[爆卦]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萬的網紅屏東新聞 PT New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辦理自主更新,屏東縣政府公告「屏東縣屏東市既有聚落優先整建或維護更新地區」,針對屏東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及商業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循自主都市更新程序,工程補助經費將從原本最高45%的比例提高至75%,協助民眾提升居家安全品質,並美化市容。 #可向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洽詢(08)7...

  •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15 16: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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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辦理自主更新,屏東縣政府公告「屏東縣屏東市既有聚落優先整建或維護更新地區」,針對屏東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及商業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循自主都市更新程序,工程補助經費將從原本最高45%的比例提高至75%,協助民眾提升居家安全品質,並美化市容。
    #可向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洽詢(08)7320415轉3335

  •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4-25 22: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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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星期一中午縣府各局處回電說明有關龍泉聖州建廠程序乙事
    1.環保局回覆目前聖州尚未提環境評估計畫書送入環保局
    2.城鄉都市計晝科回覆聖州購農地變
    更乙種工業用地目前尚未審議
    1O4年11月縣府主辦說明
    1O5年4月22日聖州主辦說明環評業務
    至於整個申請業務過程說明
    下午六點後科長會傳文字說明
    4月29日星期五下午一點半集合縣府縣民時間由各科室詳明解說
    蔣月惠

    蔣議員您好:針對聖州產業園區開發案意見—縣府意見說明回復



    一、有關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程序之疑義

    1. 本案聖州公司向本府申請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需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完成變更程序。本府城鄉發展處受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案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於104.11.13公開展覽30天,以及104.11.23辦理公開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本府於縣府、內埔鄉公所、計畫區內各村里辦公室皆有張貼公告,並印製傳單1000份請內埔鄉公所協助發放於周邊住戶,另外本府城鄉發展處首頁亦可下載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草案書圖,本案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程序皆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 另本處考量於104.11.23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時,在場民眾多是針對環境影響問題提出疑慮,因考量本產業園區開發另外尚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故本都市計畫變更案尚未進入審議程序,擬俟開發業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前之說明會,並針對在場民眾疑慮一一回應作成會議紀錄,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後,再行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特予澄明。


    三、有關本區聯外道路之疑義

    依據都市計畫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4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八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本案申請土地南側面臨15米計畫道路(現為中勝路,尚未完全開闢),至於尚未完全開闢之計畫道路是否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以及該聯外道路是否有足夠容量可容納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將於審議時交由委員會詳細討論與審查,必要時將函請內政部營建署釋疑。

    另議題二係屬環保局權責,請您向環保局洽詢。

    另本案計畫書圖下載點
    http://www.pthg.gov.tw/planeab/News_Content.aspx?n=9F3D64DC575DFEEC&sms=C07A4E0160AC69CE&s=C23C141E03D387BA

    以上報告,請蔣議員參考,謝謝。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科長 回覆
    各局處長 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聖州企業擬龍泉設廠乙事,可提供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變更乙種工業用地、工廠登記使用執照、環境評估等相關資料與進度。
    說明:
    一.屏東縣政府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配合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園區開發案) 】,於召開第一次說明會時(約104年11月左右),以通知程序不公義的方式運作。
    二.聖州企業在村落中的住宅區及農業區之水源 地內,建造13公頃的塑膠產業園區,該園區 距離民生用水鑿井抽水站僅200公尺。依據飲用水管理條第二章水源管理第五條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該土地應該為水源保護區,應該離水源要有一定距離,顯然該塑膠產業開發園不符合規定。
    三.塑膠產業開發園區於計劃中提出其南端中勝路路寬為15 公尺,明顯違反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現況主要道路出口東側或南側中勝路都小於八米。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八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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