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屏東火車站失物招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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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火車站失物招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3-03-04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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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快遞】

    一名男子於去年在屏東市火車站前發現一隻走失的黑色貴賓狗,不但未送警方招領,更將狗送給知情友人。直到有民眾看到飼主的尋狗啟示後告知情事,警方旋即將其移送法辦,近日檢方以侵占罪名起訴之。

    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為普通竊盜罪,第337條則為侵占遺失物罪,皆屬於侵害持有類型的財產犯罪,區分不易而常有混淆情形。從移轉持有的行為來說兩罪區別並不大,因此行為客體的判斷即為關鍵,若行為時財產所有人對於物的所在狀況清楚認知應屬竊盜罪;若行為時財產所有人已無法掌握該物所在則係侵占遺失物罪。

    【參考文獻】

    1.王效文,侵占罪既遂之認定,月旦法學教室,120期,2012年10月,33-35頁。
    2.王效文,論侵占罪之持有與侵占行為,月旦法學雜誌,206期,2012年07月,221-244頁。
    3.蔡聖偉,財產犯罪:第二講─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下),月旦法學教室,75期,2009年01月,47-58頁。
    4.鄭善印,刑法財產罪之保護法益—以竊盜罪及侵占罪為例,月旦法學雜誌, 163期,2008年12月,33-49頁。

    http://lawdata.com.t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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