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就業服務法第51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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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就業服務法第51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我們的私訊裡,關於失業給付方面的其實也蠻多的😆😆😆失業給付基本上是為了讓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可以度過找工作的空窗期,暫緩經濟壓力之用而生的補助。 ·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1條的規定,「必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後,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也就是你辦理失業給付後,...

  • 就業服務法第51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16 2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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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私訊裡,關於失業給付方面的其實也蠻多的😆😆😆失業給付基本上是為了讓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可以度過找工作的空窗期,暫緩經濟壓力之用而生的補助。
    ·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1條的規定,「必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後,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也就是你辦理失業給付後,還是得經過14天的等待期,如果這段期間真的都找不到工作,才能符合失業給付的資格喔👩🏻‍💻所以像以下這個例子,被資遣後很順利的找到新工作並且準備上工,這樣是不符合申請失業給付的標準哩,更別說是提早就業獎勵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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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說回來,畢竟失業給付只是一時(而且金額也比較低),如果可以的話,還是會希望大家可以重返職場囉😊老樣子,有什麼要跟我們說的,都歡迎在底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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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業服務法第51條 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0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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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私校退場恐因法規漏洞使私校教職員無「法」保障的問題,我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與教育部長潘文忠討論「各級私立學校老師以及職員的勞動權益問題」,感謝部長承諾,將由林次長成立專案小組來探討如何解決相關問題,也期望盡快圓滿補足法律的灰色地帶。

    🎥質詢影片點縮圖連結!

    我認為,當在私校開始退場,受雇於私立學校的「老師」與「職員」勞動權益差別待遇,將因「不續聘」或是「資遣」而浮上台面。我肯定潘部長於五一勞動節承諾「教育部半年內研議資遣費制度」,但面對相關漏洞,教育部如果沒有及早訂定明確規範因應,必定將導致諸多無謂勞資之爭。

    1️⃣私校編制內職員應設法保障

    附圖可以瞭解,私校編制內職員的勞動條件,因為沒有明確法律規定,身份上也不屬於勞工,成為私校當中最沒有勞動保障的一群人。從工時、工資、加班費、就業保障、救濟途徑等等,都活在法令的灰色地帶,是制度上造成的不公平。

    2️⃣「懷孕私校教職員」不續聘/解雇應與勞保生育給付一致

    職場上的「懷孕歧視」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都有完整規定,但私校教職員最常遇到「懷孕解雇」的情況,卻無法可管。公保規定「生產時要在保才可以請領」,對懷孕被解雇勞工不公平,教育部在檢討私校離職勞動條件的時候,必須一併考量。

    我主張:相關規定應該與「勞保」生育給付一致,也就是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就可以請領,這就是對懷孕解雇勞工的保障。

    🔈都是受雇者,要以勞基法為最低遵守標準

    我認為,不論是老師、編制內職員或是編制外職員,都是受雇者,也都是「勞動者」。既然是勞動者,那麼不管身份上是否適用於勞基法,所有的就業保障也應該以「勞基法」作為最低遵守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之規定。我也肯定教育部長也承諾,將由林次長成立專案小組來探討如何解決相關問題,期望盡快圓滿補足法律的灰色地帶。

    #全文認真看完給讚
    #勞工值得更好

  • 就業服務法第51條 在 陳曼麗 Chen Manl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8-03 15: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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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遣返原則及尋求庇護者之保護機制 落實普世價值】

    今日我與尤美女立委、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委員共同主辦《不遣返原則及尋求庇護者之保護機制公聽會》。

    台灣在2014年和2016年初曾發生兩次爭議性遣返難民事件,一次是遭到伊斯蘭國迫害的庫德族人一次是受到中國公安迫害的訪民,皆遭到我國強致遣返。然而,在後續兩公約第一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中,國際審查專家指出台灣現行法律須加入訂定併遵守國際法中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以作為符合兩公約及人道關懷。

    目前台灣的難民法草案於2016年7月14日通過委員會草案初審,移民署當時亦承諾會依現行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參酌難民法草案精神及國際人權兩公約規定,來做相關處置。因此我與尤美女、鍾孔炤委員希望未來能建構更完善以不遣返原則之下促進尋求庇護者之保護機制的建立。

    針對特殊境遇的被害人在庇護下的工作權方面,政府應當給予穩定與重建生活之扶助與機會,相關人權與人道救援不應當減少。

    例如目前勞動部已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如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獲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

    針對難民與尋求庇護者的工作權也是我關注的重點。如無法順利在台獲得工作權,不僅國家需要另外給與生活補助,這些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也無法在台自立。目前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1條即有雇主聘僱獲准居留之難民外國人相關規定,仍需要更多細節的討論以建立達到法律權利的落實。希望這群來/在台的難民或尋求庇護者,能夠在躲避恐懼之後能夠再建起嶄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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