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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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4:17:45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30 1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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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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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0 17: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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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
    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那麼法源依據為何?為什麼只限制「整個縣的移工」呢?

    難道武漢肺炎病毒到了苗栗國,也會認國籍了嗎?
    ——
    根據苗栗縣政府的新聞稿,相關措施的法源依據如下,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1⃣️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

    這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的時候,不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依據就服法發布的命令。

    2⃣️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這條列舉了一些私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機構的從業人員)不能做的事,其中第 15 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一旦有移工外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為由,對雇主、仲介處 6-30 萬元的罰鍰(處罰的對象並非移工本人)。

    苗栗縣政府的這個「命令」在法律上就有問題了。首先,他應該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命令,而不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的命令,也就是說從根本上,《就業服務法》並沒有適用的空間。

    即便我們忽略這個問題不談,勞動法規並沒有允許老闆管到員工下班之後的行為,即使《就業服務法》規定了雇主或仲介對於移工的生活上有一些管理措施,但絕對沒有規定讓雇主或仲介可以「把移工關起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援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實務上大部分的狀況是「仲介」搞到「雇主」,導致雇主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所以苗栗縣政府預想的情況可能是,仲介可能一時疏忽,使得雇主沒管好移工,讓移工「違反命令」出門,因而違反了「苗栗縣政府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禁止移工外出」的命令。

    但這個處罰的邏輯也是一個問題,縣政府顯然是想把防疫責任的鍋甩到雇主或仲介身上,這就像是你下班後開車超速,然後罰單開給公司一樣荒謬。
    ——
    而根據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是「超前部署」的防疫措施。

    真的是這樣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留驗」疑似被傳染人或與病人接觸過的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作出像是到指定處所檢查、指定區域管制或隔離的處置。

    第 2 項則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高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並制定相關辦法。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的移工指引,則是建議「降載」、「減少外出需求」等措施,而非「完全禁止外出」。

    這個命令弔詭的是,只限制了「移工外出」,但沒有停止上班,按照苗栗縣府的邏輯,那麼「工廠內的其他員工」也會因此暴露在感染的高風險中,不禁令人好奇,難道工廠內有病毒進不去的結界嗎?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假設今天政府下令「全台灣在萬華區、板橋區出生的人」,禁止外出,除了繼續貼標籤之外,對防疫有任何作用嗎?

    你的膝蓋這時候應該已經給你一個問號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則是針對隔離、檢疫的相關規定,恐怕也很難從中找到「只要是移工一律不得出門」的依據。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採行的防疫措施,必須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

    然而,根據指揮中心的回應,則是希望苗栗縣政府回歸三級警戒的相關措施。

    苗栗縣政府的作為於法無據、甚至錯誤引用法條之外,更暴露了縣政府的作為不只無助於防疫,反而強化了對移工族群的歧視。病毒並不會認國籍,而歧視性的政策比病毒更可怕。

    縣府所謂的「超前部署」,更像是雙黃線超車然後一路逆向到底,實則是赤裸裸的不當人權侵害。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苗栗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14 23: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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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及youtuber對勞基法不熟悉導致在徵才或是僱用員工的時候發生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
    前有阿滴 現在有金魚腦

    金魚腦在自己的臉書專頁貼出徵才文

    第一次貼文在薪資的部份記載「薪資面議」
    不過這種寫法其實很有問題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徵才的經常性薪資如果未達 #4萬元
    必須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6-30萬元。

    被網友質疑後金魚腦馬上修改了內文
    將薪資改為NT$24,000 - NT$35,000

    但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8年3月21日發佈的指導原則:
    企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
    如果是用「區間」方式呈現
    月薪中間的級距,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

    也就是要嘛就是24000-29000 不然就是30000-35000
    不能寫24000-35000

    至於很多網友攻擊的要員工自備電腦
    老實說現在很多律師事務所徵新律師或是實習律師也都會要求要自備電腦
    雖然我自己是有幫受雇律師跟助理裝新電腦啦
    不過我覺得這個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大可不要去上班就好了
    並沒有違法之虞
    跟要求有工作經驗結果薪水給最低薪資24000一樣都沒有違法
    剩下的就是觀感問題了

    金魚腦最後也將徵才文修改成符合勞動法規的版本
    不過還是希望各位網紅 youtuber還是在徵才或是僱用勞工之前多注意一點勞動法令
    才不會炎上淪為話柄啊

    啊如果想找片師剪片 又想要跟片師殺價
    我覺得最合理的作法就是跟我一樣拐騙一個長得可愛的片師來面試然後再拐騙他跟自己交往
    我484好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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