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就業服務法第產品中有2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573的網紅醫師立委邱泰源,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醫界助政府落實良策 具體改善生養育環境 期盼解決少子化困境 -2021/09/29,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就業服務法第19之2條」等修正草案,並備詢答。 -邱泰源委員理事長質詢時,首先肯定 蔡英文政府為創造更周全的生養育環境之努力,也提供更多資源來解決少子化趨勢;特別在今五月時提出「安心生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的正確認識」、「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之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之權益」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人力緊迫,有效培養醫事人...

就業服務法第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昨天在限時動態問了大家「哪個星座的工作能力最好呢?」,收到許多讀者的投稿!今天的貼文要來揭曉答案哩❤️ 不過在那之前,我們想先跟大家聊聊,你知道在求職的時候,雇主是不能以星座來當作招募員工的篩選條件的。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當中就有提到,「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就業服務法第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4:17:45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

就業服務法第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

  • 就業服務法第 在 醫師立委邱泰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9 23: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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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界助政府落實良策
    具體改善生養育環境
    期盼解決少子化困境

    -2021/09/29,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就業服務法第19之2條」等修正草案,並備詢答。
    -邱泰源委員理事長質詢時,首先肯定 蔡英文政府為創造更周全的生養育環境之努力,也提供更多資源來解決少子化趨勢;特別在今五月時提出「安心生養,政府來當神隊友,加津貼、加產檢假、加不孕症補助、政策再升級」,令人敬佩。
    -邱理事長也提到,他的老師呂鴻基教授領導的兒少健康聯盟多年來針對兒少健康及相關權益奮鬥努力,也期盼有專責的機構來統籌這樣重要工作,其中特別著重於少子化問題的解決,而醫界更是全力支持政府共同創造更友善的生養育環境。
    -台北市醫師公會這幾年來一直推動「親子共讀」的計畫,這是有具體成效的例子。
    -邱委員接著分析相關政策的意義,包括「助圓夢–擴大不孕症治療」,邱委員表示這是社會急需要傾力幫忙的議題,不但協助困境家庭,同時也促進台灣在不孕症治療的品質。
    -而產檢補助、產假調整也是德政,育兒津貼自明年八月開始也提高到五千元,對年輕人育兒的動機會提升,至於相關的法律修正今天也會討論希望達到更圓滿。
    -邱理事長也提到孕婦及產婦的身心照顧相當重要,孕婦產前壓力與胎兒健康有相當的影響,所以婦產科醫學會積極投入孕婦的身心照顧;有先生、男友在產前產後的陪同,孕婦產婦身心狀況可得到較好的支持,值得推展。
    -未來解決少子化困境相關政策,醫界一定整合所有資源協助政府來推動,務必讓台灣不但老有所終,幼有所養,可達到全民更幸福的地步。(俊良、昱平)

  • 就業服務法第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8 1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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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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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業服務法第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8 07: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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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 就業服務法第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4-19 12:11:09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的正確認識」、「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之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之權益」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人力緊迫,有效培養醫事人力」等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就業服務法第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05-08 12:24:18

    一、邀請勞動部部長就「五一勞動節遊行五大訴求: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年金保障反修惡、正規雇用禁派遣、縮減工時漲工資、勞動三權反限縮」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二、審查(一)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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