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尤英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尤英夫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尤英夫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ewdyada (很低調很低調....)標題[媒體] 記者vs.刑事訴訟法182條 ◎尤英夫時...

尤英夫 在 JUKSY街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08:38:42

— Disney+ 宣布 11 月 12 日正式上線!《洛基》、《汪達與幻視》⋯還有漫威《尚氣與十環傳奇》將於當日首映! — - >>>追蹤我們 @juksy_mag 由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串流影音平台日漸普及,除了 Netflix、HBO GO、Apple TV+ 之外,最受到關注的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pr/26/today-o2.htm

記者vs.刑事訴訟法182條

■ 尤英夫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由於新聞記者堅決不肯透露勁永案報導之消息來源
,而被法院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據說這是我國第一件因
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法院處罰的首例。

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法院處罰的案例,各國相當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一
九七二年判決中,就指出新聞記者不能援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新聞自由)而享有不
透露消息來源的特權。所以有很多的美國記者都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判藐視法
庭罪 (contempt of court) 。

台灣的法官可能是因為過於尊重記者,也不想太得罪媒體,所以未曾有過依法處罰的案
例。這次不知是否案件性質特殊影響深遠,還是法官真的「硬起來」,這一次處罰真是
讓人大開眼界。

新聞記者對於消息來源保證其不洩密,是一項職業道德,但法律上應否允許其有此特權
,則見仁見智。給予新聞來源保密之特權,是基於一項假設:那就是記者的報導,絕對
不夾雜著絲毫自私自利之心。可是事實上是否如此,恐怕有問題。如果讓欠缺自律的記
者任其撰寫消息,或挾嫌誣指,或危言聳聽,而又無法強迫其指出新聞來源加以對證,
那麼造謠生事、顛倒黑白的情況將永無休止。這也說明為什麼一些人,甚至是新聞界人
士,也反對記者享有新聞來源保密權利的部分理由。

這種反對不是沒有道理。一九八一年發生珍妮特庫克(Janet Cooke)的案件就是個教
訓。庫克是華盛頓郵報記者,她報導一名八歲兒吸食海洛因的故事,並因此獲得普立茲
新聞獎。但是市政府對此報導懷疑,華郵的編輯也拒絕記者透露消息來源。但是庫克被
人發現向郵報應徵的履歷資料涉及偽造,追查之下,她終於承認這篇報導是偽造。華盛
頓郵報於是退回普立茲獎,並對讀者、市政府與同業道歉。

這次台北地院法官對記者科以罰鍰,據聞裁定書中有一段文字是「有人利用此一新聞犯
罪」。這點很值得我們重視。記者如果明知其新聞內容由禿鷹提供,且明知新聞刊登後
投資大眾一定受害,是否應有新聞來源保密之特權,就更值得懷疑。何況,報業道德規
範不是說「報紙刊登之內容應不危害社會秩序或損害私人權益」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
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未將新聞記者包括在內,我不認為
是立法的疏忽。如果法官認為,透露消息來源所獲得的訴訟利益要大於它所引起的損害
時,其處罰決定應當獲得支持。

(作者為輔大新傳系教授、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26
※ 編輯: bewdyada 來自: 211.79.166.226 (04/27 13:0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