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少年法庭真實事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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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少年法庭真實事件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去年,《無聲》在台灣上映後造成轟動,許多人比喻為台版的《熔爐》——這部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韓國電影,甚至促成相關法案修正。 —— 孔劉飾演美術老師姜仁浩,為了維持家計而來到霧津的一所聾啞學校任職,新來乍到的他發現學校處處瀰漫著詭異的氛圍,孩童們的眼中充滿了悲傷與恐懼,絲毫不見笑容。 覺得困惑的他開始...

少年法庭真實事件 在 BeautyExchange.com.hk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24 00:52:35

韓國有很多非常震憾人心的電影,當中有不少都是根據真人真事改編。這些電影除了內容真實外,一部分更改變了韓國社會。有一些法例都因為電影播放後引來民眾強烈的迴響而作出修改,反映了韓國社會的問題和民眾的態度。以下幾部可以說是震憾、令人壓抑的電影,你又看過多少?⁠ .⁠ 1. 《無聲吶喊》⁠ 這部電影是以20...

少年法庭真實事件 在 Why Not Reading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2:12:18

sw📖 no.69 #生命暗章 ——————— 生命的暗章人皆有之,或多或少、或大或小,能從黑暗中復原或是畢生伴著傷痛前行關乎於當事人有多大的能量不斷面對、直視,直到最後能夠超越。 作者以自身經驗寫成的性侵受害人小說,描述事業有成獨自前往北愛爾蘭健行的美國女性遭受當地青少年強暴的經過;但最可怕的並...

  • 少年法庭真實事件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5 22: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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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無聲》在台灣上映後造成轟動,許多人比喻為台版的《熔爐》——這部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韓國電影,甚至促成相關法案修正。
    ——
    孔劉飾演美術老師姜仁浩,為了維持家計而來到霧津的一所聾啞學校任職,新來乍到的他發現學校處處瀰漫著詭異的氛圍,孩童們的眼中充滿了悲傷與恐懼,絲毫不見笑容。

    覺得困惑的他開始接近班上的一些學生,試圖了解他們的情況,卻發現校長與其他老師居然會使用暴力虐待、性侵學生。震驚之下的他聯絡在人權組織工作的社工,決心揭發一切。

    然而,聲張正義的過程卻不如想像中順遂。沒有單位願意受理姜仁浩的舉發,就連警察面對他的控訴,都只用雲淡風輕的態度帶過,像是早就知道有這些事情的發生。最終,他決定讓學生們錄下影片,用手語訴說自己在學校中經歷的事情,透過第四權媒體的力量,才真正引起社會對這個事件的關注。

    儘管輿論促使相關單位展開調查,幾人在法庭中還是必須面對各種挑戰。被告找來的律師是法官出身,依據韓國法律界的潛規則「前官禮遇」,這類律師在打第一次的訴訟時,法官會因尊重前輩而判其勝訴。面對校方的金錢與人脈攻勢,儘管姜仁浩握有證據,仍然節節敗退,同時必須面對社會上質疑的聲浪,龐大的壓力籠罩著幾人。

    最終,連檢察官都為了對方提供的利誘,而選擇不出示最關鍵的證據。法官宣告校長等人雖然有罪,但念及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得以緩刑並當庭釋放。正義在這部電影中缺席了,而這卻是在真實事件中發生的事情。
    ——
    弱勢者的困境與反抗

    弱勢者因為其資源的匱乏,而無法獲得正當的救濟。權勢者不僅能用重金與人脈聘請享有前官禮遇的律師,還能用各種方法脅迫、誘使受害者和解,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下,弱勢的一方永遠只能處在被動的角色,任由自身權利遭到侵害。

    這就回到了一直以來人們所問的,法律真的能夠保護弱勢者嗎?或者只是淪為制度暴力的工具?
    ——
    社會的「熔爐」

    電影中最令人難受的是幾名孩童坐在法庭上,面對昔日傷害自己的人,鼓起勇氣描述當時的情景,卻還必須被律師質疑是否為合意性行為,這些對他們都是二次傷害。

    更令人唏噓的是,過程中他們始終相信正義,相信自己只要說出來,壞人便會得到懲罰,而這樣的信念卻在最後被司法無情地背判。宣告判決的那一刻,坐在旁聽席的眾人因憤怒而起身抗議,接著,畫面中的喧嘩聲消失了,長達一分鐘的無聲慢鏡頭,正如幾名孩子不能透過話語訴說自己的想法,真相也在這一刻被噤聲。
    ——
    改變韓國法律的電影力量

    光州聾啞學校性侵事件發生於 2005 年,當時事件的加害者雖然因性侵被判入獄,卻獲得緩刑,甚至在服刑滿一年後獲撤銷罪名,另名加害者則只有繳納罰金便回校任職。儘管人權團體在這幾年間不斷抗爭,希望政府能正視法律漏洞,但一直到《熔爐》電影於 2011 年上映,這件事才真正廣為人知。

    觀看過電影的民眾質疑判決的合理性,警方也成立專案小組重新調查,卻發現法律的追訴期 7 年已過,為了平息憤怒的民意,韓國國會通過了《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部份修訂法律案》,也就是俗稱的《熔爐法》。

    該法廢除了性侵案件類的追訴期,提高了量刑刑度,若加害者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可加重處罰。幾個月後,國會又通過了《社會福祉法事業法修訂案》,一旦觸犯《熔爐法》和《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業務。

    可以說,是電影的力量喚醒了人們對議題的關注,而這類的電影不只有《熔爐》,《殺人回憶》、《希望:為愛重生》、《未生》也都推動了法制改革,可見影視產業也可為社會帶來正向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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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法庭真實事件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3 1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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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裡的小情侶]

    21歲的女生,像時下年青人一樣,說話時有懶音。她作供時,坐在法官席上的梁嘉琪裁判官,也忍不住請女生再宣誓多一次,說聽不清楚她的話。少女姓氏為「曾」,在她口中讀成「真」;「講」字說成「趕」;「光」讀成「乾」,但語氣稚嫩又有一種可愛。

    但這一次,她要面對的不是學校的口語考試,而是控辯雙方大狀的詰問,年少的她是被告,在兩個月前的5月12日下午,選擇坐上證人欄。

    她把自己,和男朋友的前途,都押在這個下午。

    ***

    女孩用黑色橡皮圈束了長長的馬尾,她身穿白恤衫,配黑短裙和西裝褸,西裝褸過大,手袖掩蓋了她半只手掌,左手食指和中指戴了幼身閃爍銀色戒指。她的腿沒穿絲袜,踏着一對款式有點笨拙的圓頭黑色矮跟皮鞋。明顯,女孩平日不穿慣正式西服。

    證人椅子是一張帶輪的辦公室座椅,她一邊回答律師提問,一邊忍不住左右扭動椅子,激動時用腳踢坐椅的輪,沒法子坐定。

    案情本來甚簡單。在2019年10月4日蒙面法推行的晚上,警員在黃大仙截查了一對小情侶,從女生的背包搜到一支雷射筆。

    然而,被提堂到法庭受審,被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的人不只她一個,還有和她同行的男友。

    原來當晚兩人曾交換背囊揹。在法庭上,女生稱包裡的雷射筆,是男友擁有的。她說,是她提議交換背囊,因為男友曾表示自己帶着雷射筆在身,「有點擔心」,她主動建議這樣做。

    一支小小雷射筆(此案還有一支電筒),把一對小情侶變成了同案被告。

    「赴湯蹈火」暴動案主角,被拘捕後更由情侶變成夫妻;但亦有情侶在運動後感情生變。但在法庭上,把私密關係放在公眾眼底下被檢視,再由法官決定誰有罪的案情,則較為罕見。

    女孩不住說:「想保護男朋友,所以……」。她把不是自己的雷射筆袋子揹着,也情急地在警署裡簽了和事實不相符的口供。

    大部份反修例運動相關案件,被告都選擇不自辯。自辯把自己曝露在法庭之上,任由控方及法官提問,有時未必為被告帶來好處,弊處亦不少,有律師形容被告自辯猶如「走鋼線」,是一場輸贏未知,卻心理負荷極大的賭博。

    代表女孩的辯方大律師梁浩朗,先向女孩提問。女孩解釋,當晚約了男友(亦即第一被告)去行街,從慈雲山走到紅磡,回程時經黃大仙準備坐小巴回家。她曾把自己的口罩及帽子交給男友,男友把女友的物件放在自己背包裡或扣在肩帶上。

    中途,男友表示自己背囊有雷射筆,「覺得擔心」。女孩說,當時心裡覺得「沒有做虧心事,覺得(帶雷射筆)沒有甚麼」,於是建議和男友交換背囊揹。之後在黃大仙被警員截查而被捕。

    女孩說,男友揹着的背囊是她的,裡面有她的住處鎖匙。大狀請她形容一下:「鎖匙鎖係哈利波特金探子造型;銀包係粉紅色Salad品牌,還有一支唇膏。」

    辯方梁大狀請她說出,被帶到觀塘警署後發生的事。

    女孩說:「在警署裡,經過一條需要警察拍卡才能進入的通道時,一名警員跟我說:『妳睇吓妳,而家做雞都唔掂啦』」辯方大狀示意女孩停頓,讓大家有時間抄寫。

    女孩一頓,再說「『搞咁多嘢做咩?冇哂前途,等坐監啦。』」女孩說,覺得難受和害怕。審訊的是女裁判官梁嘉琪,她一直低頭抄寫筆記,沒有特別回應。但控方則否認警員有說過這番話。

    辯方提及女孩在警署曾經簽署口供紙。然而,女孩在法庭所說的話,跟口供紙有差異。特別是口供紙上她表示,該雷射筆和電筒是來自一名不認識的男示威者,而不是其男友。女孩解釋,當時自己一心想保護男友,加上雷射筆不是自己的,所以才說了不是完全的事實。

    女孩稚嫰的聲音,帶有懶音的聲線在法庭說道:「仲有,我唔想屋企人知道這件事,只想快點離開落口供的警署,想快點回家。」坐在家屬席的中年女士,不住用紙巾抹眼淚,旁邊一位年輕女士安慰着。

    女孩又指,早在2017年已從男友手機的相簿看過他一些照片,男友有吸食電子煙習慣,當時生起玩意的念頭,曾用雷射筆射向煙霧射出光線,拍下了照片,故此知道男友擁有雷射筆,但不肯定是不是當日帶出外被搜到那一支。

    然而,到控方大律師熊健民,盤問女孩時,卻向女孩口供紙,和與男友交換背囊的說法作反覆的挑戰。熊健民身型有點胖,肚腩微凸,一頭灰白髮,戴着灰白色粗框膠眼鏡,領呔是藍色四方型圖案。

    控方熊大狀用右手食指指着女孩問:「妳話你冇做過虧心事,咁點解要交換背囊揹?」

    女孩答:「我聽到佢(男友)提出擔心,為咗撇除佢擔心,我主動提出交換。」

    熊續問:「咁有無諗過差人拉你地既時候點樣做。」

    女孩答:「因為支筆不是我的,我都冇諗過呢個問題。」

    熊追問:「妳和男友感情點樣。」

    女孩說:「正常,普通情侶囉。」

    熊續問,特別帶出她男友的責任:「妳男友驚身上有雷射筆畀差人拉,呢件招惹嫌疑既物件,畀你攞上身?」「點解妳唔直接將支筆放入你個袋?要成個袋交換?」

    女孩有時聽不明白:「我唔明你意思,唔該你重覆問題。我無諗過。」

    此時,坐在被告席的男友,也是一名21歲穿白恤衫的少年,向天望了一望,嘆了一口氣。男友選擇不作供。

    熊問到:「點解妳脫下了口罩和帽是交給男友,不是放在自己的袋裡?」

    女孩回答:「我成日將我既物品叫佢幫我攞。」

    熊指,口供紙上,寫了她承認雷射筆是來自「一名男示威者」,但現在女孩否認,而女孩曾口供紙上簽名確認。

    女孩反駁:「我一時諗到咁既嘢,我想保護男友,支筆又唔係我既。」

    熊大狀:「妳又話唔知當晚有示威,又在口供紙寫男示威者?」
    女孩:「因為我年輕,咁講比較合理。」

    熊進逼:「妳不是想置身事外嗎?點解又在口供紙中話自己同示威者同一立場呀?」

    女孩回答:「我當時以為咁講無問題。」

    熊說:「因為妳為咗達到目的,不用尊重事實,為咗達到目的,你可以隨便亂講,唔洗尊重事實,唔理真相,任你講!」

    女孩嘗試回應:「當日我冇諗過呢個問題。」

    熊說:「咁妳現在法庭作供都可以係講大話啦?」

    女孩回答:「當日落口供唔知咁大件事,我當時唔知要上庭。」

    熊指出:「妳當時係被懷疑藏有非法武器(雷射筆),妳係知道架。當時係警誡下,會變為呈當証據,你知道嚴重性。」

    女孩指:「我當時唔知有機會上庭。只想落完口供番屋企。」

    熊用食指指着女孩:「事實係,妳隨意任意扭曲真相。」

    熊:「我向妳指出,雷射筆係你同男友共同擁有,意圖傷害他人。妳係不誠實證人。」

    女孩:「唔同意。」

    熊:「為咗雷射筆,妳惹咗今次官非,變成被告,點解妳無問過男友,點解身上有支雷射筆。」

    女孩:「我冇追問原因,事件發生咗了,是以前的事,我無再問。」

    熊追問:「雷射筆不是以往的事,事發之後兩年以來,妳都無問到被告點解有支筆?」

    女孩:「我信佢,我無問。」

    終於完成了作供,女孩回到法庭較後位置,坐在律師和旁聽市民中間的桌子之後。在裁判法院,不用還押的被告,都不用坐入犯人欄,而是坐在普通的坐椅。女孩回到男朋友身旁,低聲細語了一會。

    一支雷射筆,讓全個法庭檢驗一對小情侶的關係;一支雷射筆,改寫了兩個年輕人的未來。

    誰入罪誰脫罪,誰把誰的東西揹在身上,成為了法庭用放大鏡檢驗的公共討論內容。

    兩個月多月後,男孩判罪名成立,女孩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指,女被告證據不合情理,但認為女被告為保護男友才提出不合理證供,亦接納兩人交換背包說法。

    梁官質疑男被告沒涉及示威但卻憂慮雷射筆是危險物品,又指不會和女友外出隨便帶着一支最高級別的雷射筆,故裁定男被告罪名成立。梁官認為,女被告自辯不真實不準確,惟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女被告有傷人意圖,故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佈裁決結果時,女孩開始流淚,至得悉男友須立即還柙,女孩放聲痛哭。案件押後至8月5日判刑。

    (圖為蒙面法推出後,香港街道一景。政府用膠水黏起行人道上的地磚,以防示威者挖起。街燈照射下,磚與磚之間的膠水礙固成淚水的樣子)

  • 少年法庭真實事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1 1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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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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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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