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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農用抽水機 在 老車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7款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違反這條,一樣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款、及扣車銷毀。
所謂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最早可追溯至50年代的農業社會,當時有很多農地須要使用小型抽水機幫浦,這些小型抽水機幫浦會被略通機械原理的素人拿來改成機械腳踏車,
當年這些不受監理站管控的自製車輛,也被歸在需要被消滅的一類,
80年代,“拼裝車輛”被賦予嶄新的意義,那些走私、報廢鐵進口的日本重車,無論原車原件比例多高,一律稱為拼裝車輛,抓到當然也是銷毀,
這些無路可走的愛車人士,突發奇想的掛上“農用”車牌來規避查緝,這條短暫的“便道”,政府很快的有了“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的法規防堵,抓到也是銷毀之。
最模糊的是“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這一條,這是針對“暴改族”而立的法規,抓到同樣也是銷毀之。
所以,國家賦予警察的權力其實很大,警察以心證開這條的話,死扣不放車,銷毀就是正常行政程序。
自製車輛在最近、6年來,又被賦予了嶄新的意義,就是“手工車”,這些私人工坊少量自製的藝術品,無論使用有牌或沒牌的引擎,援引“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這一條,通通死定。
所以我必須讚揚台灣絕大多數的警察,他們不是不瞭解我們的苦處,若上級要求,他們也只好執行,認真取締的話,我們則是一點空間都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