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對話紀錄有法律效力 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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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話紀錄有法律效力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9 04: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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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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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話紀錄有法律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3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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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2期
      新冠肺炎從2019年底於全球延燒迄今,除了造成大規模的感染與重症甚至死亡案例外,對於全球的公共衛生治理與全球經貿活動,也產生無比深遠的重大影響。各國從醫療救治到疫情防堵與疫苗接種等等,採取了各種緊急措施,在疫情爆發之當下,誠有其必要性;然而,就全球共同價值民主自由與法治等,也引發相關的討論波瀾。有鑑於此,本期特別企劃了關於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之相關討論,由#楊秀儀 副教授提供大面向的基礎思考,#張文貞 教授就國際人權法角度、#雷文玫 副教授就相關物資整備法制、#施明遠 助理教授就公共衛生危機與國家安全意識等新興議題,提供全方面的法制超前省思。

      於新近法學議題討論上,#陳聰富 教授就契約法上之基礎概念「要約」提出根本性的重新闡述;#李惠宗 教授則就受僱律師之法律地位與事務所為其加入公會繳納會費之法律性質,從「稅疑為輕」角度而為思考;此外,#邵軒磊 副教授則從法學界罕見的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實踐,討論人工智慧對於酒駕刑度估算之應用可能。

      在新近實務見解上,#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民事裁判提出精闢短評;而#徐婉寧 教授,則以實務上常見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案例,分析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之適用要件。

      本題最後的焦點對話欄位,則提供了關於公民投票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座談會精彩紀錄;在直接民主逐漸日常化之同時,周志宏部長等之相關討論不僅值得吾人關注,也是未來相關個案遂行時重要之參考標準。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3

    【本月企劃】#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
    ℹ防疫共同體的法制整備企劃引言/楊秀儀 教授

    ℹCOVID-19與國際人權/張文貞 教授

    ℹ防疫共同體的物資整備─從我國口罩光榮動員經驗看下一波超前部署所需要的法制整備/雷文玫 教授

    ℹ從公共衛生危機到國家安全意識─美國醫療對應措施立法之演進與分析/Mark L. Shope(施明遠) 教授

    【法律論述】
    📃論契約上之要約/陳聰富 教授

    📃事務所為受僱律師加入公會繳納會費性質之探討─兼論「稅疑唯輕原則」/李惠宗 教授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邵軒磊 教授

    【專題講座】
    #新興資通訊科技對刑法學挑戰之三
    ✒論刑法上的間接侵害著作權/古承宗 教授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施行前簽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判斷/徐婉寧 教授

    【焦點對話】
    #公民投票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周志宏、#黃秀端、#許惠峰、#陳月端、#蘇彥圖、#陳英鈐、#張桐銳、#林佳和

  • 對話紀錄有法律效力 在 壯闊台灣 吳怡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30 09:42:51
    有 17,434 人按讚

    【不要讓八位軍人白白犧牲】
     
    1月2日的早上,機號933的空軍黑鷹直升機在山區飛行、前往蘇澳;8點06分48秒,獲得塔台許可,爬升至4,000呎。同時,直升機逐漸進入雲層,失去能見度。接著在機艙內的對話,從頭到尾不到十秒鐘:
     
    副駕駛跟正駕駛說:「教官高度」。
    三秒後,塔台向直升機呼叫:「請問預計抵達蘇澳時間」。
    過了不到一秒,副駕駛:「教官現在高度」。
    一秒後,正駕駛:「知道」。
    過了兩秒半,正駕駛向塔台呼叫:「阿 預計抵達蘇澳」。
    再一秒,不明聲響。
    再一秒,錄音終止。
     
    根據國防部公佈的數據,在這十秒,直升機離地面的距離從381呎掉到87呎,喪失了294呎(約90公尺的高度)。十秒之後,在上午8點07分01秒,黑鷹撞山。十三人在機上、其中八人殉職。
     
    隨著總統大選的結束、疫情的延燒,三個月前的這場意外已被逐漸淡忘。過去三個月,受難人員獲追贈勳章,國防部召開「初步調查報告」記者會,相關人員的懲處確定,紀念碑也在昨日落成。黑鷹事件看似落幕。
     
    許多人希望放下過去。但是,我們必須記取教訓。
     
    2014年阿帕契直升機在霧中直撞民宅;2018年2月另一架黑鷹直升機在蘭嶼墜海,六人喪生;2018年6月F-16戰機撞山,飛行員殉職;這次的黑鷹失事造成八人罹難。飛安事件頻繁發生,幾乎每一次都付出重大的代價:軍人的犧牲、家庭的破碎。現在是政府嚴肅面對系統性問題的時候——深入檢討人員訓練以及組織文化。
     
    【感謝自由時報刊載評論:https://tinyurl.com/unjjxv4
     
    ▋必須面對的問題
     
    2月15日公布的初步調查報告中,國防部將失事歸因於「環境及人因複合因素」。空軍司令部督察長在記者會上表示:飛行員以合格的方式操作飛機,在「發生地形以及天候的因素」後,操作「不及應變而發生遺憾的意外」。
     
    但這樣的檢討報告並沒有回應人們最關心的問題:姑且不論事後的應變與搜救,這一場意外突顯了哪些制度上的缺陷?我們該如何降低意外再度發生的機率?
     
    許多疑問,必然有紀錄可以回答。國防部雖然沒有法律義務對外公開,但若以開放和透明的態度來說明,將提升社會對國軍的信任、回應對國軍的期許。我們也希望立法院儘早要求國防部針對黑鷹事件進行專案報告。全社會——包括每一位軍人——都應該得到更完整的交代。
     
    1️⃣ 成軍過程中的訓練標準
     
    台灣的UH-60M黑鷹直升機分屬三個不同單位。陸軍航特部(陸航)採購的六十架黑鷹裡,其中十五架在2016年移撥給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空總);另有十五架在2017年起,分批移交給空軍救護隊,取代服勤三十多年的S-70C藍海鷗直升機(黑鷹的前身)。而這次失事的直升機是在空軍救護隊的編制下。
     
    陸航與空總在成軍階段都有派學員到美國;也分別聘請由美國退役飛行員組成的「技協小組」來台,協助「飛行」與「後勤維持」的訓練,為期兩年。
     
    空總飛行員的赴美《完訓心得報告》指出:「美方對於系統認識、試講、試教之能力要求甚高⋯對於每一步驟之進行與處置,均要求機組員須正確並提前告知,前後艙之任何行動均在互相掌握與知悉下綿密進行,由其機內外空域視察⋯系統監控與安全視線交叉互補⋯等飛行中潛在危機的掌握,每次飛行後之歸詢檢討由美籍教官講評飛行狀況,並分析缺點或改進建議⋯」。
     
    空軍救護隊為何沒有比照辦理相關訓練?空軍救護隊接裝時的受訓課程,跟陸軍與空總在美國的受訓內容,有什麼不同?接機的兩年多來,空軍救護隊有沒有參考美國「技協小組」給陸航與空總的結案報告?若有,參考了哪些訓練內容、又做了哪些改進?
     
    國防部官員在2月的記者會解釋:空軍救護隊「已經成軍,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我們都會恢復到常態的訓練」。之前的訓練與「常態訓練」有何不同呢?
     
    2️⃣ 模擬機的訓練
     
    模擬機是飛行員訓練不可或缺的一環:在地面上安全地演練各種緊急狀況的應變處置,例如直升機進入雲層或能見度下降而無法目視地面時,從「目視飛行」轉換為「儀器飛行」的標準程序與操作。
     
    空總受訓人員《完訓心得報告》的第一項建議便是「持續模擬機訓練之必要性」。他們的報告說明:「對黑鷹機種之認知,咸知模擬機訓練的重要性,尤其是緊急程序發現的徵候與處置,與儀器訓練及自動化飛行操作,許多情況無法使用實體機訓練,除安全考量外,仍需高額成本與風險顧慮。唯有建立模擬機定期精進課程,獲得專業師資與硬體方能提升人員素質且增進信心與能力」。
     
    在2月的記者會上,國防部官員表示,失事的兩位駕駛去年分別操作了四次模擬機,而最後一次則是在意外發生前的一個月。不過,在民視記者葉郁甫的追問之下,國防部也坦言:兩位飛行官先前所操作的是藍海鷗模擬機;而最近一次到新社營區操作黑鷹模擬機,是在去年三月,距離失事已達十個月之久。
     
    據瞭解,陸航在新社建置了兩套黑鷹模擬機,每週分配固定時間給空總以及空軍救護隊的飛行員。按照陸航的內部規定,黑鷹模擬機的訓練必須達到每季三架次的標準,每架次約莫兩小時。空軍救護隊應該說明:空軍飛行員的標準是多少架次與時數?在事件發生之前,飛行員接受模擬機的訓練頻率為何?藍海鷗跟黑鷹模擬機的訓練內容和操作系統是否有所不同?這次的意外之後,空軍救護隊又做了什麼調整?
     
    3️⃣ 國軍的組織文化
     
    最難以克服的挑戰,或許是國軍嚴明的階級制度與管理文化。
     
    一位現役直升機飛行員和我們表達:「最大的問題是文化的問題 。過於僵化的階級制度,或許才是這次事件的主因。訓練面向的問題絕對比文化層面容易解決,但是文化不去改變,再嚴謹的訓練都沒有用。」
     
    根據聯合報記者程嘉文的報導分析,直升機即使進入雲層,只要將高度拉升,並及時轉為「儀器飛行」,也許就不致於撞山。然而,選擇爬升高度後再下降所要耗費的時間,就有可能延誤參謀總長的行程——為了如期達成長官交付的任務,時間壓力或許是駕駛決定維持目視飛行的原因之一。
     
    另外,當駕駛發生空間迷向或判斷失準的狀況,另一位駕駛理應可以要求接桿協助處置。在失事前的最後十秒,雲霧極有可能已覆蓋下來、影響能見度,導致無法掌握離地情況。國防部在記者會所公佈的數據顯示,當時直升機非常接近地面,副駕駛兩度提醒高度,正駕駛雖回答「知道」,飛機高度不但沒有爬升,反倒持續下降。軍中的飛行員提出一個疑問:「是否代表當時正駕駛已經產生空間迷向?副駕駛在此時是否應適時接手操作?」正副駕駛之間的階級落差是否也影響當時應處方式?
     
    實情是否如此,目前的公開資訊(並不包括機艙內的完整錄音檔)無法證實,但也提醒了我們,階級文化也是事件的潛在因素。
     
    我們一直強調,應受檢討的是制度,不是個人;無論駕駛、空軍或國防部,都不該是被責難的對象。我們必須協助國軍改善組織文化,容許下屬做決策的空間——正確的判斷,不應該受到官階高低的影響。
     
    ▋紀念碑的意義
     
    昨日,八位殉職軍人的紀念碑正式落成。
     
    也許,面對悲劇,「不追究」被視為一種寬容、或對受難者家屬的體貼。但既有的問題不容擱置,因為各個環節所牽涉的,可能是國軍弟兄姊妹的生命安全。我們必須嚴肅思考所有可能因決策而造成的遺憾,並誠實檢討體制內長期習慣的形式主義。
     
    我們認為,記取沉痛的經驗,勇於改變現狀,才是展現對國軍英烈的尊重。
     
    我們期待,政府向每一位持續為國家效力賣命的飛行員以及軍士官兵承諾:國軍從此時此刻,一切將有所不同。
     
    (圖片來源:軍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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