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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20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之重大性事項應如何判斷?-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
🔜 http://qr.angle.tw/sno
💡概念:反詐欺條款中「重大性」要件之判斷
✔關鍵字:反詐欺條款、重大性、質性指標、量性指標
關係人間進、銷貨交易是否重大而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標準,應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關於「應重編財務報表」之「量性指標」門檻,以及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第2條第2款、第6條第2項關於查核規劃及執行重大性之「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大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大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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