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審計查核程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審計查核程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審計查核程序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7萬的網紅經濟日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淘帝-KY表示,將持續配合依據規定盡快提供2020年財報給證交所、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希望能盡快回復一般證券交易方式... #淘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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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查核程序 在 經濟日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淘帝-KY表示,將持續配合依據規定盡快提供2020年財報給證交所、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希望能盡快回復一般證券交易方式...
#淘帝
審計查核程序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康友-KY投資人針對勤業眾信賴總裁接受專訪之回應二】
「拜請媽祖娘娘託夢台積電吧」
就110年4月14日【康友-KY投資人針對勤業眾信賴總裁接受專訪之回應一】一文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132
勤業眾信仍一本往常以:「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依法交由主管機關及檢調機關偵辦中」敷衍回應,一點都不令人意外。
本文分為二大段,前段談道德,談事理,後段談點專業的。
----屬於道德美善的分隔線---
我們想問:康友案事發至今,已經快要1年了,這1年來勤業眾信至少發過5次公開聲明,次次都很強勢:「社會大眾誤解」(2020年8月19日)、「妄加揣測,以訛傳訛」(2020年8月26日)、「有心人士卻一再轉移焦點,且不斷混淆視聽」(2020年10月5日),「已進入司法程序,依法交由主管機關及檢調機關偵辦中」,其中部分聲明搭配著勤業眾信的口號:「誠正篤實」2次、「勤於專業、公眾信任」1次。
大家猜猜,對於康友投資人的慰問、歉意,或只是一聲問好,出現過幾次?
零次, 一次都沒有。
有趣的是,施景彬會計師的別墅紅酒富貴人生的臉書,倒是躲在公關與律師強勢的發文下,悄悄的設定不公開了。
所以,可不可以不要再說什麼誠正篤實、勤於專業?請問,台灣人的善良、淳樸到哪裏去了?對於信賴勤業眾信財報而退休金、養老金血本無歸的小老百姓,說一聲對不起很難嗎?勤業眾信全所上上下下一百多個合夥會計師、數百個會計師,一個人出來說一聲對不起,我們沒有做好,讓大家受害了,很難嗎?這些小老百姓,他們喝不起施會計師們習慣的紅酒,住不起施會計師高大上的別墅,一次生日無法切6個蛋糕,但是他們相信勤業眾信過去的信譽購買康友有的是為了人生第一棟房子頭期款,有的是為了退休金。即便他們一輩子賺的錢也沒有施會計師一年多,但他們原本也可以有安身立命的小窩,寧靜平安的晚年,如果他們沒有錯信勤業眾信的話。
現在對這些人,輕輕地說一聲對不起,很難嗎?對這樣的投資人,勤業眾信說他們「妄加揣測,以訛傳訛」、「有心人士、混淆視聽」,我則想問:台灣人的良心去哪裏了?
勤業眾信為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品牌,俗稱四大之一,怎麼可以跟著公司前高層,喝酒吃肉,還為其擦脂抹粉、虛與委蛇,踐踏審計專業?台灣目前有12檔在美國發行的存託憑證(ADR),包含我國的護國神山台積電、日月光、中華電信都名列其中,但是他們都是由勤業眾信會計師簽證。在此,我相信所有康友-KY投資人心裏都有一個問號,美國證券主管機關對於這種連續出包、管理明顯有疑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簽證報告,在美國也行得通嗎?美國的證交所也能像台灣證交所一樣買單?美國股民是否也會像康友-KY投資人一樣笨笨的信任?美國證監單位會像台灣金管會、證交所一樣疏於監理、查核嗎?康友-KY投資人的殷鑑不遠,數百億台幣的損失莫非不足以提醒美國證監主管機關要求撤換會計師?一旦等到股價下跌,被美國股民用股價逼著換台積電的簽證會計師時,那恐怕就是動搖國本的事了。
拜請媽祖娘娘託夢給台積電,中華電信,日月光,快點換簽證會計師吧。
天祐台灣。
---我是專業的分隔線---
(文長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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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要看嗎? 好,困難的開始囉)
茲再就會計師之查核、簽證諸多缺失,繼110年4月14日【康友-KY投資人針對勤業眾信賴總裁接受專訪之回應一】後,續行就教勤業眾信,投資人卑微地懇求勤業眾信能明確公開說明,以釋康友-KY受害投資人之疑慮:
一、何以康友公司帳上現金高達50、60億元,卻仍有數10億元之借款?甚至是質押子公司全部股票借款?
107至108年間,康友公司之帳上現金及定期存款即高達新台幣50、60億餘元。請問,如果上開現金、定存屬實,為何還有高達10億餘元之銀行借款?帳上擁有高額現金,卻同時有高額借款之情形,是否已不尋常,更何況康友公司之後質押其對印尼子公司帝斯公司之全部股票向安泰銀行借款,是否亦不尋常?身為專業之會計師,對於上開異常竟毫無敏感度?會計師果真不用回過頭確認現金、定存的真實性嗎?
二、康友的毛利率早有異常,背離同業,何以勤業眾信未作毛利率比較分析?
依康友107、108年財報,康友營業毛利率均高達41%,109年第1季則高達39%,一路上維持穩定。但與康友公司同業之中國廠商相較,包含辰欣製藥、科倫製藥、華潤雙鶴與石四藥集團,因景氣與需求關係,自105年起毛利率持續上升,並至108年持穩,反觀康友則是一路維持在40%的毛利率上下(並不容易,恐係全套假帳之毛利率),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其成長趨勢完全與同地區、同業背離。針對上開現象,勤業眾信本應進行同業毛利率分析,並同步驗證康友公司是否如其所宣稱為中國「六大」輸液公司,了解毛利率背離之情形,詎勤業眾信竟未作比對,即逕行出具無保留意見。更遑論康友公司並非中國「六大」輸液公司,勤業眾信簽證長期10年,竟然完全不疑有他,全然不知?
三、新加坡子公司方柏、方泰公司將持有印尼帝斯公司之「全部」股份質押借款,事關子公司「全部」資產之重大處分,會計師竟未要求揭露而故予隱匿?
依康友公司108年財報,子公司方柏公司與方泰公司於該年度6月與安泰銀行簽訂美元8602仟元之擔保借款合約,且由康友董事長黃文烈擔任連帶保證人,並以其所屬之轉投資公司持有康友之股票1532張設質為副擔保品,此為財報上所揭露事項,固無疑義。惟康友公司108年下半年間,就上開向安泰銀行所為之借款,其後另以方柏公司與方泰公司持有之子公司帝斯公司「全數」股份設質擔保,此為關於告訴人公司重大資產處分事項,代表公司營運已有嚴重問題,然勤業眾信明知上開事項,建業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亦明知,甚至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合規,詎會計師108年財報卻故未予揭露(係遲至109年第1季始予揭露),且未對該重大事項予以敘明,反而出具無保留意見,顯已違反審計要求,使無辜市場投資人未能及時判斷公司營運狀況,陷於錯誤,受有損害。
四、六安華源公司之工廠於109年2月底業已停工,勤業眾信對此重大期後事項,仍做出無保留意見之108年報,誠不可思議:
依大陸公示系統所示,107年康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員工仍有1233人,108年卻僅剩307人;然康友公司財報卻說108年仍有1296人,差了4倍,會計師竟然不知?又即使未能及時查詢,然員工大量解僱,勢必連帶使薪資費用減生巨額變動、退休金項目亦有變動,何以勤業眾信查核時沒有發現?甚至可能係明知而故未予揭露坦護黃文烈等人?
以上四問,康友投資人從去年問到今天,勤業眾信一字不敢答,不能答,寧可花大錢聘請公關公司、律師,為其發表各種業配文,洗白文。如此行止,還能奢言「誠正篤實」?
審計查核程序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鴻禧在議會向地政處長質詢,宜蘭縣審計室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縣府當年以設置學校為目的,徵收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計7.79公頃土地,已徵收逾20餘年仍空置,未依都市計畫作為學校使用。
嗣後宜蘭縣政府辦理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及廢止徵收評估作業,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已徵收之土地,已獲內政部同意於107年12月4日廢止徵收。
但鴻禧發現以下三點問題,請地政處檢討改進。
🕵️對於如此重大政策計畫之變更,其金額高達1億3千6百多萬餘元,縣政府竟將該項收回經費逕以併決算之方式來處理,直接跳過預算法定程序,明顯有違預算法之規定。何以當初決策辦理用地徵收時(民國77年)既有提計畫與預算送議會審議,於完成立法程序後始辦理徵收,如今辦理還地予民,收回當初徵收補償金,竟不用列計畫與預算送本會審議,此又視議會職權於何地?
🕵️土徵條例第9條規定得辦理之條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蘇澳都市計畫文小四土地徵收一案,是在民國77年即已公告,超過上開條文所定20年以內之規定,且該條例施行細則,亦無就超過20年者得以用何價格收回而有所補充敘明,但縣政府卻逕自援引上開條文,作為以原價補償費收回之依據,顯然有問題。
🕵️申言之,上開條文中明定於公告徵收20年內如縣府廢止徵收,原地主只要繳還原受領之補償金,即可領回被徵收之土地。但本案於民國77年徵收公告,已30餘年,遠遠超過該條文20年內之規定,此項限制其用意即在於物價指數隨經濟發展而有價額上之差異。
舉例言之,倘民國97年徵收公告,其用地補償金每坪土地為3,000元,於107年公告廢止徵收,因為符合在20年內之規定,自可依該條文之規定用徵收時原價格每坪土地3,000元予以收回,然本案於民國77年即已公告徵收,達30餘年之久,其經濟發展與物價指數差異太大,縣政府地政單位竟恣意引用該條文之規定以原價收回,其任事用法,顯有違誤!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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