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實質雙親被迫單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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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 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

  •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5 0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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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 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1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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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權路迢迢】
    更新 「喵爸收養肉肉」聲請的最新進度
    三個同志收養家庭,自4月開始訴訟
    一個家庭:9月1日一審駁回(駁回讓我們生氣的理由在昨天的貼文)
    一個家庭:4月聲請至今,音訊全無,哈囉,法院還在睡嗎?
    我們家呢?
    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回覆意見狀
    .
    看到律師提供的意見狀
    我的反應是,看了能量滿滿,好感動,覺得正義是有可能被實現的
    超感謝律師及律師團的大家這麼用心地整理意見
    .
    本來想好好寫一下、解釋一下律師回覆意見的內容
    但想到很多人看到法律條文就想打瞌睡,還是就算了.....
    所以也沒有要放全文上來
    我加上了我所知有限的法律,加上律師團的論點,匯整放在圖片
    .
    對法律有興趣的朋友再給予指教,一起來猜猜法院可能會如何攻防?
    究竟下一步,會不會開庭呢?或直接給我們駁回呢?
    送件已經過5個月,不知道這個聲請事件會跑多久?
    最近耐性比較差一點....跟疫情或是開學了有關嗎?
    .
    願你們與同志收養家庭同在
    .
    立法院嗎?法案仍繼續躺在那
    行政院可能在忙振興,不知道有沒有空理我們?
    法務部嗎?醒醒吧....
    唯一有主動權的只有訴訟了....

    by圍爸

    --只放我匯整的結論:「歸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748施行法,未規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 依民法應依習慣及法理,養子女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一樣,收養應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 依憲法「性傾向平等」、「收養自由」的規定與解釋: 應保障同性配偶平等的「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給予同志家庭養子女差別待遇,這是歧視!
    ! 兒童不應因兒童家長性別遭受歧視!
    ! 行政、立法、司法都不應允許「交叉形式的歧視」!
    ! 法院為保護子女最佳利益,有採取積極措施的義務。

    --時間記錄--
    2021年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2021年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2021年5月17日 家訪、看肉肉、訪圍爸
    2021年5月14日 喵爸到機構接受社工訪談
    2021年5月6日 社工約會談與訪視
    2021年4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要求檢附出養方戶籍資料 / 2y8m
    2021年4月21日 高雄少家法院 送件 肉 / 2y8m
    2021年4月1日 親權成雙 同性配偶無血養配收養訴訟記者會 / 2y7m
    2021年3月8日 委託律師討論 / 2y6m
    2021年2月 確定三個家庭一起開啟訴訟、確定委託律師、律師團成員 / 2y5m
    (等待其他家庭程序、持續倡議)
    2020年3月 高雄律師討論 / 1y7m
    2020年2月 台北律師討論 / 1y6m
    2020年1月 備妥第一次高雄少家法院無血緣同性配偶收養文件 / 1y5m
    2020年1月20日 收養裁確後入戶口 / 1y5m
    2019年11月24日 收養聲請開庭 / 1y3m
    2019年7月29日 收養聲請送件 / 1y
    2019年5月24日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僅允許同志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 9m
    2019年1月 肉肉入家 / 5m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親權成雙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9 1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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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權路迢迢】法理何在?法院無理?
    最近法院駁回了好友家「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
    真是令人難過又生氣,雖然是意料中的事,法院竟然用「就算沒讓你收養,你也會視如己出」來當駁回的理由?!
    法院認為當事人知道目前748施行法只規定收養親生子女,所以認為不合法~
    問題是:748施行法第20條也沒有規定「不能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呀!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既不合過去的「習慣」,也有違「法理」

    高雄少家法院認為,因為
    -----
    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
    違反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但是,「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哪裡有違反法律規定?又沒違法,也沒禁止呀?
    是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吧?真的覺得這個司法事務官的腦袋不好使.....

    回到「收養」這件事,規範「收養」的是「民法」
    -----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
    -----
    就直接說了,民事事件,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依「習慣」,或是「法理」
    好呀,我就來談過去的習慣/規定是什麼?

    夫妻/異性配偶收養,應該要共同收養!這是長久以來的規定,那也該讓我們同志配偶可以共同收養呀!
    為什麼一般大眾會以為:我們同志可以結婚了,也就可以共同收養了?因為這就是我們的文化、習慣就是如此
    夫妻一方要收養另一方的子女,是可以的!也沒有區分子女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
    為什麼要差別對待?同性配偶收養另一方子女時,就還要特別區分是「親生的」可以收養,「無血緣子女」就不能收養?

    -----
    民法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異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不用管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都可以收養!
    同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親生的才可以收養,無血緣的不可以收養?
    我只要爸媽是異性戀,我可以單親,也可以有雙親
    我只要家長是同性配偶,如果我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可以單親或是雙親,但我不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就只能單親?!不能有雙親?!
    高雄少家法院根本就是帶頭歧視「同志收養家庭」!枉顧兒童最要利益!
    這是什麼道理?
    既不合習慣,也不講法理!

    (累,明天再來聊,我們家的法院新進度)

    #同志收養家庭 #親權成雙
    #兒童最佳利益 #生養平權 
    #性傾向平權  #收養自由
    #實質雙親 #被迫單親 #正義何在

    願 #同志家庭 都能早日 #生養平權 #婚生推定 不用再跑法院收養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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