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實質關係人認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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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實質關係人認定產品中有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啟點文化,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15 開課!】《學「問」~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第17期 掌握達成共識的關鍵能力! 課程資訊:http://www.koob.com.tw/contents/232 更多學員心得分享:http://goo.gl/A07zZ0 【線上課程】《時間駕訓班》~ 學會提升效率,擺脫瞎忙人生,做自...

  • 實質關係人認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1 15: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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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實質關係人認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4 17: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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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預告,廣納民意,落實民主,實質審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針對美豬美牛審議程序之訴求_2020-09-0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有鑑於負責 #美豬 #美牛 開放的行政主管機關,已決定只用「行政命令」來處理,不會涉及食安法等相關法規的修正。甚至,目前所見的相關行政命令,包括農委會8月28日(五)以及衛生福利部8月31日(一)的預告的行政命令,預告期全都只有七天,就要正式公告。

    時力黨團針對本次開放美豬美牛進口的審議程序,有以下三點訴求呼籲:

    1. 行政命令 #預告至少60天,#立院審議後再公告。
    2. 行政命令應 #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召委實質排審。
    3. 應舉辦 #公聽會或聽證會,廣納 #利害關係人及學者專家 意見。

    一、行政命令 #預告至少60天,#立院審議後再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與法務部2017年的函釋,以及行政院秘書長2016年函文 的意旨,行政命令的預告期,原則上應該至少要60天以上,目的就是為了「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

    甚至,在行政院與法務部的函文函釋中,都有提到「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但「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可是截至目前,仍沒有看到足以證明相關行政命令的預告期,有「情況特殊」到一定要在60天內就公告的「任何理由」。因為相關行政命令,也都是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要生效。

    同時,由於蔡英文總統也明確表示「如果我們能在美豬、美牛的議題上,跨出關鍵的一步,將是臺美經濟全方位合作的重要起點」,「從現在開始,到真正洽簽貿易協定,還有一段路要走。但貿易協商的前提,是必須要合理化貿易管理措施,要以同樣的國際標準,對其他國家互惠開放」。

    因此,針對開放美豬美牛進口的政策溝通上,本黨團也希望行政機關,能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的精神,在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總質詢結束,或主管機關向相關委員會報告後,再來預告或公告。

    二、行政命令應 #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召委實質排審。

    目前,本黨團憂心的是,開放美豬美牛的政策不但只用行政命令處理,更是只預告七天就要公告。

    因為現在又是處於立法院未正式開議期間,本黨團並不贊同立法院第二會期是等到美豬美牛開放相關的行政命令,都已過七天預告期完成公告程序,立法院才開議。因此,本黨團於昨日(9/3),就已發文請游錫堃院長,儘快針對開議時程、施政報告和預算質詢時程、以及美豬美牛的審議程序召集黨團協商。

    因此,本黨團希望,即便行政機關認定此次開放不需要經過修法。但相關行政命令,仍應在立法院進行實質審查。也就是當開放美豬美牛相關的行政命令送進立法院備查時,立法院朝野黨團能有共識,讓相關行政命令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的規定「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並且相關委員會的召委能真的排案審查。

    三、應舉辦 #公聽會或聽證,廣納 #利害關係人及學者專家 意見

    此外,除延長預告期間與在經過立法院實質審議外,針對開放美豬美牛這樣影響全體國人和相關產業的重大政策,本黨團也希望行政機關在研擬制定相關政策,做出最後的政治決定前,應更廣泛地聽取民間的聲音。

    所以,本黨團一再呼籲,行政機關應比照《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精神,「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依職權舉行聽證」。

    【堅持民主程序是為了國家的未來】

    以上的堅持與訴求,是為了讓國人在面對開放美豬美牛這樣的重大政策時,不是只能被動接受行政機關的決定,而是能夠在充分表達意見,釐清相關疑慮後,並且在有清楚且明確依據的資訊下,才來針對這樣重大的國家政策方向做出選擇。

    本黨團堅信,這樣的程序訴求或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以及更多的溝通成本。但落實基本的程序,也才能維護民主社會的韌性,並深化我國對於國家利益和主體性的認知與討論。

    立法委員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

    【附記】
    蔡英文總統在8月28日(五)宣告開放美豬美牛的記者會後,農委會隨即在同一天預告相關的行政命令,而明天就是該行政命令要結束蒐集意見的預告期,逕行公告的日子。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王婉諭與邱顯智三位委員,在今(9/3)日下午,趕在農委會行政命令公告前的最後一天,聯合舉辦「進口肉品原產地認證與加工品標示管制」公聽會。

    然而,今天的公聽會上,主管殘留標準與相關認證標示的衛福部,卻說只有部長才能代表發言,而因為部長另有行程,所以無法有人到場報告或回答現場委員或民間團體的問題與訴求。

    甚至連最基本的,當在場委員想確認陳時中部長昨(9/2)日在記者會上宣稱美豬目前規劃開放「全豬」的發言中,全豬究竟是指「帶頭、皮、耳、尾、腳,重量不超過8公斤之整隻屠體豬肉」,還是指豬的全部部位,包括內臟,這樣基本的事實都無法當場有明確答覆。

    但在開放美豬美牛進口的政策上,本黨團反對上述這種任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並且還不出席溝通,略過立法院監督的情形。

    為了避免前述模式變成這次政策溝通的縮影,因此,本黨團提出三點程序訴求,希望行政機關和執政黨,能夠秉持主權在民的原則,不要在沒有完備程序、沒有廣泛與人民溝通、沒有經過立法機關實質審議的情況下,就要逕行開放美豬美牛。

    --

    【相關資料與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https://npptw.org/H8cbU0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https://npptw.org/NOA4Fq

    法務部2017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釋:
    https://npptw.org/1Q7u8K

    行政院秘書長2016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文:
    https://npptw.org/Mxtf8f

    蔡英文總統針對「進一步開放美豬美牛」發表談話:
    https://npptw.org/d5CPqx

    《條約締結法》第6條:
    https://npptw.org/pnx3Em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
    https://npptw.org/5Ii9Rk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
    https://npptw.org/x24W04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
    https://npptw.org/NGneIK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https://npptw.org/Aa2QrP

    陳時中昨說全豬開放 陳吉仲:容許量標準會比日韓嚴格:
    https://npptw.org/lkvbgP

    缺席美豬洗產地公聽會 衛福部:部長統一發言:
    https://npptw.org/7jUXiq

    --

  • 實質關係人認定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09 11:24:24
    有 77 人按讚

    【大同公司逕行刪除市場派表決權,可行嗎?】

    📌新聞報導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剝奪多數市場派大股東表決權達52%:

    ✏️鄭文逸等疑似中資部分:

    大同公司認為鄭文逸向任國龍借錢,並用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名義買進大同股票,進而認債權人任國龍係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故屬違法中資,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另8個外資帳戶係任國龍出清大同公司股票時「突增持股、相對成交、保管機構、股東會投票取向一致」等共同點,認為任國龍再次透過上述外資帳戶再次違法投資大同股票,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王光祥等未盡企業併購法之申報義務部分:

    大同公司以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持股超過10%,加上可疑有與鄭文逸等人共同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之行為,未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報併購,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大同恣意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東表決權是否合理?

    ✏️是否中資部分:

    1.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93條之1規定,陸資在台投資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停止股東行使權利。而所謂「陸資」,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4條規定,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累積達10%之股份;提供台灣公司一年期以上之貸款;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及陸資透過持有第三地區公司30%股份或實質控制權進而投資台灣公司。

    2. 本案,有關鄭文逸以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名義買進大同股票,若任國龍實質上為欣同公司或新大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例如鄭文逸或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將大同公司股票設質與任國龍,則應為違法中資無誤;然若鄭文逸單純為了取得董事席次而向任國龍借錢買進大同股票,是否亦為違法中資,即有可疑。在我國現行法以及主管機關並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認定,且若據以認定為違法中資,在大陸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未實質受益而僅屬債權人之情形下,以此為由剝奪股東表決權,對於股東而言實屬不公,亦屬不法。

    ✏️大股東申報義務部分:

    1.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東具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且若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以上股份卻未申報,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

    2. 而所謂「併購」包含公司之合併、收購與分割,然有關「收購」之一詞,企業併購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做定義,但就收購比例卻未明確規範,恐產生第三人購買他公司1股是否即為收購之疑慮。然綜觀企業併購法之體系,依照該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取得他公司10%以上之股分須申報,10%恐是收購一家公司之最低可能性,故是否將收購定義加上最低比例較不會混淆大眾對於收購之定義。

    3. 而本案爭執點在於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台商鄭文逸,若係以10%以上做為收購標準,雖上述股東持股已達10%,然王光祥是否有以其所屬之公司(例如三圓建設)、或其所控制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鄭文逸共同以併購為目的收購大同公司,若單純僅以上述市場派股東「想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或者「取得一席董事席次」就認定有「以併購為目的」而為收購,判斷恐過於草率,應綜合取得因素做判斷,非可一概而論。例如,上述大股東是否在近幾年即有有併購前之初步協商等相關證據,又若非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股分卻未申報,至多僅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有行政罰鍰,並無法剝奪上述股東之表決權。

    ✏️是否陸資、是否違反企併法未申報,悉應依主管機關決斷此外,大股東是否有確實申報、是否以併購為目的、是否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屬違法陸資進而喪失表決權,均應由主管機關作認定。至少,公司可於股東會召開前函詢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促其為認定,而非球員兼裁判,逕行認定排除他人表決權,徒增疑義。本案大同公司業已提出認確認三投資公司表決權不存在訴訟,足其有此疑慮,方提起確認之訴,何以其捨棄假處分不為,僅提起訴訟?

    ✏️再者,在三雅、競殿及羅得、鄭文逸及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8個外國投資帳戶等股東,在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確定判決之前,除非大同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經法院裁判准許前,禁止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疑似違法中資之股東行使股東權,否則恣意剝奪股東之表決權,係屬違法。

    📌當日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案,大同公司不得援引企併法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

    企併法之規定,係適用在企併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之情形,並非概指全部表決之情形。亦即若股東會、董事會議案有合併相關議題時,參與表決之股東若先前有未依企併法第第27條第14、15項申報時,為免對公司造成突襲,則其超過10%之表決權無效,惟以本案大同公司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題,僅係選舉董事議案,與合併無關,大同公司派如何能主張依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此舉無異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論理錯亂。

    📌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之規定立法有疑慮

    上開條項係經濟部草案所無,依報載係於黨團協商時某立法委員突然增入,幾無立法理由,則該條立法之目的、範圍、限制、效果等均有疑義,或有抵觸相關法令或逾越目的、手段正當性與比例原則之問題,將來容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空間。

    📌股東「事後」保障自身權益之救濟程序:

    ✏️大同公司違法未將一半以上股東違法未賦予表決權之情事,係屬程序瑕疵,故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於大同公司股東會決議日109年6月30日起之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然訴訟程序冗長往往緩不濟急,股東亦可依照民法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且避免無人行使董事職權導致股東權益受侵害,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檢察官亦得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得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大同公司董事職權。

    ✏️股東亦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少數股東或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後,改選全體董事。然大同現在經營階層同時掌管公司股務,是否配合提供股東名單使股東順利召集股東會係一大問題。

    📌政府機關應如何介入處理?

    ✏️經濟部若認大同股東會議事錄所載選任董事程序不合法,得否准大同公司新任董事變更登記,且可依公司法第195條得要求大同公司限期改選董事。

    ✏️投保中心可依照投保法第10條之1訴請裁判解任董事,且違法董事經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除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訴訟確定後3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之效力。此外,投保中心亦可對違法董監事、律師提起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以懲不法,保障股東權益。

    ✏️且若依新任董事依上述情形遭解任或並未合法上任,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以執行董事職務。

    📌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293241.html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大同 #表決權 #林郭文艷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臨時股東會 #投保中心 #裁判解任 #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 #改選董事 #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權

  • 實質關係人認定 在 啟點文化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25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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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雖然我自己從事「人際關係」的教學已經很多年了;但是呢,踏入我的教室的朋友都會知道喔,我對於傳統的人際關係的很多觀點,常常提出一些不一樣的看法。

    那「不一樣的看法」是客氣的說法喔,事實上我會提出一些批判。比如說,「你為什麼一定要跟每個人都能聊得來?」、「你為什麼想要讓大家都喜歡你?」

    那事實上呢,我每一次在談到這個觀念的時候,我都看到台下的學生,可能有一些人會閃過,一閃而逝的不可置信。

    他想說我踏進教室要學的,不就是要跟任何人都能聊得來,不就是要讓我能夠讓所有人都喜歡我?

    那當然了,後來我一定會花一點力氣,去調整這樣的一個觀念;讓每一個人能夠活出自己生命當中的自在。

    不然說實在一點哦,我開的課程應該不是跟人際關係,或者是心理有關的;我應該是要開一個「交際花培訓班」,不是嗎?

    那當然了,我從這樣的一個出發點,除了在心理學的專業書籍以外,在其他的論述當中,要找到相呼應的資料是相對少的。

    一直到啊,我最近讀到一本書,這一本書,書名叫做《朋友這種幻想》。他的副書名是「社會學家教你不被人際關係困擾的8堂課」。它他從社會學的角度談「人際關係」,從我一個心理學家讀起來,我覺得非常有呼應。

    它裡面就談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它說喔,每個人都渴望跟他人變得親近,並且希望在人際關係裡感受到幸福;所以我們會追求跟他們的聯繫,這是人性當中的一個本質。

    這一點在心理學裡面也是一樣的,然而話鋒一轉;它說在現代的社會當中,追求親近關係這種行為,卻可能會傷害到自己,或者是讓他人感受到壓力。

    這是為什麼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來自於很多人依然固守著「村落社會」這個時代的傳統觀念。他們使用舊的方法,去追求親近關係,不知道應該要隨時代做調整。

    那「村落社會」這四個字,你可以回想,我們過往的「農業時代」的那樣的一個社會關係,跟社會網絡。

    其實會固守著「村落社會」,或者是固守著「舊時代」的這樣的人際關係的觀念,它不僅是會發生在年長者身上,其實很多年輕人,也會保留著這些觀念。

    甚至於這一本書的作者說喔,年輕人把這舊時代的觀念,奉為圭臬的程度,可能反而比老年人更加的嚴重。

    其實當我們累積過一定的社會經驗,我們大概都會有一個「社會化」的過程;說白話文就是,我們會學到一些關於不重要的事情,就是適時的敷衍過去,做做表面功夫這些技巧。

    雖然聽起來好像不是那麼的高尚,但是事實上,這也是讓我們能夠過好日子,或者是快樂過生活,當中的一個必要的能力哦。

    但是呢,年輕人因為他的社會經驗不足,他會很容易的,把事情看得太嚴重、太認真;就好像是在校園生活裡面的學長、學弟制一樣。

    其實歸根就底,大家就只差一、兩歲,但是卻建立起相當嚴格的尊卑關係,這會讓我們造成心裡很大的負擔;甚至於,會因此發生嚴重的衝突。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種感覺,就是出社會混一陣子之後,對於那種差一、兩歲,甚至於差五、六歲,這種因為「歲數」造成的階級,或者是優劣的心理投射;它其實會隨著你出社會越久,它越模糊。

    你會發現,你認定或評價一個人的關鍵點,根本不是在於他幾歲,或者是他差你幾歲?而是這一個人的人格特質、專業能力、做事的方法跟態度。

    可是這個部分,在相對比較年輕的人身上,事實上是還沒有長好的。所以呢,我在職場上,就常常會看到一些有趣的例子。

    一個沒經驗的人,畢恭畢敬的去問一個,其實在本質上,也不算是有經驗的人的意見;因為這一個人,可能只比他早出社會一年,或者是,比他早進這個公司半年而已。

    其實會有這樣的心理投射,它就是「村落社會」的一個具體呈現。因為「村落社會」它的環境太固定、它的變化太少。

    所以哪怕是一個人,比你早一天踏進這個村落,他在裡面形成的社會網絡、關係程度,和熟悉程度,自然一定會比你高;而且他就一定會有參考性,因為變因太少。

    可是現在的時代不是這樣子,「變因」已經太多了;所以當我們不假思索的,去依循「村落社會」的人際關係的觀念,我們自然就會活得非常的辛苦。

    然而過去的觀念,它不是沒有優點,它的優點是在於,它會讓我們得到一些溫暖,跟情感上的投射。可能當我被認定是某個團體的人,這個時候我的很多狀況,就可以得到無條件的接納。

    所以呢,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樣的「社會支持系統」,我們不能否定它的價值,它是很有存在的必要;可是這種「共同體」的方法,它是建立在每一個人的職業跟生活形態,幾乎都是大同小異的前提。

    但是就像剛剛說的,現在的生活環境,已經跟過去完全不一樣;這樣的方法已經沒有辦法,讓我們跟他人維持一個好的親近關係,也讓我們自己內在能夠得到平衡。

    其實我們看看現在的生活,不管是在家庭、學校還是職場;甚至於是我們隔壁的鄰居,或者是鄰座的同學或同事。

    我們彼此之間,都有截然不同的生活形態跟價值觀;它的差異可以說是南轅北轍。所以呢,過去那種「村落式」的做法,在各個方面已經不再符合我們的需求。

    所以無論是我,還是這一本書的作者,都提出喔,我們別再受限於過去那一套「同類相聚」為前提的做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我們應該先把那個「村落式」那一套緊密、親近的一個假設,或者是想像、投設;先拋諸於腦後,重新思考人與人之間,在現代的這個時代裡,什麼叫做適當的距離?

    還有啊,應該要長出什麼樣的能力跟模式,跟那種顯然跟自己合不來的人,好好相處?

    所以透過這樣子,這裡就提出兩個很重要的觀點,第一個觀點,就是「適當的距離」。

    如果你跟他人在現代的時代裡,你們的差異就會非常、非常的大,哪怕是你覺得,你跟他是同一個同溫層的人,你們只是在某個議題是同溫層啊;出了那個議題之後,搞不好你們對很多事情的認知,也會是完全相反的。

    那如果是這樣,那你為什麼一定要跟任何人都聊得來?又或者是,你為什麼要勉強自己,一定要跟任何人都能聊得來?

    如果聊不來,保持適當、有禮貌,彼此舒服的距離,它為什麼不能是一個更好的選項呢?

    而且進一步來看,如果你把你的力氣,都放在你要「跟任何人都聊得來」;那有沒有可能,當你真的遇到那些值得你好好相處的,或者是你需要跟他好好相處的,反正你沒有力氣跟他好好的相處了?

    因為你把力氣都用在,要跟「任何人」都聊得來。

    那種跟你價值觀差太遠的人,如果沒有必要的話,你花那麼大的力氣,要讓他喜歡你,這是何苦來哉呢?

    再來第二個觀點,就是既然現在的時代,大家的差異就是會這麼大,我們要做的並不是要「說服對方」,或者是把對方拉向自己的立場。

    我們要做的是一個很重要的能力,叫做「理解你,但是不等於要認同你」;也就是說喔,你能夠或者是你願意去懂,那個跟你不一樣的人,到底是怎麼想事情?

    但是你懂了之後,跟你需要跟他一樣,或者是需要改變自己的立場,要去認同他,不管在情感上還是實質上,這是可以切割開來的;理解不等於認同。

    因為如果你做到了這一點,在需要的狀況底下,你仍然可以開啟對話;但如果沒有這麼大的必要性的話,你也不用把你的能量,消耗在好像你自己「必須是一個好人」、好像你必須要「跟任何人都能處得來」。

    當你面對人際是這麼的疲憊、這麼樣的無法放鬆跟自在,那你的人際關係怎麼可能好呢?

    所以就如同在人生裡面的吊詭,當你想要滿足所有人,那麼你永遠達不到這個目標,而且你會讓自己變得很不快樂;因為你最需要滿足的是你自己,然而你卻忽略了他。

    所以或許我今天跟你分享的,並不是提供一個具體的解決方案;但是我常常說喔:「問對問題,會比找到答案來得更為重要。」

    我們有沒有在面對人生當中,這個你很在乎的人際關係,先「問對問題」,叫做「我為什麼要跟任何人都能聊得來?」

    或許建立起一種理解,但不等於需要認同的能力跟態度,你會過得更自在;你的人際關係反而會更好、更能滋養你的生命。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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