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實習生資遣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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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實習生資遣費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勞工節這天,來猜猜"民代"這個行業,是不是勞工? 答案:不是。民代不是勞工,沒有勞保、沒有勞退,也不是公務員,沒有公保跟公務人員退撫。 但是民代,可以幫助很多勞工,爭取應該要有的權益。 我進入議會兩年多,處理過許多勞資爭議調解,揭露勞工遭受不當對待的案例。 ║協助沒有勞保的臨時工,向假性雇主...

  • 實習生資遣費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1 22: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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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節這天,來猜猜"民代"這個行業,是不是勞工?

    答案:不是。民代不是勞工,沒有勞保、沒有勞退,也不是公務員,沒有公保跟公務人員退撫。

    但是民代,可以幫助很多勞工,爭取應該要有的權益。

    我進入議會兩年多,處理過許多勞資爭議調解,揭露勞工遭受不當對待的案例。

    ║協助沒有勞保的臨時工,向假性雇主爭取職災照顧生活費;
    ║協助不清楚如何進行職災求償的產合生,爭取應該要有補償;
    ║協助誤入不正派公司的員工,爭取應該要有的工資;
    ║陪同被擺爛雇主不理的受傷女工,進行漫長的訴訟;
    ║協助被轉換公司的復康巴士司機,爭取應有的資遣費;
    ║協助被團體強制要求回捐的社工,拿回應有薪資;
    ║協助被高薪低報的保險業務員,取得違法事證;
    ║協助不透明的保全徵人案件,從人力銀行下架;
    ║協助長期過勞的公車駕駛,增加駕駛長人力;
    ║揭發政府的不當人事酬庸,要求徵才制度化;
    ║要求政府增加介聘名額,讓流浪在外的教師回鄉;
    ║建議消防人力增加,減少非緊急的消防救護車業務;
    ║建議警員的無線電更新,採用輕便式的無線電裝備;
    ║建議消防局編列預算,採購確保火場安全的無線電伸縮扣;
    ║提出育兒護老條款,讓有家庭需求的公務員可以彈性轉調 (但未成功);

    很多的勞動權益受損案例,如果是需要從制度來改變的,我在市議會提出修法或質詢;如果是需要持續關心的,我請同仁要扮演陪伴的角色,有很多是需要更上位,從立法院來提出制度建立的,我就反映給時力的中央立委。

    昨天430,蔡英文總統簽署的「#勞工職災保險法」,對過去因為特殊原因,而無法取得職災補償/足夠保險的勞工權益,提供了很實際的保障制度!因為處理過「無聘僱關係」的職災勞工,深深有感這部職災保險法的重要!

    高雄的勞工,秉性敦厚,在過去的經驗,常常都是老闆、員工互相,但缺乏自我保護的勞動權益知能;因此去年我特別要求教育局 /勞工局,在實習生進入實習場域前,要有充分的職災保全的處理概念課程,才不會發生意外時,發現求助無門。

    對於高中職建教生,目前已經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但對於離職場更近的大專實習生,卻缺乏專法來保障其權利,導致實習生只能部分適用勞基法,但實質權益仍未獲得完全保障。

    只要我們團隊在的一天,我們就會繼續當勞工的靠山。

  • 實習生資遣費 在 天下讀者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7 0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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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應徵為什麼不可以問家庭狀況、不能做心理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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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年慶、促銷季工作爆增,怎麼談加班不觸法?
    實習生協助處理行政工作為什麼有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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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生資遣費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19 20: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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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人沒破關,試用期間被解雇?!】
    最近收到一篇文章連結,原來是阿滴英文的實習生某天要上班前,被叫到公司附近咖啡廳談話,並以上班的這一個月是實習試用期,試用結果是不及格為由,將他當場解僱,令他無法接受,難道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嗎?員工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權利呢?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新進員工的制度,公司希望在這段時間先確認員工是不是能勝任工作,員工也可先了解職務的屬性。以前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還有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20年前修法時把試用期刪掉了,所以現在的勞基法對試用期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大部分公司的試用期會訂為3個月。
     
    🎸試用期間需要考評嗎?
     
    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雇主仍應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台北地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同時,雇主如果有相關考評規範,也應遵守規範揭示程序,並確實具體評核員工表現,不能只於試用期滿時,憑藉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的籠統記憶,而作成試用不及格的評分,例如,員工都是依法請假並有紀錄,但雇主卻憑感覺認為員工「太常請假」而給予低分,這種評分顯失公允。(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
     
    🎸試用期間,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根據過去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特性來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解僱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解僱員工仍然要遵守法定事由(例如虧損或不能勝任),此外還要符合終止預告(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要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不留用,未滿3個月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以及給予資遣費等程序才算合法解約。
     
    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臨時或突然說試用不合格就算數。
     
    🎸但試用期解僱需不需要遵守勞基法,法院還沒有一致見解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會依循勞委會的解釋,甚至有判決認為,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終止契約應該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使用其他較和緩的方法,如記過、扣薪或調職,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僱。(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
     
    然而也有判決認為,一般企業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只能做書面審查,不容易得知員工真實的能力,如果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的必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員工和雇主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但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階段,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不論雇主或員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用遵守勞基法終止契約與資遣費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雖然「終止契約」的部分訴訟上還沒有統一意見,但「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更認為,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規定還是要遵守勞基法,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所以「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等說法,都是違法的。
     
    每年畢業季會有不少新鮮人步入職場,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權益,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所以權利也跟著打折,對老闆苛扣薪水、不准請假、無預警解僱等不合理的行為忍氣吞聲或自認倒霉,但即使是沒有工作經驗的菜鳥,權利依然會受到法律保障,不該讓雇主任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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