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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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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08: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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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意外的意外】
也許因為吃抗生素容易嗜睡,以致睡眠一整個補滿,十分充足的緣故,這幾天精神狀態較佳,閒談到這回受到細菌感染一事,結果娘親突然提起道她跟朋友聊起,說懷疑哥是不是打疫苗的時候在醫院就受到了感染…
再怎麼說,在統計上,醫院裡頭出現葡萄球菌的機率確實比日常環境更高出一倍以上,這樣的感染管道也時有所聞,希沙良自己雖也早想過有一定的可能性,只是現場的醫護人員其實因為新冠疫情的緣故也都有努力在做清消,這事也只能說是個不幸的意外了。
在一般人心目中,「非意料中的事情」常會認為就是意外,不過就保險而言,「意外」的定義則更加嚴謹。偶爾會聽到有人說,啊我這個就是意外呀!我也不想這樣,為什麼意外險不賠?
相對於其他各種的人身保險,意外險的費用相對低廉,少少的錢就可以獲得很大的保障,只是保險要獲得相關的理賠,自然會有一定必須要合乎規範的條件限制。意外險出險的前提,也就是所謂「意外」,其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以上條件皆必須符合。或許,說是「意外事故險」或較完整的「意外傷害險」,大家會比較容易理解,舉最常見的例子,就像是交通事故、跌倒,以及工安相關問題所導致的受傷、骨折之類(日本即是使用「傷害保險」一詞,英文中的casualty也是帶有不意受傷、遇難的意思。)。
與意外相對,必須要先排除的,當然就是「疾病」,除了本身帶有的疾病之外像希沙良這樣非預期地受到感染,也是屬於疾病。在與保險業務人員聯繫的時候,對方首先開口就是詢問這事。希沙良立刻回答:「是疾病,非意外。」,而後雙方再來確認是否可能有符合理賠的相關保障。在這回的CASE裡,因為個人沒有選擇住院,所以能夠申請的,就只有屬於醫療險的門診手術部分可以送件(可能有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的方式,要依當初投保的保單為準)。
此意外非彼意外,可不是所有心理上非預期的意外都能夠申請意外險的唷!
不過話說回來,很多台灣人的意外,像是闖紅燈「意外」被警察攔下來,買股「意外」被套牢,「意外」得要奉子成婚之類,根本只是統計學上的機率問題,其實本來就有可能性,一點都不意外呀!
(好啦,配圖還是放一下這回很辛苦才申裝成功的AZ戰隊證明小黃卡唄!)@希沙良的部屋。 #台北 #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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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園家書】為謳歌自由而殉道:智利歌手Victor Jara
筆者今次離題,想介紹一個喜歡多年的智利歌手,他叫Victor Jara(1932-1973),他是拉丁美洲當代歷史裡的自由符號之一。閱讀全文請登入:https://www.patreon.com/posts/54657950
Victor Jara出身佃農家庭,親身體驗民間疾苦;他後來雖成為新民歌運動的著名歌手,但沒被鈔票麻醉,仍不忘用歌聲為貧苦大眾發聲,為弱勢社群爭取公義。
Victor Jara六七十年代多次為左翼政治領袖阿葉德(Allende Gossens)助選,最終他的歌聲凝聚民心,幫了阿葉德一把、成為史上首個通過民選、而非流血革命上台的左翼政權。
但好景不常,右翼軍頭皮諾切特(Augusto Pinochet)政變,把阿葉德推翻,作為阿葉德忠實支持者的Victor Jara遭牽連逮捕,在飽受酷刑和凌辱之後,被四十四顆子彈射處決。
Victor Jara在人生最後階段,發表了一首叫Manifiesto(宣言)的作品,Youtube官方頻道(可能是版權方或Victor Jara家屬後人設立)可以合規收聽,就算不說歷史,也不能否認,此曲的旋律非常動聽。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j-3mpjDC8M
原歌詞是西班牙文,筆者對此不懂,姑且用蘋果和Google翻譯等人工智能翻譯推敲其意思,或與原文有出入:
我非為歌而歌
也不擁有一付好嗓子
我只為吉他而歌
這是有道理吧
歌聲有一顆大地之心
和一雙鴿子的翅膀
歌聲如聖潔之水
那是神聖的光耀與憐憫
我與歌曲渾然一體
正如我所說的紫蘿蘭之魂
順著吉他放聲
帶來春日生機
我的吉他不趨炎附勢
也不同流合污
我只為勞動者高歌
歌聲傳遍星河
讓這首有意思的歌
在脈搏奔流
我願高歌至死方休
這是無上真理
我不為一時利欲依附權貴
我不尋求虛名傳揚世界
我只求如雲雀的歌聲
滲入大地
滙聚在這片土地
同聲咏唱
勇敢的謳歌
這將是一首歷久常新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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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六月了,不知道大家最近工作的狀況如何?從今年五月中開始,由於疫情警戒提升到第三級而且至今仍未解除,有不少企業已陸續改為分流出勤或讓部分員工在家工作。也因為如此,這段期間其實有不少客戶來諮詢讓員工居家工作的相關問題,內容從工作時間約定、休息時間安排、加班申請到職業災害認定等都可能會有需要釐清的地方,不過居家工作最基本上要注意的兩大重點,不外乎就是員工的出勤管理以及薪資計算方式,因此本篇貼文便著重這兩個部分簡要地分享一些看法~
☝🏻出勤管理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公司本來就有置備員工出勤紀錄並記載上下班時間到分鐘為止的義務,另外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出勤紀錄最大的用意是由勞資雙方共同製作以記載真實的工作時間,當未來有爭議時便可以此為依據,另外如果該紀錄有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雇主也應即為處理及更正。
但在家工作,雇主也無法掌握員工確切的上下班時間,該怎麼辦呢?這時可參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3條第2項「電傳勞動工作者」的說明,請員工利用工作日誌或是線上登錄系統等方式提供出勤紀錄,供雇主記載。(實務上也有聽過雇主要求員工直接在群組上報到,像是「OOO,O點O分上班了」或是「OOO,O點O分下班了」,聽起來有點ㄎㄧㄤ,但也是一個方法啦)
延伸閱讀:工時與工資的基石—讓你知道「出勤紀錄」有多重要!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薪資計算
前兩天剛好有讀者提到,公司改成居家上班後卻被減薪(什麼跟什麼?),這樣真的沒問題嗎?即便是在家工作,由於勞工實際上仍然有提供勞務,僅僅是工作地點協商變更而已,因此雇主當然也就不能未經員工同意就擅自調降薪資或有其他不利的處分。除非員工依法提出請假(例如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或事假等等),這時候便可免除員工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也才能依照所請的假別不發給相對應的薪資。
另外,若員工有加班的情況,雇主則當然也應依法發給加班費,不過由於員工在家工作期間較難受到雇主或主管的指揮監督,當加班並非必要行為時,雇主也難以立即提出反對的意思,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可事前特別約定居家工作期間的加班申請制度,避免產生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薪資結構中有非屬勞基法所定「工資」性質的其他津貼(例如依照通勤距離多寡發給的交通津貼或實支實付的差旅費等),因疫情期間員工改為在家工作,實際上並沒有通勤與出差的事實,因此這時雇主是有機會可以不發給這些薪資項目的。不過如果是每個月金額固定的津貼,就算名目上叫做交通津貼,但通常還是會被認定具有工資性質,即使改為在家上班,還是要照常發給了。
延伸閱讀: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其他注意事項
若雇主對於員工在家工作有其他規範,其實建議可以在勞動契約中議定,或是另外召開勞資會議與員工協商,重點是要在事前讓員工知悉遊戲規則,便能有效地避免未來產生勞資爭議。
其實對於雇主來說,員工在家工作真的不比在公司容易管理,但其實只要多花一點心思去瞭解相關辦法或是規定,其實說不定團隊的效率與士氣會大大的提升唷!這段期間大家都辛苦了(拍拍你也拍拍我自己),不管怎樣都不要輕忽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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