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富邦勇士球員薪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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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富邦勇士球員薪水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職籃有晴天 #撥雲見日 #是時候了 台灣籃球員正處於薪水爆漲三倍最幸福年代,一個大學畢業球員就能拿到300萬年薪,前所未見,生涯可能只有一次得好好珍惜 台灣職籃未來令人樂觀,「一個職籃,兩個聯盟,八支球隊」應該就是最完美未來和產業結構,更合理競爭,更符合市場深度,更貼近現實營收 這是最好世代,...

  • 富邦勇士球員薪水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17: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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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職籃有晴天
    #撥雲見日
    #是時候了
    台灣籃球員正處於薪水爆漲三倍最幸福年代,一個大學畢業球員就能拿到300萬年薪,前所未見,生涯可能只有一次得好好珍惜
    台灣職籃未來令人樂觀,「一個職籃,兩個聯盟,八支球隊」應該就是最完美未來和產業結構,更合理競爭,更符合市場深度,更貼近現實營收
    這是最好世代,絕不是最壞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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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邦勇士球員薪水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8-08 16: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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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數年合約都是屁?>

    今天有一個新聞,
    曾是台灣男籃當家中鋒的職籃球星吳岱豪,2015年間在SBL(超級籃球聯賽)表現不佳,遭所屬富邦勇士隊片面解約,事後吳岱豪不服處分,提告指富邦勇士違約,請求法院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但台北地院查出雙方簽訂委任契約明文規定,球員若表現不符預期,球隊得予解約,因此認定富邦勇士開除吳岱豪合理,判吳敗訴。
    判決指出,吳岱豪(現年32歲)2012年與SBL台灣大籃球隊簽6年約,合約本來2018年才到期,但2014年富邦接手球隊,竟在2015年初對他寄通知書,稱其表現有待提升,隨在同年5月通知解約。

    k去看了判決,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有這一條,
    所以法院判決富邦可以提早終止契約~
    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約定,原告之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不符被告之預期,經被告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被告得視情節輕重,分別施以停止出賽或罰款之處分,並得立即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契約,且得向原告請求第1年度報酬總額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一)之5.)。

    我的疑問是,
    那吳岱豪之前簽的複數年約(2012~2018)算什麼?
    屁嗎?

    運動員黃金時期有限,
    籃球員在28歲是顛峰,35歲就差不多要退役了,
    籃球員這麼努力訓練,認真比賽,
    不就是要追求一個複數年約嗎?
    而球團之所以要開出複數年約,
    不也是認為這個球員有長期投資的必要,
    不希望別的球團搶走嗎?

    那你球團跟我簽6年約,
    等於是用一定價格(一年420萬元+獎金)
    買斷了我未來六年時間,
    這段期間無論我表現得多好,
    即使突然變成喬丹那樣的身手,
    其他球團開1000萬元條件給我,
    我還是要受到合約拘束,
    第一個,不能換東家,
    第二個,不能向老闆要求調高薪水,
    因為價錢已經訂死了~

    另一方面,
    這六年期間如果我比賽受傷或出了甚麼意外,
    球團也不能因此把我丟掉,
    即使是新來的教練的體系不需要我,把我從先發降為板凳,
    導致我表現下滑,數據沒以前那麼漂亮,
    那也是球團戰術上的選擇,
    可以這樣想裁員就裁員嗎?
    那之前簽複數年約不是搞笑?

    合理狀態下,球團既然跟球員訂了複數年約,
    不管球員受傷還是其他因素,
    這個錢還是要繼續付,不然就付一筆大錢買斷合約,
    至於相關費用,就以運動保險cover~

    但是台灣運動產業太小了,
    像樣的運動保險是沒有的,
    即使國外有這樣的保險商品,慣老闆也是不想出錢購買的,
    結果就是犧牲球員的利益,
    複數年約,其實是綁住球員,不拘束老闆的,
    你表現好,不會加薪,
    表現差,球團就給你每年看著辦,六年約也是可以隨時終止的!(註)

    另外依照上開條文,
    富邦還可以向球員要求第一年薪資(420萬)三倍薪資的懲罰性違約金,
    那不啻是要求球員把之前三年賺的都吐出來,
    我覺得這樣的條款,實在是很欺負人,吃人夠夠,
    (要澄清的是,這是之前的球團台灣大擬定的)
    至於富邦後來沒有動用,又是另一回事了~

    從這樣的案件可以知道,
    台灣運動員面臨的環境其實沒有很好,
    即使是職業運動員,也是被資方壓著打的!
    更何況那些業餘運動員,他們怎麼可能跟協會對幹呢?

    註:
    我認為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
    那樣的逐年檢討的條款,
    其實已經架空了複數年契約的精神,
    應該有宣告無效的空間,
    如果吳岱豪有上訴,
    應該可以從這個角度切入主張,
    法院也應該予以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