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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斯定理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食安之尺 安全與安心的距離
徐世勳/台灣大學農經系教授(台北市)
「安全」與「安心」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屬社會國家層次,雖有合法的客觀標準可循,但其存在未必合情合理;後者屬個人層次,比較主觀,深受每人心中那一把食安之尺的影響。
在資訊不對稱環境下,由於人是理性且自利的,常採用零容忍、零風險、零檢出的「安心」標準,雖是合情合理的選擇,但未必是合法的要求。如何拉近「安全」與「安心」的距離,是政府治理、公共選擇的一大挑戰。
以這次政府貿然開放萊豬進口為例,採用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通過的萊劑最大殘留容許量,為「安全」標準,雖說是要與國際接軌,或為換取對美貿易談判籌碼,但未必合情合理。
當初Codex 通過的「安全」標準,是透過投票表決,非共識決慣例,以一票之差驚險過關。很明顯,這個國際標準並非完全依據科學論證,還涉及諸多進出口國間龐大政治與貿易利益。目前國際上仍有一百多國禁萊劑,難怪Codex沒硬性規定遵守,各會員國還是可依不同風俗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考量訂定「安全」標準。
尤有甚者,蘇內閣不採用標示萊劑的源頭管制作法,反讓萊豬資訊更加不對稱,人民更無法「安心」。經濟學有名的「寇斯定理」早提醒我們,真實世界並不是沒有交易成本的,國家法令規定及制度設計,應設法降低交易成本,讓社會國家資源(尤其是有限的稅收預算)達到最有效運用。
以萊豬標示為例,原則上應將「權利」歸屬於交易成本較高的台灣,而將「義務」歸屬於交易成本較低的美方。也就是說,出口萊豬的美方或其他國家,考量降低我政府開放進口萊豬的交易成本,應有「義務」標示萊豬,這才是最具成本有效性作法。蘇內閣卻主動承擔降低資訊不對稱義務,勞師動眾,事倍功半,幾不計任何成本,反倒是美方樂著「看馬相踢」。
亡羊補牢,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拉近社會大眾心中對萊豬「安全」與「安心」的距離,我們應要求出口萊豬的美方或其他國家善盡標示萊豬的「義務」。這是「寇斯定理」的啟示。
寇斯定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土地經濟學體系|許文昌 博士➔ http://qr.angle.tw/jzo
✔本書大量運用經濟圖形說明,使抽象的文字可以化為圖像,讓讀者們容易理解。
✔各章節最後收錄國考的土地經濟學相關考題,令讀者能夠於學習完後立刻檢驗不足之處。
土地經濟學是對於土地的利用,依照不同方面切入可能為原料、產品或資源依照經濟學的理論進行分析。本書分為緒論、地租、地價、地稅及地用做為討論。在地租方面,先從地租因土地需求上升不再屬於公共財後,因此有了地租的產生,進而探討地租大於小於零時的超邊際土地、次邊際土地等在經濟學上的概念及影響。
在地價方面,從古典學派、邊際效用學派等討論地價的成因,再進行地價升跌的原因。緊接著是地稅的探討,對公部門及私人營利間如何平衡,並介紹外部效果內部化與寇斯定理間的區別及於地租的適用。最後是地用,主要是介紹土地使用配置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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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斯定理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の最大滿足=體力耗費👇+最多的🐟
(一)降低磋商成本の方法:企業組織🏢
『寇斯定理:當交易成本為零,則產權終將做出最有效率的配置。』因為人們會透過磋商來找到對雙方而言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但問題是交易成本永遠不會為零,交易本身即會耗費許多時間跟金錢,因此最有效率的做法是盡可能地「減少不必要的磋商」。(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買衣服時,一件很難有折扣,但如果一次買兩、三件就比較容易凹到到優惠💰,因為一次買三件等於幫店家節省兩次磋商成本,因此店家比較願意把節省下的一部份讓利給消費者)而降低磋商成本可以透過組成企業來進行。火柴小女孩の案例討論如下:
👉結局一、完全不合作
最無效率的狀態,每人每天都只能賣出一盒火柴。共10盒。若考慮吳剛送貨會占用伐木時間,實際產能則可能更少。
👉結局二、大家各自獨資但互相合作
雖可透過專業分工降低機會成本,但每位小女孩要分別與郭大俠、吳剛締約,故理論上九位小女孩每天共產出90盒。(但仍要扣除18次締約的磋商成本,再加上吳剛每天要送貨到九個地方,導致無暇伐木而減產,進而抑制火柴的產能)
👉結局三、組成企業
可達到專業分工,每天產出亦為90盒火柴,但僅有10次締約的磋商成本。(由郭大俠作為公司經營者與九位小女孩締結雇傭契約,並共同與吳剛締約,吳剛每天也只需要配送木材到一個地方)
(二)降低機會成本の方法:專業化分工💪💪
專業化的結果能降低機會成本,亦使個人技藝更加熟練進而提升產能。
(三)總結:企業所帶來的好處如下:
1. 降低原料成本:聯合採購降低銷售者(吳剛)的磋商成本,可能得到價格回饋。
2. 降低磋商成本:
(1) 磋商能力提升:締約本身也能專業化,使締約者更老練而降低成本。
(2) 減少個別磋商成本。
由公司統一跟吳剛締約;並以一次性的僱傭契約取代可能發生多次的承攬或買賣契約。除降低磋商次數外,亦以內部的上下指揮關係(董事--經理人--員工)取代外部的交易磋商。
以上看法為繼寇斯定理之後,學者們進一步提出的「廠商理論」及「契約連結理論」。雖然契約論的看法仍然有部分批評的聲音,但已能夠作為我們形塑企業法律時的一種解釋觀點。究竟企業組織如何能減少個別磋商成本,理由在於:通常「外部交易成本>內部行政成本」,因此企業內部行政成本越低,以企業組織型態從事商業行為越有利。這也就是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的情況下我們要以「經營與所有分離」作為預設規範的原因了。
但同學有沒有很納悶一件事情,既然經營與所有分離那麼有效率,那為什麼最近學者在推動全盤修正時一直要增加公司自治的放寬跟彈性?理由是,公司法僅負責建構一個在通案上可能被認為較有效率的預設規定(或可理解為任意規定),而這樣的預設規範可以用一種假設性協商的方式去理解〔亦即,縱使法律未規定,但在通常情況(基於理性選擇)下透過磋商談判,最終也會做成相同結論,因此乾脆以法律規範之,以省去民眾自行磋商的成本〕😎。惟若個別公司認為其他經營方式更具效率時(或因有其他考量而不在乎效率時),基於私法自治的角度也不應禁止透過互相交涉磋商的方式去變動法律原有的安排。因此,僅有涉及「存在負面外部性😰」或「協商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則應以強行規定為之(如受託人義務、少數股東保障機制)。
小結:神奇火柴股份有限公司十天的獲利至少有81000元的獲利由小女孩跟郭大俠分配。
#知道為什麼抓不到公司法的精神了嗎
#要先把餅做大後再來考慮分配的問題
#這觀念對學好公司法來說真的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