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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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在 張之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4 15: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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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市民朋友說明,之豪今天給市府的建言:

    請市政府訂定 COVID19 疫情停業標準:

    一、基層診所是防疫第一線,能判定「非COVID19重症患者」,幫排除非必要性的患者湧入防疫醫院,避免醫療資源超載。

    二、現行市府的政策是,任何診所,只要遇到COVID19確診者,一律停業14天。

    三、確診患者,哪怕只是去領個藥,在室內不超過15分鐘,診所本身也具備完善的防護措施,或其他醫師當天並無值班,就算接觸確診患者醫師被隔離,當天不在場之醫師可以繼續看診,也會被停業14天。

    四、五月初至今,基隆市衛生局已經勒令停業七間診所,每間診所標準不一,有的防護確實不足,但有的防護是相當完善的。

    五、一間診所停業,就是數位至數十位的前線醫護人員人力之折損,於防疫戰爭才開始之際,卻自廢武功,實屬資源浪費。

    六、全國其他縣市對於診所停業並無統一標準,基隆市的「停業14日」是停業日數最長的。

    七、為了讓醫護人力保持充足與彈性,之豪建議市府可以訂定「停業標準、消毒措施、防護要求、復業原則」。

    八、同理,民生必需的市場、賣場、商店,也是維持防疫生活、生計重要依據,疫調發現足跡後,該怎麼消毒,到什麼程度可以復業,不同案例,目前標準不一,建議市府制訂統一、公開的SOP,讓市民朋友、商家都有所依據。

    九、防疫戰爭,料敵從寬,這是英文說的「prepare for the worst, hope for the best(抱最大的希望,做最壞的打算)」我們應該把防疫戰爭視為一場長期抗戰,戰爭準則制定好,我們全體市民就一起戰鬥!

    基隆市議員 張之豪



    附件

    張之豪市議員服務處建言全文

    基隆市議員張之豪服務處 函

    地 址: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199號B1-3
    聯絡電話:02-24340905
    聯 絡 人:林青樺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1 年 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基議員豪字第2021052401號
    速別:最急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建請重新審視並制定「出現Covid19確診患者足跡」之標準作業程序(SOP),統一停業標準、消毒措施、防護要求、復業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 目前,凡確診者疫調有在特定診所就醫,該診所一律勒令停業14日。基隆從2021年5月初至今已關閉七間診所,基隆市醫師公會陳情,若此「停業14日」規定繼續下去,恐大幅減損基層醫療量能,所有「非COVID-19患者」都將湧入已經降載之大型醫院篩檢站與急診。

    二、 因應疫情,大型醫院均已降載,併診與取消非急迫性之門診,以盤整防疫資源,若因疫情擴大,確診者足跡加倍,在現行「一律強制停業14日」規定下,更多診所被迫停業,恐導致一般慢性病之患者無處可領藥,倘若慢性病患者無法在地看診,也造成跨區流動之風險。

    三、 實務上,傳已有部份診所為避免停業疑慮,拒收發燒、上呼吸道症狀之疑似COVID-19患者。此風若長,對醫療資源負擔將更為沈重。

    四、 基層診所為過濾疑似案例之第一線醫療防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訂定公開停業、復業準則,杜絕疑慮,穩定民心。

    五、 其他縣市如台北市、台中市,均無「停業14日」之硬性規定,也基於維持基層醫療正常運作之考量,敬請市府於定期醫療會議中審慎討論本「停業14日」之必要性、公開性、與流行病傳播防治之專業考量。

    六、 餐廳、果菜批發市場、賣場、便利商店等民生必需之營業場所,出現確診者足跡之後的停業規定標準不一(一週、兩週不等),有資訊滾動難以整合之慮,敬請市府主管單位一併納入考量,以建立完整、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俾市民有所理解與依據。

    七、 以上資訊,建議一併公布於基隆市政府網站「COVID19(新冠肺炎)專區」網頁。

     

    正本:基隆市政府
    副本:市議員張之豪服務處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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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06: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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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者:屏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蔣辦字第1090000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請縣政府提供
    屏東市凌雲里雲鵬段989地號規劃為屏東縣運動休閒
    園區,佔地約17公頃,其中9.8公頃22億將開闢棒球場查迄今教育部體育署尚未核定經費補助案出標9月1日標案8千多萬棒球場建設案請提供核准中央核准經費公文案 棒球場規劃計畫書 環評計畫書 請查照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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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1 1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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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宇律師事務所 函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06號10樓-1

    承辦人:黃盈瑄
    聯絡電話:04-22621628
    傳真:04-2320882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月22日
    發文字號:109年鼎字第020070602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為本所當事人貝帝國際有限公司公開函達如下列説明事項,本所當事人貝帝國際有限公司與公司內部人士已著手針對妨害公司商譽以及個人名譽之同行、網友提出刑事告訴,建請諸位同行、網友自重,切莫再憑空捏造事實毀損貝帝國際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內部人士之商譽與名譽,否則貝帝國際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內部人士將持續依法究責,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本函係受貝帝國際有限公司委任辦理。
    二、茲據貝帝國際有限公司稱:

    (一) 本公司於日前知悉有同行、網友,似因商業競爭與個人主觀好惡而捏造事實抨擊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企圖藉此貶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內部人士之商譽與名譽;尤有甚者,於近期內更有同行製作不實影片,於該影片中訛稱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有『奧步』、『不尊重客人』之舉動,以及指稱本公司有『賣得很貴』、『不道德又不負責任』、『誤導客戶』等情事,欲藉此營造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沒有商業道德之印象,企圖中傷、妨害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之商譽以及名譽。

    (二) 然本公司鄭重聲明,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並無任何上揭同行、網友所指摘之情事。按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該些同行、網友上揭行為,無論是捏造事實製作影片者,或是不知真實事實為何即分享、傳述、散佈影片與評論者,均已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除此之外,該些同行、網友所指摘之對象均可聯結至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內部人士,縱未具體指名道姓,亦無從藉此脫免刑責,而本公司業已蒐集相關事證並鎖定特定同行、網友,更已委請律師著手提告追究該些人等之刑事責任。除上述刑事責任之外,該些同行、網友之誹謗等妨害名譽行為,已致生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若干金額之損害,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亦將對該些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 綜上所述,本公司特委請貴律師事務所代為函告該些同行與網友,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無論是針對製作影片者、分享散佈影片者、甚或是不知真實事實即妄加評論指摘者,均已蒐集相關事證,並已委請律師提告追究該些人等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倘該些同行、網友不願有刑事前科,建請該些妨害本公司與公司相關人士商譽與名譽之同行及網友,於律師函佈達之三日內與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聯繫道歉並商談和解事宜,而未於期限內向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道歉和解者,甚或持續散佈、指摘、傳述足以毀損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商譽以及名譽者,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將持續依法究責,並會委請律師代向地檢署請求從重量刑,絕不寬待,以維商譽與名譽,並希冀透過此實際行動,杜絕網路罷凌之歪風,建請諸位同行、網友自重。

    三、茲檢核當事人前開委託內容,爰代為函告如上,惠請台端依函旨辦理,以維台端權益,並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主持律師 蘇文俊
    律師 丁威中
    律師 黃鈴育
    律師 王韻筌
    律師 羅婉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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