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風雨》節選 ◎著:#莎士比亞/譯:#楊牧
卡力班:
不用害怕,這島上到處都是聲音,
樂曲,和甜美的歌,愉悅而不傷人。
有時候我聽見一千種樂器琤瑽
在耳朵旁邊作響,有時是
各種詠嘆卻於我剛從長夢醒來當
下又將我催眠入睡,然後,夢中
恍惚覺得雲層打開了,對我顯示豐美
瑰麗隨時將墜落我的身體...
《暴風雨》節選 ◎著:#莎士比亞/譯:#楊牧
卡力班:
不用害怕,這島上到處都是聲音,
樂曲,和甜美的歌,愉悅而不傷人。
有時候我聽見一千種樂器琤瑽
在耳朵旁邊作響,有時是
各種詠嘆卻於我剛從長夢醒來當
下又將我催眠入睡,然後,夢中
恍惚覺得雲層打開了,對我顯示豐美
瑰麗隨時將墜落我的身體,使我——
每當覺醒——都哭著想回到夢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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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人利文祺賞析:
楊牧的《暴風雨》翻譯出版於一九九九年。故事講述米蘭公爵頗羅斯倍羅被弟弟安東尼奧篡位,因而帶著強褓中的女兒米蘭達逃到了一無人島(an uninhabited island),在此,他擁有兩位奴僕,其中一位為怪物卡力班。如今,安東尼奧搭乘的船在頗羅斯倍羅法術的作用之下,撞到暗礁而沈船,他和一行人來到島上,遇到光怪陸離之事,最後知曉所有事情皆為兄長頗羅斯倍羅的法術所產生,而請求其諒解。故事的最後,是頗羅斯倍羅再次成為公爵。楊牧想透過故事中的頗羅斯倍羅和安東尼奧和解,以及卡力班的壓迫,提出在後殖民時期,台灣該怎麼自處。
楊牧的譯本,體現了後殖民「混雜」(hybridity)的特徵。比如曾珍珍指出了「多元漢語語體的隨機運用」,仿照了「楚辭九歌」的形式描繪頗羅斯倍羅施行巫術的過程,或是以《山海經》的形式描繪愛麗兒變換成怪鷹,以《詩經》中農事詩的方式描繪莊稼的收成和豐饒。此外,曾珍珍也認為楊牧譯本出現「台灣當代辭彙與多語現在的再現」,比如有台灣國語,台語(比如「無膽」一詞),日本殖民痕跡(比如「怪物先生樣」),甚至出現時代錯置的狀況,如當代辭彙「警察」、「衛生棉」。這些都體現了台灣詩人楊牧本身的後殖民風格,不僅是繼承了中國古典,也展現了台灣在地風格。曾珍珍更認為,楊牧有意讓讀者產生時空錯覺,彷彿這故事可以發生在當代,在台灣或者台灣外圍的小島上。
在閱讀《暴風雨》,可以先閱讀楊牧寫的序〈莎士比亞《暴風雨》的外延與內涵〉。楊牧首先指出,莎翁作品源自於地理大發現後,對於地球另一端可能有烏托邦,和平喜樂的社會之可能。在此鳥語花香,與世無爭,如岡札羅在故事中描繪的理想國:「文字學問一律廢除,富裕與平窮/之別,僱傭關係,不許存在;契約,繼承,地界,產業範圍,田畝/與葡萄園之類,取消⋯⋯//⋯⋯舉國/賦閑,婦女也一樣,天真而純潔:/沒有君權統御」。而這樣的社會,透過莎士比亞在詩劇中提到的「一無人島」成為了可能。
然而,楊牧追問,此地真的是「無『人』」島嗎?難道卡力班不是人?楊牧認為,卡力班是女巫和惡魔生下的混種,然而為何希臘神話中神與人生下的孩子可以被稱為人,如同海倫(Helen)或是阿奇勒士(Achilles),但卡力班卻被認為是怪物?他應該是人形人影,被稱為怪物是頗羅斯倍羅的偏見,或累積的怨恨。探究卡力班的語言,也可以發現他那真摯的一面,楊牧提到:「客觀檢討,卡力班除害怕主子魔咒恐怖疼痛,偶然表現得緊張,不寧之外,平時凡事本能,其行為簡單率直,反而缺少人類之陰鷙,貪婪,懦弱;他對自由的嚮往與追求當然是勇敢,高尚的。卡力班更如此熱衷於尋覓失去的自然資源,他的清泉,沃原,山楂和花生豆子,他的藍樫鳥,小猴子,鮮貝——而且樂於將這種種與人分享,在平等互信的條件之下。卡力班對天籟之聲極度敏感,生息俯仰其中而無心胸的阻隔,他的神經和骨骼血肉順其旋律運作,行止;他對音樂的領會是以全部感官,生物性的接觸,擁抱去完成。」
卡力班對自由的嚮往,以及渴望自己做管自己的島嶼,似乎隱喻了台灣民眾,不管是原住民,或是本省人。比如在劇中卡力班被頗羅斯倍羅罵為「賤奴」,似乎隱藏了《奇萊前書》中,楊牧在中學時期,看見本省同學被外省老師罵「無恥亡國奴」。卡力班對頗羅斯倍羅喊道:「這島本是我的,屬我媽媽夕可滑克絲/所有,被你奪去了」似乎隱喻了台灣被國民黨佔據。頗羅斯倍羅在來到島嶼後,教導卡力班語言,也讓人想起當初的「國語政策」,提倡國語,禁說台語,客語,原住民語。當卡力班大喊:「自由了,窪,慶祝!慶祝,自由了!」也似乎聽到台灣人渴望自由的呼喊。
除此之外,楊牧也特別提到和解的可能,他說:「《暴風雨》提示給我們的終極,最高境界是和解。」而楊牧將這樣的和解寄託給下一代,當頗羅斯倍羅的女兒米蘭達愛上了因船難而來的孚迪南,當米蘭達喊出「美麗的新世界」,似乎預示了下一代將是更和諧的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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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泱泱
圖源: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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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契約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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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寄託案件:「經由第三人傳達意思表示,不影響契約成立」
契約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將當事人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或當事人均依法規要求為之,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仍得成立契約。
系爭專戶之開立,係被上訴人將開戶資料提送勞工局審核,臺南市政府准予備查後,將該開戶資料函送上訴人之前身中央信託局,由該局建檔設立系爭專戶,嗣被上訴人按月提撥系爭準備金存入系爭專戶,將該金錢所有權移轉予上訴人,而於依法支付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後,如系爭專戶內有賸餘款,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雖非直接向上訴人辦理系爭專戶之開戶,惟經勞工局將被上訴人存儲系爭準備金、上訴人接受存款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再由兩造依相關法令為系爭準備金之提撥、收支,兩造之意思表示即獲合致,原審因認兩造就系爭專戶內系爭準備金成立私法上金錢消費寄託契約,並不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02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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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吃的不是香蕉,是藝術】
#天價香蕉 #香蕉藝術品
▌故事是這樣的
藝術家小納走進畫廊,逛著逛著就餓了,此時他看到一件369萬的藝術品─一根香蕉被膠帶黏在牆壁上,於是他把它吃掉了。對,他吃掉香蕉了。
「它吃起來就像369萬的味道。」小納說。
「這是我的藝術表演─『飢餓的藝術家』。」他不後悔吃掉那根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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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剛剛看了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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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那件作品在被吃掉以前,已被法籍收藏家買下,所以畫廊剛開始很崩潰,但後來聽說小納沒被處分,因為給收藏家的附帶指示上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香蕉只是個概念,所以他並沒有摧毀這個作品。
▌吃掉別人的藝術品,犯什麼法?
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明知是藝術品卻還吃掉,就屬於故意不法侵害藝術品所有人的財產權,必須賠償藝術品的價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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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吃掉香蕉,這個藝術品就只剩膠帶了欸!是否致令不堪使用呢?藝術品有觀賞、收藏價值,但如果被吃掉就喪失了它外觀供觀賞、收藏的效用了,所以當然構成毀損。
▌畫廊在緊張什麼?
香蕉藝術品明明就已經被收藏家買下,卻還是放在畫廊,代表畫廊是替收藏家保管它,他們之間可能有 #民法第589條 的寄託契約,#民法第590條 規定受寄人(畫廊)要盡到像保管自己東西一樣的注意義務,如果收藏家有付錢,那畫廊就應該盡到 #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義務,例如多安排人手注意畫廊裡的動靜,使觀賞人保持一定距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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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這樣在大家沒發現的情況藝術品整個被吃掉,很可能代表畫廊違反依照契約必須負的注意義務,因而必須賠償寄託人(收藏家)的損失。
▌香蕉只是個概念!吃了一根還有千千萬萬根
這個故事中比較特別的是,藝術品有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自然界的東西沒加防腐劑R),所以藝術品的價值似乎不會受到影響。而我國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是 #有損害才有賠償,有多少損害就賠多少,所以小納頂多就賠香蕉的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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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的話,雖然藝術品可以被復原,但吃掉香蕉的確使藝術品失去效用,只是實務上認為,如果非常容易就能回復原狀,像是 #換一根香蕉就好了,這種情形因為被害的財產法益很輕微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因此不會成立毀損罪。
除了香蕉和膠帶以外,其他都有賣,真的啦,大家快去把他們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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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369萬都不用
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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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是要你害怕!
https://buff.ly/2MBlhNI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RAA942
#你覺得扯的是369萬的香蕉
#還是表演飢餓藝術家的小納
#同事傳來這則新聞時我真的要笑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