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容許他人無牌駕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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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林俊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酒駕,就是開始殺人】 上週六不幸發生酒駕撞死台大碩士生的悲劇,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讓人相當難過也很憤怒,究竟問題出在哪?法律上有甚麼可以補救?每年約有8至10萬人因酒駕須參加道安講習,為何屢勸不聽?俊憲認為,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自以為清醒或者是認為出事也不會如何。 酒駕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安全的...

容許他人無牌駕駛 在 arryann18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0 05:32:02

【跳躍生命線】救護車違反交通規則點算 司機唔使負法律責任? 由馬德鐘、何廣沛、陳瀅、劉佩玥以及羅天宇等主演、以救護員為故事題材的無綫台慶劇《跳躍生命線》已踏入第三周。首10集的故事已經講述過不少救護的工作,成功提高觀眾對救護員的認識和興趣,收視理想平均達26.9點,口碑亦非常不俗!而自從由何廣沛飾...

  • 容許他人無牌駕駛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0-08 13: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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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就是開始殺人】
    上週六不幸發生酒駕撞死台大碩士生的悲劇,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讓人相當難過也很憤怒,究竟問題出在哪?法律上有甚麼可以補救?每年約有8至10萬人因酒駕須參加道安講習,為何屢勸不聽?俊憲認為,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自以為清醒或者是認為出事也不會如何。
    酒駕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安全的重大威脅,國民時常質疑立委為何不修法?事實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於危險駕駛已有明文規範:「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上述規定,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上述規範明顯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撞死一條人命僅以十萬元交保,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關於相關修法,很多立委於第三會期早已提出,但竟然因為交通部與法務部看法不一,而從去年四月一直擱置到現在,兩部會應就酒駕事件盡速取得共識,俊憲主張,道交條例第35條必須要在此會期完成修法!
    俊憲認為,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應屬不確定殺人故意,在刑法上,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意指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例如蓄意謀殺;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意指行為人能預見結果的發生,而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例如:每個酒駕者明知會造成行車安全疑慮,甚至攸關人命,卻執意開車上路,在選擇酒駕上路時,就已知可能傷害他人生命了。上個月司法界在實務上也開了第一槍,檢察官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聲押肇事者,法官也同意檢方見解,以殺人罪裁准收押。從上述司法實例可以得知,以現階段的法律規範尚不足以讓酒駕案件降低,俊憲認為,就刑責追溯,酒駕致人於死者,應跟上法界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絕不容許酒醉駕駛心存僥倖,繼續危害社會安全,相關部會應盡快達成共識,完成修法。
      
    【Uber跟計程車的營業行為模式一樣,為何有兩套管理標準?】
    計程車受到政府重重限制,總車牌數管制、司機除職業駕照外尚需到警察局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聆聽職業講習、每年須至警局查驗執照資格,每三年換發一次執照、道交條例36、37條針對計程車駕駛限制及罰則等等;而Uber司機卻僅需有職業駕照、良民證以及無肇事紀錄即可,顯然不公平,雙方所受的管制等級完全不同,是不對等的競爭。
    Uber公司之前遭罰10幾億,卻一毛都沒繳,Uber以租賃方式,實際上就是在營業。交通部引用民國48年的公路法,認為Uber合法,惟部內卻無共識,意見不一,國家法律管理在哪?交通部應對Uber管理,做一個業務報告。
      

  • 容許他人無牌駕駛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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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就是開始殺人】
    上週六不幸發生酒駕撞死台大碩士生的悲劇,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讓人相當難過也很憤怒,究竟問題出在哪?法律上有甚麼可以補救?每年約有8至10萬人因酒駕須參加道安講習,為何屢勸不聽?俊憲認為,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自以為清醒或者是認為出事也不會如何。
    酒駕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安全的重大威脅,國民時常質疑立委為何不修法?事實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於危險駕駛已有明文規範:「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上述規定,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上述規範明顯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撞死一條人命僅以十萬元交保,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關於相關修法,很多立委於第三會期早已提出,但竟然因為交通部與法務部看法不一,而從去年四月一直擱置到現在,兩部會應就酒駕事件盡速取得共識,俊憲主張,道交條例第35條必須要在此會期完成修法!
    俊憲認為,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應屬不確定殺人故意,在刑法上,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意指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例如蓄意謀殺;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意指行為人能預見結果的發生,而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例如:每個酒駕者明知會造成行車安全疑慮,甚至攸關人命,卻執意開車上路,在選擇酒駕上路時,就已知可能傷害他人生命了。上個月司法界在實務上也開了第一槍,檢察官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聲押肇事者,法官也同意檢方見解,以殺人罪裁准收押。從上述司法實例可以得知,以現階段的法律規範尚不足以讓酒駕案件降低,俊憲認為,就刑責追溯,酒駕致人於死者,應跟上法界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絕不容許酒醉駕駛心存僥倖,繼續危害社會安全,相關部會應盡快達成共識,完成修法。
      
    【Uber跟計程車的營業行為模式一樣,為何有兩套管理標準?】
    計程車受到政府重重限制,總車牌數管制、司機除職業駕照外尚需到警察局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聆聽職業講習、每年須至警局查驗執照資格,每三年換發一次執照、道交條例36、37條針對計程車駕駛限制及罰則等等;而Uber司機卻僅需有職業駕照、良民證以及無肇事紀錄即可,顯然不公平,雙方所受的管制等級完全不同,是不對等的競爭。
    Uber公司之前遭罰10幾億,卻一毛都沒繳,Uber以租賃方式,實際上就是在營業。交通部引用民國48年的公路法,認為Uber合法,惟部內卻無共識,意見不一,國家法律管理在哪?交通部應對Uber管理,做一個業務報告。
      

  • 容許他人無牌駕駛 在 八神 Louis 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04-26 0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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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廣傳:無良司機橫行旺角」
    2014年4月26日,凌晨00:45,旺角豉油街/花園街十字路口,新寶戲院門口對開。

    我和妻子剛從旺角百老匯戲院走出來,經豉油街行至近花園街的一段時,打算過馬路去對面,一輛的士車牌RZ725衝過來,以我駕駛的經驗來看,時速肯定有50公里!在馬路上的瞬間,我和妻子眼看車向我們衝來的時間,應該不到2秒便會撞到我們,但的士卻完全沒有收油減速的意圖,亦沒有響鞍警惕我們。

    幸好,我在的士差點撞向我的一刻,及時拉住我身旁準備過馬路、但視線因我檔住而看不見車子的妻子。妻子尖叫了一聲,令到街上很多人注意。的士繼續無減速在我身旁擦過,街上開始有途人大叫:「痴線架!唔收油既!」

    感謝主,我們得以安全。事件以過,但我覺得無奈,因為我知道這些事情,報警都無用。警察只會問你:「而家有冇人傷先?」咁你就啞左。

    我想講,縱然有人會唔小心過馬路,但當司機的,應以忍讓的態度去對待。很多時候,法律不能在這些模糊位去懲治不顧他人安全的司機,香港地樣樣都要有死人塌樓警察先肯做野。但係我覺得我地都唔能夠容許這些「顛佬」司機在這社會上橫行。而家好趕時間咩?果度小街你都開咁快,撞死人你可以補償一切嗎?的士司機的而且確沒有違法,不過係冇良心。外國的司機都會盡量忍讓的,只有香港的司機都當自己是車神,搶線急CUT唔打燈掟彎乜都有。

    我而家可以做的,就是令大家認清楚這司機/的士,請大家小心提防,不要亂行馬路中心。條街幾冇車都好,盡量靠行人路邊行,因為意外既野真係講唔埋的,而我地不要相信司機在你面前是「一定會停」的事實,撞左就係撞左。

    我咁講大家可能未必太深感受,但我都不希望大家會遇上這些無良司機,釀成意外,懇請各位朋友小心過馬路。

    #意外 #不小心駕駛 #的士司機 #旺角 #紅VAN #紅van
    #新寶戲院 #豉油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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