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家暴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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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家暴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LOVE SHOULDN'T HURT! 勇敢向外求助,別再獨自承擔暴力傷害的苦楚 每年 11 月 25 日,是聯合國於 1999 年訂定的 #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臺灣也在 2006 年成為全球第 184 個向聯合國申請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國家。 根據聯合...

  • 家暴法施行細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5 2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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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LOVE SHOULDN'T HURT!
    勇敢向外求助,別再獨自承擔暴力傷害的苦楚
     
    每年 11 月 25 日,是聯合國於 1999 年訂定的 #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臺灣也在 2006 年成為全球第 184 個向聯合國申請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國家。
     
    根據聯合國數據統計,全球約有三分之一的女性曾受到性別暴力對待,而且女性受到暴力對待的現象從未中斷,因此聯合國透過這個節日,提醒各國有責任消除對女性的暴力行為。
     
    以家庭暴力為例,這樣的暴力型態並不只是單一個人間的肢體暴力行為,究其根源,更是奠基於社會文化結構對女性的權力控制。社會中若存在女性應該處於從屬地位或應該扮演某種性別角色的文化觀念,更會助長暴力行為。
     
    在台灣,家庭暴力就是女性最常受到的暴力對待之一。
     
    日前,一位媳婦自殺身亡,遺書上寫下了「婆婆殺了我」的內容,並自陳她與先生、婆婆同住的這幾年,每天受到言語霸凌、無視或恐嚇。
     
    這件事後續引發廣大民眾的共鳴與迴響,紛紛討論起在現代社會下,女性依然承擔著「嫁入夫家」、「媳婦」角色規範的壓力。
     
    過去傳統觀念或社會習俗認為,女性結婚後是嫁入夫家,更有許多作為媳婦這個角色應該遵守的規範,因此面對姻親的干涉、言語嘲弄辱罵,多數女性礙於對長輩尊重的道德觀念,既難以替自己發聲辯解,也可能不敢把這些情況視為精神暴力,選擇獨自忍氣吞聲,承受身體與精神的傷害。
     
    雖然隨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推行,「法不入家門」觀念已經漸漸淡化。但是,實務上處理的個案,仍以親密關係間的家暴問題居多,並且以肢體暴力為主,顯見其他類型的家暴案例較不被大眾認識,例如:姻親間的家庭暴力、言語侮辱型的精神暴力。
     
    因此,在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的這一天,我希望向大家呼籲,家庭暴力的發生,不僅僅存在於親密關係間,也適用於姻親,也就是婆婆與媳婦間的關係;同時,家庭暴力行為的樣態,並不僅限於肢體暴力,舉凡言語侮辱等精神暴力,也都屬於家暴法的範圍。
     
    若有遇到類似情況,請一定要衡量自己的情形,向外求助,不要再獨自承擔暴力傷害的苦楚。
     
    作為立法委員,我會持續關注消除對婦女暴力的議題,後續也會檢視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執行層面上是否有不足之處,並研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更明確訂定精神暴力範圍的可行性。

  • 家暴法施行細則 在 蔡佳芬醫師 生活·美學手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31 14: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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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的子宮,不是「胎兒製造農場」

    由「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為代表,提出的「心跳法案」公投提案,因為第一階段提案程序達標,並在10/23由中選會舉行聽證。

    「心跳法案」公投,目的是為了修改現行的《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以往《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婦女於妊娠24週內,可因特定因素進行人工流產,如:早期發現胎兒有遺傳疾病、先天發育畸形、受性侵非自願懷孕、家庭經濟無法負荷等。

    但台灣版心跳法案,則希望修改為:限定人工流產只能於妊娠後「8週內」施行。換言之,即使遭受性侵而懷孕、或是胎兒有遺傳性疾病等情況,只要超過8週,就不能施行人工流產。

    法案推動者彭迦智認為,這項主張是為了提高對胎兒生命權的重視,而墮胎已經違反「行善」原則,並高喊「鼓勵收養,制止墮胎,支持出養,尊重生命,減少墮胎率,增加生育率」之口號。

    法案提案人一再提到「殺嬰」字眼,似乎胎兒有了心跳後再行墮胎,就等同於殺害生命。但胎兒究竟是否等同於嬰兒?墮胎是否等同於殺人?先撇開這些問題的道德觀念不論,我更想要提出的問題是--

    女性誕育子女這件事,究竟為什麼可以「被規定」?

    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子宮的所有權,不在我們自己身上?那麼,這樣的公投法案可以被提出、推動,是否也意味著,女性的身體是可以任意被社會所規範,被他人所控管?

    那麼,女人的身體,究竟是屬於自己,還是屬於眾人所有?我們的子宮,究竟是我們身體的一部分,還是「國營胎兒製造農場」?

    上回,這項公投提案報導出現時,我已經在臉書上寫過:很多遺傳性疾病,是在超過8週,甚至有的到20週,才能夠檢驗出結果。更別說,有些胎兒是在母親被強暴的狀況下懷上,有的胎兒則是父母雙方皆吸毒,更有些父母本身就是弱勢家庭、具有身心疾病。

    在這些條件不佳的狀況下,母體身心受創、經濟負擔沉重,又該如何養育出一個健康的孩子?那這些因為不可以墮胎,而勉強「被出生」的孩子,將來是否還會帶來更多社會問題?出現問題的時候,又該由誰來負責?提案者願意負擔所有的社會責任嗎?

    該法案的倡議者們高喊:「鼓勵收養、支持出養」,認為孩子若生在無法養育的家庭裡,可以出養給他人。但,如果出養這麼容易,為什麼現在許多育幼院中,還有為數不少的「等家寶寶」,苦苦守候願意領養他們的人?而這些等家寶寶,如果有先天疾病,又如何輕易找到領養者?提案者有沒有深入了解過,這些等家寶寶的生活,還有他們的心情?提案者自己願意包辦領養的責任嗎?

    這些人主張,我們不能剝奪胎兒的生存權,但難道,我們就可以剝奪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無視女性身體自主權,以「他們所定義的道德」為由,認為自己有權規範他人的子宮。當女性的子宮,可以被社會所規範,這也就反映出他們心中其實已經認定:女人的身體並不屬於自己。

    這樣的思考邏輯若推到極致,是否也意味著:這些強調「道德」的提案者,有一天如果達到他們的終極目標,「完全禁止墮胎」後,未來也可以打者預防墮胎、增加生育率的旗幟,進一步推動「守貞法案」?乾脆要求每個女人必須從一而終?或是要求女人婚後「必須懷孕生子」?規定每一位女性,都不得出現婚前性行為,婚後即使遭受家暴也必須「從一而終」?那麼未來,他們是否也有可能把《使女的故事》,落實在現實人生之中?

    每一個生命都值得重視,這一點我認同。但,在提案團體心中,胚胎的生命享有自主權,但女人的生命卻沒有自主權;我們不能幫胚胎決定要不要誕生,但他們卻可以提案,讓女人的子宮由不得自己--這完全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

    女人,是獨立自主的個體。我們的子宮,是我們身體的一部分,不是國營農場。刺激生育率,我們真正應該關心的,是這個社會對於懷孕女性是否足夠友善,是否有充分的資源幫助懷孕和產後的媽媽,這樣才會有更多女性願意生育。

    一再以「道德」為名,控制女性的身體,最終只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帶來更多反效果。

  • 家暴法施行細則 在 蔡佳芬醫師 生活·美學手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31 14: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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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的子宮,不是「胎兒製造農場」

    由「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為代表,提出的「心跳法案」公投提案,因為第一階段提案程序達標,並在10/23由中選會舉行聽證。

    「心跳法案」公投,目的是為了修改現行的《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以往《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婦女於妊娠24週內,可因特定因素進行人工流產,如:早期發現胎兒有遺傳疾病、先天發育畸形、受性侵非自願懷孕、家庭經濟無法負荷等。

    但台灣版心跳法案,則希望修改為:限定人工流產只能於妊娠後「8週內」施行。換言之,即使遭受性侵而懷孕、或是胎兒有遺傳性疾病等情況,只要超過8週,就不能施行人工流產。

    法案推動者彭迦智認為,這項主張是為了提高對胎兒生命權的重視,而墮胎已經違反「行善」原則,並高喊「鼓勵收養,制止墮胎,支持出養,尊重生命,減少墮胎率,增加生育率」之口號。

    法案提案人一再提到「殺嬰」字眼,似乎胎兒有了心跳後再行墮胎,就等同於殺害生命。但胎兒究竟是否等同於嬰兒?墮胎是否等同於殺人?先撇開這些問題的道德觀念不論,我更想要提出的問題是--

    女性誕育子女這件事,究竟為什麼可以「被規定」?

    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子宮的所有權,不在我們自己身上?那麼,這樣的公投法案可以被提出、推動,是否也意味著,女性的身體是可以任意被社會所規範,被他人所控管?

    那麼,女人的身體,究竟是屬於自己,還是屬於眾人所有?我們的子宮,究竟是我們身體的一部分,還是「國營胎兒製造農場」?

    上回,這項公投提案報導出現時,我已經在臉書上寫過:很多遺傳性疾病,是在超過8週,甚至有的到20週,才能夠檢驗出結果。更別說,有些胎兒是在母親被強暴的狀況下懷上,有的胎兒則是父母雙方皆吸毒,更有些父母本身就是弱勢家庭、具有身心疾病。

    在這些條件不佳的狀況下,母體身心受創、經濟負擔沉重,又該如何養育出一個健康的孩子?那這些因為不可以墮胎,而勉強「被出生」的孩子,將來是否還會帶來更多社會問題?出現問題的時候,又該由誰來負責?提案者願意負擔所有的社會責任嗎?

    該法案的倡議者們高喊:「鼓勵收養、支持出養」,認為孩子若生在無法養育的家庭裡,可以出養給他人。但,如果出養這麼容易,為什麼現在許多育幼院中,還有為數不少的「等家寶寶」,苦苦守候願意領養他們的人?而這些等家寶寶,如果有先天疾病,又如何輕易找到領養者?提案者有沒有深入了解過,這些等家寶寶的生活,還有他們的心情?提案者自己願意包辦領養的責任嗎?

    這些人主張,我們不能剝奪胎兒的生存權,但難道,我們就可以剝奪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無視女性身體自主權,以「他們所定義的道德」為由,認為自己有權規範他人的子宮。當女性的子宮,可以被社會所規範,這也就反映出他們心中其實已經認定:女人的身體並不屬於自己。

    這樣的思考邏輯若推到極致,是否也意味著:這些強調「道德」的提案者,有一天如果達到他們的終極目標,「完全禁止墮胎」後,未來也可以打者預防墮胎、增加生育率的旗幟,進一步推動「守貞法案」?乾脆要求每個女人必須從一而終?或是要求女人婚後「必須懷孕生子」?規定每一位女性,都不得出現婚前性行為,婚後即使遭受家暴也必須「從一而終」?那麼未來,他們是否也有可能把《使女的故事》,落實在現實人生之中?

    每一個生命都值得重視,這一點我認同。但,在提案團體心中,胚胎的生命享有自主權,但女人的生命卻沒有自主權;我們不能幫胚胎決定要不要誕生,但他們卻可以提案,讓女人的子宮由不得自己--這完全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

    女人,是獨立自主的個體。我們的子宮,是我們身體的一部分,不是國營農場。刺激生育率,我們真正應該關心的,是這個社會對於懷孕女性是否足夠友善,是否有充分的資源幫助懷孕和產後的媽媽,這樣才會有更多女性願意生育。

    一再以「道德」為名,控制女性的身體,最終只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帶來更多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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