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用夫妻應該如何分擔呢?
結了婚,就得面對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中樣樣都要錢,如果夫妻雙方都有收入,那麼家庭生活費用該怎麼分擔呢?
最近剛好有個網友問我這樣的問題,當然,如果夫妻雙方訂有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就依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而一方裝皮皮的不幫忙家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
家庭生活費用夫妻應該如何分擔呢?
結了婚,就得面對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中樣樣都要錢,如果夫妻雙方都有收入,那麼家庭生活費用該怎麼分擔呢?
最近剛好有個網友問我這樣的問題,當然,如果夫妻雙方訂有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就依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而一方裝皮皮的不幫忙家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給付的喔!律師娘來帶大家看看法院是如何計算家庭生活費用的。
首先,依照民法1003條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了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有個案例是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決,而且這個案子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最後再發回更審,一波三折…好像應該說四折。
台中高分院的見解是: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醫療、娛樂、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而言。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包括『必要的生活開銷』+『小孩的養育費用』
那麼分擔的比例呢?
在這個案件一開始的地方法院判決裡曾經用這對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來認定太太應該負擔1/5的生活費,先生應該負擔4/5之生活費。
但是後來經過太太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變更了見解。因為這個太太主張夫妻兩人在婚後曾經協議由太太專司照顧家庭,家庭生活費用則由先生全額負擔,所以認為自己不需要給付任何家庭生活費用。
法院調查後認為這個太太的確在婚後就辭去原有工作,照顧家庭,而且子女也出庭作證表示爸媽曾有約定,由爸爸外出工作賺錢,媽媽來照顧他們及家裡的生活,媽媽一直以來也確實是二十四小時照顧家裡,基於夫妻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之價值,所以認為本案中爭執的家庭生活費用應該由先生全額負擔。
然而,哪些費用是必要開銷呢?總不能自己愛花什麼就花什麼,買個上萬元的吹風機也要對方幫忙分擔吧?!畢竟每個人的價值觀跟金錢觀不一樣,肯花錢的地方也不一樣。
這個案件法院的計算方式是,先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計算,台中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1萬7千多元,除了日常生活需求外,二名子女就讀之學校分別為女中、醫學院,及一中等以升學為主之名校,勢必需要相當之補習費及相關學習費用,參酌夫妻的收入資力,認為這個家庭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大約為2萬5千多元合理,因此太太請求包括自己及兩位子女每人每月2萬元生活費應予准許,再扣除先生婚姻中有負擔到的子女學費、健保費、紅包、零用金補習費、及房貸,先生應該再給付太太五年間的家庭生活費用一百八十多萬元。
其實這個案件中的夫妻雙方已經離婚了,太太是請求先生給付婚姻關係中該分擔沒分擔到的家庭生活費用,而且太太連自己的生活費都拿到了,不知道是不是有很多全職媽媽跟家庭主婦蠢蠢欲動呢?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請私訊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02)29761611
#斜槓主婦#家庭主婦 #家庭主婦日常 #全職媽媽 #法院 #法庭#一起讀判決 #墨鏡#紅色墨鏡 #墨鏡控
家事法庭律師費用 在 宅媽花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6/25 #單親媽媽日記
連假的第一天,大家都還好嗎?昨天下午看即時路況,南下已經塞到爆了,中壢人社團有人發文說從桃園回楊梅開了兩個小時,連續假期加上防疫大家都悶壞想往外衝,還是要提醒大家進出人多的場所務必勤洗手,除非能確保社交距離,否則最好還是繼續戴著口罩喔!
來跟大家報告一下昨天到今早的家事,同時本篇也會跟大家聊到為什麼我要寫這些那麼負面的家務事。
昨天是尚謙上巴柔、尚宇上美術班的日子,兩個孩子上課時間剛好都是晚上七點。有長期發摟我的粉絲都知道,我在剛接回兩個兒子時,是完全不假手他人來教育他們的,我自己買了大量的教材教具與書籍,打算自己手把手的在他們課後的時間指導他們。
是一直到最近,尚宇拒絕學習的情形越來越嚴重,而情緒失控時的行為也越來越極端,從原本只是進入刺蝟模式不看不聽不回答,到開始攻擊他人、破壞傢俱。
新讀者關心的看醫生問題,一個月前因為尚宇嚴重失控,我打電話叫了救護車將他強制送往桃園療養院,但因為他沒有任何的身心科就診記錄,加上桃療急診收容的患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安全性,因此醫師不希望讓尚宇留院。
我在社工的協助之下,順利幫尚宇排到了桃療的初診,並且也安排時間做了精神與智能鑑定,但是報告得等到7/2才會出來。他現在會有藥物可以服用,是因為我前幾天帶尚謙回診時,醫師聽完尚宇這幾個月的行為後當機立斷開藥讓我先帶回家的關係。
為了不讓尚宇長時間沈溺於電視、電腦等聲光產品的刺激,我詢問了他想要學習的課程,因此才會報名了美術、昆蟲與直排輪課,真要講說我擅自幫他報名的課程,只有感覺統合的體操課而已,其餘都是他自己表示想上的。
昨晚時間差不多的時候,我請尚宇關掉電視準備上課,也請尚謙準備好道服準備出門,此時尚宇表示他不要上課,甚至說上美術課是在浪費他的時間。我表示美術課是他自己想上的,而我費用也都繳了,若真的不想上的話,這期結束後就不要續約了。
但是尚宇持續跳針表示不要上課,於是我就跟他說那今晚就不上課了,但是電視也得先休息,因為已經從中午放學看到現在了(下午1點到6點半),語畢我將DVD播放器收了起來,這時候尚宇就爆氣了。
『那都是妳逼我去上的課!我根本不想上課!』
『整天說自己沒有錢!還不是都因為拿去上這些浪費時間的課!』
『就算妳把電視收起來我也不會出門的!』
『我討厭妳!妳這個爛媽媽!』
因為這段時間實在太常聽到他說我是爛媽媽了,所以昨天還算淡定地出門送尚謙去道館,出門到回家約莫十分鐘時間,到家時我們家鐵門已遭到尚宇的破壞。鎖匠費時兩個多小時才將整個鎖鋸下來並且換成新的,師傅說看起來是尚宇將暗鎖給鎖上後,用力將門關上才導致鐵門完全無法打開。
貼心的師傅在安裝好新的門鎖後,把暗鎖拿掉了,以免鬧劇又再次發生。
而昨晚的尚宇原本又打算睡在大門口不進家門,他們的父親將於今日早晨來接他們兩兄弟回屏東過節,尚宇大吼大叫著說他不要回屏東,他也不要跟我住,他不喜歡爸爸也討厭媽媽,他要一個人生活不要跟任何人住。
後面我已經完全無力再去安撫他,只跟尚謙交代準備好明天要回屏東的衣服、早點睡覺,然後我就回房間了。在房間裡頭,我有聽見尚謙試圖開導尚宇,一開始還會跟他分析住在屏東與跟我同住的利弊,到後來也開始不耐煩,直接跟他說不然明天回屏東後就別回來了。
接著時間來到了今早,前夫抵達中壢後來電,我隨即起床刷牙洗臉叫醒兒子們,並且在尚宇的房間裡頭看見了這充滿怨念的字卡,客廳還有遺留多張同樣但寫錯字的,『媽』左邊的『馬』字,他中間會寫成『井』。
不過最後他還知道哪一張才是正確的,這大概是撐起我繼續給他時間的最後一線光芒吧?在他今年二月剛搬來中壢與我同住時,只會寫自己的名字、大小、我、好...全部加起來應該不會超過二十個國字,在我的 #讓他很不開心 #都在逼他寫字 之下,已經學會了不少新的生字。
兒子們在我目送之下都上了前夫的車子了,接下來要講的是少數讀者無法理解的一件事,為何前夫家庭有不當管教方式我卻還讓他帶走孩子?
會有這樣疑惑的讀者相信家庭狀況都是幸福美滿,也從未寫過訴狀、上過法庭,敝人由衷羨慕也祝福諸位,你們的世界可以一直都這樣單純美好直至永遠。
首先,家暴的情形並非天天發生,施暴者也不只是前夫一人,有些家人是在酗酒後開始傷害孩子,清醒的狀態下還是對孩子們挺好的。然後酗酒的這位家人已經往生極樂了,其餘的家人包含前夫本人,皆無酗酒的行為。
前夫的母親,也就是孩子們的祖母,我相信是不會傷害小孩的,因為她已經到了溺愛程度,即便會體罰孩子,也絕對不會是過去孩子所說的:『OO會拿椅子摔我們,摔到椅子整個壞掉。』頂多就是打屁股吧?
第二點,前夫家庭是非常重視家族團圓的,不論是什麼樣的節日他們都會聚在一塊,而這也是十多年前我愛他的其中一個原因,我渴望的就是這樣的家庭。至於為何最後要離開請自行看部落格的自傳,我不想再解釋一遍了,懶得找的話我允許你們留言 #我想看妳為什麼要離婚 ,我直接貼連結給你們去爬OK?
正是因為我知道他們家這樣的傳統,我相信稍微有點腦子的人,都不會在親戚全部聚在一塊的時候傷害孩子的。相反地,在這個家族成員全員到齊的時刻,一般人多半只會竭盡所能展現自己家庭最美好的一面而已,所以我並不擔心孩子這幾天會被傷害。
第三點,不希望讓孩子們回去屏東,這是出自於我自己的私心,並非孩子們自己的意思,縱使過去五年他們在屏東有經歷過被傷害的事件,但也不能抹去屏東的家人們也有對他們非常好的時候。他們的叔叔(前夫弟弟)甚至會在OO酗酒後要傷害孩子們時出面保護他們,因此對於前夫家庭,他們並不排斥回去 #短暫過節。
對我而言,他們家裡的人都是曾經傷害過我的人,但這不表示孩子們得跟我一樣去討厭他們。就如同對他們的家人而言,我是曾經拋棄孩子離家出走的母親,期間甚至還會酗酒、亂搞男女關係的賤女人,不論我現在如何地為孩子們盡心盡力,也改變不了我過去曾經做過這些的事實。
再重複一次,沒看過我自傳裡為何我會離家出走、酗酒、亂搞男女關係的,拜託不要來用你們的道德標準譴責我。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的,就可以拿石頭把我打死,謝謝。
第四點,在法律上,我沒有孩子們受到不當管教的確切證據,只有兩個兒子們口述而已,他們過去在屏東生活的時間,受到家暴時我也不在場我甚至不知情,因此也不用想說驗傷、聲請保護令什麼的,那段時間我連想順利見上孩子們一面都是問題了。
當初我是因為直接請律師幫我寫訴狀向前夫提告,我才順利得以執行我該有的探視權,雖然後來仍舊常常看不到孩子,但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總之,在法律上,我沒有權利限制前夫不得與孩子們會面,而且當初在奪回獨立監護權時,我答應他的條件就是 #連續假期與寒暑假讓孩子們回屏東陪伴家人 。
我必須坦白地說當時的確是為了讓他交出監護權才這樣講,但我是一但話說出口就絕對會做到的人,對我而言信用可以比我的生命更加重要,而這也是我最後離開前夫的主要原因,我很喜歡電影《投名狀》裡,姜午陽的一句台詞:『人無信就是畜生!』雖然我的監護權爭奪之路完全就是龐清雲所說的:『兵不厭詐,這是戰爭!』
總合以上四點,我想應該能夠讓那些,不明白為何我不拒絕讓前夫帶走孩子的讀者朋友們理解,我這麼做的原因了吧?
如果還是不明白的話,那就別發摟我了,可能去看點什麼小玉放火的影片會比較適合諸位。
抱歉,我的文章需要稍微動一下腦子的。
最後要來說明,兒子長得那麼可愛幹麼不利用八萬粉絲的人氣賣賣兒子們可愛的臉蛋,接一些育兒的業配推坑媽媽讀者們就好,幹麼那麼辛苦寫這些充滿負面能量的文章,業配也接一些冷門的廠商跟無法大量生產導致價格無法壓低的產品。
我老實說啦,益生菌的合作案我至少就收過四家不同廠商的邀約,我也相信其中有一家跟敏益菌名字很像的益生菌,螢幕前的讀者們至少一半以上有看過他們家下的廣告。大廠牌有足夠資金去下廣告,我們國立體育大學就沒錢啊🤷♀️
但我接合作不是看利潤有多好,既然決定要走業配部落客來養家,那我的口碑自然是不能輕易被毀掉的。我不想賺一筆大的之後,從此沒人再相信我介紹的產品;我只想穩穩的賺足每個月的開銷,最好還有餘力存個幾千塊直到孩子們長大這樣即可。
人無信就是畜生啦!
業配的原因講完了,下一張照片會解釋為什麼不寫點歡樂的曬娃甜蜜文或是曬男友的閃光文,幹麼寫這些充滿負能量還會被批評不會教小孩的厭世教養文,有興趣的朋友自行點閱,感恩🙇🏻♀️
《以下業配兼公告》
#本月業配的敏益菌即將截止
這次業配的敏益菌適合給容易打噴嚏、流鼻水、眼睛紅腫癢的敏感族群,上一梯跟團的粉絲朋友們許多都有來信表示效果非常顯著,且大人小孩都有看得見的改善喔!
快來買: https://reurl.cc/ZO5j0p
#參與預購逾期未付款視同棄單
由於花花平日要忙孩子們的事情,因此沒有太多時間能夠對帳、催款,7/1下午三點我就會將出貨名單與款項交給廠商,因此錯過這時間沒有轉帳給我的話就直接視同棄單唷。
#業配就是我唯一收入來源拜託道德魔人不要再來嘴我消費兒子來行銷自己業配的產品那麼會嘴先捐錢給我啦幹
家事法庭律師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裡最大的迷宮,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每次遇到這類的案件都像是當起了會計師,要幫即將分手的夫妻舊帳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剛好牽涉到了不少夫妻財產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麼你不知道的小訣竅呢?
在這個例子當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給丈夫(阿龍)十幾年,最近丈夫阿龍過世了,因為兩個人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小孩,所以阿龍的繼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龍的父母親。
依民法第1138條跟第1144條規定,小玉跟阿龍的爸媽繼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龍的爸媽則各拿1/4。
不過,在這個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實除了繼承權之外,小玉對阿龍還有另外一份債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個權利不是離婚才有的嗎?
並非如此喔!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夫妻雙方改定分別財產制時,都會產生的財產分配權。
所以呢?小玉是可以從遺產中「屬於婚後剩餘財產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財產,再和阿龍的父母分遺產。
在這個剛出爐的家事判決裡,小玉就這麼做了,向共同繼承阿龍遺產的阿龍父母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
媳婦要跟公婆(還是該說前公婆呢?)對簿公堂,難免令人唏噓,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後的遺產規劃,取得家人的共識,否則身後家人們為了遺產才來打官司,也枉費了有緣成為一家人。話說回來,可能生前就已經吵翻了也說不一定。
這個案例裡,小玉既然提告了,那麼法院就要來審理,哪些阿龍的遺產是屬於法律上的「婚後剩餘財產」?小玉可以先分走與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呢?
一、阿龍的婚後財產應該扣除尚未繳納的房屋貸款、過世前的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這點小玉跟阿龍的父母都沒有意見。
二、阿龍名下有幾筆婚後才買入的房地產,阿龍的父母認為那是民國88年間(阿龍結婚前)父親透過虛偽買賣的方式將一間名下房地產過給阿龍,阿龍在96年間賣掉房子,又於99年時拿這筆錢當頭期款後才買下現在這幾筆房地產,所以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且是無償取得,依法不應該算入阿龍的婚後財產。(附註:到阿龍死亡時,這批不動產應該漲價了不少,依法是以鑑價後的房屋現值來計算)
但法官認為:以買賣時間差距跟房屋貸款的狀況,已經不能認為這批房地產是阿龍父母給予給阿龍的婚前房子的變形,所以仍然應該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
三、小玉認為阿龍在生前病重時,將名下幾筆不動產過給了自己的兄弟,顯然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1條之3這幾筆不動產應該計回阿龍的婚後財產計算。
但法官認為:小玉在訴訟中主張自己跟阿龍夫妻感情良好,而且還取得阿龍的死亡理賠金一千多萬元,可見阿龍對小玉已經有相當的身後經濟保障考量,這幾筆不動產應該不是為了減少對小玉的婚後財產分配才移轉,所以認為不用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讓小玉分配。
四、阿龍生前的信用卡債務,法官認為應該從婚後財產扣除清償。
五、阿龍的父母提出阿龍常常跟他們借款,這些款項應該從阿龍婚後財產扣除,但因為阿龍的父母只能提出與阿龍間的金流來往紀錄並沒有借據,所以無法證明是借款,不能主張扣除。
六、阿龍父母主張阿龍對他們還有三十年的扶養義務,這筆扶養金額應該從阿龍的婚後財產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認為阿龍過世後就不是扶養義務人,應該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七、最有趣的是這部分:民法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如果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龍的父母主張:小玉婚後未生育子女,與阿龍感情不佳,又已領取保險給付一千多萬元,其家務付出已獲合理報償,夫妻分配額應免除方屬公允。
但法官則認為:小玉雖然婚後未生育子女,但從阿龍生前購買相當數額保險以保障小玉日後生活,可以得知阿龍與小玉並沒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說,阿龍本人是承認小玉對於家務付出之貢獻,自不能因為阿龍的父母不滿小玉未生育子女來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後呢?法院判決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件剛出爐的法院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我們可以從判決裡面的爭點了解到很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實啊!現代人在財產分配上,已經越來越多人不會囿於親情的枷鎖,而勇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但訴訟之後,究竟還能不能做一家人,我們其實都有看過,特別是在手足之爭時,更是考驗著雙方理性處理感性的天人交戰,能不能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許才是糾紛得以平靜的關鍵。
#可道律師提供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請點這邊
https://lihi1.cc/8KVPg
家事法庭律師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裡最大的迷宮,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每次遇到這類的案件都像是當起了會計師,要幫即將分手的夫妻舊帳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剛好牽涉到了不少夫妻財產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麼你不知道的小訣竅呢?
在這個例子當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給丈夫(阿龍)十幾年,最近丈夫阿龍過世了,因為兩個人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小孩,所以阿龍的繼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龍的父母親。
依民法第1138條跟第1144條規定,小玉跟阿龍的爸媽繼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龍的爸媽則各拿1/4。
不過,在這個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實除了繼承權之外,小玉對阿龍還有另外一份債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個權利不是離婚才有的嗎?
並非如此喔!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夫妻雙方改定分別財產制時,都會產生的財產分配權。
所以呢?小玉是可以從遺產中「屬於婚後剩餘財產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財產,再和阿龍的父母分遺產。
在這個剛出爐的家事判決裡,小玉就這麼做了,向共同繼承阿龍遺產的阿龍父母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
媳婦要跟公婆(還是該說前公婆呢?)對簿公堂,難免令人唏噓,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後的遺產規劃,取得家人的共識,否則身後家人們為了遺產才來打官司,也枉費了有緣成為一家人。話說回來,可能生前就已經吵翻了也說不一定。
這個案例裡,小玉既然提告了,那麼法院就要來審理,哪些阿龍的遺產是屬於法律上的「婚後剩餘財產」?小玉可以先分走與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呢?
一、阿龍的婚後財產應該扣除尚未繳納的房屋貸款、過世前的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這點小玉跟阿龍的父母都沒有意見。
二、阿龍名下有幾筆婚後才買入的房地產,阿龍的父母認為那是民國88年間(阿龍結婚前)父親透過虛偽買賣的方式將一間名下房地產過給阿龍,阿龍在96年間賣掉房子,又於99年時拿這筆錢當頭期款後才買下現在這幾筆房地產,所以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且是無償取得,依法不應該算入阿龍的婚後財產。(附註:到阿龍死亡時,這批不動產應該漲價了不少,依法是以鑑價後的房屋現值來計算)
但法官認為:以買賣時間差距跟房屋貸款的狀況,已經不能認為這批房地產是阿龍父母給予給阿龍的婚前房子的變形,所以仍然應該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
三、小玉認為阿龍在生前病重時,將名下幾筆不動產過給了自己的兄弟,顯然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1條之3這幾筆不動產應該計回阿龍的婚後財產計算。
但法官認為:小玉在訴訟中主張自己跟阿龍夫妻感情良好,而且還取得阿龍的死亡理賠金一千多萬元,可見阿龍對小玉已經有相當的身後經濟保障考量,這幾筆不動產應該不是為了減少對小玉的婚後財產分配才移轉,所以認為不用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讓小玉分配。
四、阿龍生前的信用卡債務,法官認為應該從婚後財產扣除清償。
五、阿龍的父母提出阿龍常常跟他們借款,這些款項應該從阿龍婚後財產扣除,但因為阿龍的父母只能提出與阿龍間的金流來往紀錄並沒有借據,所以無法證明是借款,不能主張扣除。
六、阿龍父母主張阿龍對他們還有三十年的扶養義務,這筆扶養金額應該從阿龍的婚後財產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認為阿龍過世後就不是扶養義務人,應該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七、最有趣的是這部分:民法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如果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龍的父母主張:小玉婚後未生育子女,與阿龍感情不佳,又已領取保險給付一千多萬元,其家務付出已獲合理報償,夫妻分配額應免除方屬公允。
但法官則認為:小玉雖然婚後未生育子女,但從阿龍生前購買相當數額保險以保障小玉日後生活,可以得知阿龍與小玉並沒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說,阿龍本人是承認小玉對於家務付出之貢獻,自不能因為阿龍的父母不滿小玉未生育子女來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後呢?法院判決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件剛出爐的法院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我們可以從判決裡面的爭點了解到很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實啊!現代人在財產分配上,已經越來越多人不會囿於親情的枷鎖,而勇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但訴訟之後,究竟還能不能做一家人,我們其實都有看過,特別是在手足之爭時,更是考驗著雙方理性處理感性的天人交戰,能不能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許才是糾紛得以平靜的關鍵。
#可道律師提供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請點這邊
https://lihi1.cc/8KV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