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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家事案件後酬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我們收到律師界再討論成年監護制度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修法草案。草案提到監護人需提年度監護計畫和年度監護報告給法院,法院也必須依職權直接改定監護人。站在保障受監護人權利的角度無可厚非。 但我的評估是成年監護的相關案件,立即會從每年一萬件(七千件新聲請,三千件改定監護人、另行選定、許可重大財產處分、...
家事案件後酬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我們收到律師界再討論成年監護制度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修法草案。草案提到監護人需提年度監護計畫和年度監護報告給法院,法院也必須依職權直接改定監護人。站在保障受監護人權利的角度無可厚非。
但我的評估是成年監護的相關案件,立即會從每年一萬件(七千件新聲請,三千件改定監護人、另行選定、許可重大財產處分、酌定報酬等),擴大到三萬件,最後壓垮家事法庭。
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兩個修法版本均提到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聲請強制住院治療」變更為「許可強制社區治療」。
有關受監護人的人權保障和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的許可,都變成法院保留原則,似乎大家都認為由法院來許可,比較能夠保障精障者的人權。
草案規定未來強制住院必須由法院許可,許可期限是六十天,且如果要申請延長強制住院,需在十四天前由兩位精神科醫師向法院提出延長強制住院的許可。
我嘗試提出幾個問題大家來思考:
一、申請強制住院的許可,草案並未規定多久要准駁。
二、強制住院的要件是兩位精神科醫師判斷,有自傷或傷人之虞,那應該是很緊急的事件,法官可以依據甚麼專業判斷予以准駁?
三、強制安置在103年納入提審法範圍之後,申請提審案件法官的准駁依據為何?
四、請問目前家事法庭法官有幾位?如果強制住院須經法官許可,大概要增加幾位法官?
五、請問法官和精神科醫學界的見解不同的時候要聽誰的?例如:法官裁定不准強制住院,精神科醫師能否抗告?
以上這些問題應該進一步釐清。目前可以暫先以提審法,以及衛福部依據CRPD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在進行的身障者法律扶助專案來保障強制住院精神病人的權益。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6964/1M/N
家事案件後酬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據說今天的立法院相當熱鬧😂不過到底在爭執什麼呢?】
大家如果有看新聞,應該知道昨天有立委破壞了立法院的門,進入議場佔領主席台的事情吧!這不禁讓我想到六年前的318學運,一群關心台灣社會的青年們,為了抗議立法院即將通過的服貿條例,而全面佔領立院,期間持續了將近一個月的時間。
那這次又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情,讓有些立委想要 #仿製 太陽花學運,也占領主席台呢😂?
其實,這一切都是為了要杯葛近期的監察院人事案。
國民黨籍立委認為,政府提名的監察院人選,多數是酬庸人選,更直指準備接受提名的監察院院長人選 #陳菊 會吃案,且認為提名的人選多數具有綠營背景,儘管提名之後會 #註銷黨籍,依然稱不上是什麼 #超越黨派 的提名。
不過,先前總統府其實也提名了具有國民黨籍的 #黃健庭 擔任副院長,但因其在台東縣縣長任內發生許多弊案,被認為具有極大爭議,儘管是民進黨陣營也都不願意接受。
但國民黨自己對於黃健庭接受提名的行為,卻也相當無法認同,甚至開會討論是否要開除其黨籍,顯見儘管是國民黨自己也不太願意監察院裡有藍營人士進駐,以此來看現在國民黨的態度,實在讓人費解。
此外,這些佔領的立委其實本來就有權限可以進入立法院,根本無需像六年前的太陽花學運一樣,冒著吃上官司、被警察強行拖走、被鎮暴水車噴濺的風險,直接依照自己的職權,進去院會開會討論即可。
實在難以理解為何還需要使用鐵鍊把幾個立委捆在一起綁在主席台上,讓人看不懂😂???
📣📣📣不過,監察權確實需要關注,前一陣子立法院討論有關修憲的重大議題時,的確有 #廢除監考兩院 的呼聲,因此針對監察院的功能、存廢,似乎是一個亟需朝野之間密切溝通、取得共識的議題,新任的監察院院長及監委也需要面對這樣的趨勢,在任內做出相關因應。
希望現在的立委們可以認真地看待這些修憲議題,不要在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打轉,影響立法和修憲的品質!
#其實這樣的情形應該是立院日常
#大家見怪不怪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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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後酬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家事事件中如果有關親權的爭執,除了社工訪視外,也有聲請程序監理人的機制。
常常聽到有人問,程序監理人訪視的時候都會問些什麼,我來整理一下我們律師事務所當事人的程序監理人的訪視內容給大家參考。
一、 訪視時受監理人(以下稱孩子)的表現
二、 孩子的身心發展狀況
三、 孩子跟雙方家庭的互動(附家系圖)
四、 孩子的被監護意願
五、 父方(母方)的健康、身心、經濟狀況
六、 協助父方(母方)照顧人的健康、身心狀況
七、 照顧環境的相片與描述
八、 父方(母方)親子互動觀察
九、 雙方對小孩的教養計畫
十、 友善父母觀察(有無對對方的敵意)
最後,綜合評估,比較雙方優劣,提出建議。
PS 通常程序監理人比社工訪視時間、次數都會較多。
聲請人需要程序監理人這個制度是在法庭上專為未成年子女發聲的角色,而未成年子女親權案件最常需要聲請程序監理人之情形有:
1.小孩未滿7歲,不會清楚表達其真意。
2.父母雙方的訪視社工不同人,訪視報告因標準不一而有失公允。
3.僅透過社工一次性的訪視,無法評斷小孩跟誰才是對他最好的。
社工與程序監理人最大的不同在於:
凡是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的,法院都會安排社工訪視,訪視次數原則上只有一次,而程序監理人的背景則會比較多元,律師、社工師、臨床心理師都有可能,訪視深度、廣度也都相對完善;此外,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法院有准駁之權。
在這裏跟大家整理一下利弊:
有程序監理人的好處是案件處理上會更加細膩,尤其是,會更加重視小朋友的感受,對於誰適合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更加貼近事實而客觀的來評斷,但是訴訟時間上會拉的比較長,而且我們聲請人這邊會需要先支付5千到3萬8不等的程序監理人報酬給法院,但是如果到時候我們勝訴了,對方要還給我們。
至於家事調查官則是介於社工跟程序監理人的角色,是家事法院組織的人員。通常是在社工訪視完後,法官覺得還有沒有調查到的事項,但又還沒到要發動程序監理人的程度時,就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這部分當事人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的。
但是目前司法資源的配置有限,全國設有家事調查官的家事法院並不多,目前以新北家事法庭運用的最為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