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客貨車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客貨車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客貨車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客貨車規定產品中有3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講的我都想知道去哪裡買豐田二手卡車了@@ "數十年來豐田最堅固的輕便客、貨兩用車、貨物卡車以及SUV,由於便宜耐操一直是塔利班的首選車輛。而且它們好處甚多,一方面可以適應阿富汗崎嶇的地形;二來又有不錯的空調,抵禦阿富汗夏天的炎熱。 研究非洲衝突的獨立蘇丹研究員埃爾哈格(Asim Elhag)表示...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710的網紅Tiny 微影 Officia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12月9日?派貨❗12月10日?現貨開售❗】 ?TINY 城市 合金車仔 - 利蘭珍寶 (平頂寶) Shell 終於派貨喇!Shell超爽平頂寶 最特別嘅地方係??佢曾經喺電視亮相,亦曾喺街上行走,可惜卻從未載客? 點解?原來因為當時依架車已經退役? 特意為Shell廣告而短暫「復出」,但就...

客貨車規定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04 13:01:46

【@businessfocus.io】開篇16段強調政制穩定,施政報告2020是林鄭爭取連任報告? . 久經各界期待的《施政報告2020》今日終於出爐。與往屆有所不同,今年施政報告開篇就用了大量篇幅(16段)強調一國兩制的重要性,以及國安法實施以來的一些成效。由舊年開始,施政報告已經開始增加強調一國...

客貨車規定 在 HK Foodies?and Always More❣窮遊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07:19:30

12月23日新聞概要📃 ——————————————————— 【20多人到稅局大樓參與「和你坐」行動 沒阻塞通道】 有網民發起在灣仔稅務大樓「和你坐」行動。20多人中午到稅局大樓參與,其中有人穿黑衫、帶帽及口罩。他們坐在稅局地下,高叫「查警暴、止警謊」等口號,並手持標語。但他們未有阻塞通道,其他市...

  • 客貨車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0 10:05:56
    有 237 人按讚

    講的我都想知道去哪裡買豐田二手卡車了@@

    "數十年來豐田最堅固的輕便客、貨兩用車、貨物卡車以及SUV,由於便宜耐操一直是塔利班的首選車輛。而且它們好處甚多,一方面可以適應阿富汗崎嶇的地形;二來又有不錯的空調,抵禦阿富汗夏天的炎熱。

    研究非洲衝突的獨立蘇丹研究員埃爾哈格(Asim Elhag)表示,看到豐田汽車車身被改裝加上了高射砲,這樣的景象正不斷於世界上各動盪地區上演,包含:敘利亞、伊拉克,乃至於阿富汗,豐田汽車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而1996年,塔利班武裝分子第一次進行武裝抗爭時,《今日印度》的記者描述,豐田的Hilux卡車上,裝滿了彈藥,搖身一變成為充滿威脅的巨大武器平台。

    《紐約時報》也曾經如此描述,塔利班隨時準備好從豐田的Land Cruiser和Hilux跳下來,毆打因為露出一點腳踝的女子,或懲處鬍子未達規定的男子,將他關在貨櫃中長達三週。

    其中,最令人感到害怕的是,將被指控有通姦或褻瀆罪責的人,直接拖到體育場處以極刑。而這些駭人的畫面,都與豐田汽車脫不了關係。"

  • 客貨車規定 在 李柏毅 毅心為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9 17: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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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在花蓮清水斷崖發生50人死亡的悲劇,其中一個環節就是工程車與怪手操作不當,致使慘劇發生。而這個工程車後來更被爆料,是一台27年的老車,這樣的老車造成無可挽回的悲劇,現在的我們來防範未然。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租賃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第九條各機關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府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財產報廢,如車況正常,得酌予延長使用年限:
    (一)各類車輛行駛里程滿二十五萬公里。
    (二)機車車齡滿六年,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外之其他車輛車齡滿十五年。
    (三)機車以外各類車輛行駛里程滿十二萬五千公里,且其車齡偵緝(防)車或警用巡邏車滿七年、大客車滿十二年、其他車輛滿十年。

    根據統計台北市工務局及其所屬機關公務車輛明細,超過15年車齡之公務車,水利局4輛(一輛小客車、3輛吊桿工程車)、新工處1輛(傾卸工程車)、公園處8輛(重機1輛、小貨車1輛、傾卸工程車3輛、垃圾車3輛)、衛工處17輛(小客車1輛、重機14輛、吊桿工程車1輛)

    而這些車輛安全與否?相信市府長年編列保養經費,能將車輛安全的問題進行保障,但是高齡車輛能否保護公務員安全,甚至可能影響市民安全,尤其在本次太魯閣事件後,我們更應該積極檢討市府相關車輛的安檢強度。所以本席要求台北市政府,今年上半年完成市府所有車齡15年以上車輛安全檢查?

    我們更發現,有一輛吊車更是從民國62年使用至今,超過48年以前的歷史文物現在還在使用當中,到底能不能用?能不能安全使用?水利處自己都不清楚,實在荒謬。

    市府現今的工程多為外包廠商負責,府內的車輛跟在馬路上真正執行公務的數量比例更是少之又少。但根據本席所查,我們市府各單位的外包廠商合約,並未針對老舊車輛進行規範。所以本席第二個要求是,請市府評估未來對外合約加註工程車車齡限制,車齡幾年?則交由市府同仁進行專業評估討論。

  • 客貨車規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31 16:50:05
    有 943 人按讚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客貨車規定 在 Tiny 微影 Official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10 22:30:10

    【 12月9日?派貨❗12月10日?現貨開售❗】

    ?TINY 城市 合金車仔 - 利蘭珍寶 (平頂寶) Shell

    終於派貨喇!Shell超爽平頂寶 最特別嘅地方係??佢曾經喺電視亮相,亦曾喺街上行走,可惜卻從未載客? 點解?原來因為當時依架車已經退役? 特意為Shell廣告而短暫「復出」,但就並未以此拉花廣告載客? 同埋雖然真車當時只上咗一半拉花,但為求令成架車望落更完整,我哋特意推出全拉花面貌!希望滿足到大家啦?

    ?TINY 城市 15 合金車仔 - 大頭福 警察客貨車 (單個喇叭)

    上次推出嘅 #15 大頭福,車頂配備兩個喇叭...咦?!但點解今次依架 #15 得番一個喇叭嘅?因為今次依架車隸屬港島總區,車牌AM8145,真車車頂亦真係只配備單個喇叭,所以絕對冇偷工減料嫁!? 車身依舊有皇冠徽號及避震模式,仲附送埋貼紙添!?

    ?Tiny 城市 58 合金車仔 - 綿羊仔 GOGOX
    GOGOVAN成立至今七週年,自7月宣布重塑品牌,改名為「GOGOX」繼續發展後,我哋當然要緊貼品牌,以全新形象再次登場啦!1/35比例,全新GOGOX拉花,依舊以藍色作主色,字眼由"GOGOVAN"變成"GOGOX",夠哂突出之餘,車轆仲配備轉向添!

    ?Tiny 城市 TW23 合金車仔 - 五十鈴N系列 台灣 UPS 貨車
    DIRECT:https://www.tiny.com.hk/product?product_id=16572
    與先前推出嘅香港UPS貨車係有分別!? 除咗係左軚設計,車身印有台灣UPS公司名外,車門兩邊仲會依照台灣貨車規定,列明車牌號碼、總重量、以及載客量嫁!?
    ▿ ▿ ▿ ▿ ▿ ▿ ▿ ▿ ▿ ▿ ▿ ▿ ▿ ▿ ▿ ▿ ▿ ▿ ▿

    ?#聖誕新貨週 PART 1?

    現貨發售期?: 12月10日 - 12月16日
    限定品預訂期?:12月10日 - 12月13日
    (會員可於12月10日優先預訂)

    線上線下同日開始接受預訂,數量有限,訂完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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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 STORE: https://www.tiny.com.hk/

    ?TINY專門店:
    ??
    銅鑼灣皇室堡 柴灣杏花新城 山頂廣場
    尖沙咀美麗華 九龍灣MegaBox
    荃灣荃新天地 屯門市廣場
    元朗YOHO MALL
    ??
    澳門 賈梅士分店
    氹仔 樂駿盈軒分店
    (來來電器店內)

    ?B51專門店:旺角新世紀廣場Moko

    ?查詢:
    ?Facebook Inbox: m.me/toyeastcom/
    ?Whatsapp: +852 5633-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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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貨車規定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4-18 12:00:17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

    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 客貨車規定 在 天下有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9-15 19:30:00

    汽車後備箱對於我們來說就是用來放行李的,我想對於這一點來說沒有人會有異議。平時轉轉超市買些水果蔬菜放在後備箱裏也是常有的事。但是,有位司機在後備箱裏放了一些水果之後沒想到卻被交警處以扣分罰款的處罰。這到底是怎麽回事?難道說現在已經有規定後備箱不能放東西了嗎?相信很多人看到這裏都會覺得莫名其妙,奇怪這到底違反了什麽規定。那麽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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