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古文教育是否該必修、比例要多少,一種支持論點是:古文教育能為學生帶來一些好影響。
幾年前,「搶救國文聯盟」還會在每年五四出來辦記者會的時候,他們常見的說法是,讀古文能增進道德。現在道德教化的論點比較少見,不過依然可以看到人相信古文教育有其他效果,例如: - 增加思辨能力
- 增加當代的表達能力...
討論古文教育是否該必修、比例要多少,一種支持論點是:古文教育能為學生帶來一些好影響。
幾年前,「搶救國文聯盟」還會在每年五四出來辦記者會的時候,他們常見的說法是,讀古文能增進道德。現在道德教化的論點比較少見,不過依然可以看到人相信古文教育有其他效果,例如: - 增加思辨能力
- 增加當代的表達能力、更會自我推薦
- 增加了解中華文化的能力
- 增加閱讀中國古代經典的能力
也有人提出比較複雜的效果,例如: - 讀古文讓人了解中華文化經典,這能讓人因此更了解被這些經典影響的台灣社會,面對社會議題,能提出更好的分析。
我當然相信,讀古文可以讓人更有能力閱讀中國古代經典、更能理解中華文化,因為這些結果,跟讀古文,幾乎就是同一件事。
不過我卻懷疑,讀古文是否真能增加思辨能力、表達能力、理解與分析當代台灣社會現象等種種能力。
當然,每次討論這個話題,就會有人說:這些能力是「無法量化」的,因此無法,也不該檢驗。
身為文科生,我好像應該接受這種說法,以免成為「硬科學侵蝕社會」的幫凶。但是我也想到,如果某個學科一面受到社會資源投注,一面又說自己的成果不可觀察,好像不是很符合公家資源必須受到公民監督的精神。
當然,我了解每個時代科學的極限,然而,即便難以量化,我認為,也該盡可能提出某些可以被客觀觀察到的成果來讓社會檢驗。
講到這裡,岔題談一下我們哲學界的做法。
雖然我認識的哲學家們多半不這樣想,不過似乎有很多人認為道德哲學跟道德素養有關:上道德哲學課,有助於你變得更道德。
道德哲學課有沒有這個效果?這好像也可以說是一個因為「無法量化」而難以檢驗的問題。
不過呢,就在幾年前,加州大學的哲學家 Eric Schwitzgebel 跟他的同儕開始發表一系列的文章討論這個問題。
確實,要衡量學科成果很困難。不過 Schwitzgebel 說,我們還是有很多間接資料可以蒐集。Schwitzgebel 和他的同儕做的事情很簡單:觀察道德領域的哲學家有沒有比其他領域的哲學家更道德,包括: - 他們是否更容易對學生求助的email 已讀不回?
- 他們參加研討會,是否更容易把垃圾留在座位上?
更有趣的: - 圖書館裡,道德哲學領域的書是否比其他領域的書更常被借了就不還?
當時,Schwitzgebel 發現這些觀察沒有任何一項對道德哲學家有利:他們留在座位的垃圾沒比別人少;他們回學生信的機率沒比別人多;圖書館裡,道德哲學書被已借不還的情況是所有哲學領域裡最嚴重的。
當然,以最嚴謹的態度看,Schwitzgebel 的調查不見得足以顯示道德哲學在增進道德上全無效果(並且,他也無此企圖),你總是有很多方法去挑這些研究的毛病。
不過,如果我們相信某個學科有某個效果,那我們似乎應該相信,從那些長久從事此學科的人身上,可以觀察到這些效果。
我當然相信說,跟數學老師、生物老師或公民老師相比,國文老師對中華文化更了解、更有閱讀中國古代經典的能力,因為這些就是國文科的專業所在。
不過,國文老師在思辨、表達能力方面比他其他學科的同儕更出色嗎?在分析台灣社會現象上,國文老師容易有獨到見解嗎?如果你支持古文教育能增強上述能力,那麼你對上述問題,應該要觀察到肯定的答案才對。
事實上,除非有其他值得考量的因素出現,否則這個測試方式應該適用於任何「古文教育有____效果」的說法。
記得有人說「因為文言文簡潔,所以研讀古文能養成簡潔的表達習慣」嗎?回想一下,(為了公平起見)在聊跟自己的領域無關的話題時,你的國文老師說話有比生物老師更不囉唆嗎?
或許有人會說,即使觀察不到上述差異,也有可能是教法的問題,不是古文的問題:我們有可能設計出更好的古文教育,能達到顯著的這種效果,並且,事實上也有許多國文老師正在嘗試。
我同意這些論點。不過實務上,當我們考慮是否要付出稅金和青少年的時間為代價進行特定的教育,初步的舉證責任應該在支持的人身上:我們要先確認教育有成果,才廣泛實施,而不是反過來,然後把運氣賭在少數有理想和改革勇氣的老師身上。
客觀舉證責任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
【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客觀舉證責任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9年行政法高考三等(行政類組)
一、課本3-60~3-62頁
(一)A人民申請補助而遭到B機關之否准
1、A為當事人地位
2、應依行政程序法申請提供承辦人員所表示的內容,而非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資訊。
(二)B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以機關內部擬稿文件而拒絕提供。
(三)A不服之救濟:行政機關程序中的決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與實體決定否准申請之決定一併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二、中了吧!參閲第一本講義P4頁
這一題大部分的考生保證不會,但是你是我班上同學,如果你不會答,那你真的令人惋惜!這題老師特別強調會考!而且怎麼考!
(一)甲應負客觀舉證責任,環保局不須查驗即得逐日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
(二)不得合併送達,每日之連續處罰必須逐次送達始能「切斷其行為之單一性」,並促使當事人限期改善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