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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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表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勞退基金弊案,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該做的功課」 日前勞退基金的代操弊案,引起全民的憤怒,除了徹查相關交易有無涉及不法,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仍然有許多功課要做,來保障勞工的退休金,免於金融禿鷹的啃食。 *積極追償及時保全,莫讓全體勞工買單 最近十年內,勞動基金發生四起弊案。除本次以外...

  • 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表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5 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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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退基金弊案,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該做的功課」
     
    日前勞退基金的代操弊案,引起全民的憤怒,除了徹查相關交易有無涉及不法,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仍然有許多功課要做,來保障勞工的退休金,免於金融禿鷹的啃食。
     
    *積極追償及時保全,莫讓全體勞工買單
     
    最近十年內,勞動基金發生四起弊案。除本次以外,其他三次共造成逾40億元的損失。
     
    其中,僅安泰投信全額賠償1億7,362萬餘元。日盛、寶來的民事訴訟,今年5月15日被台北地院以非背信罪被害人(僅認定投信公司之員工對公司背信)、未證明損害以及因果關係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勞動基金運用局之訴(上訴中)。
     
    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追償、及時保全,以免求償無門,讓全體勞工買單基金損失。
     
    另外,我要提醒金管會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案恐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意圖影響證券之價格與他人為相對交易之行為)及第4款(意圖影響價格高買低賣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行為)。投保中心更應評估,是否要代表受害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替投資人討回公道。
      
    *積極評估與復華投信的委託契約
     
    這次涉案的復華投信,在109年度的兩次委託經營案,一共取得了130億的代操額度,新制勞退110億、舊制勞退10億、勞保及國保基金各5億,委託期間皆是5年。
     
    復華投信出了這麼大的事情,拿勞工的退休金去承接寶佳倒出來的股票,難道勞金局不能夠跟復華投信解除或終止契約嗎?
     
    其實,依據委託投資契約第23條約定,除了在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勞金局有任意解約權,而且只要乙方有諸如違反相關法令遭主管機關警告或處罰等等情事,身為甲方的勞金局,也可以跟復華終止契約。
     
    請勞金局拿出具體做法,該解除就解除,該終止就終止,不該放任違法業者,繼續代操勞工的血汗錢。
     
    *檢討修正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
     
    在日盛、寶來案中,法院以未證明損害以及因果關係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勞動基金運用局之訴。勞金局要記取教訓,檢討修正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或確認有無另行立法的必要。

    例如,對於關係人交易所獲之利益約定或訂定「歸入權」 、約定損害賠償推定計算之方式或懲罰性違約金,甚至要求受託人和其受僱人、經理人等締結第三人利益契約等方式,進行妥善的契約規劃,降低求償風險。
     
    *強化勞金局稽核控制,相關人員納入洗錢防制機制
     
    這次涉案的游迺文組長,2015年就被政風列為高風險名單,並屢經檢舉,但均查無不法,甚至還有調職公文被撤回的怪事。
     
    再者,勞金局主要的兩個內控機制,一是公務員財產申報中抽籤查核(中籤率5%),另一是從簽署自律公約者抽籤查核。游組長從未抽中財產申報抽籤查核大樂透,而簽署自律公約的查核,今年也是第一次中籤,才發現他在上班時間購買興櫃股票。勞金局的內部稽核控制,顯然嚴重不足。
     
    另外,依照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主責洗錢防制的法務部,應對勞金局涉及鉅額財產及相關業務者,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請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動起來,該求償的去求償,該提告的去提告,強化相關機制,別再讓勞工的退休金血本無歸了。

  • 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表 在 不負責任金融研究中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08 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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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 #看舖,梧兄讀者繼續專享全文畢錄嘅優待,當然有 Medium 嘅朋友就可以睇呢度:

    https://link.medium.com/x02fxw5hNZ

    //

    香港作為全球最自由嘅經濟體系呢,又係中國同全世界接軌嘅橋樑喎,資金自由進出,金融體系所面對嘅洗錢 (AML, anti-money laundering) 同恐怖份子資金籌集 (CFT,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都相當之大。

    國際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 FATF,之前有介紹過) 就喺舊年年尾對香港進行咗一次評估。當時,香港當局都嚴陣以待,包括滾水淥腳咁推行入境攜帶 12 萬現金必須申報嘅要求。一年前我寫過架喇,未睇過嘅自己搵嚟睇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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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咁好喇, FATF 對香港嘅評估結果係點呢?登、登、登、凳!係符合規定同有效嘅,香港亦成為亞太區內,首個整體上取得合規 (compliant) 成績嘅地區。

    如果用人話演繹一次呢,香港喺 AML 同 CFT 方面嘅表現,係整體上唔錯,不完美、可接受、有改進空間嘅。

    FATF 向香港提出咗九項優先改善建議,有趣嘅係,其中兩點都同中國大陸有關:

    一、喺涵蓋、監察大陸嘅政治關連人士 (PEP, Politically-Exposed Persons) 呢方面,香港需要堵塞漏洞。
    具體啲講,香港將 PEP 分開做外國同本地 (domestic) 兩種,對外國 PEP 嘅監管比較嚴謹 (都好合理) 。

    問題係,香港將中國大陸嘅 PEP 都當係本地 PEP ,但兩地
    本身行緊兩套唔同嘅法制,執法機關當然亦都係兩班人 (有冇大陸軍人、武警或公安穿著香港警隊制服執法係另一回事) ,咁中國大陸嘅政治人物,無論現任定過氣嘅,都好難被界定為本地,應該用返外國嗰把呎去看待。

    二、香港應該更積極主動咁尋求其他國家協助,向已經著草嘅人及已經流走嘅資產,進行引渡及追討。此外,香港亦應該致力改善與中國大陸喺正式渠道合作嘅能力。

    不幸地,呢單嘢涉及到今年搞到全城風雨嘅《逃犯條例》。
    FATF 指出,香港同中國大陸之間,並無逃犯移交嘅安排,基本上,喺香港犯法而著草返大陸嘅疑犯呢,係咪交返畀香港審訊,完全睇中國頭。同樣地,如果大陸走犯落嚟香港,目前亦無機制去將個犯送返上去。

    FATF 又指,目前行政長官有權決定係咪將中國籍嘅逃犯移交畀大陸,但目前亦無法律條文要求港府會喺中國政府要求引渡嘅時候,及時將疑犯移交畀執法機構。 (以香港咁嘅形勢, FATF 嘅關注有耐都唔會解決到 - - 斷估林鄭唔會為咗區區 FATF 而再次花式政治自殺)

    此外,香港正式尋求其他國家提供司法協助及引渡嘅次數亦偏低,同香港喺洗錢方面嘅風險程度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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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以外, FATF 覺得香港仲有一啲不足之處,舉幾個例子畀大家聽:

    - 中小型金融機構,尤其是財仔同埋找換店,對於 AML / CFT 嘅風險理解及評估,以至相關監察措施都需要改善,特別係針對非本地居民、外國 PEP 等高風險客戶。
    - 絕大部份嘅 STR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 ,即係可疑交易報告) 都係由大型銀行提交。由財仔同找換店提交嘅報告少之又少。其中,由找換店遞交嘅報告水平參差,而一般金融機構提交嘅 STR 都相當之保守。
    - 海關、放債人註冊處 (處長現時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及其他自我監管機構對於找換店、財仔等機構嘅風險嘅理解需要重大改進 (唔係我吹水, important improvements ,佢哋寫嘅),對於辨別可疑交易嘅指引都同期望有好大落差 (important gaps) 。
    - 海關及放債人註冊處進行嘅調查,不論深度同廣度都非常有限 (too limited ,都係佢哋寫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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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補多幾筆,講下香港證監會 (SFC) 喺 FATF 呢份報告發出之後,向業界提供咗咩指引。

    證監會認為,跨境資金流動、非本地居民 (講白啲又即係大陸客囉) 及 PEP 都係業界,尤其是中小型機構需要關注嘅項目。其中,關於非本地居民嘅客戶盡職審查 (CDD, Client Due Diligence) 、對於 PEP 所進行嘅額外盡職審查 (EDD, Enhanced Due Diligence) 等都有所不足。

    至於 STR ,證監都係提醒大家定期檢討下系統同流程係咪有效及足夠,要嚟及早辨認及向 JFIU (Joint Financial Intellignce Unit ,隸屬警隊) 舉報可疑交易。

    ---

    如果大家對 FATF 呢份報告有興趣,可以先睇 Executive Summary ,都大拿拿 12 版架。

    瞓唔著又真係好想睇晒嘅,可以睇成份報告佢。二百幾版,咩失眠都醫得好啦。

    - - -

    配圖係九唔搭八的。完。

  • 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表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9-13 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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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擬修洗錢防制法拚APG評鑑 盼列最優先法案】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2日電)行政院力拚APG第三輪評鑑,明天行政院會將討論修正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以加強律師、不動產經紀業者、銀樓等非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並盼2法案能列為立院最優先法案。

    台灣將於11月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第三輪評鑑,為加強防制洗錢,明天行政院會將討論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及律師或會計師為客戶進行不動產交易或管理金錢與資產時,應依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控機制包括指派專人負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定期更新防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等。

    洗錢防制辦公室官員舉例,像是律師若為客戶進行不動產買賣、企業併購等業務,就要先做風險評估,如買受人是誰、是否為高知名度或洗錢高風險人物、金流是否經過洗錢高風險國家、交易有沒有洗錢風險等。

    洗防法草案規定,若未依規定建立內控與稽核制度,可對金融機構開罰新台幣50萬到1000萬元;對指定的非金融事業與人員,可罰5萬到100萬元。

    在資恐防制法方面,官員指出,由於立法宗旨在於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的資助行為,為避免制裁管制對象利用陳述意見的時機脫產,草案新增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制裁對象陳述意見的機會。

    官員舉例,運油資助北韓的油品商人陳世憲,今年1月遭法務部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及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開鍘,凍結陳世憲及其兩家境外公司資產;陳世憲在被指定為制裁對象前、進行陳述意見的時間內,就產生可能趁機脫產的疑慮。

    行政院官員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14日中午將與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黨團幹部、立委開會,協調本會期優先法案。攸關APG第三輪評鑑的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治法修法草案,行政院盼能納入「最優先法案」,儘速完成修法。(編輯:楊凱翔)

    http://m.cna.com.tw/news/aipl/20180912037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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