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定存是有價證券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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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定存是有價證券嗎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監察院去年調查石木欽案時,查出審、檢、調、警人員與商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日前法務部表示將重啟調查翁所涉及的四大刑事案件,即「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前兩案承辦人員依目前的調查可...

  • 定存是有價證券嗎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5 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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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監察院去年調查石木欽案時,查出審、檢、調、警人員與商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日前法務部表示將重啟調查翁所涉及的四大刑事案件,即「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前兩案承辦人員依目前的調查可知,與襯衫飲宴團成員有關。
     
    而最後一案,翁涉及「#應華炒股案」,更是疑點重重。
     
    翁在此案與他的特助、共謀炒作股票的麗天投資顧問董事長蔡漢凱,聯手拉抬炒作應華股票,被台中地檢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第2項起訴(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一審台中地院判刑8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然維持原判。
     
    誰是蔡漢凱?自稱「臥底小蔡」的他,原本是調查局的調查官,2001年離職後,開始配合「古董張」張世傑炒作多檔股票。對於應華炒股案,他也有一套說法,一併提供參考。
    http://www.i-undercover.com/2013/07/371-4000.html
     
    回到案件本身。這個案子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犯罪事實部分的認定沒有問題。至於犯罪所得到底有沒有超過一億元,這個計算的標準有疑義,因此發回更審。
     
    案件再度回到台中高分院,這時候,法院突然就證券交易法炒股的部分,改判無罪,#只判處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的主要理由是,翁應該沒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只是為了籌措資金清償債務。我們來看看判決怎麼說:
     
    「顯見被告翁茂鍾、王嘉賓委託被告蔡漢凱出售該集團持有之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確係為在短期內籌措資金清償債務。
     
    是被告王嘉賓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及被告翁茂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然其等既同時供述係為於短期內籌措資金而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即難認其等所為認罪表示,與前開本款犯罪之主觀上之構成要件相符,而成立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金上更(一)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因此,即便翁跟他的特助,曾經在原審有認罪的表示,法院在更一審,#竟然判處無罪。
     
    接下來的發展更加詭譎了。
     
    這是一個檢方以重罪起訴的案件(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審、二審都判有罪(8年),到了更一審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居然對此案並沒有上訴!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這恐怕是相當罕見的情況。
     
    眾所皆知,不論大案小案都上訴到底,這是檢方一貫的態度。即便連眾所矚目的冤錯案獲得無罪平反(如后豐大橋案),檢察官尚且上訴。在應華炒股案,#檢察官竟然自動放棄上訴,實在非比尋常。
      
    到了2019年4月,監察院接獲署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匿名檢舉。
     
    檢舉函說,最高法院發回後:「翁茂鍾不斷透過台中高分院同事向承辦法官關說,稱其與石木欽多年好友,炒股案發回更審是長官在最高法院服務時的精心傑作。」
     
    「台中高分院法官法官審理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翁茂鍾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時,罔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完全認同原審之犯罪事實,僅對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有不同見解而發回稱審,竟於2014年5月21日將原判決認定之炒股罪撤銷,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4個月結案,判決太荒唐,為百分百的司法弊案。」

    「更可疑的是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亦未主動上訴,致該案確定,可能是檢察官受賄或受上級關說的司法弊案。希望監委一併詳查,以免由媒體揭發而使審判機關蒙羞。」 
     
    當時承辦的高鳳仙委員調查後,認為查無不法,未獲監察院通過,目前案件還躺在監察院業務處,#尚待新任監委重新調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124/QJKGX72TKZHGHBR2MB6CUBB35U/
     
    疑點重重的「應華炒股案」,最高檢察署已經表示會重啟調查。
     
    但是,把調查報告列為密件的高檢署,真的能徹查此案嗎?我會強力要求法務部,#務必給全民一個清楚的交代。

  • 定存是有價證券嗎 在 投資癮 Wealtholic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06 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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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槓桿行不行​

    對於財富累積的話,槓桿商品的使用就像我們旅遊想使用的交通工具一樣​

    我們以速度、風險來區分​

    🚶走路=存錢 ​
    風險最小,但它速度慢又很累​
    走路的人就像是一般人存錢或者買定存一樣,當然也可能達到你想要的目的,但就是又慢又安全,也有可能因為物價膨脹的關係降低實質購買力。​

    🚗開車=有價證券​
    風險更高,但他可能可以讓你更快到達​
    開車的人就像是投資有價證券一樣,可能是股票、基金、保險等等,它可能會讓你較快到達目的但是你需要有基本的金融常識,這常識就像要考汽車駕照一樣,你拿到汽車駕照,你就有基本能上路的資格,但開車開的技術還是要真的上路才知道,你身邊一定有很多朋友有駕照卻不敢開車的,因為根本沒實際經驗。​

    ✈️搭飛機=槓桿​
    風險最高,但它是最快讓你達到目的地的工具​
    開飛機的人,他的速度更快,但相對危險性與專業度更高,所以在拿到機師考照都非常困難,而且都一定需要飛行時數,需要大量時間與專業,那相對的到達目的時間可能可以更短。​

    💡我的想法​
    我不推薦大家使用槓桿,因為每個人程度不一樣,但許多人沒拿到汽車駕照就想開車,即使拿到駕照也會得意忘形地以為自己是車手,而忽略風險,開飛機就更恐怖了,你會隨便叫一個路人幫你駕駛飛機嗎?但如果是專業的機師駕駛,大家應該都沒有意見了,而我認為如果沒有相關的知識,也不願意花時間去學習,那就乖乖走路就好了。�而其實這些知識都可以累積的,尤其是到開車這個階段的人,屬於大眾,只要花點時間,用點心就能學習成功的,但是要到開飛機的階段,就真的是因人而異囉!​

    那台股交易市場上有哪些槓桿的工具呢?​

    1、融資​
    2、權證​
    3、期貨​
    4、選擇權​

    大多人使用的是以上四種商品,而每個商品都有他的交易規則,之後再個別做給各位。

  • 定存是有價證券嗎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7 2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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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專題:證券市場】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預告本月專題,我們預計會在本月份的每星期二、四、六來介紹一些法律人也可以輕鬆理解的「投資」小常識。裡面也會穿插一些非法律人也能理解的證交法議題。讓證交法離我們生活更貼近些。文章的最後也會談一些考試爭點。

    【本日關鍵の一言】:投資有其風險,不投資財富會縮水!(合理的做法為➡️要做投資,但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去決定投資標的!)

    ▌一、何謂投資
    所謂投資,係指一方將資金提供他方使用,用於經營特定事業,希冀能有獲利,惟獲利之有無與多寡不能確定(具風險性,取決於他方之能力、努力,或大環境等因素)

    ▌二、為什麼需要投資
    (1)積極追求財富增長:追求資本利得
    無論是天才還庸才,每一個人的一天都只有24小時,即便沒日沒夜的工作,也只能賺取有限的財富。一旦你生病或需要休息,就沒辦法繼續靠勞力獲得報酬。反之,利用投資工具,可以讓你睡覺時,仍有人幫你賺錢。所以俗話說「人兩腳、錢四腳」,用人去追錢很慢,用錢去追錢才會快。

    (2)消極避免財富縮水:抵抗通貨膨脹
    即便你為人清心寡慾,不追求奢華的物質生活,只願腳踏實地用勞力賺錢,但你有想過你靠勞力一點一滴累積的財富,正在縮水嗎?舉例而言,20年前(2000年)如果你有80元,你可以用它買2片雞排當消夜;但20年後的今天(2020年),80元大概只夠買1片雞排。

    以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觀察,指數從101.39(2019年1月)上漲至103.28(2020年1月),可改略計算出2019年台灣通膨率約1.86%。如果你將錢放在銀行,即便是最優惠的一年期定存利率也不過約1.2%,一來一往,其實你的財富正在一點一滴的縮水。
    主計處網站: https://www.dgbas.gov.tw/point.asp?index=2

    ▌三、常見投資方式
    投資標的如外匯、股票、債券、期貨、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房地產、貴金屬…等均是。但最普遍的方式仍然是投資股票。而我國證交法納管之投資方式,僅包含投資證交法定義下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及其他金管會核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考試必須會】
    一、 證交法定義上之有價證券:限定列舉項目+主管機關核定項目(尤其僑外投資契約、投資虛擬通貨)

    二、 投資契約的定義,就是上述「投資」的定義。一方將資金提供他方使用,用於經營特定事業,希冀能有獲利,惟獲利之有無與多寡不能確定(具風險性,取決於他方之能力、努力,或大環境等因素)

    三、 證交法、銀行法、保險法對「吸金行為」管制之分野。以目的區分,其中以「投資」為目的交付資金(被吸金)者,理論上都應該是證交法的管轄。但實際上有些沒有被核定為證交法定義上有價證券者,就有可能會被納入銀行法29-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因而被學者批評。(此部分與證交法§22申報生效制之適用要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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