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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型兼任助理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影片】
2016.07.06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質詢內容:學習型助理契約關係,是否納勞基法?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教育部長潘文忠、勞動部長郭芳煜
發言時間:12:52:18 - 13:00:41
今日質詢內容,
👉教育部認為學習型助理非僱用契約但又提不出合理見解,
實證研究顯示學習型助理是僱用契約。
😏感覺政府單位無人想在法論上回應老師的問題,
質詢的過程像是上了堂法律課啊~
🎯質詢一開始,老師關切兼任教師納勞基法的具體時程,
對部長表示可能新的學年度即可納入表示肯定。
🎯老師提出目前高校教育現象,
濫用兼任教師,只是為了cost down,以承擔專任教師的負擔。
就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間的法律關係,
勞動型助理是僱用關係,
對於學習型助理,教育部長表示目前沒規定,不太像契約關係(答不出來)。
而對應到民法有名契約,是否為無名契約?
那麼是單務契約還是雙務契約?
勞動部長回應應問教育部。
主席(數次)詢問是否有法制人員上來協助。😓
法務人員表示,
關於學習型助理包含弱勢助學獎助,助學金的部分較是附負擔的。
老師追問,所以是單務契約囉?另一種(非弱勢補助)學習型助理呢?
老師指出,
這問題存在這麼久,基本的法律關係教育部都還沒搞清楚。
出現紛爭要怎麼樣繼續救濟?
目前行政方就學習型助理成立了跨部會審議平台,
平台性質是仲裁?是調解?
要不要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為要件?還是叫了就要去?
這是你們(教育部)設計出來的啊?
今天無法回答的問題,麻煩回去研擬後提出書面報告。
教育部(沉默)
🎯老師強調,助理區分勞動型及學習型根本是假議題!
自己不認為現在所謂學習型的定義,
可以擬出有別於僱用關係以外的契約關係。
學習型助理明明就有給付、與對待幾付的關係。
(從事工作,獲取工資)
從從屬性的觀點來講,也就是一個僱用契約。
但教育部創造了一個在法律上找不到可以相對應契約關係的法律概念"學習型兼任助理",
以致於爭議擴大但至今無法提出任何有效的解決方式。
教育部公佈的學校兼任助理現況,學習型兼任助理超過一半以上。
老師提出實證研究的結果,
學習型兼任助理不論在人格上,經濟上以及組織上的從屬性都高達九成以上。
這不是僱用契約到底是什麼契約。
如果不是有名契約是無名契約的話,
要先釐清,
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如何加以擬定?
是單務契約還是雙務契約?是附負擔的贈與?
否則就拋棄虛幻的,實際上沒有的學習型助理這種東西。
該在勞動法令上給人家的保障就該給。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A0RgYPskv8k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1069/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