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學生申訴書範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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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學生申訴書範例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高中生申訴制度成功通過附帶決議 #實踐校園民主 #給學生能勇於申訴的環境 從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共同舉辦兒少議會、根除黑心校規、到學生申訴制度的修法, #青少年主體性 及 #學生權益的保障 一直是我努力的目標。 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範的 #高中生申訴機制,接續上次委員會審查的努...

  • 學生申訴書範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6 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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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生申訴制度成功通過附帶決議

    #實踐校園民主
    #給學生能勇於申訴的環境

    從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共同舉辦兒少議會、根除黑心校規、到學生申訴制度的修法, #青少年主體性 及 #學生權益的保障 一直是我努力的目標。

    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範的 #高中生申訴機制,接續上次委員會審查的努力(https://bit.ly/2PoqeA7),這兩周以來,我多次和教育部溝通我提出修正動議的必要性及緣由。

    今天在黨團協商時,我更進一步提出2個附帶決議,希望使申訴機制更加完善,以符合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所保障的學生完整救濟權益。

    1️⃣ 校園內學生權益相關的申訴管道很多種,每種針對的內容不同,但申訴機制卻不見得友善,學生權益常因此受損。

    為解決問題,我請教育部完成下列事項:

    ⭕️協助學生充分了解各類申訴管道

    對於學生權益各類申訴、陳情、申請調查或檢舉的管道,以及這些管道所對應的受理範圍與內容,教育部應透過製作懶人包、手冊、教案等方式,除了在校內及網路上公告外,也要搭配規劃專題課程、演講等活動,在一年內使全國高中生充分了解,以維護學生的申訴權利。

    ⭕️改善現行書面申訴機制

    教育部應簡化現行學生申訴書的格式與申填方式(如GOOGLE表單、電子表單下拉式選項等),並提供書寫範例,使申訴流程更為友善。

    ⭕️增設校外協助機制

    為使申訴機制更加友善學生,教育部須規劃設置相關協助機制。此機制須設於「校外」(不得指派由「學校」協助學生申訴),以避免造成學生使用上之擔憂。

    2️⃣ 目前學校內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公平性及專業性常遭到質疑,甚至屢屢傳出 #黑箱 傳聞。

    為了改善問題,我請教育部針對學校申評會以及主管機關的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再評會)完成下列事項:

    ⭕️申評會及再評會須包含具「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的專家學者

    申評會及再評會應納入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教育部應建置相關人才庫,作為學校及主管機關遴聘依據。

    人才庫中的各類專家學者均須具備「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且要注意各類人員人數之平衡。

    註:我也透過修正動議,要求教育部納入具「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的專家學者,如此才能促使申評會及再評會真正 #從學生角度思考,教育部也因此重新調整所提出的委員會組成規定。

    ⭕️中央統一明訂申訴事件的調查方式

    教育部須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子法中明訂懲處或申訴事件的調查方式。

    包含得組成調查小組及相關組成規範、調查時程、應注意事項(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禁止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保密規定、利益迴避、……)等。相關內容建議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減少調查結果不公正的問題。

    註:為了促使教育部真的在子法中明訂「調查方式」,我也透過修正動議,在母法《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明確寫出這項。

    ⭕️再評會委員人數下限應高於申評會

    教育部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主管機關再評會的委員人數下限應高於學校申評會,以納入足夠代表性及專業的外部專家學者。

    感林宜瑾宜瑾 委員共同提案黃國書國書 委員的連署、在場多位委員的支持,以及教育潘文忠文忠 的認同,以上修正動議的方向及附帶決議都順利通過!

    我會繼續監督後續《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確保高中生申訴救濟的權益,打造學生能勇於申訴的環境,實踐校園民主。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學生申訴書範例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2-24 15: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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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生實習事件,我今天與 黃國書委員、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葉大華發起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黃耀南理事長召開記者會。我要求教育部應將大專生實習納入法規保護,立刻全面清查實習、建教案例、確認各校現行實施辦法有無不當,並赴院報告!

    實習、建教生遭剝削案例層出不窮,高中職雖有《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當中也明文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要不預告訪視合作業者等。但從教育部的統計資料來看,三年來僅有78件申訴案,開罰過23間的機構或學校,但卻沒有任何一間合作廠商遭汰除或進一步重罰,顯然在法規落實部分有改善空間。至於大專院校既有「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對於實際建教合作現況,顯然也未有掌握。

    更可議的是,教育部技職司公告在「教育部展學合作資訊網」上的「102年落實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中的範例,竟出現 『如實習單位屬性特殊,於業務上需要,經事先安排而有輪班、早班、夜班、兩頭班、空勤、地勤等情形、學生應欣然接受,因業務上實際需要、主管得要求員工加班、學生不得拒絕,必要加班得由主管安排,填寫加班申請單。』的誇張規定,公然違反勞基法。雖然教育部說在104年停止適用,但卻未從網站上撤下,許多學校現行仍直接引用相關規定,教育部應該全面清查各校現行實施措施。

    我認為,高餐案例只是冰山一角,身為主管機關的教育部責無旁貸,校外實習制度應全面檢討,務必將學生的學習權及勞動權擺在第一位,絕不允許讓學生成為有心業者的廉價,甚至免費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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