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子女不扶養父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子女不扶養父母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子女不扶養父母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子女不扶養父母產品中有27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蘇律師平安,故事的第三集,醫藥費分擔。拿了處分資產的人承擔或沒付出勞力照顧的? 有愛誰多做一些都行,只是生活中的瑣事往往透支了所有的愛與親情 法律上,自己的錢用來照顧自己,自己沒有錢就由”扶養義務人”來負擔! 不論是媽媽名下有財產,或是她的財產被兒子管理,媽媽的生活費用都由媽媽自己的錢來支應。如...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3萬的網紅SHIN L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旅平險 #信用卡保險 #信用卡推薦 合作信箱✉️ : [email protected] ❗️影片未經同意請勿任意轉載、二次搬運、寫成新聞稿 ❗️每月45元幫助我創作更多影片|https://shinli.pse.is/PD4Q5 ———————————————————————————— *...

子女不扶養父母 在 *Emily*曲庭宜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21:49:09

. 粉專跟哀居就不放那堆奇怪對話紀錄了! 來放放32W孕婦的包包穿搭! . 有興趣的可以自行去我的個人臉書, 那真的很平常, 常常都有的。 . 對話紀錄的對方是我前夫, 很不幸的也剛好是飛飛、希希的生父。 但是除此之外, 他跟我們家任何一個成員都沒有多餘的任何關係, 我跟 @pinghsin831 ...

子女不扶養父母 在 南聲生生難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4:33:11

《抱歉,#我討厭我的孩子》|#四絃|#鏡文學 近年來的出版品中,針對母親一身份的責任探討多了不少聲音,加上性別平權價值觀日漸普及,多得是主張家務勞動平均分擔,母親於家中的話語權應被更加重視,父母職應從刻板印象中跳脫,重塑更人性化,富有彈性的互動關係。這些看似新穎的主張真的為婦女們帶來改變了嗎?更甚...

子女不扶養父母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09 23:52:57

0430 財政部、國稅局到底要不要找我業配 五月份報稅季即將到來 且疫情似乎有稍加嚴重的風險 在此將引導您進行第一次的 手機/電腦自行申報! 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是越來越方便 今年甚至提供手機申報 手機、電腦申報將會自動計算 最有利的報稅方式 且本次電腦申報優化免下載報稅軟體僅需開啟網頁 ㄧ、申報...

  • 子女不扶養父母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8 20: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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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律師平安,故事的第三集,醫藥費分擔。拿了處分資產的人承擔或沒付出勞力照顧的?
    有愛誰多做一些都行,只是生活中的瑣事往往透支了所有的愛與親情

    法律上,自己的錢用來照顧自己,自己沒有錢就由”扶養義務人”來負擔!

    不論是媽媽名下有財產,或是她的財產被兒子管理,媽媽的生活費用都由媽媽自己的錢來支應。如果財產被兒子管理,兒子就要支付生活費。

    除非是媽媽真的沒有錢了,這時候法律要來保護媽媽,媽媽就變成”扶養權利人”,可以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子女要共同來負擔媽媽生活費用。

    這裡有點問題,不管有錢沒錢,平常生活都需要有人”付出勞力”照顧不是嗎?

    誰要付出精力來照顧媽媽?

    法律上:

    媽媽不能自理生活,可以請看護、住養護中心或住醫院,用錢解決。

    媽媽可以自理生活,就獨立存在天地之間。

    我們無法提起訴訟要子女付出時間”親自”去看媽媽,沒看媽媽沒犯法(註)。

    情感上:

    不管媽媽如何,都要去陪媽媽!

    再苦再累也要照顧媽媽,不為錢,只因愛。

    遵守法律,不是我們的目的,唯有愛,才是人生的價值。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愛
    #扶養
    #照顧

    註:
    1.除非是遺棄無自救能力的父母親,觸犯刑法遺棄罪是會被判刑的,但如果父母可以自理生活,或父母住在醫院內受到照顧,就沒有遺棄罪問題。
    2.如果父母生病,無理由而不去看父母,可能會被父母剝奪繼承權,喪失繼承權是連特留分也沒有。

  • 子女不扶養父母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7 1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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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支持幫小孩付大學學費嗎?】

    一個19歲大學生在Dcard上發文抱怨父母不肯幫她付大學40萬學費,要她自己負擔,學會獨立,女學生甚至揚言一個學費直接看清父母。

    這在法律上也挺有趣的,法律雖然規定父母「只」需要給付子女扶養費到成年(20歲)為止,但因為大學普及,近年來法院確實會判決父母給付扶養費「延長」到大學畢業(22歲)。
    (成年門檻降到18歲以後,會不會又有改變呢?)

    不過齁,回到大學生的發文,依照這位大學生的態度,如果她不是反串的話,我認為這對父母非常厲害,早早看清自己女兒的性格確實需要學習獨立,並用自付學費的方法來訓練!支持!

    #不要在我生前就開始花你預期的遺產好嗎

    #奶爸律師
    #陳又新

  • 子女不扶養父母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5 1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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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https://lin.ee/uVH1v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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