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照片可發只好偷渡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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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各位,我可能會發和大家很不一樣的文,因為我只是想把這一兩天的所見所聞和自己的感想紀錄起來而已。
首先是選務人員吧,身為首投族,卻忙到沒時間投票,儘管已經把自己的選票匯到工作場所的票區,可是...
沒照片可發只好偷渡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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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各位,我可能會發和大家很不一樣的文,因為我只是想把這一兩天的所見所聞和自己的感想紀錄起來而已。
首先是選務人員吧,身為首投族,卻忙到沒時間投票,儘管已經把自己的選票匯到工作場所的票區,可是那個排隊人潮從頭到尾都是上百人,只好摸摸鼻子繼續工作。
再來想說第一次做選務人員就可以看到一堆怪現狀,不知道是不是該說很賺還是怎樣。這次多了公投,而且還是十項,原本猜說人潮會多一點,但其實沒想那麼可怕,後來觀察才發現,一堆進去蓋了三五分鐘才出來的,中選會固然有問題,但我覺得很大一部分的民眾也都滿奧妙的啦。最後甚至一次使用七個圈票處來弄公投,真的是空前盛況了吧。
另外,雖然在很多地方看到選務故意不發某些公投選票之類的傳聞,本魯是覺得非常扯,也很難相信居然會發生這種鬼扯蛋的事。但若就以結果來說,那個差距實在不是那些可以彌補的了,早就知道自己的同溫層是少數,想想看年紀30以上以下的比例就不難知道。在整理和清點公投票時,我是負責弄14、15案的,老實告訴大家,大約是七百多比兩百多,老實說差距還是比想像中的大了那麼一點點。
接下來就是最噁心的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事了,完全活生生在面前上演。僅僅只是旁邊的教室,可能因為隔壁的投票率不高,投票人大概只有七百多個,基本上沒什麼大塞車的狀況,所以大約四點一分準時開始開票,但我們這間教室卻直接投到快五點,最後還是把隔壁間的圈票處搬過來用以消化人群了,相信全台各地這種狀況一定層出不窮,而理論來說要讓所有那天發生的選舉無效都是合理的,但以台灣現況來說仍是不可能的事。不過看到太多太多朋友同學居然說敗方候選人提出驗票或是選舉無效訴訟是輸不起、沒風度等等一些詞彙,我只能說你們在選舉當頭感性仍比理性多了一點,希望你們受到的教育及知識能好好應用在實際生活上。有些人會反應說是他提出這個的時間點不對,那請問勝方會去提當選無效的訴訟嗎,還是是因為看到自己不支持的候選人這麼做就是直接開噴了呢?
同溫層大概說的我也就不贅述了,畢竟婚姻平權的那些公投案跟年輕的大家及朋友們是一樣的,欸豆,但東奧正名仍是離奇事件一樁就是。但老實說,我一樣不樂見大家用謾罵的字眼去形容性平權的結果就是,不但不能改變結果更會引發對立,很容易讓反對方的反同情節更深,改變總是要時間的,怨天尤人的同時可以想想自己為社會做出了什麼,還是就這麼散佈負能量而已。
對了,其實我並不算是大家口中一般的政治冷感,只是看到政治的好多亂象,而台灣更尤其是如此,一堆惡性循環就這麼發生了。選舉這玩意兒,要說是多數暴力,其實也沒什麼不對,票數最多的方向也常常不是對全體人民造成效益最大化,而每個人張張等值的票,就會造成這麼一場鬧劇,所謂的民主,對人民來說,也的的確確不是百分之百的好事就是。
還有會公投這麼多方案,我還是覺得政府很噁心,不去往更正確更進步的方向作為施政方針,卻只是想順應民心所以舉辦了公投,很多事情都需要專家評估卻把責任推給公民,就像一副為了顧選票的嘴臉一樣,難免讓人覺得為了連任或繼續執政,真的是什麼花招都能出出來,其中有些可能是大家覺得合理的,像是公投吧,暗的就不說了。
最後,選務拿到3400加三百的餐費,其實沒有到很累就是,儘管我是做我這個票所最累的工作,也可能是因為我比較年輕,吧。我想,應該也是個印象深刻的經驗了。
婚姻無效訴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果結了婚以後,婚姻卻被宣告「無效」,一切回到最初的起點。
但這時候你已經有小孩了,而且身上也沒有錢養小孩,這時候,可以叫對方付錢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02/2070274.htm?from=pctaglist
婚姻無效訴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事直擊】就算婚姻無效,該拿的一分也不會少
背景:
A女與B男於民國(下同)83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婚後因故於88年協議離婚,惟仍同住一處,嗣因感情融洽而決定復合,並由A女於89年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未舉辦結婚儀式及宴客。於102年法院判決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存在,A女接著提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
有疑義的係本件婚姻之效力為何?若無效得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時點?
結論:
本件屬婚姻無效之情形,而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計算婚後財產價值之時點,法院認為「提起前案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存在,可見兩造原存有之共同生活意願業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或貢獻,而訴訟之進行需相當時日,俾免兩造之財產於訴訟過程中,產生事實上無法預期之變動,當以該婚姻無效訴訟起訴時,作為兩造剩餘財產之計算時點為合理。」,亦係以「婚姻無效訴訟起訴時」為認定時點。
更多精彩內容: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64期
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