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婚姻無效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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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婚姻無效案例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是4月1日愚人節,你開個玩笑騙騙朋友了嗎?祝他愚人節快樂,當然這只是慶祝節日的小互動,大家在開玩笑時也要拿捏好每個人能接受的玩笑程度喔!通常在這天可能最常看到的小玩笑就是告白、交往、求婚、結婚這類型的!  但萬一真的有人用詐欺方式騙婚,偽造體檢使對方相信後便快速結婚生子,然而,在多年後對方卻...

婚姻無效案例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3 12:55:58

今天是4月1日愚人節,你開個玩笑騙騙朋友了嗎?祝他愚人節快樂,當然這只是慶祝節日的小互動,大家在開玩笑時也要拿捏好每個人能接受的玩笑程度喔!通常在這天可能最常看到的小玩笑就是告白、交往、求婚、結婚這類型的!  但萬一真的有人用詐欺方式騙婚,偽造體檢使對方相信後便快速結婚生子,然而,在多年後對方卻...

  • 婚姻無效案例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1 1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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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4月1日愚人節,你開個玩笑騙騙朋友了嗎?祝他愚人節快樂,當然這只是慶祝節日的小互動,大家在開玩笑時也要拿捏好每個人能接受的玩笑程度喔!通常在這天可能最常看到的小玩笑就是告白、交往、求婚、結婚這類型的!
    
    但萬一真的有人用詐欺方式騙婚,偽造體檢使對方相信後便快速結婚生子,然而,在多年後對方卻意外發現其實自己患有愛滋病,原本快樂的婚姻就此變調,被騙的那方能夠反悔離婚嗎?
    
    其實在 #民法第997條 就有相關的規定:「因被 #詐欺 或被 #脅迫 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 向法院 #請求撤銷 之。」,依據這個規定,假如你是因為被他人欺騙或是遭到脅迫而結婚,是可以在發現自己被騙或是對方結束脅迫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因此像是前面所說的案例裡,對方在婚前隱瞞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明明本身有愛滋病,卻以假的健康檢查結果來欺騙另一半,讓另一半信以為真而結婚,只要另一半在發現被騙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段婚姻就會因此而無效。
    
    而婚姻關係本身就是建立在兩人相愛、互相信任的基礎之上,因此夫妻之間除了感情外,最重要的就是信任,若不斷欺騙對方,謊言中有一天是會被發現的,在謊言之下的婚姻,也不會如一般的婚姻那樣平穩,這段婚姻關係就會像是踩在鋼索上,底下就是充滿謊言的深谷,說謊的那方隨時都要擔心跌落謊言之中,造成關係破裂,因此在交往時其實就應該坦白,若真的是相愛的兩人,必定可以攜手克服困難,找到一個最好的解決辦法。
    
    最後律師祝大家愚人節快樂,開玩笑騙人一定要記得拿捏好分寸,千萬不要傷了朋友間的感情喔!
    #愚人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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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無效案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9 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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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不能這樣離,弄錯離婚三要件,虧很大!

    今日媒體爆出三軍總醫院骨科名醫跟妻子離婚糾紛,丈夫拿出已經準備好的離婚協議書,上面丈夫以及兩位證人都簽名,請妻子簽字離婚…。

    律師不討論名醫夫妻的家務事。但要提醒大家,如果夫妻一方準備好離婚協議書(上面已經有證人簽名),兩人私下簽名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未來這個離婚可能是無效的喔!

    離婚三大要件,不是離婚、夫妻財產、監護權(這三項是主要內容)而是:

    1. 離婚真意(書面離婚)
    夫妻必需是在自由的意識下,共同決定離婚。如果雙方內心沒有離婚,而簽署離婚協議書去辦離婚登記,將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法院常有的實務案例:先生向太太表示,生意失敗會被地下錢莊討債,要太太假裝配合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後,太太才發現先生是因為有小三才騙太太離婚,太太不甘被騙,太太寧可向檢察官自首,承認辦理假離婚,被認定有罪(但因自首減刑,通常頂判多罰錢),一方面主張離婚無效,如果太太保留確實證據,例如雙方LINE的紀錄或錄音,法院也會因此判離婚無效。

    2. 證人見證
    夫妻離婚協議的簽定,必需要有兩位證人『親自見聞』夫妻離婚的意思,簡單的來說:兩位證人必需要聽到丈夫、妻子兩個人表達離婚的意思才可以。如果證人根本沒有親自見聞,只是聽其中一方轉述,或根本沒有看到雙方,就在離婚證書上簽名,這樣的離婚見證是無效的。

    之前有許多案例,丈夫找了『專業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之後在去找太太離婚,兩人才在家中,把夫、妻兩人的簽名簽上,再去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妻子(或丈夫)反悔,向法院提告確認離婚無效,法院將傳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由於證人表示並沒有接觸到太太,更沒有聽到太太離婚的意思,或親眼看到他簽名,法院就會判決這個離婚『無效』,雙方恢復夫妻登記。

    3. 離婚登記
    夫妻簽妥離婚協議書就必需『親自』攜帶本人身分證以及戶口名簿,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辦完後婚姻關係才消滅。如果夫妻雙方簽署有效的離婚協議書(也有兩位合法證人),其中一人之後反悔,可不可以不去辦登記?對方可否『只』拿這份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要求對方離婚?

    答案是:就算簽好離婚協議書,沒有去戶政辦登記,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法院不會因有雙方有簽署離婚協議書就判離婚的。

    婚姻如果有裂痕,要懂得用『法律』解決,不是要你對簿公堂,而是依照法律的程序,大家心平氣和溝通,才能找出對於雙方『最佳利益』的方案。

    #平安得財富
    #離婚
    #離婚協議書
    #三軍總醫院
    #離婚證人
    #骨科名醫

  • 婚姻無效案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2 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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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裡的真實案例,相信大家對這些情節並不陌生,幾乎在親朋好友的家庭裡,甚至在自己家庭裡都曾經遇見過。

    案例裡的太太,一結婚就住進了夫家,跟公婆住在一起,她認爲公婆什麼事都要插手的習性讓她越來越難以忍受,於是向法院提出了判決離婚的請求。

    在訴訟的過程中,她向法院表示:

    一、 兩人婚後公婆什麼事都要管,當初渡蜜月的時候,夫妻本來跟旅行社訂好了歐洲之旅,訂金都付了,公婆卻不准,還威脅說夫妻倆如果真的去歐洲旅遊就要跟自己兒子斷絕父子關係,導致倆夫妻從新婚感情就出現裂痕。

    二、 自己婚後要回娘家去參加娘家親人的生日慶祝,公婆卻不准,他們認為媳婦既然嫁到他們家,就應該一律不用理會娘家的事。

    三、 婆婆一天到晚一直跟她強調以後神主牌位要放哪,重點就是要她婚後以夫家為主,甚至時常干涉她下廚做菜的細節、照顧小孩的方式,讓她操持家務上十分困擾。

    四、 她有一次買了兩張音樂會門票要跟先生去聽,婆婆卻告訴她以後自己去聽就好了,不要找她兒子,先生居然也順從母親的意見,她曾經也嘗試與先生溝通過,但先生唯父母命是從,數度溝通後無效,導致她與先生間的感情產生巨大的裂縫。

    五、 夫妻倆出門要經過公婆同意才可以出去,否則回來後公婆就會擺臉色。

    由於公婆如此深度介入兩夫妻間的感情生活,先生的態度又十分軟弱,總是要求她忍耐自己父母的干涉,因此她再難與先生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而先生在法庭上則是表示,當時的歐洲蜜月之旅自己父母只是善意提醒以雙方當時的收入負擔太重,而父母的提醒也確實有理,所以兩個人才決定改到日本度蜜月,這是兩個人就經濟因素考慮後的理智決定,並非自己的父母反對所導致。

    自己的父母從來沒有不准媳婦參加娘家人的生日節慶,而且事實上自己還曾多次陪同太太參加,只是因為自己是軍職人員,平常都不在家,假日回家想要好好休息,所以請太太如非必要,不要安排親戚餐會。

    至於太太所提神主牌位的擺放,是因為母親畢竟是老一輩的人,偶然與媳婦談到家庭觀念方面相關議題時,有提起媳婦嫁入婆家後,依傳統習俗,身後的神主牌位依照臺灣民俗風情,應該安置於夫家,供日後子子孫孫參拜(反之嫁出的女兒百年後也不會列名娘家神主牌位,娘家子孫也不會奉祀),這是出自思源祭祀祖先的善良風俗民情,況且女生嫁入夫家後,本應以夫家生活為重心,自己母親這種想法應該也沒有不妥。

    此外,太太根本很少下廚、音樂會後來他也有陪太太去參加,夫妻與父母同住本是一家人,外出跟在家的人告知,是基本禮儀(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樣會告在家的人),太太卻要說是限制她外出,外出還要公婆同意。平常太太出去從事鋼琴教學,女兒丟給婆婆照顧,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由婆婆代為照顧女兒,平常婆婆也都讓媳婦先吃飯,等媳婦吃飽照顧孫女,婆婆才會去吃飯,婆婆這樣犧牲,不辭辛勞幫忙,太太卻為了離婚卻一再污衊婆婆,令人痛心。

    看到這邊,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在這個案例當中,太太主張自己所受的委屈,已經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親屬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可是法官認為太太找來的證人是自己的母親,不免維護女兒,況且太太自己的母親既然沒跟兩夫妻同住,有關女兒跟公婆相處情形,都是聽女兒轉述而來,是否為實情,仍有疑問;加上太太所稱跟公婆不和的情形,多是生活細節上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摩擦,情節也不嚴重,不能認定是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但是有關雙方所提出對過去種種事件的認知不同,太太自認深受委曲,先生則認父母沒有惡意,顯見雙方已經有溝通不良的狀況,即使太太多次反應無法適應與公婆共同生活,婚後共同生活時已經多次因故產生摩擦,希望夫妻能夠自行購屋遷出居住,先生則不以為然。

    此後,雙方因太太與公婆相處問題產生爭執,並造成靴子分居,太太方面沒有放置與公婆溝通,就徑自移回娘家,造成兩人分居狀態,無益相處問題之解決,當然有不對的地方;而先生同為人夫與人子,是太太與父母間最親近之親屬,不能協調太太與父母間之相處問題,導致太太無法忍受而離家,分居後,也沒有積極提出解決方案以改善狀況,等同消極放任分分居狀態持續,也有不當;兩人既然都沒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反而相互指摘,加深婚姻裂痕,最後一發不可收拾,應該對婚姻破綻負同等的責任,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條規定,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決定雙方離婚。

    其實,平心而論,在這場婚姻中,誰都有錯,誰都沒錯,案情是這麼的一般,這麼的家常,沒有灑狗血,沒有醫學院大悲劇。

    不過比起度過地震戰爭,度過顛沛流離的患難夫妻,似乎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斷送在婆媳關係不合上。

    難道婚禮上誓言的堅貞愛情,其實脆弱地禁不起瑣碎的生活摩擦嗎?甚至這些摩擦還不是來自於夫妻之間。

    我想,愛你一個人到底包含了什麼?包容或堅持,寬待或界線?是選擇,而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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