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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法務部要求儘速提出同性伴侶法案
通姦除罪化,不是通姦合法化
我參與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每一會期開始的重頭戲,就是安排對法務部的業務質詢。今天我質詢的重點包括:法務部針對同性婚姻、婚姻平權、伴侶法制之修法方向及時間表?以及,南韓憲法法院二月剛作成「通姦罪」違憲之判決,現在世界各國當中只剩下台灣及中東等少數國家還有「通姦罪」,法務部對於通姦罪的立場又是如何?
同性伴侶不能合法結婚,這違反了平等權。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款也規定了國家應該要消除性別歧視。這些都是我們期待法務部必須落實的憲法原則:平等,反歧視。
台灣國家報告審查
國際專家建議「應修訂民法」以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
更不要提,早已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所規範的政府義務。當我們檢視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第79點,以及2014年6月24日CEDAW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總結意見第33點,台灣政府禮聘的國際人權專家兩度明確建議台灣政府「應修訂民法」以法律認可多元家庭,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
兩公約國際審查意見 建議台灣政府廢除通姦罪
針對通姦除罪,兩公約第70點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專家建議台灣政府廢除通姦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款禁止對個人私生活的無理侵擾。由於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構成對私生活的無理侵擾,除非是受影響的人需要保護或是以強迫手段為之而有絕對的必要,專家認為通姦罪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專家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國際專家:不要以民調或等待社會共識 作為不履行人權的藉口
過去法務部面對同性婚姻及通姦除罪這兩個議題,一再以「社會意見不一、仍須等待社會共識」為推託的藉口。然而,2013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的人權專家的第78點意見,早就明確指出政府不該以民調作為不履行人權的理由:「專家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法務部作為督促各行政機關落實兩公約的秘書處單位,自己卻違反兩公約。
今天我當面詢問法務部羅瑩雪部長,法務部所提出第七會期的業務報告,其中針對未來施政重點的說明,第35頁提及將:「落實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研議同性伴侶法制」--這是否意味著,法務部反對同性婚姻,但未來將研擬「同性伴侶法」?法務部就是認為同志不可結婚、只能同居?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法務部卻不打算依照國際委員之建議「修訂民法」?無論是修訂民法,或另立專法(同性伴侶法),法務部打算何時才提出法案?
羅瑩雪部長明白回答我說,依我國國情很難通過同性婚姻,將參照德國同性伴侶法制來研擬,未來需要研擬多項條文,不可能趕在本屆立委任期內(明年一月底止)研擬完成、提出法案。
(可參閱風傳媒林瑋豐報導 http://www.storm.mg/article/43701 不推同性婚姻 法務部將草擬《同性伴侶法》)
法務部長的回答令我相當失望,我知道依照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本屆立委任內沒有完成的修法,就必須等到下屆新任立委就職後,重新提案,才有可能重啟修法的可能性。以護家盟現在遊說多位立委的「政治實力」來看,下屆國會是否還能湊齊15位以上立委來連署同志人權的提案,令我擔憂。
從我2012年12月提案、鄭麗君委員2013年10月提案至今,這兩年多同志團體不斷運動造勢、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志收養的反歧視,我不希望看到同志人權又被拖延到2016選後「再說」。
13年前的法務部草案 早已明定同性伴侶及收養子女的權利
因此,我提醒法務部,早在2001年4月24日法務部陳報行政院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24條就已經寫著:「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也就是說,13年前(陳水扁總統任內)法務部的草案就已明文保障同性伴侶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的權利。
2012年5月法務部研究報告結論
建議政府參照德國制定「同性伴侶法」
為何13年過去了,馬英九政府反而一再倒退、一再用「研議」二字來拖延呢?馬政府時期的法務部早已動用預算委託了兩份研究報告,其中一份為戴瑀如教授主持的「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7083&ctNode=29656&mp=001),2012年5月完成、交給法務部,研究結論就是建議政府參照德國制定「同性伴侶法」。既然已有現成的研究內容,法務部的法案應該可以很快研擬出來才是,為何還要用「研議」二字來拖延呢?
我呼籲法務部應該立刻遵守憲法、遵守兩公約跟CEDAW公約的施行法,儘速拿出修法對案,讓同性伴侶家庭合法化、同志收養子女免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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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台灣仍用通姦罪懲罰女人
南韓憲法法院於今年2月26日做成宣告韓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法界及民間團體再次呼籲我國通姦罪也應立即除罪化。但今天我當面提醒法務部長羅瑩雪,兩公約國際專家的第70點意見早已明確建議廢除我國刑法239條的通姦罪,但法務部再次以「缺乏社會共識」作為回應,消極保守。
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許多男性有通姦事實卻不會被配偶提告,或是配偶只選擇告小三,但若是女性外遇,往往就會被配偶提告,導致通姦罪雖然表面上男女皆罰,但實際上受罰者卻女多於男,對女性較為不利。
抓姦破財又易觸法 撕破臉無助於挽回婚姻
通姦罪的存在,讓許多配偶誤以為為抓姦就可挽救婚姻,進而誤信徵信社的騙財手段,甚至易觸犯刑法多項條文,反被小三提告「毀損」、「妨害秘密」等罪。,即使好不容易找到證據,抓姦過程的難堪及法庭對戰,造成雙方及子女的嚴重衝突及心理陰影。
其實通姦除罪化,並非讓通姦合法化,遇到配偶出軌還是可依循民事途徑來處理;或可尋求婚姻諮商、家庭協談等作法,讓家庭的事情回到家庭來解決,不要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因此,雖然法務部長今天的回答讓我很失望,我還是希望能有更多立委同儕支持廢除通姦罪,或是未來大法官能否依其職權做出符合憲法及人權觀點的解釋,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對通姦除罪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們,可參閱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相關資訊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list.asp?atype=J1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Q1:刑法通姦罪實務大解密,電視劇裡沒有告訴你的真相是什麼?
Q2:沒有通姦罪要如何保障及維繫婚姻?
Q3:通姦罪保障婚姻中的性專屬權或侵害性自主權?
Q4:為了證明通姦事實,蒐證侵犯隱私權也沒關係?
Q5:通姦罪維護了婚姻或是加速崩解婚姻?
Q6:通姦罪有利取得子女監護?
Q7:提告通姦罪有利於爭取較多夫妻剩餘財產?
Q8:提告通姦罪有助於爭取較高損害賠償?
Q9:為什麼一向為女性爭取權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要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
Q10. 通姦罪=性器官接合?外遇行為百百種,刑法通姦罪卻只處罰特定的性行為?
Q11.通姦罪的存在可以當作復仇工具懲罰外遇者跟第三者,為什麼要廢除?
Q12:就算通姦罪不能維護家庭道德和社會秩序,廢掉了不會有影響,那就放著不要動吧?
Q13:正因為台灣性別不平等,很多女性根本沒辦法透過私下的平等協商處理情感問題,反而讓她們迫於經濟或其他因素,必須忍受配偶的婚外情、婚外性,所以才需要通姦罪,讓女人有個武器可以用來對付出軌的配偶吧?
Q14:
為什麼刑法通姦罪的判決書中,婚姻外性關係的文字敘述老是讓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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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小常識】
未成年人的年齡法律效果
在日常生活裏,不論男女老幼,隨時隨地都會用到法律,例如:到便利商店買東西(買賣)、向銀行貸款(借貸)、假日租小客車旅遊(租賃)、搭乘公車(運送)等民事契約,如違約就會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不慎與他人發生車禍,必然產生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男女結合,自訂婚、結婚以至生兒育女,自然會發生相關的親屬、親子、繼承等關係。在這些事務中,因須負法律責任,所以牽涉到行為人的能力問題。如果不分年齡大小,法律責任均一視同仁,不僅對年幼者不公平,也影響社會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設有以年齡作為歸類法律效果的指標,為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加以了解,特別整理法律中有關年齡的法律效果,以供參考。
一、0歲:
法律上所稱的「人」(自然人),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是指脫離母體而能獨立呼吸,也就是既「出」且「生」,若出而非生(活著),即無意義,所以出生在法律上有特別意義。
出生前的胎兒:
因還不算是人,原則上,還沒有享受權利的資格,也就是法律上說的「無權利能力」,但胎兒將來會出生,為可以期待的事實,如忽視其存在,必造成不公平的後果,尤其是遺腹子時,如需等到出生,才認為有權利能力,才能繼承,則原有遺產已被繼承,將發生不能繼承的結果,所以,民法第7條有例外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權利的保護視為已出生」,也就是遺腹子還未出生,即可與其他人一起繼承遺產。另外,在刑法上亦認為胎兒還不是人,予以殺害,是犯「墮胎罪」。
出生後的嬰兒:
胎兒一經出生,法律就自然、當然賦予權利能力,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因此,出生的嬰兒自此即可繼承遺產;從父母姓,開始有本名,戶籍法並規定,出生後父母或其他適當的人需申請出生登記,若無故未登記,可以處以罰鍰。在刑法上,嬰兒已是「人」,若有殺害行為,除生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構成殺嬰罪外,就是犯殺人罪。
二、6歲: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2條的規定,6歲至15歲國民強迫入學,接受國民教育。
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未滿6歲的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電影,6歲以上12歲未滿的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三、7歲:
依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有關的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7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其所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需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收養未滿7歲兒童,應由父母代為或代接受意思表示;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需經父母同意。又終止收養時,亦同。此外,收養時原則需有書面,但未滿7歲兒童被收養,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必立書面。
四、12歲:
法律上所稱的兒童與少年,以12歲為準;12歲未滿者為兒童,12歲以上18歲未滿者為少年,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又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另外,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五、13歲:
工廠不得僱用13歲以下的男女為學徒(工廠法第57條)。
六、14歲:
刑法上刑事責任以14歲為準,未滿14歲的人其犯罪行為不罰,也就是不能判刑坐牢,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規定來處理。另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少年,若犯罪,得減輕其刑。
對14歲以下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而與之性交者,是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縱使得到該男、女同意,也是犯性侵害罪。又與未滿14歲的男、女為猥褻行為,縱使得到同意,也是犯猥褻罪。
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工廠不得僱用未滿14歲的男女為工人。此外,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為童工,只准從事輕便工作,不得從事危險及繁重工作(工廠法第5、6、7條)
七、15歲:
女未滿15歲,男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父母同意。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商業不得僱用未滿15歲的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童工,不得使其工作超過8小時及在晚上8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工作,亦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工作。又僱主亦不得超收未滿15歲的人為技術生(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48條,第64條)參加勞保的年齡,原則上為滿15歲(至65歲)。
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八、15歲:
女未滿16歲,男未滿18歲,不得結婚,否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如女已滿16歲,男已滿18歲的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但從知悉日起已超過六月,或結婚已超過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未滿16歲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與滿14歲,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縱得該男、女同意,仍犯性侵害罪。又若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滿16歲的人為性交易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46條)
九、18歲:
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以引誘、媒介、協助等方法,使未滿18歲的人為性交易,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如果以之為經常性的業務,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強暴、脅迫、買賣、質押使未滿18歲的人為性交易者,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若拍攝未滿18歲的人性交、猥褻等影片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滿18歲的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適用一般刑事訴訟法。
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國民年滿18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18歲者。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第17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18歲者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3條)
滿18歲者,得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未滿18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受刑人未滿18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收容中滿18歲而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受刑人在18歲以上未滿23歲者,依其教育需要,得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
滿18歲的人,才能觀賞限制級電影。
十、20歲:
滿20歲的人,有完全行為能力,為成年。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滿20歲,得參加農會漁會的會員、贊助會員及合作社社員。
滿20歲方得為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滿20歲的人,才可以捐贈精子或卵子(人工生殖法)。
滿20歲方得為人民團體組織之發起人。
資料來源:年齡法律效果 — 實用法律知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原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已有變動,已修改為現行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