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戀人還是朋友?」
你知道嗎?「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許多勞工心中的痛。當有一個不想要給承諾的雇主,總是說,我們的關係是………而不是……..,常常傷了勞工的心。
這兩天不停放送的新聞foodpanda與ubereat就是在吵這個問題喔!
由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會比較有保障,因此,許多老闆...
「我們是戀人還是朋友?」
你知道嗎?「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許多勞工心中的痛。當有一個不想要給承諾的雇主,總是說,我們的關係是………而不是……..,常常傷了勞工的心。
這兩天不停放送的新聞foodpanda與ubereat就是在吵這個問題喔!
由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會比較有保障,因此,許多老闆為了迴避雇主的責任,就會跟勞工簽訂委任契約或是承攬契約,表明兩者沒有勞雇關係,也就是不想要長長久久,因此「沒有勞保」、「沒有加班費」、「責任制」、「沒特休」…….,哇!真是超划算的,真的有這麼好的事,享權利卻不想盡義務嗎?
當然不是囉!
律師娘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法院的見解:「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也就是說,是不是戀人….不不不….是不是勞雇關係,不是看老闆怎麼說,而是看兩人之間有沒有「繼續性」跟「從屬性」喔!
這麼說,可能還是有點抽象,那麼我們來看看昨天勞動部對兩家外送業者的外送員出事後所作的勞檢結果,依據聯合新聞網的報導,勞動部說:「2家業者要求外送員在服務期間穿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也要在車身貼上公司logo貼紙;且隔天若無法上工,須24小時前回報公司等規定,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符合「雇傭關係」要件。業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為外送員加保勞保、且在期限內給予職災補償。此外,因2位罹災者「應保、卻未保」勞工保險,勞動部指出,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予以裁罰。
其實,律師娘覺得,勞動部是有意放寬對勞雇關係的認定,這是為了保護勞工處於經濟上的弱勢,沒有充分的選擇性及談判籌碼,如果任由老闆透過簽署契約的方式來規避應有的責任,對相對弱勢的勞工是很沒有保障的。
你是勞工,你的老闆也這樣對你嗎?
你是老闆,覺得跟勞工簽了契約就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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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關係勞基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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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關係勞基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令創業者最頭痛的勞工問題,一次搞懂僱人做事的四種法律關係】#精選書摘
創業這條辛苦的路上,令創業者最頭大的莫過於勞工問題,從如何找到人手、管理員工,進而到處理各種衍生的勞工法律議題,在在困擾著創業者。
公司要找一個人做事,總共有四種法律關係,除了常見的僱傭關係, 也有可能是委任、承攬,甚至是派遣關係。首先要知道,委任和承攬都不適用勞基法,派遣則是僱傭關係根本不在公司身上......
#你不該為創業受的苦 #勞工 #僱傭關係 #法律
委任關係勞基法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是否進辦公室工作,近十年來一直是科技業的一大話題,
去年一整年,因為疫情的關係,更成為各企業的主要課題之一。
網路時代的來臨,以及自由業態的興起,
其實都是整個世界越來越「去中心化」的一種表現形式。
最早期的SOHO、後來的斜槓與零工經濟,到近期的數位游牧,
商務中心到全球暴增的共享辦公室,到處都有Wi-Fi與插座,
其實都足以證明過去傳統的工作形式以不一定是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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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科技公司持續鼓勵WFH(Woek From Home),
微軟日本一週上班四天後,效率提升40%,
Twitter開放永久在家工作選擇,
Facebook預計未來十年鼓勵一半員工遠距工作,
Netflix鼓勵員工5天中有1天只要遠端工作就好,
Google甚至一週只有3天「合作日」需要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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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看台灣,因為防疫而沒有面臨這麼大的變動,
但也因此較難有個外力來強迫台灣企業轉型、升級。
並非是台灣所有產業都該一體適用,那並不一定好,
但我國的勞基法、勞健保等制度,跟得上嗎?
我們的商業保險能提供到甚麼程度的配合?
承攬、委任與僱傭,這些規範至今還沒有新型態的規範,
都還是以過去一人可能會在一家公司工作一二十年,
甚至在一家公司做到退休,較為日式的思維來思考,
也因此,許多新型態的工作模式也讓各間公司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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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讓許多國外優秀人才來到台灣,
希望我們也準備好面對這些不同工作型態的專業人才。
https://pse.is/399p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