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委任契約勞健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委任契約勞健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委任契約勞健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委任契約勞健保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71的網紅拳能律師詹傑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近期受 台北市藥師公會T.P.A. 之邀請, 針對「藥師職場權益與勞資糾紛處理」進行演講。 從演講過程中及結束後的發問可以知道, 當日藥師最在意的就是: 1️⃣藥局掛名負責人是否就不是勞工呢? 2️⃣雇主說可以不用幫藥師投保勞健保,因...

  • 委任契約勞健保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26 2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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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受 台北市藥師公會T.P.A. 之邀請,
    針對「藥師職場權益與勞資糾紛處理」進行演講。


    從演講過程中及結束後的發問可以知道,
    當日藥師最在意的就是:
    1️⃣藥局掛名負責人是否就不是勞工呢?
    2️⃣雇主說可以不用幫藥師投保勞健保,因為你在執行業務,干安捏?


    第二個問題我想就留給大家自己思考(並不難),
    但第一個問題倒是很有趣,
    因為臺灣高等法院對掛名負責藥師是否為勞工有不同見解(以下僅針對藥師工作部分之摘要,詳細請參網路判決全文):

    1️⃣108勞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認為:
    擔任藥局負責人需以負責人身份對外聯繫業務,並非單純如機械般提供勞務,執行藥師業務並非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認掛名藥師與藥局間為委任契約。

    2️⃣而108勞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則認為:
    掛名藥師雖有獨立調劑之職務,但不能據此反認不具有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


    😭
    不過,
    兩個判決的基礎事實還是不一樣,
    或許訴訟上攻防導致法官有不同想法也是很有可能的,
    大家可以參考看看啦!


    #拳能法律事務所
    https://allpowerful.pro/
    #臺北市藥師公會

  • 委任契約勞健保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14 22: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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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屬性」入法,定義更明確】(分享也是鼓勵喔!感恩)

    近日一連發生兩起食物外送員交通意外死亡的事故,讓社會重新檢視這些食物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

    主要為以下兩種關係之認定:

    1.僱傭關係: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2.承攬關係: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若為僱傭關係,僱主需替勞工保勞健保,且有職災補償等義務,但承攬則為平等之夥伴關係。

    發生事故的兩家平台堅持自己是承攬關係,今天傍晚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宣布經勞檢認定,該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

    其中最重要的認定方式就是勞工是否具「從屬性」,而從屬性之說明並未在《民法》或《勞動基準法》裡明定細項,目前一般判定上常是以過往判例為依據。

    如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民事判決: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一) 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 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而本次勞動部之認定主要依據「組織從屬性」,我相當肯定勞動部的判決,符合我為勞工發聲的價值觀,但台灣既然為法治國家,哲成在此主張,「僱傭、承攬、委任」等關係之「從屬性」認定細則應入法,如此不但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也能因應時代變遷做修正,而非被動等待判決結果或函釋,如此才能作為勞工更長久穩固的保障。

    新聞連結:
    勞動部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
    https://ppt.cc/fTRHQx

    #我在選立委
    #藍綠推兩邊民眾擺中間
    #勞權第一

  • 委任契約勞健保 在 張幸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14 21:11:18
    有 80 人按讚


    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慵関係)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創新法規沙盒】:產業新契機 – 加速營造友善創新環境!

    📌全文請見👉https://reurl.cc/GkernD
    📌懶人包👉 https://reurl.cc/Gker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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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外送員非僱傭,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尊重自由市場中個人在合理情形下去簽訂僱傭或承攬契約,倘若是「承攬關係」,建議外送員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或是另選商業保險為自己增添保障,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若能比例分擔投保商業保險的保費,也是一種方式。
    引用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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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老闆(數位平台…)賺飽飽,證明宅經濟是用血汗堆出來的,更應急需修法補破洞、期待能夠在「勞動權益」以及「數位平台經濟」間取得平衡的修法。

    目前和一些企業主、外送員、律師、保險經理、研究報告…參考,綜合研究討論自「勞動權益」及「數位平台經濟」兩方面探討出以下主張: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應避免雇主用「假承攬、真僱傭」、「假承攬、真派遣」 等作法規避勞健保等應負責任,政府應研擬相關指導原則,可讓地方機關執法時有參考依據。若是「承攬關係」,仍可依職安法開罰業者。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間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仍需視個案而定,不是平台業者喊「承攬」就算數,若(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發生職災,後續認定其和平台業者是僱傭關係,平台業者仍需負起「勞基法中的職災補償責任」。

    2⃣「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勞動部10/3公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平台業者應做好交通事故預防、防止熱危害等安全管理作為,遇颱風天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食物外送,「未受指揮監督」的承攬關係下食物外送員,平台業者仍有依此指引為基礎告知外送風險的責任,否則出意外,依職安法仍可開罰平台業者。「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僅是行政指導,並沒有罰則,政府應更訂製罰則與專法。雖外送業者若違反指引導致員工受傷甚至死亡,最重則可依刑法§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3⃣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和平台業者間「僱傭」、「承攬」關係不明,勞動部應擬出原則,讓地方勞政機關有依循作為;食物1外送員也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政府對於平台業者加保保險須有約束,應要求其為外送員強制納保,否則無法執行外送業務。

    4⃣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傭關係)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卻被要求穿上「外送平台」的制服,且指定使用特定的「外送保溫箱」,接受「外送平台規範」,是否算是僱傭關係中的「指揮監督」亦備受討論。這也讓食物外送員在這門新興生意中的承攬或僱傭角色,難以完全分割。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6、§11條及其施行細則§14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1) 目前外送人員除了加保各縣市運輸職業公會(勞健保)。

    (2)政府規定機車強制險:(賠對方)(撞超跑⋯GG了⋯⋯)

    (3)第三責任險:(Panda是公司出錢幫外送員買由國泰承保上限500萬;UberEat需要自行購買保險且附帶營業用機車條款的才理賠)。

    (4)駕駛人傷害保險(駕傷險:當自摔時才有賠)。

    (5)個人商業保險附加在人壽險的意外醫療(ps.購買車險第三責任險時也有賠自己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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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檔案:僱傭契約VS.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後,由其中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人還需要提供場所、設備或材料等;「僱傭」契約則是由受僱人提供勞務,且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對於雇主有從屬性,受僱人需服從雇主的指令。在僱傭關係下,雇主有為受僱人加保勞健保等義務,承攬契約則否。

    民法中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一般認為主要有僱傭(§482條以下)、承攬(§490條以下)、委任(§528條以下)等三種。雖然僱傭、承攬與委任三者間關係微妙,但從法律觀察,其在契約類型上實則互有差異。例如從給付勞務觀點而言,僱傭主要係以勞務本身為目的,但承攬則以勞務之結果為目的。從勞務給付方式而言,僱傭之特性在於受雇人服從雇用人之指揮命令以給付勞務,但委任乃係受任人依委任人之指示依自己之裁量服勞務,而在承攬則係著重於自主性之服勞務。
    民法第482條謂僱傭,為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此乃實為資本主義社會裡工資與勞動關係之表現,勞基法中勞動契約與民法中之僱傭契約,於契約類型上雖有部分雷同,但民法僱傭契約之性質中未含有勞工生活保障之理念,也無預定「團結權」與「保障集體勞動關係」之展開,此乃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兩者間最主要之差異。
    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轉變迅速,勞動市場上之就業型態亦日趨複雜。外觀類似勞動契約關係,實則為別種勞務型態者有之,外觀看似委任、承攬,實則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型態服勞務者亦日漸增多。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其實在發生「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前可以先討論規劃,相關法規及雇員相關權益,以避免發生憾事即使產業的衝擊,如: 日租套房Airbnb、計程車Uber、外送foodpanda…等。

    「政府最重要是做為共同價值的凝聚者、共識的確定者、監督者。」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所扮演的角色。一旦「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一定將對既有產業造成衝擊。經過此機制可以加快、加速產業創新,針對已有共識的部分,提出大家都可接受的方案,再持續精進調整,減少問題發生、憾事跟相關立法制定指導方針。

    『產業創新一定有風險』,創新法規沙盒的精神則是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提供一個暫時排除法規限制的場域,讓申請的業者、使用者、受服務者可以盡情試驗創新產品或服務。目前在經濟部「創新法規沙盒工作小組」與各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的監管、專家的輔導之下進行試驗,有了多方實驗第一手的經驗後,能夠更具體地討論如何解決法規遵循或修正的問題,「如果業者的創新模式對消費者、對社會都有益,再來看看相關法規怎麼鬆綁。」。

    【創新法規沙盒】:產業新契機 – 加速營造友善創新環境!
    數位化思維衝擊下,原有傳統產業營運模式和思維將徹底被顛覆,當傳統產業遇到數位AI、ICT…,傳統產業升級轉型與升級是必然。臺灣不論大小企業,都會面臨到數位轉型、創新營運模式契機,如:大數據、AI、IOT、區塊鏈….等,可帶來新的商業模式,這對企業非常重要。但過程會面臨到潛在法規領域的障礙,「創新法規沙盒」平台,是針對非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諮詢服務。

    專有名詞:
    「創新法規沙盒」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參考資料:
    勞動契約宣導研討會-會議資料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
    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20191014 今日新聞 外送員比照美國有意外險保障?金管會將發函建議勞動部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1014/3688796/

    20191014三立電視台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17896
    20191012自由時報 外送員非僱傭 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2424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職業工會漁會加退保規定
    https://www.bli.gov.tw/0102604.html…
    20191014 Yahoo奇摩(綜合報導)辛酸血淚誰人知...外送員親揭「6輸」內幕!
    https://tw.news.yahoo.com/%E8%A1%80%E6%B7%9A%E8%BE%9B%E9%85…

    #不要藍綠只要生命
    #台灣人的命也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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