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礙名譽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妨礙名譽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妨礙名譽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妨礙名譽刑法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今天犯罪了嗎:連抹黑都可以不用關了是不是? —— 地方議員白眼女神在反送中爭議時,為聲援香港而在臉書邀集群眾捐贈物資,此舉竟惹來另一名地方議員「村長」的不悅,揚言要提告女神違反國安法。 沒想到,村長此舉不但沒有為自己博得喝采,反而引起兩派人馬混戰,其中心疼女神的熱心粉絲,甚至直播替女神打抱不平...

妨礙名譽刑法 在 陳冠霖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10:03:14

一直教導我們的孩子,做人要將心比心! 想紅!也不能踩著別人而上,這樣惡意中傷誹謗別人對嗎? 對方自己都說毀謗罪頂多罰錢,因為怕媽媽擔心所以道歉! 可是你是否想過被你惡意造謠中傷的我,我也有家人啊⋯⋯ 月亮在告知我這件事情時說要提告,我還跟月亮說給別人一次道歉的機會吧⋯⋯看來是我過於仁慈! 將心比心...

  • 妨礙名譽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6 12:10:42
    有 335 人按讚

    #你今天犯罪了嗎:連抹黑都可以不用關了是不是?
    ——
    地方議員白眼女神在反送中爭議時,為聲援香港而在臉書邀集群眾捐贈物資,此舉竟惹來另一名地方議員「村長」的不悅,揚言要提告女神違反國安法。

    沒想到,村長此舉不但沒有為自己博得喝采,反而引起兩派人馬混戰,其中心疼女神的熱心粉絲,甚至直播替女神打抱不平,一邊為女神打氣,一邊說村長是「老不修」、「垃圾」、「作中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

    村長不甘受辱,於是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竟然判決粉絲無罪!現在是怎樣?抹黑、謾罵又不用被關了是不是?村長真的是法院認證的「垃圾」「中國人的馬前卒」嗎?
    -
    ■合理查證,就算抹黑了也沒關係

    針對妨礙名譽的處罰,刑法分別設有兩種樣態,一種是針對抹黑事實的「誹謗」和謾罵的「公然侮辱」,但名譽的保護並不是毫無上限,如果背後有值得推崇的價值,雖然有些話不堪檢驗,甚至是不甚悅耳,法律也會希望受害人能夠「大局為重」。

    刑法誹謗罪就有一條阻卻違法的規定,稱為真實惡意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指得是如果被害人發表言論的當下,依照他的能力已經盡了一定程度的查核,並因此確信所講出來的話是真的,且與公益有關,就算經過檢驗後發現是「抹黑」,也不能被處罰。

    換句話說,因為事實是愈辯愈明的,很多事實是透過討論才有可能進一步揭露,如果萬事都要100%切合事實才能發表,就會失去言論的功用,因此只要你不是無中生有,自己都確信是真的,就算有一點走味或加了蔥,也沒關係,諒在你沒有真實惡意(就是真的黑心),相信無風不起浪,被害人你就多忍讓點吧!
    -
    ■善意評論,罵了人也沒關係

    除此之外,刑法更羅列了四種不罰的言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稱作合理評論原則。

    也就是說,當你發表的不是「王浩宇是蔡英文和李登輝的私生子」這種抹黑言論,而是單純發表與事實無關的個人意見,像是「一個臉就像吃到屎」,這類的言論,只要是為了喚起大眾的關注,針對的是可以接受大眾檢驗和評論的事,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意見,就算用語再瓜張或刻薄也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特別是評論公眾人物時,因公眾人物有較強的媒體資源,可以輕易的為自己辯護,市井人民就只有一張嘴,所以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更需要嚴格認定其是否出於惡意囉。

    回到村長的例子,因為村長是議員,對批評言論更應包容,且對於兩岸事務發表的意見需要接受公眾監督,只要粉絲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台灣人對香港事務的關注,就算說出來的話會讓村長不快,也會因為合理評論原則而不罰。

    另外,法院只是單純判決粉絲的行為屬於合理評論,至於粉絲個人言論則「不代表本院立場」,所以嚴格來說,法院並沒有認證村長是「垃圾」或「中國人的馬前卒」哦!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妨礙名譽刑法 在 劉康彥(小白)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1 12:54:52
    有 317 人按讚

    〔不要再亂噴了!莊老一、莊老二anyway...〕

    大家如果有看到噴漆者本人,歡迎拍照提供。他/她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了。

    丨民眾任意塗鴉影響市容觀瞻之法律責任?丨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可處新臺幣3,000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於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1、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2、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杆、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10、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規定,塗鴉者如同時觸犯前揭各該法令,則由罰鍰額最高機關裁罰為妥,故目前均移由環保局裁罰。

    (五)塗鴉內容如涉及不實言論或恐嚇等言詞,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妨礙名譽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妨礙名譽刑法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03 21:23:33
    有 445 人按讚

    刑法315-2議題
    影帶 https://reurl.cc/8lE09M

    1.同意被拍就等於同意被po?
    看過最爛的案子之一(高雄高分院)

    一個長期住在美國的人妻
    在回台灣的時候人認識了一個賤人
    兩人也交往了一段期間
    而賤人在他們發生性關係時
    拍下女方替他口交的畫面

    事後人妻想要分手卻遭到拒絕
    賤人報復的第一步是
    在人妻從台灣回美國的航程中
    侵入人妻臉書冒充人妻貼了口交的照片
    人妻下機後接到數十通電話
    問她是怎麼了 怎麼會自己po這種照片

    這個案子除了成立
    妨害名譽的毀謗罪、散佈猥褻物品罪、電腦犯罪
    以及從準文書延伸的文書相關犯罪以外

    妨礙秘密部分實務上不會成立
    因為當初是經過同意拍的
    所以不會有315-1第2款竊錄的問題
    也不會有315-2的成立

    這是很明顯的立法缺失
    當初同意你拍不等於也同意你揭露

    這種揭露也是一種個人秘密的侵害
    為何要以315-1第2款成立為前提

    不過別罵錯對象
    立法缺失應該指責的對象是立法院

    就像當年抄人家的原因應自由行為
    都已經是2006年還能抄漏抄錯

    2.便利行為完成但正犯沒犯罪呢?

    賣了針孔攝影機給他人也裝好了
    但他人事後卻沒拍
    這時還有315-2成立的空間嗎
    學說上有兩說 實務上也有見解
    (在影帶裡)
    https://reurl.cc/8lE09M

    - - -
    今年度在思法人的正課
    刑訴已經上了3分之2
    刑總早上完刑分倒是比較頭痛
    加了很多見解必定會超過17節

    各12節專作題目的刑法、刑訴寫作班
    也已經上了3分之1

    幸好3本解題書
    刑總、刑分、刑訴都寫完了

    最後
    2020版刑訴上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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