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教導我們的孩子,做人要將心比心!
想紅!也不能踩著別人而上,這樣惡意中傷誹謗別人對嗎?
對方自己都說毀謗罪頂多罰錢,因為怕媽媽擔心所以道歉!
可是你是否想過被你惡意造謠中傷的我,我也有家人啊⋯⋯
月亮在告知我這件事情時說要提告,我還跟月亮說給別人一次道歉的機會吧⋯⋯看來是我過於仁慈!
將心比心...
一直教導我們的孩子,做人要將心比心!
想紅!也不能踩著別人而上,這樣惡意中傷誹謗別人對嗎?
對方自己都說毀謗罪頂多罰錢,因為怕媽媽擔心所以道歉!
可是你是否想過被你惡意造謠中傷的我,我也有家人啊⋯⋯
月亮在告知我這件事情時說要提告,我還跟月亮說給別人一次道歉的機會吧⋯⋯看來是我過於仁慈!
將心比心!真心建議大家去看看與神同行這部電影,保持善良的心!
還是交給司法來裁定處理,也謝謝大家的關心!
受文者:陳光前先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10702政字01號
主旨:謹代表本所當事人謝欣誼函請 台端自重並公開道歉,詳如后說明,請 台端查照辦理。
說明:
1、 本律師函係受當事人謝欣誼委託辦理。
2、 據上揭當事人來所委稱:「
1、 本人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4日晚間查悉陳光前先生無故於107年2月4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俗稱臉書)之社交平台以公開直播方式散佈對本人及本人配偶陳冠霖先生之不實內容,並將直播之影片張貼於其陳光前帳號之臉書公開網站上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閱。細究其直播影片之內容,陳光前先生不僅多次以嘲諷口氣嘲諷本人配偶陳冠霖先生之演藝事業,直播影片更多次反覆強調『陳冠霖上酒店不付錢』、『三立一哥去酒店玩女人不用花錢』、『陳冠霖對配偶謝欣誼家暴』、『陳冠霖毆打老婆』等不實之內容,並反覆夾雜『他媽的』、『王八蛋』等侮辱性字眼。
2、 更有甚者,陳光前先生在影片中更無端捏造事實,誆稱本人與本人生意上伙伴綽號小妍之女性友人皆為本人配偶之伴侶,以『二女共事一夫』等字眼描述不堪且虛假之事實,誹謗本人及本人配偶,造成本人配偶演藝形象受損甚巨,今陳光前先生對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僅造成精神上侵害,更嚴重影響本人配偶之演藝事業及名譽,本人本欲提告以釐清事實並維護本人及本人配偶之權利。
3、 本人今已將陳光前先生上開不法行為之相關證據委交律師保存,惟本人及本人配偶今願於陳光前先生誠心公開道歉後原諒陳光前先生,給予陳光前先生再新之機會。故委請 貴大律師代為發函,令陳光前先生於文到5日內跟 貴大律師聯繫並商討公開道歉內容,倘若陳光前先生仍不知悔悟,一意孤行,請 貴大律師代本人為一切必要之民刑事法律行為,本人決不寬貸。」等語。
3、 經核相關資料並無違誤,台端所為涉及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等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及民事妨礙名譽之責任,謹代函達如上,並請台端依本函主旨所示辦理,俾免訟累。
正本:陳光前 副本:謝欣誼
妨礙名譽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連抹黑都可以不用關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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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白眼女神在反送中爭議時,為聲援香港而在臉書邀集群眾捐贈物資,此舉竟惹來另一名地方議員「村長」的不悅,揚言要提告女神違反國安法。
沒想到,村長此舉不但沒有為自己博得喝采,反而引起兩派人馬混戰,其中心疼女神的熱心粉絲,甚至直播替女神打抱不平,一邊為女神打氣,一邊說村長是「老不修」、「垃圾」、「作中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
村長不甘受辱,於是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竟然判決粉絲無罪!現在是怎樣?抹黑、謾罵又不用被關了是不是?村長真的是法院認證的「垃圾」「中國人的馬前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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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查證,就算抹黑了也沒關係
針對妨礙名譽的處罰,刑法分別設有兩種樣態,一種是針對抹黑事實的「誹謗」和謾罵的「公然侮辱」,但名譽的保護並不是毫無上限,如果背後有值得推崇的價值,雖然有些話不堪檢驗,甚至是不甚悅耳,法律也會希望受害人能夠「大局為重」。
刑法誹謗罪就有一條阻卻違法的規定,稱為真實惡意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指得是如果被害人發表言論的當下,依照他的能力已經盡了一定程度的查核,並因此確信所講出來的話是真的,且與公益有關,就算經過檢驗後發現是「抹黑」,也不能被處罰。
換句話說,因為事實是愈辯愈明的,很多事實是透過討論才有可能進一步揭露,如果萬事都要100%切合事實才能發表,就會失去言論的功用,因此只要你不是無中生有,自己都確信是真的,就算有一點走味或加了蔥,也沒關係,諒在你沒有真實惡意(就是真的黑心),相信無風不起浪,被害人你就多忍讓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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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評論,罵了人也沒關係
除此之外,刑法更羅列了四種不罰的言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稱作合理評論原則。
也就是說,當你發表的不是「王浩宇是蔡英文和李登輝的私生子」這種抹黑言論,而是單純發表與事實無關的個人意見,像是「一個臉就像吃到屎」,這類的言論,只要是為了喚起大眾的關注,針對的是可以接受大眾檢驗和評論的事,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意見,就算用語再瓜張或刻薄也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特別是評論公眾人物時,因公眾人物有較強的媒體資源,可以輕易的為自己辯護,市井人民就只有一張嘴,所以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更需要嚴格認定其是否出於惡意囉。
回到村長的例子,因為村長是議員,對批評言論更應包容,且對於兩岸事務發表的意見需要接受公眾監督,只要粉絲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台灣人對香港事務的關注,就算說出來的話會讓村長不快,也會因為合理評論原則而不罰。
另外,法院只是單純判決粉絲的行為屬於合理評論,至於粉絲個人言論則「不代表本院立場」,所以嚴格來說,法院並沒有認證村長是「垃圾」或「中國人的馬前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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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妨礙名譽刑法 在 劉康彥(小白)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要再亂噴了!莊老一、莊老二anyway...〕
大家如果有看到噴漆者本人,歡迎拍照提供。他/她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了。
丨民眾任意塗鴉影響市容觀瞻之法律責任?丨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可處新臺幣3,000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於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1、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2、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杆、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10、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規定,塗鴉者如同時觸犯前揭各該法令,則由罰鍰額最高機關裁罰為妥,故目前均移由環保局裁罰。
(五)塗鴉內容如涉及不實言論或恐嚇等言詞,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妨礙名譽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妨礙名譽刑法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315-2議題
影帶 https://reurl.cc/8lE09M
1.同意被拍就等於同意被po?
看過最爛的案子之一(高雄高分院)
一個長期住在美國的人妻
在回台灣的時候人認識了一個賤人
兩人也交往了一段期間
而賤人在他們發生性關係時
拍下女方替他口交的畫面
事後人妻想要分手卻遭到拒絕
賤人報復的第一步是
在人妻從台灣回美國的航程中
侵入人妻臉書冒充人妻貼了口交的照片
人妻下機後接到數十通電話
問她是怎麼了 怎麼會自己po這種照片
這個案子除了成立
妨害名譽的毀謗罪、散佈猥褻物品罪、電腦犯罪
以及從準文書延伸的文書相關犯罪以外
妨礙秘密部分實務上不會成立
因為當初是經過同意拍的
所以不會有315-1第2款竊錄的問題
也不會有315-2的成立
這是很明顯的立法缺失
當初同意你拍不等於也同意你揭露
這種揭露也是一種個人秘密的侵害
為何要以315-1第2款成立為前提
不過別罵錯對象
立法缺失應該指責的對象是立法院
就像當年抄人家的原因應自由行為
都已經是2006年還能抄漏抄錯
2.便利行為完成但正犯沒犯罪呢?
賣了針孔攝影機給他人也裝好了
但他人事後卻沒拍
這時還有315-2成立的空間嗎
學說上有兩說 實務上也有見解
(在影帶裡)
https://reurl.cc/8lE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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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在思法人的正課
刑訴已經上了3分之2
刑總早上完刑分倒是比較頭痛
加了很多見解必定會超過17節
各12節專作題目的刑法、刑訴寫作班
也已經上了3分之1
幸好3本解題書
刑總、刑分、刑訴都寫完了
最後
2020版刑訴上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