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網軍好會上網找資料喔!
原本想截圖,但你們又會說T妹沒有截圖今天日期,可能是以前截圖的。
好我錄影片!
第一 有人指控T妹不是澳洲公民所以不懂,說除了AZ其它包括BNT都很缺幾乎沒有。
是喔~好缺疫苗!我之前刻意約晚到8月施打,澳洲政府還特地簡訊告知,嫌晚預約太後面,很商業口吻說讓我優先把打疫苗...
你們網軍好會上網找資料喔!
原本想截圖,但你們又會說T妹沒有截圖今天日期,可能是以前截圖的。
好我錄影片!
第一 有人指控T妹不是澳洲公民所以不懂,說除了AZ其它包括BNT都很缺幾乎沒有。
是喔~好缺疫苗!我之前刻意約晚到8月施打,澳洲政府還特地簡訊告知,嫌晚預約太後面,很商業口吻說讓我優先把打疫苗的時間改前,這麼飢渴希望我往前喔!
缺疫苗⋯ 澳洲政府還要我改提早打?請問是誰邏輯有問題。
第二 有人說我就算6月一開始預約,也是7月27號才能打,奇怪我看到7月初滿滿的空位,我鬼遮眼?而且澳洲一些醫院,可以當天現場排隊喔!也不用預約。
還說我錯誤資訊,不知誰錯誤!
頂多缺疫苗點認知不同,我只知道100%沒有台灣缺喔!而你們都不敢正視!
通常網路預約會比較後面,因為只提供一、兩間醫院,你可以之後打過去要求提早改其它醫院。
第三 不然說是我那時候6月不缺,但現在缺!
好 我特地上網改日期,明天就好剛好有人取消喔!還不只一個空位!
再來 就算明天沒趕上,八月隔一個月也可以預約喔!!
請問什麼叫疫苗荒?!
要排隊等一個月,就叫荒?
總比我在台灣是最後一類的!!連預約都不用想⋯ 台灣比我年長的反而無法先打,我約屁呀!
再怎麼荒也沒有台灣荒,我反而被通知優先打,而且澳洲18歲以上也是可以預約施打。
你要說澳洲疫苗沒有美國多,這當然是事實!美國施打速度比澳洲快,澳洲要等約一個月左右,18歲以上也已經可以預約打,聽說部分州是16歲以上,這樣就叫澳洲好缺疫苗。
那台灣不是缺死?!你們這樣對比⋯ 台灣很難堪ㄟ!一直跑來想證明澳洲比台灣缺疫苗嗎?笑死
第四 有人說澳洲施打率低,代表缺疫苗。
因為大多人不想打AZ,而且澳洲疫情之前控制的不錯,常常封城、與到現在還在鎖國。
別人等一個月就叫缺疫苗,把總理罵一頓,而台灣缺到上年紀長輩跪求疫苗,大媽搶殘劑跌狗吃屎!
你們卻都「看不到台灣嚴重缺疫苗」。
兩個有比較,澳洲人已經幸福多了!
還有今天澳洲的新聞,雪梨封城三個星期,只是跟Victoria 調度疫苗過去。
結果⋯⋯ 有人跑來大喊!澳洲Victoria缺疫苗呀!
你們的定義,這樣就叫缺?有台灣缺嗎?你們不是很愛比較?
我今天預約沒有問題喔!還是7/8號當天,沒像你們說的什麼排到9月以後,一樣正常在8月可施打。
每個人預約的醫院不同,本來施打時間可能有些落差,這樣就代表T妹說謊?!我打疫苗時間說謊幹嘛?我不能打BNT?什麼跟什麼?
我只說自己的案例,清楚告知我是打BNT,代表40歲到50歲!我今年剛滿40歲!
我確實比18到39歲可提早一點施打,我沒有說錯!6月初明明到我!而且我的年紀打的是BNT!
說什麼T妹不可能打的到BNT.
我的家人跟朋友,他們是打幽靈疫苗?
許多澳洲朋友也跳出來說話,真的看不下去,你們才鬼遮眼!
不如你要用肯定句,對我任何不實指控⋯ 先提供你的個資,我們法院見!不用在這浪費口舌。
對公眾人物妨害名譽賠償不小喔!加上這是刑事責任,所以我比較喜歡法院見。
我完全傳遞我個人的經歷,我預約疫苗的過程,說我誤導⋯ 誤導未滿40可以打BNT嗎?我何時說過這句話。
18歲以上打AZ所以勒?我就不是打AZ呀!我完全沒有打錯。
外加謝謝你們所有對T妹的人身攻擊,祝你們不得好死。
妨害名譽賠償案例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對啊我又被檢舉了
王惀宇學長的文章很棒,希望大家都看看,
連結我會擺在文末的延伸閱讀中。
像我說的,神經病比想像中多很多,
感覺啦,至少佔了這個世界3分之一的人口,
含醫生診斷過的,還有不覺得自己有病的,
這裡就分享幾個被可愛民眾檢舉的案例,
給大家笑笑。
民眾跟人發生行車糾紛,疑似被罵髒話,
拿著行車紀錄器到派出所提告妨害名譽,
結果影片打開是黑幕,發現甚麼都沒拍到,
摸摸鼻子說抱歉,謝謝警察,你辛苦了,
依規定製作工作紀錄,請民眾簽名後離去,
接著馬上收到110系統跳出的檢舉員警案件,
控訴警方吃案、不受理,要求二組嚴懲。
我:?????
民眾半夜不睡覺,打電話報警,
他的腳踏車放在租屋處公共區域,
擋住逃生門,車鎖疑似被大樓的主委剪斷,
但他不打算追究,因為認為自己也有錯,
要警方立刻把主委找出來,給他一個道歉。
當時是半夜四點,先幫他做個工作紀錄,
待早上早班同仁再通知主委到派出所說明,
當下民眾笑說沒問題,警察謝謝喔辛苦了,
返所後就接到110系統跳出來的檢舉案件,
控訴警方吃案、不受理,要求二組嚴懲。
我:?????
中年男子逆向騎車,被攔下後依規定製單,
苦苦哀求表示自己工作很辛苦,薪水很少,
製單完成後直接變臉把機車摔倒在馬路上,
經過制止,罰單他拒簽拒收就離開現場,
十秒後折回來,指著我的鼻子說:
「看我怎麼弄死你。」
返所後收到督察組交辦的民眾檢舉案,
男子檢舉我在開單時罵他「幹你老師」,
回復密錄器檔案職務報告,二組表示知悉。
我:?????
扣掉那些知法犯法、執勤怠惰的部分同事,
每當被鯛民惡意檢舉時,我們要的很簡單,
不用走法院那麼麻煩、不用什麼金錢賠償,
甚至不用他道歉,也不用那一支微不足道、
「檢舉不實」的嘉獎。
(雖然我從來沒有收到過就是了。)
我們要的只是所長、長官的支持跟體恤,
讓我們知道他挺我們嚴正執法、依法行政,
這樣就夠了。
「為什麼別人都不會,就你一直被檢舉?」
「你又被檢舉了,職務報告明天給我。」
這句話聽到耳朵都長繭了,
沒有在第一線執法過的人根本無法體會,
每天跟鯛民面對面周旋、鬥法的那種感覺,
花自己的時間準備影像跟報告的無力感,
收到民眾申訴後率先轉頭檢討自己人,
久而久之不只影響整個單位的士氣,
也影響員警個人處事效率跟態度。
「神經病,我要告他誣告、妨害名譽!」
只有這時候,才會露出所長該有的樣子。
不要計較這麼多啦、你也知道他神經病、
幹嘛搞得這麼麻煩,到時候還要上法院捏、
你在維護你的權益,但你應該放寬心。
「ok啊,那我不做事了,反正多做多錯。」
長官們啊,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會被檢舉?
不就代表很認真、干預行政與民眾接觸嗎?
不開單、不盤查攔查、不偵辦刑案,
不但不會被檢舉,薪水還跟大家一樣多呢!
結果到頭來,認真做事的人才是最笨的,
對吧?
說真的,我無所謂,我完全無所謂啊,
不為嘉獎而活,就不會為申誡而死。
我跟學弟說,怕被檢舉,還當甚麼警察,
被檢舉一次兩次,被所長約談,你怕所長;
被檢舉一兩百次,你把神經病告上法庭、
鬧到整個分局長官、民代議員都出面摸頭,
就會是所長怕你了,這道理你懂吧?
「沒事,你做你該做的、對的事情吧!」
「二組那邊我幫你擋,我去講一下就好!」
「民代也不用怕,大不了升不了官而已!」
好懷念這樣的所長啊。
#睡吧孩子
#夢裡甚麼都有
#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
#一線三的日常
#警察 #台灣警察 #檢舉 #鯛民
Photo by 反正我很閒 @igotallday0628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寫給警察:你被民眾惡意檢舉怎麼辦?】
https://reurl.cc/6ydWgM
妨害名譽賠償案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罵法人會成立誹謗罪嗎?】
法律上的人格有區分成「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就是指像正在看這篇文章 的大家;法人就是指被創造出有負擔權利義務的能力的法律上人格,譬如一般的公司、某某基金會或是農會等等。
比較特別的是,因為法人是創造出來的人格,所以它並不會有情緒、或是精神上的痛苦等等,這樣一來法人還會不會是誹謗罪的被害人呢?會不會因為罵法人而成立誹謗罪呢?
🎸 認為不會成立誹謗罪
有法院判決認為,刑法誹謗罪要保護的是被害人的名譽,而名譽是指社會客觀上對於一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由於【名譽只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感受】,所以也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妨害名譽的被害人,所以應該要限縮解釋刑法的誹謗罪,只限於誹謗自然人。(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 認為會成立誹謗罪
也有認為法人還是有保護名譽必要的看法,最早是來自於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也太古老!這時候刑法都還沒制定呢)。但這號解釋只有簡單說明誹謗罪要件中所指的他人名譽,應包括法人在內,而沒有特別說明理由。不過近期的判決有特別提到,因為法人還是有相當的【社會評價】存在,而且會與其運營者或組成員有關連,而認為法人仍然是誹謗罪保護的對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還是有民事賠償責任
但不論是否成立誹謗罪,侵害法人的名譽還是有可能有民事責任。
法人雖然不會有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會有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但法人所經營的社會評價、信用、商譽等若是受損害,如果量化為財產損害來衡量損失,是可以請求請求賠償的。過往法院就有出現過針對侵害法人商譽的案件,肯認應該要負財產上損失的賠償責任的案例(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99 號民事判決參照)。
然而,既然透過民事法律途徑已經能讓使法人的名譽受到保護,那是否還要動用刑事責任的手段來處罰侵害法人名譽的案件呢?有法院判決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質疑。會有這樣的質疑並不是沒有原因的,畢竟刑事偵查與審判的資源有限,而這些資源是不是應該要被分配在攸關社會安全或秩序等更迫切的案件上面,會比較好呢?
妨害名譽賠償案例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終於有人討論法律層面了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新聞效應開始往外擴散,射程超級廣,不只鄧惠文有事,連我的好友麵攤大叔都被波及。麵攤大叔的個性我是知道的,至少,他不會替羅志祥這種行為講好話,只是希望周揚青能趕快走出來。
不管周揚青這樣做好不好,有沒有錯,也不管是要當危險情人還是警惕其他女孩子不要被騙,我都沒有意見,只想提醒一件事:
🚩想要效法這個方式來撫慰受傷心靈的女孩子(或男孩子)們,請先學會保護自己。
從新聞來看,周揚青進行這些事情前應該是有經過縝密的規劃,甚至有請律師評估法律風險之後,才選擇自己寫分手信而非直接公布資料。如果周揚青說的是事實且有證據,說這些故事就不怕被告誹謗,但她若直接公布資料,有時就不只是有沒有構成妨害名譽的問題了。
🚫請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就學她這麼做!!
⭕每次看到女孩子報復前男友的方法都是在網路上公布前男友寫給自己的懺悔信,我都會捏一把冷汗。因為,如果直接公開前男友寫給自己的信,是有可能會吃上著作權法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罪,有時甚至還會成立擅自重製或擅自公開傳輸罪。
大家可能會很驚訝,「什麼,我公開他寫給自己的信也有罪?!」
⭕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人的權利,而且侵害公開發表權,可不只是民事賠償而已,而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者,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條就是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第16條是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第17條則是禁止不當改作權。
⭕若法院認為這樣公布雙方談話內容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也可以成立著作權法的擅自重製罪與擅自公開傳輸罪。
▶之前高雄就發生過一個案例,一名男子在一家書店看到一個心儀的女孩子,於是偷偷丟一張紙條在她包包裡,表示希望能夠認識這位女孩子,這女孩子就回信問他是誰?為何要這麼做?因為男子回應內容讓兩人不歡而散,女孩子把雙方往來的內容貼在ptt上面公審,結果男子提告,法院判決這個女孩子侵害了男子在兩人私訊信件寫的內容的公開發表權與著作財產權,判賠償11000元。
看判決,男子刑事部分似乎只有告妨害名譽,沒有告侵害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可能是來不及在半年內提出告訴),法院又認為女孩子說的話沒有構成妨害名譽所以刑事部分女孩子無罪,但民事部分就不同了。法院在民事訴訟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女孩子有侵害到男孩子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才判決女孩子敗訴。
亦即,男子如果提告侵害著作權的刑事,女孩子是有可能成罪的。
看過他寫的內容之後,大概都能理解女孩子為何會這麼生氣地把文章PO在PTT上公審,何況又是男子主動搭訕,女孩子這麼做在情在理都沒問題,但結果卻是被判賠11000。
實在不想看到已經受到感情傷害的女孩子又受到二次傷害,只能在此提醒,想要學周揚青的女孩子們,行動前請先三思,並先保護好自己啊~~
#除了著作權法可能還會有妨害名譽以及妨害秘密罪也可能違反個資法
#著作權是一般人比較少思慮到但卻是最容易成立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