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名譽判決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妨害名譽判決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妨害名譽判決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妨害名譽判決書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李姓中壢選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進黨執政5年,不斷收編獨立機關,閹割、壓縮公務人員與民間人士的獨立人格,要求官民臣服於民進黨腳下,作其鷹犬,幾乎已經征服所有版圖。在這個獨立意志淪為稀缺資產的當頭,喜見3個司法案件展現獨立意志,與執政當局意旨不同,益顯難能可貴。 第一個案件是彰化縣一名黃姓退休員警,前年11月在員林市欲對蔡英...

  • 妨害名譽判決書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4 1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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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民主文化根基深厚,相信清流終將激揚,濁流必被沖潰,濫權者必將自取其辱。正如檢察官發起「捍衛司法尊嚴大連署」活動,譴責監察院干涉司法獨立聲明中所說的,檢察官必須以實際行動反制監察院濫權,以免司法受「惡意政治勢力」壓迫。確實,「惡意政治勢力」正是民主的大敵,任何有骨氣、有堅持的官民都應起而抵禦,奮勇抗爭。>

    民進黨執政5年,不斷收編獨立機關,閹割、壓縮公務人員與民間人士的獨立人格,要求官民臣服於民進黨腳下,作其鷹犬,幾乎已經征服所有版圖。在這個獨立意志淪為稀缺資產的當頭,喜見3個司法案件展現獨立意志,與執政當局意旨不同,益顯難能可貴。

    第一個案件是彰化縣一名黃姓退休員警,前年11月在員林市欲對蔡英文總統車隊鳴笛抗議,遭警方團團包圍發生推擠,警方以員警遭推倒受傷為由,控黃男妨害公務與傷害罪;彰化地院刑庭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與黃士瑋以長達29頁篇幅敘明無罪判決理由,更在判決書中痛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第二個案件是所謂「王立強共諜案」以及衍生出來的港人向心夫婦被羈押案。兩年多前總統選舉展開前夕,爆發了澳洲華人王立強共諜案,民進黨見獵心喜,大張旗鼓法辦,被王立強指為共諜的香港中國創新主席向心夫婦,立即遭蔡政府以共諜罪攔下並限制出境。國安單位上窮碧落下黃泉查了500多天,因毫無所獲,檢察官未屈從民進黨政府的意志,硬以共諜罪起訴,而是以洗錢罪起訴。

    第三個案件更難得。前立法委員段宜康2014年選舉無端指控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侵吞曲棍球協會公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查無實證,起訴內容無涉於此,林滄敏反告段宜康惡意詆毀名譽,法院判決段姓立委須登報道歉,但他挾怨報復,運作監察院親綠委員通過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再送司法院審理,職務法庭先前已做成不懲戒處分,監察院提起再審,但上周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明顯錯誤情形,駁回再審之訴,本案自此定讞。

    司法獨立於政治之外,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根本是法治的下限、民主的基石,可是一心一意要在全面執政地基上,遂行威權統治的民進黨政府,卻棄之如敝帚,踐踏摧殘毫不保留。部分法官判決與檢察官起訴,迭以執政者意志是從,部分監察委員亦復如此;政務官乃至常任文官多視專業如草芥,凡事以執政黨的政見與利益為依歸;從中央選委會、通訊傳播委員會到其他獨立機關,獨立精神與地位淪喪,自甘淪為民進黨的附從機關。

    更糟糕的是,多數媒體、公民團體與民間人士,獨立自主精神越來越奉欠,血管中的綠色血液越來越濃,改姓為「黨」者越來越多,他們為圖利而易姓,短視與輕率行徑有如那幫為吃免費鮭魚而改名者。

    中時社論》司法是抗拒綠色威權最後希望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414005346-262101

  • 妨害名譽判決書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27 13: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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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嗚嗚!法院你看他罵我!】

    ▌代誌係安內啦!

    今天要介紹一個比 #博恩 更狂的人,小編以為他就是個作家,維基卻告訴我不只是這樣!他簡直戮力於挑戰法院對於妨害名譽罪章的判斷!他是 #馮光遠 先生。而這次跟他有對手戲的角色是 #潘恆旭 嗎?那個 #柴山冷泉變溫泉,#來去高雄未經同意使用齊柏林遺作 的那位前高雄市觀光局長,跟韓老闆一樣,都是媒體的寵兒。

    馮光遠在他還在當觀光局長的時候,有一天在他自己的臉書上公開發表這種言論:「此人曾經是給我報報的外圍份子,幫我談過一兩個案子,可是後來被我踢走,人品太差也;…如果一個人擅長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哈」、「他騙吃騙喝,都是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霹靂就是一例,明明只是霹靂公關,搞得好像霹靂的成功,是靠他的推廣,喧賓奪主」

    哇!不要這樣講小編!不然會聽到玻璃碎滿地的聲音!請用愛跟錢呵護我長大!

    ▌#誹謗vs #公然侮辱!

    不知道凡人的眼裡怎麼想,不過我們恐龍們(?)是這樣去區分侮辱跟誹謗的:侮辱是指「#抽象的謾罵而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者」,就是他說不出來他罵你的邏輯,他就是想罵,比如你這個王八蛋!三字經之類的(吼小編平常太文雅髒話都不知道幾個啦(´///☁ ///`));誹謗則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害他人名譽之具體的事實」,就是我罵你有邏輯,我說得出我為什麼罵你。

    然後,既然我們叫它「公然侮辱」,就是說我罵你王八蛋這件事要「#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也就是依我選擇罵人的地點會有不同的結果,比如我在自己房間羞辱婉君,跟我在公車上羞辱婉君會有不同結果,公車上來來去去的人這麼多,隨時都有可能會聽見我在罵婉君!

    那我不用說的,用做的可嗎?打咩!立法者是沒有打算要放過這種漏網之魚的。具體行為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例如在監察院前強行拔下邱毅假髮、把洪秀柱的臉P到AV女優身上,都會跟公然侮辱有關係!

    但是法律也有給這些損及名譽的話一個機會,就是如果你講的事是跟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只要你能證明那件事是真的(或是 #釋字第509號解釋所說的即使不是真的,但根據你提出來的證據能證明你這樣相信是有理由的),我們就不處罰你。

    法院在一審的時候是這樣說的,馮先生講的話是他就市政業務所做的主觀評價,雖然他在臉書上把跟潘恆旭過往相處及合作的經驗做連結,甚至穿插嘲諷笑謔的「人品太差」、「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騙吃騙喝」、「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喧賓奪主」等稍嫌不留情面的言詞,法院認為只是希望潘恆旭在繼續擔任觀光局長期間可能再次發生類似爭議之情事,提出相關質疑、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等公共議題,是他主觀價值判斷的陳述跟意見,是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並不是以惡意中傷原告名譽為目的,所以不處罰他。

    ▌用刑法來阻止越過 #言論自由 的線的人好嗎?

    言論自由是你的基本權利,這個憲法有認證過!但是大法官也說為了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還是可以對他做合理的限制。也就是說,你的我的他的言論自由都是有界線的。

    只是用刑罰去遏止一個人亂講話,真的妥當嗎?實務上多的是因為告刑事不用錢就「#以刑逼民」的人,況且每個人對於自尊心感受的差異很大,有些人心理素質堅強,有人容易玻璃心碎一地,顯然無法有統一標準。但是在刑法必須要有明確標準的前提下,立法院或法院勢必得建構一套「#受保護的社會最大公約數自尊心」。

    ▌法院可以強迫我道歉嗎?

    在這個案子裡,潘恆旭主張,贏了的話要馮光遠 #登報道歉。

    大法官之前就有發表意見,認為如果是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還沒有辦法回復被害人的名譽的話,叫他公開道歉就ok。但是如果有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發生,就不行!

    大法官這樣覺得,你也是嗎?

    ▌不管你嗑了什麼妨害名譽,都給我來一點!

    楊貴智|從「特殊性關係」談誹謗罪與言論自由
    https://buff.ly/2ln582b

    楊貴智|法院認證的OOXX之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https://buff.ly/2P9FgnT

    王鼎棫|懸在天平兩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保障
    https://buff.ly/2XI0PmQ

    徐書磊|虛假訊息的張狂時代,法律與事實查核如何扮演守門員?
    https://buff.ly/2RzlA0N

    附上一審判決字號(二審找不到):臺北地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92號
    再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EY5eHC

  • 妨害名譽判決書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04 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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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民林姓男子去年受傷前往醫院急診室就診,由潘姓醫師為他縫合傷口時,他要求醫護人員協助轉達請他的父母先行離去,但醫護人員繼續處理他的傷口,他心生不滿,徒手將急診室內金屬架抬高摔落地面,並以三字經辱罵醫師,舉手作勢欲毆打醫師,雙方調解成立,台中地院今天依違反醫療法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40歲的林男,去年7月17日上午,因故受傷前往台中市北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接受潘姓醫師診療及縫合傷口時,因擔人他父母在外等待過久,而要求在場醫護人員協助轉達,請他的父母先行離去,惟醫護人員繼續處理他的傷口,使林心生不滿。
    林男徒手將急診室內金屬架抬高摔落地面,並對潘姓醫師辱罵「X你X」、「臭X掰」等語,又舉手作勢欲毆打潘姓醫師,以強暴、脅迫妨害潘姓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足以貶損潘姓醫的名譽,經在場人員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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