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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妨害公務構成要件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碰瓷執法? 2019年11月10日,那是個晴朗的星期天,退休員警黃錫富得知蔡總統將要到彰化員林站台,於是帶著陳情書與汽笛喇叭,單獨一人到中山路與員林大道口等候車隊通過,並走到中央分隔島按了七八聲喇叭,高喊「要陳情」。 員警一擁而上,一名洪姓警員倒地,雙手挫傷,一名楊姓督察要搶奪黃錫富的汽笛喇叭...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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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5-28 06:30:25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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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5-28 06:22:02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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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執法?
2019年11月10日,那是個晴朗的星期天,退休員警黃錫富得知蔡總統將要到彰化員林站台,於是帶著陳情書與汽笛喇叭,單獨一人到中山路與員林大道口等候車隊通過,並走到中央分隔島按了七八聲喇叭,高喊「要陳情」。
員警一擁而上,一名洪姓警員倒地,雙手挫傷,一名楊姓督察要搶奪黃錫富的汽笛喇叭,造成撕裂傷,檢察官偵結,依「#妨礙公務」與「#傷害」罪嫌,起訴了黃錫富。但是法官在審理時,仔細檢閱當時37支不同員警身上配戴的密錄器,情節卻大逆轉!
有密錄器錄到,在事發前,一名林姓所長接到「分局長」電話,接著林姓所長就交代現場員警:「陳抗者出來,所有人貼上去,#若對方推擠就直接跌倒,#其他人就以現行犯逮補陳抗者」。而受傷的楊姓督察也被錄到,曾交代林姓所長:「如果陳抗者有推員警,員警就跌倒」。
很難想像,在足球場上,「假摔」會被黃牌警告;在籃球場上,「假摔」可能吃下技術犯規,但在台灣,竟然是警方高層指示員警「#假摔」,#構陷民眾入罪,檢察官竟然也未經詳查就起訴!
法官判決黃錫富 #無罪,因為兩個理由:一是黃錫富當時僅有消極、被動的反射動作,並非積極、主動出手攻擊。其次則是「妨害公務」構成要件,是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不包括「#上級不當指示」。判決書的最後字句鏗鏘,呼籲警界長官,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員警們,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這件警世判決,令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國家還有如此謹慎細心,勇於任事,正義感凜然的法官,憂的是部分檢警曲意奉承,討好高層,不保護民眾權益,甚至設計陷害…,民怨就是這樣累積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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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風車辦慶典,鐵風車上鎖鏈?】
華光抗爭案二審明(15)日上午即將宣判,今(14)日傍晚五名被告和聲援者從二二八公園遊行前往高院夜宿。遊行路線經過《集遊法》禁制區總統府前時,不忘突顯現行和立院修正草案中《集遊法》禁制區規定之荒謬,遊行隊伍特別停留約半小時,遭警方二度舉牌警告。
五名被告身揹鐵鍊、手持「爭取百分之百集遊保障」布條,在下午五點左右出發。總統府前,被告郭冠均質疑,前朝國民黨確實很爛,民進黨也因此重返執政,但民進黨到底拿出什麼東西和國民黨做區別?因此華光五人多次前往民進黨陳情,要求改革遭濫用的妨害公務,民進黨卻不予理會。郭冠均發言時,警方舉牌「勸導」;郭冠均批評,五二零就職時,紙風車樂團演出民主進行曲、演抗爭,「今天真的抗爭在這裡,就要被驅離?」
郭冠均提出三項訴求:廢除《集遊法》中禁制區、強制排除兩項規定,並停止濫用妨害公務罪,要求「英派」實質改革。眾人隨後將「民主底線,禁止跨越」的黃線掛在總統府前花圃上。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成員盧其宏表示,華光案五名被告根本沒有妨害公務構成要件的「強暴脅迫行為」,卻遭濫訴、一審判決五十天。盧其宏也批評,這邊(府前)可以讓紙風車來演戲,卻不能讓我們來抗爭,並拿出「鐵風車」象徵身揹鐵鍊的抗爭被告,要求警方對話:「為什麼禁制區不能廢掉?為什麼妨害公務不能檢討?」諷刺的是,過程中派出所所長不斷重申「這裡是集會遊行禁制區」、「這裡修法以前都還是集會遊行禁制區」。
最後一行人遊行至高等法院夜宿,迎接華光案二審預計明日上午十點的宣判。
圖與文 / 王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