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如何查對方戶籍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如何查對方戶籍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ushman (weery)看板PttLifeLaw標題[教學] 利害關係人聲請對方戶籍謄本時...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3210989 (網誌版)
前言:
過去一直認為非本人 or 親屬不能聲請戶籍謄本,不過最近才發現,若符合戶籍法規定「利害關係人」範圍內,並符合其他條件下,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直接申請對方的戶籍謄本。就訴訟上的實益而言,能夠於訴訟行為之前,確定當事人的身分以及戶籍地址,並解決部分管轄以及送達的問題。
不過需注意的是,由於法規規定極為抽象,因此行政機關亦發展出一些限制,這方面必須參考「行政函釋」部份才能了解行政機關的態度。以下區分「參考資料」「法規」「行政函釋」三部份,行政函釋部分有點多,請自行參酌。
特別聲明,究竟能否申請到戶籍謄本,仍須依各地戶政事務所的規定,行政機關具有某種程度的裁量權限,此資料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
1.法源法律網所載行政函釋
2.桃園楊梅鎮戶政事務所
http://www.ychbo.gov.tw/30402004.html
3.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
http://www.chyl.gov.tw/laws_3_12.htm
4.彰化縣秀水鄉戶政事務所
http://www.chhs.gov.tw/laws_3_12.htm
法規:
1.戶籍法第 65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發布 )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
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
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
,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
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
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行政函釋:
以下是搜集到有關「利害關係人」部分,概略分為六大類,分別是:
1.金融機構
2.法院文書
3.票據關係
4.親屬繼承
5.債務人繼承人
6.其他
1.金融機構
內政部95.7.24.台內戶字第095010560841號函
(一)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1.委託書(應載明分公司名稱及分公司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
2.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利害關係證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
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
(二)金融機構之訴訟代理、代理人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該法院證明文件業已載明其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該代理人得逕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證明文件正本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另委託他人辦理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該法院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為申請。
(三)戶政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寀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
內政部 (90)台內戶 字第 9010198 號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9 條 ( 89.07.05 版 )
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付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其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內政部95.12.8.台內戶字第0950190647號函
土銀設有六個區域中心,目前主要辦理轄區內有關各營業單位之徵信及授信審查、核定、核轉等業務;授信後覆審、逾放催收業務,依本行分層負授權規定,為具有獨立權責之負責人,故區域中心人員持該中心出具之委託書,代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屬本行概括授權其處理逾放催收業務之必要行為,應為法令所許可,爰請依上揭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辦理。
2.法院文書
內政部97.7.3.台內戶字第097108698號函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本案有關債權人申請第三人之戶籍謄本,應提憑法院判決書、債權憑證等具名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審認符合上揭規定者,始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第三人謄本。
內政部 91 年台內戶字第0910005676號函
一、有關利害關係人持憑法院告知繳交訴訟對照人之戶籍謄本通知書、支付命令或合法金融業者出具之退票單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者,可予核發。但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如債務仍未清償,需另提重新請求履行債務未果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法院支付命令記載為送達代收人並非債權人,如其欲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仍應檢附債權人之委託書辦理。
內政部96.12.31.台內戶字第0960201196號函
依司法院秘書長96.12.20秘台廳民一字第0960022528號函略以:「…..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戶籍謄本之目的在使支付命令送達合法,而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逹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期效力。』,因此超過3個月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持已逾補正期間3個月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是否符合戶籍法第9條『利害關係人』之資格,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申請原則,本於權責酌處。」本案如有疑義,宜請申請人另提憑其他證明文件辦理。
內政部90年台內戶字第9003289號函
由於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 即再議期間經過而未聲請再議或雖曾聲請再議而經駁回確定 ) ,該案件已非繫屬於檢察署,如原告訴人欲以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作為申請原被告戶籍謄本之依據,宜請其檢具已聲請檢察官再行起訴之證明文件為妥。
法務部 (73)法律 字第 3140 號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11 條 ( 62.07.17 版 )
戶籍法第十一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似指與當事人發生身分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之人。本件來函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五十九年訴字第一四
○七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上記載之原被告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而發生財
產上之利害關係,彼此間屬上開條文所指之「利害關係人」。惟盧○吉僅
為被告盧○丁之訴訟代理人,經查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於代理事件終了時
即歸於消滅。上項判決既已確定,有同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
則盧○吉之訴訟代理權自歸消滅。其復申請繼承登記,除另經盧○丁或其
他同案當事人之委任外,似不得於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僅持憑高雄地方
法院已確定之判決書而主張其為盧○田之利害關係人以申請盧○田之戶籍
謄本。
3.票據關係
內政部 90 年內戶字第9061798號函
申請人持憑商業本票請求交付戶籍謄本,因本票格式甚多,戶政事務所僅能做形式上審查,且商業本票未載明發票人詳細資料 (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 ,易生同姓名之誤,難以辨識發票人身分。仍請提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
申請人持憑銀行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時,則應提憑退票證明辦理。
內政部 88 年台內戶字第8889991號函
戶政事務所受理利害關係人持憑本票或支票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僅能就票據上所記載之文字為形式上之審查,無法辨識其真偽,應由利害關係人一併持憑退票證明辦理。
4.親屬繼承
內政部96.9.5.台內戶字第0960139557號函
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惟養子女如有申辦相關案件需要,必須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經證明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得依上揭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 (85)台內戶 字第 8501934 號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12 條 ( 81.06.29 版 )
姓名條例 第 6 條 ( 84.01.20 版 )
本部六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四四三九八二號函規定:「‥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現行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申請改名者,如不能向其同姓名者取得其戶籍謄本時,得依戶籍法第十二條 (現行戶籍法第十一條) 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逕向同姓名管轄之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應無不妥,不宜廢止。惟可依 貴局來函說明二後段所擬意見,戶政事務所於核發該項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時加蓋「本謄本僅限同姓名申請改名使用。」章戳,以兼顧同姓名者之權益。
內政部 81 年戶司發 字第 8100812 號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9 條 ( 81.06.29 版 )
已故賴世雄先生隻身在台,由里長許樹木先生處理其喪葬事務,今為辦理其弟賴許光來台奔喪事宜,須申請賴君除戶謄本事,如經查明里長許樹木確為賴君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可予受理。
內政部 77 年台內戶 字第 651640 號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11 條 ( 62.07.17 版 )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祭祀公業登記,由該公司以利害關係人名義提出申請其派下員戶籍謄本,可否受理一案,請查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十一條規定核處。
5.債務人繼承人
內政部94.1.26.台內戶字第0940068221號函
債權人如經舉證與債務人(被繼承人)具有利害關係者,得准予申請債務人之繼承人(含已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內政部 91 年台內戶字第0910060899號函
農會因借款人(含保證人)於借款期間內死亡,嗣後未履行繳息清償之義務,且抵押物又不辦理繼承,該會為向其繼承人(子女、配偶)等行使追償,需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如經查確為利害關係人 ( 按利害關係人應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 ) ,戶政事務所應依據其檢具之利害關係文件實質審查,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酌予核發。
內政部 93 年台內戶字第0930012425號函釋:
按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秘台廳家二字第○九三○○二五八一一號函略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如債權人釋明與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有利害關係,得向該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迄查詢時為止是否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受理事件;惟繼承人係何時知悉其得繼承,因案而異,其仍有可能於債權人查詢後,始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有關債權人請領債務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應持憑法院復知迄其申請時為止,該繼承人未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書面ꐊ憟騜麮z。
6.其他
內政部97.8.25.台內戶字第0970130854號函
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之文書或逕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內敘明申請理由,俾利戶政事務所審認,併予敘明。
內政部(46)台內戶 字第 119120 號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9 條 ( 43.12.18 版 )
查戶籍法第十二條 (現行戶籍法第十一條)
所稱利害關係人,並不以我國國民為限,亦非僅以自然人為限。惟請求閱覽戶籍登記簿或交付謄本,其雙方必需互有利害關係,例如已離婚及喪失國籍之前妻,得請求交付其婚姻關係存續期中所生子女之戶籍謄本,社團法人得請求交付其社員之戶籍謄本等,均無不可,至請求交付謄本者,如在國外,可以書面申請,並應依照規定納費,其納費方式,可用郵政匯寄,或用其他方式繳納,復查戶政機關抄發謄本,並無送達指定地點之業務,依習慣係由當事人自行領取,如由申請人自行領取確有困難,得委託戶政機關代為寄發,惟應自備郵資。
內政部 78 年台內戶 字第 669384 號
相關法條: 戶籍法 第 11 條 ( 62.07.17 版 )
同意將有關寺廟之管理人視為利害關係人以便申請該死亡信徒之戶籍謄本。
內政部95.8.28.台內戶字第0950138540號函
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現戶或除戶英文戶籍謄本均應以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如非屬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請,仍以該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另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註銷戶籍等除戶情形玫在台現無戶籍者,以最後除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之核發機關。
內政部91.5.14.台內戶字第0910063338號函
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醫院申請提供民眾戶籍資料,均為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增進公共利益之需。雖戶籍法未規定得予提供,惟如不予提供,將影響政府施政規劃及學術發展,仍請依現行函釋規定予以提供。
內政部90.11.29.台(90)內戶字第9009801號函
有關公證人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謄本等案。
業經內政部函復:
一、屏東縣政府建議法院受理民眾申請單身證明時,法院可依戶籍謄本上之離婚記事及當事人提出之離婚證明文件正本逕行辦理,毋需要求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時附繳之證件影本。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08290號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參採。
二、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如未發現偽、變造情事,應推定該證明文件之內容為真實,無庸再行查證或由承辦人於該證明文件上簽章證明。
三、前揭二案司法院秘書長以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90)秘台廳民三字第25889號函復略以‧‧‧‧公證人受理單身宣誓書等之認證,本得依戶籍謄本記載之。惟境外若干地區或國家,均要求須檢附己離婚或已死亡之原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接受。有關至戶政所查證戶籍謄本等資料真偽部分,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增訂查證規定。
內政部90.3.13.台(90)內戶字第9003263號函
業經內政部核復:如查明該電信局所出具之用戶積欠電話費單據係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後,依據戶籍法第9條規定,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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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10/18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