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契約必要之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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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契約必要之點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時時刻刻都在成立與完成契約。 像是用電子票證搭公車、去便利商店買飲料、用app叫計程車、打電話去餐廳訂位等等,這些行為都沒有傳統上的白紙黑字,但都不妨礙契約成立👌有些透過定型化契約,有些則是雙方都對契約的必要之點有共識。 而契約類型各式各樣,買賣、贈與、租賃等等,不同的契約對...

 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在台灣極缺疫苗,有企業願意出來幫忙拯救人命時,我國政府第一個想到的是透過外媒,扭曲事實真相,把功勞歸在自己身上,把陰謀栽在對方身上。 時代雜誌這一篇,在郭台銘和台積電聯手進了總統府之後,我國政府立刻放話說是政府徵召台積電和富士康(請注意,還刻意把台積電放在前面),然後內文還...

契約必要之點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51:22

😂 會po這篇的起因是看到這兩天國民黨江啟臣主席等人質疑高端疫苗審查,按鈴申告衛福部長陳時中、食藥署署長吳秀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民進黨黨團跳出來說這是浪費司法資源,呼籲江主席撤告的新聞。 先不論告不告得成、是否浪費司法資源,但圖利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是無法撤告的,刑法上很多非告訴乃論罪,像殺人...

契約必要之點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2-22 16:47:07

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時時刻刻都在成立與完成契約。 像是用電子票證搭公車、去便利商店買飲料、用app叫計程車、打電話去餐廳訂位等等,這些行為都沒有傳統上的白紙黑字,但都不妨礙契約成立👌有些透過定型化契約,有些則是雙方都對契約的必要之點有共識。 而契約類型各式各樣,買賣、贈與、租賃等等,不同的契約對...

  • 契約必要之點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7 15: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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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時時刻刻都在成立與完成契約。

    像是用電子票證搭公車、去便利商店買飲料、用app叫計程車、打電話去餐廳訂位等等,這些行為都沒有傳統上的白紙黑字,但都不妨礙契約成立👌有些透過定型化契約,有些則是雙方都對契約的必要之點有共識。

    而契約類型各式各樣,買賣、贈與、租賃等等,不同的契約對雙方來說都有各自最主要應盡的義務,法律上稱為「主給付義務」。以買賣為例,賣家的主給付義務就是把商品交給買家,買家則是把錢交給賣家😊

    而契約的必要之點通常就是契約的主給付義務,雙方達成共識,就算只是口頭約定,契約也就成立了😳

    這裡介紹幾種生活常見的契約,首先是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就是「價金跟標的物」,只要對買賣什麼東西跟多少錢確定好,契約就成立。如果跟朋友借個五百一千,就是消費借貸契約🤓🤓必要之點就是「借款金額」,沒約定什麼時候還錢或利息都不妨礙契約成立。或是有人拜託你幫忙去排限量商品開賣,這個關係在法律上屬於委任,必要之點是「事物之處理」,也就是雙方對要完成什麼事情同意了,委任契約就成立😬

    這種方法讓日常的商業運作得以進行,因此並不是白紙黑字寫下來才有法律上的效果喔😘🥰

    另外,針對鍾明軒與木棉花公司的契約究竟是否成立,在上支影片播出後,網友們提出許多質疑,或是其他疑惑。這些問題,瑩真律師在👉今晚8點的影片裡將有更進一步的解答,千萬記得要準時收看✌️✌️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 契約必要之點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27 2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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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深入說明>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談給付義務群,這是六年來我不斷被問的問題,一次梳理完畢,我知道各位多少都看過相關討論,但還是建議大家對照手邊教科書重新一起來閱讀,尤其是標星號的爭點說明部分:

    壹、主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自始確定、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在契約關係上,主給付義務係民法第153條第2項的契約「必要之點」。例如:在買賣契約中,出賣人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以及買受人給付價金之義務。

    貳、從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指輔助主給付義務,以確保債權人之「履行利益」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之義務,惟從給付義務並非用以決定債之關係之類型。

    從給付義務發生有三種原因,即法定、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補充契約解釋而來。第一,基於法定者,如委任之第540條報告義務,以及第541條計算義務;第二,基於約定者,如醫院僱用醫師時,通常約定醫師不得利用夜間兼職看診,以確保醫師於日間之看診品質;第三,基於誠信原則而生者,如名種犬買賣契約,當事人縱未於契約內約定,但依誠信原則出賣人亦負有交付血統證明書之義務。

    參、附隨義務

    一、附隨義務之定義

    ◆◆◆爭點:附隨義務之定義為何?

    (一)實務與傳統學說

    我國實務及傳統學說認為,附隨義務,應包含「輔助功能」與「保護功能」二種不同型態,而非僅有為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而已。首先,所謂的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是指該附隨義務是為輔助主給付義務,而使債權人之「履行利益」可以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至於保護功能之附隨義務,則是指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不受侵害之義務。

    由此可知,實務及傳統學說所定義之附隨義務,概念上更為擴張,不僅有保護相對人固有利益不受侵害,亦有輔助履行利益實現或滿足之功能。

    但是,在此定義下,所謂的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內容幾乎無法區別。因此,實務與王澤鑑教授進一步指出,應以「得否獨立以訴請求」作為區分「從給付義務」與「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的標準,得獨立以給付之訴訴請履行者,為從給付義務;反之,不得獨立以給付之訴訴請履行者,則為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

    (二)晚近學說

    陳自強教授認為,附隨義務,又稱保護義務,是指債之關係於發展過程中,為保護相對人人身或財產之「固有利益」而生之義務,其與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是為確保「履行利益」之滿足或實現不同。

    陳自強教授表示,實務與傳統學說之區分方法,似有疑問。理由在於,某一義務是否得獨立以訴訟訴請對方履行,不應繫於法學理論之操弄,反之,應認為只要某一義務在訴訟上能具體化而達可強制履行程度,且權利人有提起訴訟以請求履行義務之正當利益存在時,則應無不許其以訴訟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理存在。此外,從給付義務與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既然如此相似而難以區分,則實際上應也無區別之必要,故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應直接歸類到從給付義務之概念中,至於附隨義務,則是專指保護相對人人身或財產之固有利益之義務。

    二、附隨義務之重要爭議

    附隨義務在實務上有三個爭議問題:(1) 權利人得否獨立以訴訟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2)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3)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

    (一)附隨義務得否獨立以訴訟請求履行

    ◆◆◆爭點:權利人得否在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即於法院獨立提起訴訟而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

    首先,傳統見解認為,附隨義務,並不適於強制執行,故無從事前以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其附隨義務,而僅能於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後,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已。

    然而,晚近學者認為,權利人仍得事前獨立以訴訟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舉例而言,陳自強教授表示,如義務已具體化達可事前強制履行之程度,且請求人有請求之正當利益存在時,則法律上並無禁止請求人事前獨立以訴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之道理存在。此外,楊芳賢教授亦指出,在損害賠償發生前,若於個別情形下,保護之義務(附隨義務)已具體明確化,則仍應允許請求人得事前訴請相對人遵守或履行該附隨義務。例如: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僱用人有為受僱人身體健康法益而為必要預防措施之義務,此為僱傭契約下法定而生保護義務(附隨義務),受僱人對僱用人之此等義務自得事前訴請履行,而非僅得在發生損害後請求賠償。

    筆者認為,如法律規定只有在損害事後實際發生時,才允許權利人得向義務人請求違反附隨義務之賠償,而不允許其得事前以訴請求履行,不符合公平與效率。

    理由在於,不論是事前之履行請求權或事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請求人均非常重要,甚至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一般而言,事前之履行請求權更是貫徹權利保護的關鍵,因為如僅賦予權利人事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於是允許義務人得透過賠償損害(而非自願交易)為手段,即得強取法律上應歸屬於權利人之權利,不符合效率之考量。因此,只要該義務具體明確而達得事前執行之程度時,即允許請求人得獨立以訴訟請求對方履行,較為可採。

    (二)附隨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附隨義務之履行有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通說與實務認為,應以附隨義務之履行,是否為為達成契約目的所有必要,加以判斷,僅有在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時,權利人始能在他方不履行附隨義務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此,如我們將附隨義務之概念定義成包含「輔助功能」與「保護功能」二者時,因為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是否履行,將與債權人之履行利益是否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有關,而如果該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同時又被認為是達成當事人間之契約目的所必要者,此時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他方即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

    然而,如我們將附隨義務概念限縮在「保護功能」之範圍內,則該附隨義務(保護義務)僅是為保護相對人固有的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固有利益),而與契約圓滿履行後債權人所能獲得之利益(履行利益)無關,因此該保護義務是否履行,應與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無關,故在一方違反保護義務時,他方原則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

    不過,徐婉寧教授指出,在一方違反保護義務時,他方原則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但僱用人對受僱人依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所負之保護義務,如該保護義務之內容得以具體特定且未侵害僱用人之裁量權,或當事人就此有特別合意時,受僱人應亦得「類推適用」第264條第1項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而拒絕為勞務之對待給付。

    此外,林誠二教授亦表示,保護義務雖非受僱人服勞務之對待給付義務,而僅為僱用人之附隨義務,然為保護受僱人之安全,應認為兩者間有實質上的牽連性,使受僱人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於僱用人違反保護義務時,得拒絕服勞務。

    (三)附隨義務與解除契約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早期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時,債權人不得據以解除契約,而僅得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學說指出,此項見解,對債權人保護不周,且德國民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並不區分債務人所違反之義務究竟是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債權人均能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因此,近年實務見解已有所變更,認為附隨義務如是為達成一定給付目的而擔保效果完全實現所為者,倘債務人不為履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由此可知,現行通說與實務均已認為,如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時,一方違反附隨義務,他方仍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

    此應注意的是,所謂的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與前述相同,仍然同樣只有在採取將附隨義務概念放寬包含輔助功能,而使附隨義務亦同時涉及債權人之履行利益保護時,始有可能發生。至於如將附隨義務之概念限縮於保護功能,則附隨義務僅與當事人固有利益有關而不涉及履行利益,自無發生違反附隨義務使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可能。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1

  • 契約必要之點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28 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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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

    假設我是太陽
    我要將光明的線條製做萬束
    神聖的金箭
    送給在黑暗中
    掙扎前進的民主鬥士

    〈假設的數學涵意〉曹開

    #二二八不只是放假開心是台灣人真實所遭受的苦難與抵抗

  • 契約必要之點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7-18 09:11:20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在台灣極缺疫苗,有企業願意出來幫忙拯救人命時,我國政府第一個想到的是透過外媒,扭曲事實真相,把功勞歸在自己身上,把陰謀栽在對方身上。

    時代雜誌這一篇,在郭台銘和台積電聯手進了總統府之後,我國政府立刻放話說是政府徵召台積電和富士康(請注意,還刻意把台積電放在前面),然後內文還強調郭台銘之前選過總統?!這不就是暗示他有政治動機嗎?有哪一個在台灣看新聞看報導的路邊的狗會覺得當時都是蔡政府徵召民間單位?事實上就是民間單位主動申請主動爭取,還被擋了好幾十天啊!

    問題是當時已經死了六百多人,政府在對國際媒體放話時,考慮的還只是政治鬥爭?這是甚麼樣的司馬昭之心,相信連路邊的狗都看得出來啊!

    內容還說這是台灣政府從去年開始努力爭取bnt疫苗的一環,環個屁啦,從林全要買三千萬劑開始擋起結果一劑都買不到這叫做努力?

    【Taiwan Recruits TSMC, Foxconn to Secure BioNTech Vaccines】
    https://time.com/6074333/taiwan-recruits-tsmc-foxconn-to-secure-biontech-vaccines/ (這篇有多噁心大家都應該看看)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healthcare-pharmaceuticals/exclusive-taiwans-terry-gou-tsmc-reach-initial-agreements-biontech-vaccines-2021-07-02/ 

    另外路透社這篇就是明顯台灣當局放話,想要歸功於都是德國政府施壓談判之後才成功的。

    記者一查證德國外交部不予回應,結果轉移焦點失敗,而且提早曝光很有可能破局的狀況之下,bnt也是不予回應。這種一直在放話,只想要看到破局的目的到底是甚麼,是不是很壞心啦!你有沒有看過這種政府自己弄不到疫苗,民間為了救命來弄,最後政府還要鬥爭民間單位的,丟不丟臉的啊!

    這件事情我一定要記錄下來,講清楚,免得之後選舉又被認知作戰說又是中共害的,這裡面就是台灣政府一直放話啊,哪裡看到共產黨?


    有很多時候
    認知作戰不是只有在中文世界
    有很多時候台灣也在做認知作戰
    你知道我手上的是時代雜誌在6月18號
    發的一篇專稿
    請各位看
    標題寫什麼
    Taiwan Recruits TSMC,
    Foxconn to Secure BioNTech Vaccines
    給各位3秒看一看記住
    123好
    你知道這真的很妙
    這個我們以前常就是偷龍轉鳳
    就是名詞替換
    各位如果你認為過去兩個月的時間
    Foxconn TSMC而且請注意
    在這個裡面TSMC排在Foxconn前面
    T排在F前面表示這個東西不是照字母順序
    而是他認為TSMC佔比較重的比例
    看了過去兩個月的新聞
    你怎麼會覺得是政府徵召TSMC
    徵召Foxconn
    how is that possible怎麼可能
    你當我們都瞎了嗎
    你看這篇文章寫的
    真是太妙了
    我懷疑這是一個平行世界
    我唸第一段就好了
    Taiwanese President Tsai Ing-wen
    expanded efforts to buy vaccines
    from Germany’s BioNTech Friday,
    meeting with leaders of
    two tech giants in an attempt
    to reach a deal hindered by complications
    involving China
    我想說是不是
    我今天這一個罪刑可能更重了
    我揭穿台灣政府對時代雜誌的大外宣
    你請這位記者去問問全台灣民眾
    到底是哪來的膽子變成是
    台灣政府徵召台積電跟富士康
    來購買BNT疫苗
    我再唸第二段
    The attempt to recruit high-profile
    intermediaries represents the government’s
    latest move in long-running efforts
    to buy vaccines from BioNTech
    光這一句我就想說蛤
    這是中華民國政府從去年以來的
    購買BNT疫苗的努力之一環嗎
    是他們主動徵召富士康跟TSMC
    我怎麼知道的完全不一樣
    去年10月是我國政府拒絕了林全的
    東洋所買的3千萬劑BNT
    是我國政府拒絕
    10月拒絕12月拒絕
    最後從3千萬劑砍到200萬劑
    人家不爽賣
    然後你說這是中華民國政府一直努力要做的
    你知道各位你務必要去查這一份資料
    而且這一篇有明顯的偏見
    你看它的段落最後一段
    Gou, who launched and then abandoned
    a presidential campaign in 2019,
    offered earlier this month to step
    in to help with the government’s vaccine efforts
    So far he hasn’t come up with any concrete results
    我真希望知道底下的協力者是誰
    他最後寫的
    With assistance from Miaojung Lin,
    Cindy Wang and Debby Wu
    我這樣講有眼睛的人都知道
    郭台銘沒有
    come up with any concrete results
    就是沒有實際的結果
    是因為政府阻饒啊
    你這個意思暗示說郭台銘空口說白話嗎
    我整個看不出來到底怎麼寫
    時代雜誌這一篇
    就很明顯是台灣的大外宣
    告訴大家說我台灣政府好棒棒
    我努力了那麼多
    最後我釜底抽薪
    我把台積電跟郭台銘富士康叫來
    請他們幫忙去買疫苗
    這跟現實生活差多少
    這是路透社幾天前寫的報導
    Another source said the German government,
    which has said it was trying to help Taiwan
    obtain the BioNTech vaccines,
    had been trying to speed up the talks
    “The German government doesn’t
    want to leave the impression
    請注意這一段是引用的就是那一個
    消息來源說的
    “The German government doesn’t
    want to leav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y didn’t sell vaccines to
    Taiwan due to the Chinese pressure,
    so it has been pushing the company
    to speed up its talks with Taiwan,”
    the source said, referring to BioNTech
    好啦這個消息來源講說
    我告訴你德國政府很幫我們
    他們有施壓BioNTech讓他們加速跟我們的談判
    The German Foreign Ministry declined to
    immediately comment
    結果記者拿這個東西去問德國外交部
    德國外交部說我們不予評論
    這不就我國外交部一直在唬爛的東西
    說我們跟德國關係很好
    德國有幫我們
    但是6月3號德國駐台代表
    也就是德國在台協會的處長王子陶
    Thomas Prinz有講
    我們注意到近來關於疫苗取得的爭議
    請相信德國政府
    特別是聯邦經濟部部長Altmaier本人
    對於台灣與BioNTech間持續的溝通協調
    盡了好一番努力
    然而契約簽訂與否與條件
    並非在政府的掌控下
    而是取決於契約雙方
    倘若契約雙方能夠達成共識
    聯邦政府自然樂見其成
    你看台灣這邊在對路透放話
    說什麼我們跟德國關係很好
    德國有幫我們
    德國外交部不回應
    而且6月3號的時候德國駐台代表
    就等於駐台大使就講了
    契約雙方能夠達成共識
    聯邦政府自然樂見其成
    然而契約簽訂與否與條件
    並非在政府的掌控之下
    你看這就是餵的啊
    這就是餵的消息你知道
    我今天覺得
    你疫苗都還沒有進來
    然後你就急著在那邊搶功
    急著在那邊收割
    這個就是假新聞
    這個就是餵養消息
    德國人的意思是
    私人企業要簽合約是你們兩造的事
    成不成要看契約雙方政府不能介入
    結果你硬是把這個東西扭曲成說
    德國政府希望大家趕快加快談判
    那加快談判是什麼意思
    加快談判就政府介入啊
    政府介入是怎麼樣
    是要讓他成功還是讓他失敗
    我覺得這個東西太糟糕
    郭台銘今天早上自己發布了聲明
    特別強調路透引述的那個報導說
    郭台銘已經跟BNT和上海復星
    簽署了購買疫苗的初步協議
    郭台銘四日他的辦公室直接回應
    轉載國際媒體無法證實的消息來源
    請注意這是路透社轉載國內的消息
    國內的深喉嚨跟他講的
    這是出口轉外銷
    出口轉外銷之後又轉內銷
    郭台銘說轉載國際媒體無法證實的消息來源
    可能妨害台灣取得疫苗的時程
    呼籲勿臆測BNT疫苗採購進度
    要大家別上當
    你看到底是誰案子不確定的時候就想要收割
    就想要收割說我好棒棒
    我跟德國關係很好 是誰嘛
    看看林昶佐你不會覺得這動作很像是
    綠營農耕隊的作風嗎

  • 契約必要之點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7-04 21:49:08

    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不久之前在本頻道掀起了一場肛拭子之戰,我是一定要特別花時間討論的啊,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上海復旦大學傳染病專家盧洪洲告訴官方小報《環球時報》,鼻拭子或咽拭子可能會造成「不適反應」,致使樣本不合格。他承認,糞便取樣可以代替肛拭子,以防止類似的不適。但其他專家——包括一些中國專家——對採集肛門樣本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環球時報》援引另一位專家楊占秋的話說,鼻咽拭子仍然是最有效的,因為病毒是通過呼吸道感染的。香港大學公共衛生教授本傑明·考林(Benjamin Cowling)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即使有人的肛門分泌物檢測呈陽性,但呼吸系統分泌物不是陽性,他或她的傳染性可能不會很大。】結果搞了半天我竟然在這個議題上跟胡錫進一樣立場【倒】,原因很簡單,肛拭子檢測絕對不是無可替代的檢測法,有鼻拭子、喉拭子,這些方法都比較快比較有效率,張開嘴巴採檢、戳鼻孔採檢難道會比脫褲子要來得久嗎?就算說是DELTA病毒株可以只在喉部存在比較多,那麼喉拭子也可以處理,甚至你堅持一定要看清楚消化道,那麼糞便樣本檢測也是可以,為何一定堅持肛拭子這種侵入性的檢測?更不要提反對肛拭子就是不科學這種說法了,哪有科學一定是要堅持侵入性檢測的?有人堅持肛溫比較準,那麼大家早上上班不量額溫,通通量肛溫是要怎麼運作?光排隊要排多久?

    快篩方法從鼻、喉採集,進步到吐口水就可以檢測,就是一個科學的進步,在方便性和非侵入性上讓人們比較願意檢測。輝瑞的總裁Albert Bourla在受訪時就講過,如果不是因為研發時間太趕,應該要一劑就能夠達成免疫效果才符合科學和人類的需要。但就是因為研發時間不夠,才必須要暫時妥協。

    德國之聲今年為了這個採訪了研究排洩物核酸檢測新冠病毒功效的專家——紐約蒙特菲奧醫學中心(Montefiore Medical Center)的微生物學家溫迪‧塞姆薩克(Wendy Szymczak)。【德國之聲:如果你要檢測一大批人,有什麼理由會讓你選擇肛拭子檢測,而不是我們所熟悉的方式?
    塞姆薩克:我不認為可以只作肛拭子檢測。我想問題在於,既作鼻咽拭子,又作肛拭子檢測是否有意義?是為了要檢出那些上呼吸道已測不出病毒的漏網之魚嗎?這一點上,我不知道。這意味著大量的額外工作,需要大量的額外資源,對旅客來說造成很大的不便和不適。我們不知道這是否有必要。我們不清楚,如果(感染者)僅在糞便中排出病毒意味著什麼,他們是否會對其他人構成感染風險。】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要喜歡上肛拭子的人性太強烈了,我沒那麼強烈。好啦,花了這麼多時間檢討肛拭子的科學意義,我也真認真。

    好了,那麼我們要花點時間討論林昶佐了。環南市場一役之後兵敗如山倒的昶佐今天又業力引爆了。如果他真的很兢兢業業地做事,不會落到這個下場,問題就是在於他作秀的比例遠遠高過做事的比例。今天的爆點是在於228國家紀念館首任館長、228受難家屬廖繼斌3日說,根據ETTODAY的報導:【這位自詡為228正義使者的歌手,在第6屆2年任期、15次的董事會中,「竟然只出席了第6次董事會,其他14次全部請假缺席!沒錯,就只出席了1次,翹班了14次!」這樣的出席率,不要說公家機關,就是發生在民間團體,也一定遭到同儕的冷眼與排斥。「林昶佐從今以後別再提228三個字好嗎?」廖繼斌痛批,「你每提一次,我們遺族心中就多淌血一次!」】

    林昶佐荒謬的事情本來就不只這一樁,他以前就是特赦組織的台灣成員,但是在2016年內湖女童遭殘殺事件時,根據三立新聞2016年的報導:【台北內湖女童案震驚社會,廢死議題又再度引發討論,先前大力提倡廢死的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昨(28)日受訪時絕口不提廢死,挨轟「烏龍繞桌」。時代力量今(29)早召開記者會,他對此再度回應,表示第一時間去辯論死刑存廢,會模糊了焦點,應該先照顧被害家屬的傷痛,而不是一味聚焦在支持或廢除死刑。】看看這甚麼屁話,遇到逆風時,昶佐就會先轉移焦點,說他甚麼立場不是重點,遇到有好處的時候挺身而出列在履歷上也絕無問題,這就是林昶佐啊,我跟他很熟啊!【笑】

    根據聯合報七月四號的報導指出:【知情人士指出,政府要求原廠製造、直送,而且提供台積電、永齡的一千萬劑疫苗,標籤不會有「復必泰」,是應客製化要求重做,德國原廠必須啟動生產線另外供貨,由於德國原廠對疫苗的生產、抽樣、冷鏈、品管等程序要求嚴格,有一定的標準流程,何時第一批能完成到貨,只能說盡一切努力在完成合約簽署後能盡快將疫苗送抵國內。】 照這篇報導的說法,我國政府最堅持的就是標籤?這他媽的甚麼屁話,今天台灣死亡人數已經達到六百八十八人,結果是因為台灣才訂了特別生產線來生產,這個話不知道要說服誰?還有人對路透社放話透露消息,一時傳的天翻地覆,政府英明神武,好像都已經民調回升了。

    然後還有三方同時放話給路透社的台北記者,其中一段更特別,【Another source said the German government, which has said it was trying to help Taiwan obtain the BioNTech vaccines, had been trying to speed up the talks.

    "The German government doesn't want to leav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y didn't sell vaccines to Taiwan due to the Chinese pressure, so it has been pushing the company to speed up its talks with Taiwan," the source said, referring to BioNTech.

    The German Foreign Ministry declined to immediately comment.】啊這不就外交部自吹自擂的口吻,說德國政府有讓BNT加速跟台灣的談判。如果這是外交運作,可以為了搶功拿出來講嗎?如果不是為了搶功,以後德國政府是不是會被指責說只幫台灣不幫世界其他國家嗎?更別提這個放話獲得的德國外交部回應是,不予回應。更重要的是,德國駐台代表德國在台協會處長王子陶(Thomas Prinz)博士六月三號就說過了【我們注意到近來關於疫苗取得的爭議。請相信,德國政府,特別是聯邦經濟部部長Altmaier本人,對於台灣與BioNTech間持續的溝通協調,盡了好一番努力。然而,契約簽訂與否與條件,並非在政府的掌控下,而是取決於契約雙方。倘若契約雙方能夠達成共識,聯邦政府自然樂見其成。】這跟台灣放話德國政府介入談判差別是不是很大?

    結果咧,郭台銘今天早上自己發布聲明特別強調,【路透引述知情人士報導指出,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台積電與BNT代理商上海復星簽署購買疫苗的初步協議。郭台銘4日回應,轉載國際媒體無法證實的消息來源,可能妨害台灣取得疫苗的時程,呼籲勿臆測BNT疫苗採購進度,要大家別上當了!】到底是誰案子不確定的時候就想要收割,看看林昶佐,不會覺得這種動作很像是綠營農耕隊的作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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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必要之點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6-14 12:15:00

    美國佛洛伊德之死引爆示威抗議潮,雖然為非洲裔爭取權益、討一個公道的主軸並沒有改變,但是在許多地方已經出現了行動"走鐘"的情形。到底這次的抗議怎麼會又加進了搶劫這個番外篇呢?

    這幾年來大大小小的抗議暴動事件過去也經常發生,不過這次有很多媒體都認為,這是1968年馬丁路德·金恩博士遇刺以來,美國最嚴重的種族抗爭行動。因為美國白人對於非我族類的歧視問題真的很嚴重,黑人的問題真的更不用說了,大家會氣到上街抗議根本很正常,就算比早期有所改善了,但那也只是”有改善”而已,雙方在社會上的不平等還是一眼就看得出來。

    光就這次警察施暴致死的事件來看,警察對待不同人種的態度就完全不一樣。像之前日本就有一個議員在嚷嚷著說,他覺得要對玩動畫遊戲的那些人進行特別監視,把玩遊戲的御宅族當成犯罪預備軍。在美國生為黑人才真的是叫做被當作犯罪預備軍,一模一樣的行為在白人身上就沒事,在黑人身上發生就只能等著吃子彈。

    尤其這幾年美國越來越長出現警察誤殺黑人的新聞。像是有人只是在慢跑,就被當逃犯開槍打死,還有人只是在家裡看電視,結果住同一棟公寓的女警走錯樓層,以為家裡被非法入侵,也是竟然直接開槍就把人殺了;之前還有民眾報案說,有可疑男子在後院晃來晃去。警察到現場以為他有持槍,就連開四槍把他打死,結果他只是拿著手機,而且只是要走路回自己家。這種事太多了啦,重點是這些誤殺、誤傷的案件也都沒有認真懲處,最後都是輕輕放下,這樣非裔當然會超不爽。

    美國知名talk show主持人Trevor Noah就說,他覺得社會就像是一份大型契約,大家一起講好遵守某些規則,就會取得社會和諧的回報,破壞規則的也會被處罰。像是你開車遵守紅綠燈,你也預期大家都會遵守紅綠燈,交通就會和諧,闖紅燈就會被開罰單。

    而現在黑人日常生活的情況是,你再怎麼遵守交通規則,還是每個路口都會被臨檢,有所質疑的話沒搞好還有可能被槍斃。然後旁邊白人紅燈右轉都被當沒看到。黑人每天都要擔心所謂人民保母反而把自己當成社會威脅。現在賣場被搶,大家在那邊不爽,還不就是因為社會契約被破壞了嘛。那可以想像身為在美國的黑人,每一天就是眼睜睜的看著你的契約權益都被破壞嗎?既然這個體制也沒在按照遊戲規則來,我幹麻還傻傻的陪你一起玩,要破壞大家一起來破壞。

    但大家也要有個概念,不是說現在風向正確、隊友夠多,上街頭抗議就一點代價跟風險都沒有。這段期間你沒辦法工作、你有可能會受傷,也有可能會被逮捕。大家也別都誤會這些人本來就暴力,其實暴力抗爭會出現,代表的是這些人真的有這麼不爽,不爽到我只剩下暴力才有辦法跟你溝通。畢竟如果可以平穩過日子,沒有人一天到晚想上街抗議吧。

    不管是進入體制還是在體制外衝撞,都是改革必要的過程,大家不要單純因為暴力就反對這個抗爭。現在在美國的全國各地都爆發了衝突,非裔人民與警方的對立看似越演越烈,不過其實在社群網路,還有許多媒體上,還是能看到個同樣的有人民與警察雙方溫和的對話,試圖異中求同,追求互相理解的場景。這樣巨大的社會結構性衝突,最終還是需要每一個立場的所有人共同合作,才有化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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