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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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表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趙國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鐵路警察遇害被告無罪 李承翰父親抑鬱而終】 身為一個記者, 真的很難接受採訪過的受訪家屬驟然離世。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今年67歲, 案發前採訪他,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很多, 李媽媽說李爸爸是在李承翰過世後,一夜頭髮全白,轉瞬蒼老。 李承翰位在嘉義的老家, 住家是一座小小的加工廠, 自己家有田...

  • 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表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5 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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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警察遇害被告無罪 李承翰父親抑鬱而終】

    身為一個記者,
    真的很難接受採訪過的受訪家屬驟然離世。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今年67歲,
    案發前採訪他,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很多,
    李媽媽說李爸爸是在李承翰過世後,一夜頭髮全白,轉瞬蒼老。

    李承翰位在嘉義的老家,
    住家是一座小小的加工廠,
    自己家有田地,種的是咖啡豆。

    採訪那天都是李承翰的媽媽在說,
    李爸爸的話很少,
    他比較不擅言詞,
    悲傷的情緒幾乎都放在心裡,
    去年七月案發至今,
    李爸爸跟李媽媽沒有一天吃得好睡得下,
    特別是在今年五月,
    嘉義地院一審宣判,
    鄭姓被告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之後。

    李承翰的爸爸當天說,
    這個結果跟他認知中的公平正義相差十萬八千里,
    他感覺自己的兒子為國家犧牲生命,
    到頭來比什麼都不如。
    判決過後,
    李爸爸對於被告無罪一直難以釋懷,
    經常一整天不說一句話,
    他本來身體的健康狀況就不是很好,
    有一些慢性疾病,
    有胃出血的宿疾,
    當時李承翰選填家鄉的派出所,
    也是為了能夠就近照顧年邁的父母親,
    但這個心願最後還是落空。

    李承翰的父親過世,
    所有新聞平台都被網友的憤怒淹沒,
    法官被罵到體無完膚,
    嘉義地院一審將近七十頁的判決,
    律師娘看完之後的確認為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

    首先是
    檢察官起訴: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
    依本件精神鑑定報告,被告於行為時,並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
    是被告之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罰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所謂的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我們來看一審法官的論述:
    1.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
    2.被告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停藥會使病情惡化:(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16頁)
    106年2月3日為最後一次就診,當時精神狀況並無明顯異狀,領取慢簽後就此失聯,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且停藥2年內,即會發病。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9頁)

    合議庭傳訊了被告及多名證人,
    包括當天他前往報案的兩間派出所員警、
    台南市社會局、
    投保的三商美邦人壽、
    買刀的小北百貨、
    議員服務處、
    案發列車上的人員,
    法官做出以下結論:

    「本件被告行為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又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智力退化,總智商76,為邊緣型智力水準,理解力差導致判斷力不佳,且案發時因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故妄想證人子○○對其查票、要求其下車,係在查被告,妄想有人在嘉義站等他,下車有生命危險,故不願意下車,遂跑至第4車廂,因車廂前面座位都沒有人,妄想車廂之全部旅客,都在針對被告,要害死被告,而被害人與證人列車長一同到場,被害人亦要求被告在嘉義站下車,妄想被害人與列車長均為同夥,與別人一起謀害被告,抑或遭人利用,感到不滿、恐懼,以致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激動,因而持刀刺被害人,綜觀被告妄想之確信程度、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2-33頁)

    #此判決合議庭明確指出被告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但有不少疑點悖於常情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8頁)

    「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因為警察要有現行犯才能幫忙,現在沒有事情無法幫我,故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才直接跑去搭火車,要前往臺北,且跑到哪裡都被監控,主要是手機被監控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03至104頁),可知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和緯派出所,尋求員警協助後,仍無法解決其被害妄想,始決意搭乘火車前往臺北,是被害妄想仍然存在,且被告尚有被跟蹤妄想、妄想手機遭監控一事。」

    #如果被告知道警察只能幫忙現行犯
    #他也知道怎麼搭火車去臺北還能夠到處陳情
    #這樣算是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嗎?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0頁)

    「觀諸「被證2-CVIR0107」影片,可知被告當下,其情緒已顯非常激動,並有大聲謾罵叫囂情形,另觀乎「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害人、證人子○○一同與被告面對面,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先表示「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再表示「你跟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並於表示「幹你娘機掰啦」後,旋即持刀刺向被害人,緊接稱「「要怎樣?沒政府的喔」,再持刀刺被害人,可見被告當下,其精神狀況已顯不穩定,情緒亦顯得非常激動,堪認被告當下,已嚴重影響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法官援用影片中的髒話
    #認定被告當下嚴重影響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似乎有點牽強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1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如果那時你的女兒也在車上和別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車的話,...你是否會拿刀刺你的女兒?)不會」、「(問:你覺得那時候是不是可以控制自己不要殺人,或者你可以自己選擇你想殺哪一個人?)那時候我不好控制,就是受到驚嚇」、「(問:如果不能控制,為什麼你剛才會說如果是你女兒,你就不會刺?如果不能控制,應該是俗話說的「見神殺神,見佛殺佛」你看到誰都殺,不能控制的話,誰都可以刺,怎麼還會分別這個人是你女兒、這個人是誰?)不會,我會控制。如果不會控制的話,我在臺南就開始殺人」、「(問:所以代表你其實還是有控制能力,是否如此?)是,我還是有控制能力。」

    #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承認自己還是有控制能力
    #鑑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未達不能控制的程度
    #那為何選擇殺警察不殺女兒算是可以控制還等於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呢?

    最後法官還是作出無罪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63頁)

    「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於這個判決,
    律師娘雖然不像網友一面倒的狂批猛罵,
    但的確認為其中的論述仍有不夠精確跟細緻之處,
    期待上訴二審後,
    承審法官能有更好更完整的看法,做出更能說服社會大眾的判決。
    不過李承翰的父親,已經等不到了。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容額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李承翰父親驟逝 #李承翰父親 #司法
    #社會記者 #司法記者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 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表 在 罕病歌手Seven-向麻煩say"Y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1 19:24:51
    有 207 人按讚

    我沒有資格公審誰。

    但一個患有思覺失調症十幾年的患者,他自己不知道自行停藥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嗎?他為何出門需要帶水果刀?
    癌症患者不就醫,糖尿病不就醫,罕病患者不就醫,只是傷了自己的健康,但是不會傷到別人。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不就醫,
    以至於發病傷人致死卻可以被判無罪,
    情、理、法,我都不能認同。

    假設我這樣一個視障朋友,出門隨身帶著水果刀,水果刀不慎傷人,我雖不是故意行兇,但是傷害已經造成,於情於理,我都有責任,也甘願受罰。

    生病不就醫,病症發作會危及他人安全,病患及家屬都不該沒有責任。

    不是該判他死刑,
    而是他發病殺死人,一條寶貴生命因他而死,一個家庭因他而破碎,怎麼可能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受罰?
    強制就醫五年,
    出院後他依然可以不繼續服藥,
    這樣的悲劇還會發生多少次呢?

    我是身障者,但若我犯法一樣該受罰。這是我對這個判決不能認同的部分。

    每個人都該為自己行為和選擇負責。
    否則法律就不需要存在也無法信服於人。

    支持司法改革,陪審團制度讓審判周全。

    ******************************

    看到留言有些感觸,這篇文章不是要將精神病患者通通判死刑,而是在判決書上有寫:「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乙節……看了10年,醫生說是被害妄想症,後來2、3年,我就沒再去看、吃藥,有吃藥的話,會比較放鬆,不會覺得草木皆兵……被告吃精神病的藥,已經10年了,但已停藥2年多,他於5或10年前失蹤,期間都失聯......感覺當下精神不正常,已經不信任任何人」。

    可見他知道吃藥他心神會安定,但他不吃藥.不論他為什麼理由不回診不吃藥,重點是他不是第一次發丙的患者.
    而他不吃藥是事實,導致被害妄想症發病的下場卻讓一位為了保護火車上無辜人民性命安全盡忠職守的警察賠上年輕而寶貴的生命.而被告可以因當時精神上無法有正常的辨識能力而被判殺人無罪.(但案發前他懷疑女兒要謀取他的保險金所以去了兩間派出所報案、坐高鐵會買票、他知道沒買票不能坐火車....這些都是有辨識能力的表現)如果他籌出五十萬他可以立刻交保不必強制就醫,繼續帶刀四處威脅他人生命安全。這合理嗎?

    如果今天李承翰警官不去搶那把刀,死命壓制兇嫌導致失血過多肚破腸流而死.因為一個精神病患不履行就醫的義務,當下可能造成的死傷或許不只有李警官一人.法官大人您想過這樣的後果嗎?

    今天,我們教育一個智能不足的孩子,
    雖然他心智不全,但我們仍然要教導他,不可以隨便觸碰別人的身體,
    不可以沒有付錢看到食物就拿起來吃,
    因為這些行為會傷害別人,也會觸法.

    如果患有精神思覺症的患者可以不在法律的規範下生活,
    以後當有人報警有精神疾病患者攻擊民眾時,
    我們憑什麼要求警察必須為了保護我們而冒著即使執勤送命也不會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這樣的可能性呢?

    我還是要強調,鄭姓兇嫌不是應該判死罪,
    但他的行為已經致人於死,且死的是為了保護其他人民生命而犧牲自己的員警,怎麼可以判無罪?

    我是罕病患者,從小我媽總是說,妳不用工作,家人會照顧妳一輩子.
    但我從來沒有一點這樣的念頭.
    我十六歲就去打工,努力想靠自己活下去.
    即使現在因疫情陷入沒有工作收入狀態,我也不能說因為我很可憐缺錢,所以我就可以去偷去搶嗎?

    過去我有憂鬱症,我不能說我憂鬱症發作去殺貓殺狗就是理所當然.
    不論傷害他人的理由為何?別人因你而死是事實.
    不論有沒有生病,都一樣活在平等的法律之下.
    都應該被保護.做錯事也一樣應該受罰.
    可以考量他生病而減輕刑罰,但判無罪我覺得完全沒有顧念受害者家屬喪子之慟和對社會大眾的傷害有多大.

    我的好友是精神科護理師,常常被發病的患者拳打腳踼.
    堅守崗位的警員和護理人員,受到這樣的傷害,那不他們應該或活該.
    如果一味只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感受立場,那誰還願意去照顧這些病患呢?

    法官做這樣的判決,不是在保謢精神病患者,不是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患者都有攻擊性,判無罪卻會加深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更加的恐懼和排斥,
    因為他們殺人放火都不用負責??
    只要知道左鄰右舍有精神病患者我們最好趕快搬家以確保全家生命安全?

    我們要的只是一個合情合理的判決.
    不該有任何人因為他人的行為白白而死.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2213

  • 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表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01 09:00:02
    有 4,138 人按讚

    我們與惡的距離 - 法理情的判斷依據

    在2019年7月,鐵路警察局警李承翰晚上在自強號列車上,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姓凶嫌持刀刺傷、臟器外露,在擔憂車上乘客受到波及後,仍努力壓制兇嫌,經送醫急救,隔天上午宣告不治,全國一片譁然。

    而鄭嫌2020年4月30日因思覺失調症一審判無罪。

    一時之間,各種聲音與不同角度的探討蜂擁而上,許多言論間彼此爭鋒相對,我也在第一時間收到上百則訊息希望我能夠探討這起事件與判決,為了能夠全面且完善的將整起事件給完整寫出,這篇文章特別請教了我的好朋友,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林京鴻律師,跟我討論不同面向的想法。

    警察單位 -

    警察單位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必須面對各方壓力,以台灣目前的司法環境,警察的配槍基本上可說是裝飾,非到必要與生命危急關頭都不能使用,且第一槍還得對空鳴槍示警,但在處理糾紛時,根本無法預料兇嫌會使用何者武器,特別是距離7公尺以內,槍械的反映絕對比不上刀械。

    警察值勤相當辛苦,不只每日得面對生命的壓迫,面臨到許多刁民更有可能被投訴服務態度不佳,在種種的原因之下,今天一名優秀的警界同仁在執行的過程中受到殺害,台灣法律竟然判處無罪,對警察同仁的士氣是一大打擊。

    受害者家屬

    仍記得最後的一通電話中還提醒著他要注意安全,沒想到再次接到電話時卻是天人永隔,警察是充滿危險的工作,更也是台灣維持秩序的核心,身為家眷的他們當然也是提心吊膽,今天當自己的家人離去時,再多的慰問金補助款都於事無補,都換不回至親的親人回來,如今只能依靠司法來讓兇手受到應盡的懲處,兇手無罪的同時也代表著自己的家人是無辜犧牲,卻找不到對此負責的人。

    法官

    一名有崇高理想且公正的法官,判決的依據必須根據法源來做判決定讞,不應因社會大眾的關注程度,以及社會輿論風向來改變判決結果,而這次判決的結果主要是以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作為依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法官根據法條,根據專業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作出判決。

    精神科醫師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而後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奇美醫院表示,病患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案發當下精神疾病已發作:

    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案發當下妄想有人害他:

    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精神鑑定犯案當下處於急性發病:

    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醫院根據其專業,對被告當下的情況做出專業診斷判決。

    法律並非是自然界用來規範人類的束縛,而是人類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修正來試圖做到最貼近人類生活狀態的當下,而這個過程是不斷地滾動式修正的,正因如此,法律也從最早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代,不斷的進步,但法律從來判決的就不是非黑即白的正義,而是一種邏輯與哲學的思辨。

    就如同名譽損害與言論自由,本身是種互斥的價值觀,如何從中畫出一條界線,而這條界線我們就稱之為法條,所以當台灣過去的立法機構對於法條三讀通過後,法官便依據法條來做出判決,如果社會大眾認為這條法條已經不合時宜,自然可以聯繫立法委員做出修正。

    今天台灣發生如此憾事,沒有人願意看到這種結果,英勇的警察犧牲,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的依據來自於法條與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做出一審的無罪判決,並且強制送醫五年,這個判決不是將兇嫌無罪釋放,而是在他生病的狀態下做出不對的事情,應該治療其心理疾病,並且加以管束以免造成社會的緊張。

    最後還有些話想說,我哥哥就是思覺失調患者,他過去從未傷害過人,最後卻因不想造成任何的負擔,決定離開了這個世界,我很懊悔也很傷痛,當時沒有好好的多聆聽他的訴求。

    他常告訴我,這個社會對於心理疾病患者相當不友善,今天當他疾病復發時,他自己也無法控制自己,更不清楚自己做了甚麼,而後的懊悔與心理苛責,更是壓得他喘不過氣,一旦他在生活上、工作上、感情上遇到任何情況,向對方表明他罹患心理疾病時,仍可明顯感受到不信任與質疑。

    「現在裝病就能殺人無罪嗎?」
    「精神病都是騙人的脫罪之詞。」
    「只有不知足才會有憂鬱症。」
    「想開點就好,情緒低落都是自找的。」

    有太多太多的言語,都在不斷的刺痛受傷的人,沒有人願意生病,許多人與其家屬也很努力的讓它們恢復到正常的生活軌跡,就像我們過去的台灣戲劇中「我們與惡的距離」裡面的應思聰,哭著倒在姐姐的懷裡吶喊著:「為什麼是我?為什麼只有我有這樣的疾病?」

    我想這也是許多心理疾病患者心中不斷對自己的吶喊與苛責。

    我無法決定每個人看事物的想法與觀點,這也是我粉專至今正巧日更經營15個月以來,我無法下結論的文章內容,但我更期盼這個社會可以多一點理解、關懷、溝通、擁抱彼此,而不是用著各式的仇恨言論來攻擊彼此。

    這篇文章也將會是第一篇,全部留言不回覆的一篇,我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表達不同立場與看法,台灣的民眾在看待這件事情的同時,也很急迫需要一個情緒的出口,我不預設立場,也不干預表達,只希望在溝通的過程中,能夠聆聽與你不同立場的聲音,並且思考立場為何。

    學會思辨問題,才能學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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