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失蹤報案資格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失蹤報案資格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wnbsfi2ga (小呼)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新聞] 好友PO文想輕生…他...
(原文恕刪)
有空決定來回一下這篇,
先講前言,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
派出所常常接獲分局勤指「區域派案」,
報案內容常為000想不開,故XXX報案,
請警方去基地台方圓500m、旅賓館及電信帳
單位置查找等等。
然而,我也留意到有時候這個XXX只是000的
友人,後來我遇到甚至只是老闆的報案,只
是我當時只是個小菜鴿,就沒有想到要去翻
閱法源。
在某次大備的時候,小弟就遇到一件男女朋
友持另一方有自殺意念的通訊紀錄來報案,
旁邊的老學長跟大家一樣說這不是親屬不能
受理云云,但是我就想起之前就協助查找過
類似案件,於是我就撥給分局勤指,分局勤
指也直接表明,反正你有受理完我們就幫你
送,於是小弟就將訪談筆錄、申請單、簡訊
等等資料傳真給勤指交由執勤官決行,並跟
報案人講,派出所能做的就這些,有消息我
們會再通知你,報案人知道我們有做事,得
到他要的答案,也只能鼻子摸一摸就走了,
沒有事尾、沒有事尾、沒有事尾。
回到爭點,我們來講法源,先講失蹤人口,
依據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之內
容:「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
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
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其內容係限制
了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人資格的消極
限制。
該第4條第2項內容「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
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
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一)在臺
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
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二)緊急案
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
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
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略)」其中
也規範了例外的情形。
然而,依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
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下
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
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
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
有關之機關 (構)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其
內容警察機關即得向電信業者申請相關資
料。
綜上所述,有關調閱自殺之虞者手機及特定
對象通聯紀錄部分,目前已不侷限家屬以報
案方式緊急協尋,任何人皆可逕向警方報案
並請求緊急救助。而失蹤人口與自殺之虞者
仍有不同,失蹤人口之報案人之資格仍需符
合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幫底下留言的大大們解惑
呢?貴所長應該鬆了一口氣吧?受理案件
時,遇到有疑義,可以多問問上級單位阿
,要扛鍋也要多找一些人一起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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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wnbsfi2ga (114.136.131.206 臺灣), 05/26/2020 12:05:22
如同9樓大大補充的,相關個資都是要保密的
喔!受理端只要負責受理頂多就協助彙整及
回報結果而已。如謊報災害,可依據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移送簡易庭裁處。
另外回覆一下原文底下留言有關破不破門的
問題,破不破門本來就該參酌現場狀況決定
阿!
警職法大家(應該)都很熟悉我就不提了,有
人告訴你有人報案就得破門嗎?破門前是不
是要先洗過戶籍或是關聯資料聯繫親屬?有
無查訪鄰居、管理員或房東了解作息?現場
有無異味?重要的是,你有將情形報告主管
了嗎(找人一起扛)?這種給主管下決策不是
剛好嗎(領主管加給領假的逆)?
雖然佛系警察盛行,但是當警察還是要知道
自己能做什麼、該做什麼以及能做到什麼程
度。
正確!我只會告知報案人有&無找到啦。反觀原文底下一堆護航的,對啦,可能記者亂寫亂報,或是爆料者在亂爆料啦!但是以小弟在實務上遇到部分同事們在推案件的生態,對於原文描述的過程倒也沒什麼違和感就是了,畢竟受理這個又沒有嘉獎(咦?)
※ 編輯: kwnbsfi2ga (114.136.131.206 臺灣), 05/26/2020 18: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