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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在 傅家慶個人網頁:每天來點 FU 能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長路奉獻給遠方
報題目最難的是無關現在社會「熱度」,只是一種你自己的「感觸」,少了那些可以抄的具體內容,你要付出的「溝通」過程就必須比較持續一些。
例如,我曾想著小時候常在路邊看到失蹤兒童的協尋廣告,現在為何沒了?
然後某日臉書不知為何跑出一個全國協尋專頁到我面前⋯
那種單張照片,附上焦急尋找的文字,我感應到一種能量。
然後我留言,開始詢問了一下版主這個專頁的種種⋯然後發現是一個「故事」⋯
這個專頁成立最初是「原」版主家人失蹤,也是靠網路眾人力量找回來,進而成立專頁成為一個平台,希望延續下去⋯⋯
然後最容易搞混的細節就是這跟在任何臉書社團發文協尋,有什麼不同呢?
最大差別是,這些年來因為一個又一個案例,已經建立跟各縣市民間搜救單位的合作模式,這個專頁收到訊息,過濾後確認要發動搜尋,就會通知各縣市的搜救隊,上山下海去找人。
最大規模一次是2019年,動員113人在雲林古坑山區,找回失蹤三星期的阿嬤⋯⋯
然後最常被問到的就是「這跟找警察」有什麼不同?
差多了!任何事情找警察,警察只能依照「程序」辦事,除非真的十萬火急,或是什麼特殊人物,怎麼可能動員「全國警察」找一個人?
何況,這年頭失蹤人口中,青少年失蹤最大原因是網路交友不慎,「形式上自願」離家的人,常常被標籤成是自己的選擇,所以為何要「浪費社會成本」去找呢?
這就是整個失蹤人口這個議題在當今社會難以被呈現的障礙,也是1992年就成立的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業務上最難的困境。因為早年孩子走失是被拐賣,社會大眾願意掬一把淚,抱持同情,所以各個店家和企業願意幫忙「一起找」。
如今,大家發現是「活該」,所以降低了幫忙協尋意願,於是失蹤兒童的成因雖然改變,但問題沒有不見,而是大家不願意張貼了⋯
走一趟這個位於台中的中心,最深刻的是他們資料庫裡保存創立以來第一張到現在的海報,每張十幾張臉孔,兩千多人,還有兩成未尋獲。
而最資深的孩子,民國五十七年走失。那一張張的臉孔,為人父後,只想好好隔著空氣問聲「你/妳,好嗎?」
或許失蹤人口已經不是這個社會的「顯著議題」,但案例天天發生,我查了警政署資料,近年失蹤人口總數大約都在兩萬五千人之間。
而今當萬一遇上親人走失,你去報案,可能警察調閱一下監視器,有採取行動已經是萬幸,卻終澆不息你十萬火急的心⋯
所以這個協尋專頁的存在,是一個「民民自救」的機制,你說一般民眾能想到,想到能真的找到民間搜救隊嗎?這中間的溝通程序都被這個專頁完成:接到案例先確認是否真的報案?報案才表示是真實案件,然後確認好人事時地物,轉發對應的搜救隊,立刻就出動了!
這種立刻有效的SOP才能稍微撫慰十萬火急的心!
而這樣的搜救後勤平台多少人在運作呢?
只有一人!
「現任」版主是當初創「頁」六人中唯一留下來的!而其他人呢?離開的原因聽來很迷信,但我能理解那種害怕失去的擔心,就是其他人陸續家逢變故,擔心是否做專頁是跟死神搶人而遭報復,所以「不敢」再做了⋯
而如今這位不怕嗎?
其實我私訊版主那天,她回覆我的第一個訊息是請我稍等,過幾天回覆我,因為她的兒子正在加護病房⋯⋯
於是等了幾個月後,我們才見到,開始採訪這段故事。
採訪中,我在一個點上差點落淚。就是我需要一位曾經受到幫助的個案出面,但這種走失個案背後都有很多家庭背景因素,誰願意談呢?
然後一位受訪者願意出現了!她受訪時說到當他先生失蹤後,她才感受到彼此之間心的聯繫這麼深刻,但是平日卻淹沒在尖銳的言語裡⋯
多少「關係」就是這樣被吞噬的⋯在這裡,我落淚了⋯⋯
關係,得得失失去之間,終究是那句「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我問版主一人獨挑大樑,最困難是什麼?原來是後來才知道專頁上看似人來人往,看似幾家歡樂幾家愁,卻未必人人都希望皆大歡喜,有些家屬「不希望找回來」⋯這種到底是在做好事?壞事的內心掙扎,一直是道坎⋯
這是一個深刻的故事,我相信我和這故事的緣分還未結束,否則它不會在我職涯尾聲,來到我的生命中⋯
播出影片在此:
https://youtu.be/XOjFpBEWV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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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 N 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不久前,南韓N號房事件引發全球關注,促使大眾認識到數位性暴力的嚴重性。
今天我們邀請了許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包括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婦女救援基金會、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數位女力聯盟widi等,一同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分享彼此實際經驗、想法,來共同檢視現行法制及相關單位,對於新世代兒少網路安全的預防及因應措施。
未來我們也會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期待讓制度更為完善,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今日公聽會討論題綱如下:
1️⃣ 根據數據顯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影像」、第38條「散布、播放、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39條「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各條例的裁罰案件數及判決刑度均低,顯示兒少性剝削案件自警政調查、檢察官起訴至法院判決,面臨犯罪證據偵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艱難的困境。
現行裁罰案量低、起訴率低、成罪輕判的原因為何?各機關間應如何建立改善的策進作為?現有的法制是否足以有效防制該類型行為?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2️⃣ 誘騙兒少拍攝性剝削影像,不僅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更常作為後續誘拐兒少離家的手段之一。網路誘拐兒少的現況及類型具體為何?針對網路兒少安全及網路誘拐行為的教育及防治,相關單位的因應措施為何、是否落實?可能的改善措施為何?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
3️⃣ 根據數據顯示,6 成的兒少失蹤原因為離家出走,越來越多的兒少離家出走後選擇投靠網友,或是因網友邀約而離家,即使返家後也有重複離家的情形。
針對兒少受網路誘拐的失蹤、離家情形,目前警政單位及民間團體通報協尋之機制及所遇困難為何?失蹤兒少返家後,是否應建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 社安網2.0有何相關針對誘拐、離家之防治及公私協力之強化內容?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4️⃣ 目前iWIN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成立,辦理該法第46條第1項有關網路內容防護業務之機構。然而,兒少網路安全業務除內容防護,尚涉及霸凌、詐騙、誘拐等犯罪防治面向,且分屬各部會權責範圍。
現行iWIN機制防治兒少網路安全不足之處為何?應如何強化iWIN權限或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機構?又,將成立之數位發展部,針對兒少網路安全是否有相對應之規劃?
(點開圖片可看到相關發言內容)
公聽會全場影片:https://reurl.cc/vDGpRL
#韓國N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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