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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制遺產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13 18:58:14
#比爾蓋茲 離婚了?!😳😳#法律小知識時間 #微軟 的創辦人曾是世界首富的比爾蓋茲宣布跟結婚27年的妻子離婚,大眾關注兩人離婚後會產生什麼樣的 #財產分配 問題,尤其他的財產可能涉及很多的範圍,在分配上可能就會變得相對麻煩。 而他目前提出#離婚協議 法院所在的州是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制遺產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3-31 02:41:30
最近幾周福原愛與江宏傑婚姻失和的新聞瘋狂洗版大眾,除了惋惜雙方恩愛不在、關注後續的走向外,大家應該也很想知道,福原愛與江宏傑在名氣與收入上的巨大差異,會不會讓福原愛在法院判決離婚下付出驚人的金錢代價呢?🤔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
夫妻共同財產制遺產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比爾蓋茲 離婚了?!😳😳#法律小知識時間
#微軟 的創辦人曾是世界首富的比爾蓋茲宣布跟結婚27年的妻子離婚,大眾關注兩人離婚後會產生什麼樣的 #財產分配 問題,尤其他的財產可能涉及很多的範圍,在分配上可能就會變得相對麻煩。
而他目前提出#離婚協議 法院所在的州是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兩人離婚後的財產可能將會平均進行分配。
那如果是在台灣的話,夫妻間會使用什麼樣的財產制度呢?台灣是依據不同縣市採不同的 #夫妻財產制度 嗎?
其實在民法裡對於夫妻財產制度有詳細的規定,有三種制度,分別是 :
1、#法定財產制
2、#共有財產制
3、#分別財產制
每對夫妻都能自由約定要採取哪一種制度,並沒有強制規定,假如並未協議使用何種制度,就會採 #法定財產制。
前面有提到共有財產制,所以就先介紹民法規定的 #共同財產制,基本上的概念就是夫妻的 #財產是共有的,財產會 #共同管理,而在離婚時,夫妻就能將共有財產制度存續期間的財產平均取回,不過有些特定財產時可以不用被列入共有範圍的,例如個人專用物品、個人職業上使用的物品或是他人有特別聲明贈與給個人的物品,這些就不會被列在共有財產裡。
接著是 #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就如同名稱一樣,基本上夫妻的財產就是 #各自處理,並不會有婚前婚後的差別,這也是最簡便的一種制度。
最後就是 #法定財產制,若採用這個制度,在離婚進行 #剩餘財產分配 時,僅有 #婚後財產 才會被列入,結婚前的財產就仍然是個人所有,不會被計入分配。
不過仍有些婚後財產是可以不用被列入分配範圍的喔!
像是婚後繼承的 #遺產、他人 #贈與 的財產或是 #慰撫金 等都屬於這個範疇,並不會因為大筆遺產是婚後繼承就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在結婚之前,夫妻二人其實可以好好討論一下要採用哪一種制度,而事先約定這件事並不代表兩人是為了離婚去做打算,而是能讓彼此在管理財產時能有一個更好依循的制度,才能避免因為財產歸屬可能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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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制遺產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幾周福原愛與江宏傑婚姻失和的新聞瘋狂洗版大眾,除了惋惜雙方恩愛不在、關注後續的走向外,大家應該也很想知道,福原愛與江宏傑在名氣與收入上的巨大差異,會不會讓福原愛在法院判決離婚下付出驚人的金錢代價呢?🤔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小編知道大家應該看不懂條文內容😅,所以直接幫大家翻譯好了:我們的法院在夫妻沒有財產協議下,訂立了一個財產制度,劃分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後的財產。婚前財產基本上沒有分配的問題,就是各自歸各自所有;而在婚後財產的部分,為了肯定夫妻經營婚姻所付出的辛苦,雙方可以平分所得財產與負債,由夫妻婚後的收入扣除婚後負債之後,再平均分配。但因為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是夫妻共同努力下所得到的,因此不在財產計算範圍內。
例如小愛與小傑結婚後,因小愛的爸爸過世,小愛得到了一筆五百萬的遺產,後來雙方一起參加實境節目,獲得一千萬的演出收入,再加上雙方相當恩愛的畫面吸引了廣告商的注意,代言了家電廣告並得到五百萬的廣告收入,而先前他們花了六百萬裝潢家裡,這時雙方突然感情生變,決定離婚,雙方共同的收入一千五百萬(出演收入加上廣告收入)扣去債務六百萬後,剩下九百萬小愛與小傑可以各自拿走一半,至於小愛得到的五百萬遺產並不是雙方共同付出下所創造的收入,小傑只能摸摸鼻子走人了。
但是大家可能會想,如果夫妻中只有一個人苦苦地付出,另一個人什麼事也不做,法院還是判雙方一人一半,這樣不是太不公平了嗎!?沒錯,真的很不公平!🥺所以當初立法時也有考量到這一點,另外也規定了,如果有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有其他像是外遇啊、家暴等等情況,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可以依據雙方的付出決定財產如何分配,懲罰不付出卻想得到收穫的人。
瑩真律師也聽到大家的心聲了!最近很多人敲碗的江宏傑與福原愛的婚姻狀況,在法律上應該怎麼看呢?兩人一旦離婚,到底誰才是吃虧的那一方呢?今晚八點,請鎖定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曾筠婷實習律師合撰〉
夫妻共同財產制遺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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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財政部長曾在立法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目前虛擬通貨幣有三種不同類型,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台灣會計師、台北仙饌扶輪社社長鄭旭高所撰〈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一文有相當深入的分析討論。〈涉外繼承及共有財產存活者取得權之法律及稅務問題〉一文探討繼承實務上極重要的議題,賴永發與陳寶月兩位會計師共同執筆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具有台灣以外之國籍,或在外國有住居所,或所遺留之現金股票或不動產所在地在外國,或被繼承人遺囑依外國法做成等,衍生法律適用和準據法等國際私法爭議,分析台灣法院判決涉外繼承適外國法財產制度,導致夫妻財產制和遺產範圍之不同認定,值得台灣稅捐稽徵機關進一步研議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可能。
◾桂祥晟律師在爭點解析單元所寫〈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黃郁升股長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發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以及吳俊志律師、李依珊股長、吳鳳琴碩士、編輯部等在「函令解析」、「法令解讀」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各就重要實務問題做出重要探討及整理,對讀者有極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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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封昌宏
🎯 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鄭旭高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潘俊男
🎯 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我國農業保險為例/蔡鳳凰
🎯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莊世金
【#爭點解析】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之啟示/黃郁升
【#函令解析】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範/編輯部
🔳共有人於拍賣過程中取得共有房地之課稅/吳俊志
🔳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所涉所得稅認列方式/李依珊
【#法令解讀 】
✒農地免納遺產及贈與稅之介紹/吳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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