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天賦人權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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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天賦人權定義產品中有3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李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世道人生:「再愛就愛死了」(李怡) 林鄭自上任以來,「國家」「中央」不離口,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到「國家」有53次,「中央」41次,有人問這「到底是國家報告還是香港《施政報告》」。在講到通識科時,又說要培養學生認識「國家」,認識「憲法」與「《基本法》」,首先要「了解國家憲法要求」。 講了這麼多「...

天賦人權定義 在 啡聞 1 c.c.|法式觀點筆記:文化 X 時事 X 歷史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0:08:05

#一杯咖啡懂歷史 #法國人權宣言 #歷史上的這一天 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 法國貴族羅蘭夫人 ———————————————— 你知道除了世界人權宣言以外,法國也有專屬於自己的人權宣言嗎?早在18世紀就知道保障人身安全與財產權?!自由平等博愛是美國先開始的還是法國呢? 近年吵很兇的...

天賦人權定義 在 Karren Kao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0 0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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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定義 在 Karren Kao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0 0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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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賦人權定義 在 李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02 1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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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道人生:「再愛就愛死了」(李怡)

    林鄭自上任以來,「國家」「中央」不離口,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到「國家」有53次,「中央」41次,有人問這「到底是國家報告還是香港《施政報告》」。在講到通識科時,又說要培養學生認識「國家」,認識「憲法」與「《基本法》」,首先要「了解國家憲法要求」。

    講了這麼多「國家」,林鄭沒有告訴香港人,「國家」是甚麼?事實上,在中國的所有文宣中,也沒有清楚告訴人民,「國家」是甚麼?

    國家,按普世含義或只是根據常識,它就是由人民、土地、主權這三個元素組成的實體。三者的優先次序,按孟子的說法是:「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君,就是統治權,即主權的體現。孟子的經典說法是:人民最重要,土地其次,主權最輕。美國憲法第一句是:「We The People」,開宗明義由人民立憲。在現代西方文明國家,執政權力,即主權的合法性體現,源自每隔幾年人民投票的授權。這就是主權在民的體制: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個人權利最大化。

    香港《基本法》固然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而產生,但根本性質與中國憲法完全不同。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這是國家權力最大化的條文。《基本法》沒有這樣的規定。中國憲法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列有許多公民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還有一連串不得這樣、不得那樣的規定。《基本法》「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的「義務」,只有一條,就是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香港《基本法》與此相反,第37條訂明香港居民有自願生育的權利。前者是人民要服從國家,後者是人民有天賦人權。《基本法》第39條關於兩個人權公約,規定香港如有關於居民權利的任何立法,必須限制都不能與兩個人權公約相牴觸。因此,《基本法》可視為人權憲法,是個人權利最大化的法規。

    倘若個人權利最大化的《基本法》,不是作為中國憲法的例外法規去實行,而是服從於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中國憲法,那麼就會產生越來越深厚、尖銳的深層次矛盾。行政首腦越強調「國家」,與執着於個人權利的市民的矛盾就越尖銳化和表面化。

    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中國,怎樣詮釋「國家」的定義呢?中國出版的《漢語大詞典》沿用列寧主義的解釋:「統治階級實行階級壓迫和實施統治的組織」。

    中國現在的統治階級是甚麼人?被壓迫的是甚麼人?中國憲法凌駕香港《基本法》,會讓香港變成甚麼模樣?沒有比中國無遮掩的憲法51條和《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更清楚了。

    個人權利最大化的國家,講到愛國,人民都明白那是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而愛國;國家權力最大化的國家講愛國,會造就怎樣的光景呢?作家柏楊1987年接受我訪問時說:「這個國家不能再愛了,再愛就愛死了」,因為「幾乎每一個人都是用害這個國家的辦法來愛這個國家,用害這個民族的辦法來愛這個民族。」

    林鄭無時無刻不表示她的「愛國」,在她的「愛國」施政下,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地位漸漸消失,發達國家開始禁制高科技產品輸往香港,香港作為中國的白手套與發達國家聯繫、作為中國吸取外資的要寨地位趨於式微,對中國來說,香港漸失去利用價值。林鄭所作所為,都是用害這個國家的辦法來愛這個國家。再愛下去,香港死了,中國也被愛死了。

  • 天賦人權定義 在 普通人的自由主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4 06: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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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變主意

    作為一個評論家,我常被指責變來變去。的確,我對很多事物的看法,隨著時間的過去,逐漸發生改變。但在這麼複雜的世界裡,對所有事情,一直抱著一樣的想法,是非常奇怪的行為。沒有人一生下來,就對所有世間事有「百分百」正確的看法,所以當然要隨著新證據的出爐,個人思考論點的更全面,而產生不一樣的看法。舉幾個我最近看法改變的例子:賴清德、黃國昌、柯文哲、經濟保護主義,還有全民健保。

    我為我過去支持過賴清德、黃國昌和柯文哲,感到羞恥。

    但觀點「變來變去」的人,也要想一想,沒有原則的隨波逐流、「事大主義」,更是令人討厭。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原則」,論點可以變,但原則不可以。所以我想了一想,整理我的幾個不變原則:

    (一)住民自決。我相信這是民主的最基本原則,但誰作為這個自決的主體,有時候可以清楚定義,有時候不行。

    (二)自由主義。我相信「自由市場、自由人權」,這種古典自由主義觀點,並不是拒絕任何政府的介入。但政府介入自由人的行為,所取用的標準,有時候可以清楚定義,有時候不行。

    (三)科學方法。上天賦予人類思考的能力。在幾百年前,這個思考的能力,終於達成了「科學方法」,這個科學方法是推進人類進步的唯一方法,經濟學的供需分析,也是這個科學方法的一部份。但這個科學方法,因為人類的思考能力限制、證據條件的不足,所以有時候可以清楚定義什麼是科學,什麼不是。

    我這三個原則的來源,自然來自啟蒙時代的思想家,「風簷展書讀,古道照顏色」,受偉大思想家的薰陶,是讀書的一大樂事。而原則後面的「可是、但是」,正是讓人以為我變來變去的原因。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但求保持思想清明,在獨立思考下,廣納資訊。

    在資訊的取用上,也就是吸收了解新證據的管道方法,我非常認同Marc Andreessen說的,「啞鈴型」的消費。啞鈴指的是時間維度,近的和遠的資訊,都胖胖的,而中間幾乎沒有。他不是閱讀即時的新聞(以推特為主),就是把時間維度拉得很長,只讀歷史。報紙、雜誌和暢銷書,這些傳統的資訊來源,變得不重要。這樣的方式,一來可以不受流行影響,二來讓時間作為過濾資訊的工具、去蕪存菁。「英雄所見略同」,不知不覺,我也用這個方式一陣子了。

    秉持這些原則,我寫我的文章,大致可以做到不受謗譽影響。但最近卻常動怒,不得不封鎖許多令人討厭的言論。也許在假新聞、網軍、五毛充斥的時代,大刀砍人,反而才是保持內心平靜的方法,畢竟我們該對話的對象是書裡的哲人,怎麼會是這些五毛、網軍和閱讀障礙呢?

  • 天賦人權定義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08 13: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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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禤雅達被休假後的下一步:聯合國戰線 阻懲教虐囚】

    繼懲教署確認一級懲教助理 #禤雅達(AO1700)已休假,邵家臻提及投訴調查組手足正式在監獄院所作正式投訴,事件在數天之內獲此等進展,可說是較想像中正面。

    然而,懲教署署長 #胡英明 至今仍然神隱,不對事件開腔回應,壁屋懲教所監督 #吳樹勳 還是安然無恙,只有職員協會發聲明包庇酷刑暴行,也反映追究遠遠不足夠。處分所有濫權職員,固然是當務之急,但對懲教內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機制也頗難寄予厚望,所以在這個時候,更需要同步推展聯合國戰線。

    簡單來說,懲教濫用私刑對待手足,已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當中對「酷刑」的定義,即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及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綜觀事發經過,懲教職員因為手足政見,欲洩其心頭之憤而進行報復式行為,所施加的武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而多名手足不約而同地經歷類似情況,亦正正證明了懲教職員此等惡行絕非單一事件,而是當局存心包庇的惡行陋習!值得一提的是,遭遇私刑的手足只是還押候審,未被法庭宣判有罪,#因此在法律上應仍被視作無罪之身。

    懲教人員根本無權施行體罰,而對基於不同政見對手足施予差別待遇,也明顯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牴觸《#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就此,香港眾志 Demosistō將循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作投訴,已在密鑼緊鼓部署當中。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定義:

    一、故意造成嚴重的痛苦或折磨;

    二、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獲取信息,作為懲罰或恐嚇或出於任何理由基於歧視;

    三、此種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加,或是在公權力所默許下發生。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0.1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待遇。

    第10.3條: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轉化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第2條:本套規則應予公正執行,不應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而被加以歧視。

    第36條:維持紀律和秩序時實施超過確保安全看守,監獄安全運轉和有秩序的集體生活所需的限制。

    第82條:除非為自衛,或遇企圖脫逃或根據法律或規章所下的命令遭到積極或消極體力抵抗的情況,監獄工作人員在同囚犯的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監獄人員不得超出嚴格必要的限度,並應立即進行事件向監獄長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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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囚權 #在囚支援 #在囚手足支援:

    .每一位香港人:去信與在囚手足做筆友打氣:http://fb.com/bottleshiukachun/posts/1316633175189330

    .了解手足狀況:細閲《白手指南 —— 監獄還押及服刑細則解說》:http://bit.ly/prisonguideline

    .在囚手足親友:領取能夠送入監獄的獨立包裝口罩:http://fb.com/joshuawongchifung/posts/2851593464933143

    .在囚手足親友:參加黃店「還押手足零食/ 日用品計劃」:https://youtu.be/R8TmP8lgpVQ

    .民主派區議員:領取手足在囚編號進行公務探訪
    http://m.me/joshuawongchi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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