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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天諭失蹤的孩子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洪孟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每年超過6000名失蹤兒少,中央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防制!」 政府在失蹤兒少資料管理上,僅透過招標方式,編列每年不逾150萬元來委託民間辦理,加上中央使失蹤兒少的預防、處遇與追蹤輔導正式法制化的不足,結果就是台灣連續多年,每年都有超過6000例未滿18歲的失蹤兒少案件,在你我身邊發生! 上面這些...
天諭失蹤的孩子 在 洪孟楷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2-03 01:53:39
「每年超過6000名失蹤兒少,中央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防制!」 政府在失蹤兒少資料管理上,僅透過招標方式,編列每年不逾150萬元來委託民間辦理,加上中央使失蹤兒少的預防、處遇與追蹤輔導正式法制化的不足,結果就是台灣連續多年,每年都有超過6000例未滿18歲的失蹤兒少案件,在你我身邊發生! 上面這些...
天諭失蹤的孩子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每年超過6000名失蹤兒少,中央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防制!」
政府在失蹤兒少資料管理上,僅透過招標方式,編列每年不逾150萬元來委託民間辦理,加上中央使失蹤兒少的預防、處遇與追蹤輔導正式法制化的不足,結果就是台灣連續多年,每年都有超過6000例未滿18歲的失蹤兒少案件,在你我身邊發生!
上面這些情形,就是我提案「兒少法增訂第23條之2草案」的原因。在我的提案中,不僅給中央主管機關法定責任,需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委託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失蹤協尋機構,並提供如資料管理、心理適應、社會支持、社會資源轉介、身分比對、統計分析等相關服務;期待藉由「公私協力」,來落實一起帶失蹤兒少回家這個願望。
今天與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蔣萬安 王婉諭,來一同召開記者會。會中並作出兩項呼籲: 1-失蹤兒少中心入法,落實三級制度 2-離婚商談服務、未成年子女照顧計劃入法,避免兒少遭擅帶失蹤。後續我也將緊盯推動進度。
認真做、用心拚!失蹤兒少中心應入法!為孩子們回家的路打開大門,預算規模要夠!要儘速推動,更會緊迫盯進度!
新聞相關:
自由時報
兒少失蹤案件多 兒盟︰離婚商談、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法制化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387658
蘋果日報
每年近6千名兒少失蹤 兒福聯盟籲修法防桶屍、挾持案再現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01221/CDHKS7SFRZCIBODKI3MOV7S3DE/
中央社
告發蘇偉碩誰決定 陳時中:應該是我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012210141.aspx
ETtoday新聞雲
5156名兒少失蹤!兒盟和立委籲修法 防挾持、桶屍案再現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21/1881193.htm
天諭失蹤的孩子 在 罕病歌手Seven-向麻煩say"Y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沒有資格公審誰。
但一個患有思覺失調症十幾年的患者,他自己不知道自行停藥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嗎?他為何出門需要帶水果刀?
癌症患者不就醫,糖尿病不就醫,罕病患者不就醫,只是傷了自己的健康,但是不會傷到別人。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不就醫,
以至於發病傷人致死卻可以被判無罪,
情、理、法,我都不能認同。
假設我這樣一個視障朋友,出門隨身帶著水果刀,水果刀不慎傷人,我雖不是故意行兇,但是傷害已經造成,於情於理,我都有責任,也甘願受罰。
生病不就醫,病症發作會危及他人安全,病患及家屬都不該沒有責任。
不是該判他死刑,
而是他發病殺死人,一條寶貴生命因他而死,一個家庭因他而破碎,怎麼可能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受罰?
強制就醫五年,
出院後他依然可以不繼續服藥,
這樣的悲劇還會發生多少次呢?
我是身障者,但若我犯法一樣該受罰。這是我對這個判決不能認同的部分。
每個人都該為自己行為和選擇負責。
否則法律就不需要存在也無法信服於人。
支持司法改革,陪審團制度讓審判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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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留言有些感觸,這篇文章不是要將精神病患者通通判死刑,而是在判決書上有寫:「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乙節……看了10年,醫生說是被害妄想症,後來2、3年,我就沒再去看、吃藥,有吃藥的話,會比較放鬆,不會覺得草木皆兵……被告吃精神病的藥,已經10年了,但已停藥2年多,他於5或10年前失蹤,期間都失聯......感覺當下精神不正常,已經不信任任何人」。
可見他知道吃藥他心神會安定,但他不吃藥.不論他為什麼理由不回診不吃藥,重點是他不是第一次發丙的患者.
而他不吃藥是事實,導致被害妄想症發病的下場卻讓一位為了保護火車上無辜人民性命安全盡忠職守的警察賠上年輕而寶貴的生命.而被告可以因當時精神上無法有正常的辨識能力而被判殺人無罪.(但案發前他懷疑女兒要謀取他的保險金所以去了兩間派出所報案、坐高鐵會買票、他知道沒買票不能坐火車....這些都是有辨識能力的表現)如果他籌出五十萬他可以立刻交保不必強制就醫,繼續帶刀四處威脅他人生命安全。這合理嗎?
如果今天李承翰警官不去搶那把刀,死命壓制兇嫌導致失血過多肚破腸流而死.因為一個精神病患不履行就醫的義務,當下可能造成的死傷或許不只有李警官一人.法官大人您想過這樣的後果嗎?
今天,我們教育一個智能不足的孩子,
雖然他心智不全,但我們仍然要教導他,不可以隨便觸碰別人的身體,
不可以沒有付錢看到食物就拿起來吃,
因為這些行為會傷害別人,也會觸法.
如果患有精神思覺症的患者可以不在法律的規範下生活,
以後當有人報警有精神疾病患者攻擊民眾時,
我們憑什麼要求警察必須為了保護我們而冒著即使執勤送命也不會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這樣的可能性呢?
我還是要強調,鄭姓兇嫌不是應該判死罪,
但他的行為已經致人於死,且死的是為了保護其他人民生命而犧牲自己的員警,怎麼可以判無罪?
我是罕病患者,從小我媽總是說,妳不用工作,家人會照顧妳一輩子.
但我從來沒有一點這樣的念頭.
我十六歲就去打工,努力想靠自己活下去.
即使現在因疫情陷入沒有工作收入狀態,我也不能說因為我很可憐缺錢,所以我就可以去偷去搶嗎?
過去我有憂鬱症,我不能說我憂鬱症發作去殺貓殺狗就是理所當然.
不論傷害他人的理由為何?別人因你而死是事實.
不論有沒有生病,都一樣活在平等的法律之下.
都應該被保護.做錯事也一樣應該受罰.
可以考量他生病而減輕刑罰,但判無罪我覺得完全沒有顧念受害者家屬喪子之慟和對社會大眾的傷害有多大.
我的好友是精神科護理師,常常被發病的患者拳打腳踼.
堅守崗位的警員和護理人員,受到這樣的傷害,那不他們應該或活該.
如果一味只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感受立場,那誰還願意去照顧這些病患呢?
法官做這樣的判決,不是在保謢精神病患者,不是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患者都有攻擊性,判無罪卻會加深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更加的恐懼和排斥,
因為他們殺人放火都不用負責??
只要知道左鄰右舍有精神病患者我們最好趕快搬家以確保全家生命安全?
我們要的只是一個合情合理的判決.
不該有任何人因為他人的行為白白而死.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