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天皇戰爭責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天皇戰爭責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alebjael (calebjael)看板historia標題Re: [疑問] 裕仁天皇難道...
天皇戰爭責任 在 XXY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07 18:06:13
【歷史上的今天 vs 推薦電影】1945-SEPTEMBER-02 二戰結束 End of WWII《日落真相》Emperor, 2013 . 【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 1945年8月,日本廣島、長崎兩城市被投下原子彈後,8月14日日本政府...
※ 引述《tcbus (女友很像中西里菜)》之銘言:
: WW2打完後
: 包括像中國 英國 蘇聯
: 都主張要處決最大戰犯裕仁天皇
這三個國家﹐恰恰沒有這樣主張...
當時各國中﹐最強烈主張要把天皇作為戰犯起訴的﹐是澳大利亞。
早在1945年3月﹐澳大利亞即提出要把天皇作為戰犯起訴。
1945年8月11日﹐日本通過中立國表達了願意接受無條件投降的意願後﹐
澳大利亞立即向當時位於倫敦的聯合國戰爭犯罪委員會提出﹕
對日本的侵略行為和戰爭犯罪﹐天皇難辭其責。
8月17日﹐英國給澳大利亞一個緊急電文﹐稱﹕
我們認為﹐視天皇為戰犯﹐是重大政治錯誤。我們希望以天皇的地位作為統制
日本人的手段﹐以及控制人員和其他資源的手段。因此﹐按照我們的看法﹐
起訴現在佔據天皇地位者﹐是很不明智的。
但澳大利亞仍堅持要審判天皇﹐1946年2月﹐澳大利亞提交的戰犯名單中﹐
天皇列第7位。1946年4月﹐確定最終戰犯名單會議時﹐澳大利亞政府仍致函檢察官﹐
要求堅持自己立場﹐不要屈從美國的壓力。在檢察官會議認為不起訴天皇後﹐
澳大利亞仍呼吁新西蘭、印度一起訴請遠東委員會起訴天皇。
至於中國﹐雖然1945年6月﹐軍令部擬定的戰犯名單中﹐天皇列在首位﹐
但到1945年10月2日﹐國民參政會向最高國防委員會遞交強烈要求追究
天皇戰爭責任和廢除天皇制得提案﹐國防委員會將該提案轉行政院決定。
行政院最終答復為﹕
是否將天皇列為戰犯﹐由於和麥克阿瑟的佔領政策有密切關系﹐因此將留待與
美國進行磋商﹐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後再作決定。
同月﹐中國政府宣布﹕
雖然天皇應承擔主要戰爭責任﹐但是為了在日本順利實施佔領政策﹐防止
共產主義勢力的擴大﹐天皇的存在是有價值的。
12月﹐中國政府正式宣布不起訴天皇。
至於蘇聯方﹐當時蘇聯正在東歐擴大勢力﹐莫洛托夫指示蘇聯代表團﹐
為了獲得美國對蘇聯在東歐勢力范圍的默認﹐蘇聯代表不主動提出天皇作為戰犯﹐
(因美國已經決定不將天皇作為戰犯)﹐但要提出大資本家組織的主要首腦為戰犯﹐
如三井、三菱、大倉、中島、日本銀行(這五家是莫洛托夫原文的舉例)﹐
但在美國表示反對時﹐不堅持﹐作為一種對美國的默認退讓。
至於英國﹐一直都是替天皇說話的。
: 後來被麥克阿瑟拒絕
: 問題是
: 難道裕仁對戰爭不用負責嗎???
: 究竟天皇當時能夠實際控制軍隊
: 還是天皇本身就被其他更大咖的控制
: 形成魁儡
: 就和曹操和漢獻帝的關係一樣?
對於天皇的責任﹐雖然從當時不少人就認為﹐天皇既然有能力一言結束戰爭﹐
那麼他也當然有能力一言否決戰爭、一言中止戰爭。
不過﹐一般來說包括當時的檢察官、法官們多數認為﹐
天皇個人過於軟弱﹐受好戰者脅迫﹐自己本身是不太願意戰爭的﹐
而當時的日本﹐在軍隊和國家沒有遭受嚴重損失之前﹐天皇是很難直接表達
自己跟軍方的不同意見的。即使起訴他﹐很可能最終還是會証據不足。
澳大利亞堅持要起訴天皇的理由是﹐雖然也許會証據不足﹐
但如果天皇是一個真正的和平主義者﹐他即使是受脅迫﹐無法直接表達自己的反對意見﹐
但他也完全可以退位、出家等方式﹐來表達他個人的態度﹐而天皇並沒有如此做﹐
可見他也是願意享受勝利帶來的成果的。既然天皇不肯退位以表示自己的態度﹐
那麼﹐他就需要承擔天皇的責任。不過美國拒絕了。
後來首席檢察官基南等認為﹐那麼至少要形式一下﹐讓天皇上法庭﹐然後天皇可以替
自己作証﹐或者闡明自己的態度﹐然後才由法庭來認定天皇不需要承擔責任。
不過英國和美國都拒絕了。英國拒絕的理由﹐基南認為是同為君主國﹐
不願意君主上法庭受審判。美國拒絕的理由則是麥克阿瑟說服美國高層的理由﹐
麥克阿瑟認為天皇上了法庭﹐很可能會自己攬過責任和罪行﹐結果會變成天皇有罪。
不過現在也有人認為﹐這是美國為了更好控制日本﹐畢竟天皇未經審判﹐
那麼以後就有得再起爭議﹐這個責任問題就會始終變成套在天皇脖子上的繩索﹐
一旦日本不聽話﹐就可以"找到新証據"重新檢視天皇的責任問題。
而如果天皇已經經過審判並判為無罪﹐那麼依據一罪不能兩判原則﹐
天皇就永遠無罪﹐不能用來威脅天皇了。
總之﹐這個問題非常復雜﹐它可以細分為幾個不同問題﹐
首先是﹐天皇是否有嫌疑負有戰爭責任﹐其次是如果有﹐是否要起訴他﹐
再其次是﹐如果起訴﹐是否有足夠証據証明他確實有罪﹐再其次是﹐
如果確實有罪﹐是否要進行處罰﹐最後才是﹐如果要處罰﹐該如何量刑。
而這些問題﹐不但現在﹐以後也會一直爭吵下去﹐直到2012年12月22日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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