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天堂私服 被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天堂私服 被告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天堂私服 被告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看板Patent標題Fw: [新聞] 線上遊戲「私服」 ...


被告(私服)未侵權 原因為:
1. 原告無法確定被告Source code來源
2. 私服係藉由修改原版登入器的IP地址來登入私服
而未複製/修改伺服器的登入程式 而IP地址本身並非為著作
故非為改作

OS: 好的律師帶你上天堂(  ̄ c ̄)y▂ξ

[本文原作者: zeSil (Ryhpezlis) 看板: Gossiping]
一審:99年度智訴字第4號
1. 代理公司有在我國專屬授權
2. 有侵害著作權事實

二審: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1. (1) 無法證明是侵害哪地區專屬授權
(2) 難以遊戲介面為繁體中文認該伺服器程式侵害台灣地區專屬授權人
(3) 本案其仍須下載官方程式,再以自製登入器登入

「 (七)查本案告訴人系爭「Luna Online Game」、「天堂II」等網
際網路線上遊戲係自韓國取得專屬授權(參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卷「980804刑偵九一字第0980103383號」警卷C 第
一○七頁),換言之,系爭遊戲程式並非僅存在於臺灣,其
他國家(例如中國、美國等)亦均有當地之被授權業者,是
以,究竟被告私服伺服器中所灌錄之遊戲主程式係自何處非
法重製而來、究竟係侵害哪一地區之專屬被授權人或著作財
產權人,公訴人無法證明,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不清
楚被告伺服器端之主程式究竟從何而來(參本院卷(二)第十七
頁),換言之,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縱係非法重製而
來,亦無法證明究竟是否係源自本案告訴人,倘非源自本案
告訴人,則告訴人能否提起本件告訴,即非無疑。另告訴人
指稱被告遊戲主程式係繁體中文介面,非韓文或簡體中文,
可證被告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告訴人之主程式云云。惟查
,臺灣地區玩家端之遊戲程式可自告訴人之網頁或自正常管
道(例如超商、電腦展或路邊發送)取得而灌錄,一旦玩家
灌錄正版遊戲程式,其遊戲介面即係以繁體中文呈現,此際
,倘玩家下載被告所提供之更改IP位址PATCH 檔後再執行該
程式,僅會將原預設之官網IP位址變更為被告之私服位址,
並不會改變繁體中文介面,同理,倘玩家端所灌錄之正版遊
戲程式係韓文、英文或簡體中文版,則改變IP位址亦不會改
變原有之文字介面,是以,單由繁體中文介面認定被告私服
之遊戲主程式係拷貝自告訴人官網云云,並不正確。況本案
告訴人亦自承臺灣玩家係先重製安裝茂為公司、吉恩立公司
所提供之官方版用戶端軟體後,再至被告魔力luna、魔力天
堂II等私服網站重製下載經「改作」完成之私服專用登錄器
,重製下載完成後,即可將遊戲登錄路徑改為進入何成煌等
人架設之私服遊戲網站,足徵告訴人亦不否認玩家端所灌錄
之遊戲程式係正版軟體。惟因本案告訴人告訴意旨及公訴人
起訴意旨均僅就所謂登入程式改作部分主張被告違法,並未
就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以及玩家端遊戲程式為主張,是上開
部分並非本案論究重點。然由上開說明,益證私服業者未必
須拷貝特定地區專屬被授權人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亦不
需提供盜版遊戲程式予玩家端,始能完成架設私服一情並未
違背經驗法則。」


2. (1) 自製登入程式是否與官方登入程式並存或覆蓋,難認定是否改作
(2) IP位址是一組地址參數,又修改地址是否修改登入程式原告未證明

「 (五)按所謂「登入程式」固然係指一種電腦程式,然此一電腦程
式於執行登入時,究竟係登入哪一個IP位址,端視使用者輸
入之「參數」或「IP位址」為何而定,例如輸入之參數為「
192.168. 192.192」者,登入程式即將消費者之電腦導向該
特定IP位址之伺服器,若將上開位址變更為「255.192.19
2.1 」,則「同一登入程式」即會將消費者端之電腦導入變
更後之特定IP位址伺服器,換言之,該登入程式完全不需改
作,唯一需變更者,僅在於該參數或IP位址,舉例而言,郵
差職司遞信(此猶如登入程式之功用),而郵差究竟將該信
件投遞至哪一家、哪一地址,端視該信件上所記載之地址(
此一地址猶如IP位址或參數)而定,倘欲使郵差將原應投遞
至門牌一號之信件改投遞至門牌三號,只需將該信件上之地
址號碼改寫,無庸改變郵差。本案中被告所謂改變登入路徑
之行為即同此,被告僅需在私服網路上提供已經預先輸入完
成之IP位址或參數做成執行檔(PATCH 檔),消費者在下載
執行被告所提供之執行檔後,即可自動完成變更參數或IP位
址之程序,此一變更後之IP位址或登入捷徑是否會「覆蓋」
消費者電腦端螢幕上之官網捷徑,端視該登入程式之設計,
換言之,消費者端之電腦登入捷徑可能為官網、私服兩者併
存,亦有可能係僅有私服之登入捷徑,就本案而言,究竟係
何者,公訴人及告訴人均未證明,惟不論何者,此種行為可
否認為係「改作」登入程式,非無疑問。蓋被告根本無需去
改變登入程式之登入功能,亦無需自己撰寫一個登入「程式
」,也無需重製、改作登入「程式」,實際上而言,被告仍
係利用告訴人官網所提供之原始登入程式執行登入,被告僅
僅係將登錄程式中由電信業者指派予官網業者之IP位址參數
數值變更為電信業指指派予私服業者之IP位址,同一登錄程
式即會執行其原本被設計應執行之登入功能。」

「 (六)次按所謂著作者,乃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而著作
之種類,依其內容,又可分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
而電腦程式著作亦為其一,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亦設有
規定。承前所述,本案被告倘欲使原登入於告訴人官網之玩
家改登入被告之私服,僅需改變登入之IP位址參數,即可將
玩家導向被告之私服,無需改變登入程式(登入程式之登入
功能並未改變),亦無需改變玩家原先自告訴人官網所下載
或灌錄之用戶端正版遊戲程式,是以,應探究者,乃此種改
變登入IP位址參數之行為是否構成「改作登入程式」?如前
所述,所謂IP位址僅係一系列數字之參數,其性質有如信件
上之門牌號碼,而不論係官網或私服,其IP位址參數究竟為
何,均有賴電信業者提供,非正版遊戲業者或私服業者可自
行創造,因此,此種數字參數可否認為係一種「創作」,實
有疑義。以上開所舉IP位址參數(即xxx.xxx.xxx.xxx )為
例,此種參數代表一「位址」(地址),此一地址並非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實不應視為創作,再以信件
為例,信封上所記載之投遞地址並非文學、藝術創作,但信
封內之文件即有可能為文學或藝術創作,是更改信封地址並
非創作之改作,而變更IP位址參數亦非改作「創作」(著作
),不能因IP位址遭改變即認為整個登入程式被改作,此猶
如不能因信封地址被改變(作),即認為郵差之投遞功能被
改變(作)。茲再予深論者,所謂IP位址參數可否認為係業
者之「防盜拷措施」?變更IP位址參數可否視為破壞防盜拷
措施?如前所示,IP位址固然可影響消費者究竟係登入官網
或私服,惟IP位址主要之功能亦僅在於此,且此一IP位址係
由電信業者提供,並非程式設計師所自行設計,此一IP位址
之參數亦不具有任何防盜拷功能,是以,變更IP位址參數亦
不能認為係破壞防盜拷措施,自無疑問。至於為了改寫IP位
址參數,是否需破壞「登入程式」之防盜拷措施,或者本案
之「登入程式」是否有防盜拷設計,均未見告訴人舉證證明
,自無從認為被告係以破壞防盜拷措施方式改寫IP位址之參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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