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麻施用方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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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施用方式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戒癮治療,等同觀察勒戒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分成四級,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刑罰。常見的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至於K他命成分的毒品則列第三級,單純施用只有行政罰。 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庭透過徵詢程序,做成一個關於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的統一見解。 1️⃣觀...

大麻施用方式 在 怪奇事物所 Incrediville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9 08:36:59

: 許多歐美研究都注意到 聰明人喝酒與吸大麻的比例常會高於一般人 像一份調查了六千名學生的英國研究就發現 成績較好的學生,有喝酒習慣的可能性 竟比其他學生高出兩倍以上(大麻約是兩倍) _ 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 演化心理學曾用 #大草原智商互動假設 解釋: _ 他們指出,人類最早是從大草原上開始演化 當...

  • 大麻施用方式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0 2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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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慎檢討績效設定,有效達到毒品防制目的】
     
    ~累了嗎?休息一下,來看幾篇新聞好嗎?~
     
    【說你違法就上銬】警方遭打臉! 北檢送驗確認影評人電子菸「不是大麻」尿檢也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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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警爭議多】桃警挾人妻小迫簽同意書 法官痛批「恣意妄為不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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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員再爆風紀案!調包驗尿搶績效 毒品列管人口都採陰 偵查佐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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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官要績效! 基層警硬辦毒品案 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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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頭交代要績效」 警拚業績遭控違法搜索、擔心反被告:
    https://reurl.cc/rayV1N
    警察遭爆「栽贓抓毒」!為了績效筆錄加料 法官直接打臉:
    https://reurl.cc/Gd8Y4x
     
    看完新聞,相信大家感覺更累了。而從這些執法人員涉及不當盤查搜索、烏龍逮捕到栽贓毒品的新聞,可以發現,許多基層執法人員,也被不當的績效要求逼得很累。
     
    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主題是「從國內毒品氾濫問題,檢討毒品查緝作為」。我也從 #績效制定的政策角度,提醒執法機關注意不當績效可能造成的問題。
     
    ?問題是怎麼來的?
     
    事實上,台灣的執法機關長期都藉由看似客觀的數據統計衡量治安成效,並取得民眾的信任和支持。
     
    例如警政統計一定會有的「刑案發生率」和「破案率」,就是重要的指標。但是,這也衍生常見的「吃案」爭議。
     
    延伸閱讀:杜絕吃案文化/南警︰評比破案數取代破案率
    https://reurl.cc/qm7bmp)
     
    近年關於毒品查緝的重大爭議,則和「新世代反毒策略」下,治安機關的績效壓力有關。
     
    行政院在2017年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在過去的四年投入了100億經費,也取得了相當程度的成果。今年更繼續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 2.0」,預計在接下來的4年再投入150億元防制毒品。
     
    規模如此龐大的政策,當然也要有相當的成果。這些成果怎麼生出來呢?就是靠各種績效評核機制。
     
    ?那績效和不當執法的關聯是什麼?
     
    很簡單:#為達績效不擇手段。
     
    當警政高層為了辦理毒品案件而推出績效計畫後,各地警局和所轄分局,就為了達到績效甚至競爭排名,將更鉅細靡遺的績效要求與壓力下放到基層身上。
     
    如果績效制定不當,就會出現一個很弔詭的狀況: #績效悖理。
     
    所謂績效悖理,指的是績效衡量無法反映組織的真正表現,無法辨識各個被評核組織的績效差異。被評核的人為了應付績效,可能會採取各種形式上能有效達成績效,但 #對於最終目的沒什麼幫助的行為策略。
     
    以毒品查緝為例,在追查困難的狀況下,執法人員可能有「捨難取易」的因應策略,#針對藥腳與小藥頭濫行移送,而不是深入追查。
     
    再舉一個例子:「#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
     
    「警察機關經濟緝毒成效工作計畫」中,曾經將「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列入警察績效,希望能達到「鼓勵精緻偵查」的目的。
     
    但是,羈押是保全證據的強制處分手段。而羈押原因與必性之判斷上,在於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有滅證等案情晦暗的風險,或者是防止再犯的預防性羈押,似乎與「精緻偵查」欠缺必然關係。
     
    也有檢察官指出:「偵查如果太精緻,監聽譯文太清晰、證人具結後證述太明確、搜索扣押證據太齊全,被告沒有滅證的可能性,反而不符合羈押的要件!」此外,在一些個案中,不聲請羈押或許才是溯源的偵查策略,例如讓被告交保放回後,協助檢警找出更大的藥頭。
     
    參考資料:「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reurl.cc/YWgo7O
     
    其實,從行政院到警政署,已經注意到績效導向可能帶來的問題。最新版本的「警察機關精進緝毒成效工作計畫」,更將「檢方聲押率」及「院方裁押率」取消。不過,從基層的反映看來,相關的績效規定,還有相當的改善空間。
     
    ?績效制度是個壞東西嗎?
     
    事實上,績效是非常強而有力的工具。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基層執法人員被逼著不當執法。但也正是因為績效效力驚人,運用起來就要更戒慎恐懼。
     
    如同考試引導教學,#績效也會引導查緝。績效訂得不好或評核方式不當,就會容易發生不當執法的狀況。但相對的,妥善訂定的績效,也能引領基層妥善達成目的。而藉由績效的分析,更可以修正政策方向。
     
    ?那要怎麼做呢?
     
    在今天的質詢中,我提出三點建議:
     
    一、首先,相關執法機關應確認有無不合理的績效要求,並檢討改善。
     
    二、在績效制定與檢討階段,應該參考第一線基層的經驗和意見,並注意績效指標與相關法律制度有無扞格之處。
      
    三、請各機關將與績效相關之爭議案件,列為檢討改善績效設定之參考。
     
    畢竟,司法(包括警政)的資源有限。因此更應該謹慎面對績效可能帶來的問題,才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
     
    深入閱讀:有績效、沒成效?緝毒政策為何變成刑警和施用者的夢魘
    https://reurl.cc/AgVevE

  • 大麻施用方式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2 11: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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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調調查,柯鈞耀與居住在美國的表弟玩線上遊戲時,表弟認為柯男心情不好,表示要給他一個驚喜,便寄出包裹給柯男,柯男並不知情包裹內為何物。檢方認定,柯鈞耀若主觀上知道包裹內是毒品,應會以更隱密方式寄送,罪嫌不足,將他不起訴處分。
    不過,柯鈞耀的毛髮、尿液被驗出陽性反應,柯男表示是在國外曾施用大麻,檢察官今天將他緩起訴處分,為期2年,並須自費戒癮治療。

    是的運輸毒品有空間,不要被嚇到。另外驗到時不會管國內國外。

  • 大麻施用方式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02 22: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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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栽種大麻減刑實務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 年6 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
    ,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此經司法院大法官109 年3 月20日以釋字第790 號解釋在案。惟就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法院得否依該解釋意旨予以減刑,該解釋文及理由書則未見說明。本院審酌該解釋已明確說明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有罪刑不相當之弊 ,而此法律適用之流弊,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即已存在,倘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之案件,未依該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其刑,則與該解釋公布之日起逾1 年之案件相較,恐有相同法律適用流弊,卻為相歧異處理,致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嚴重斲傷我司法威信之虞。況此1 年期限,應是要求相關機關修法的期限 ,而非法院適用法律之限制,在修正前,既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違憲,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減輕其刑,始能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謝銘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栽種之大麻植株數量僅有10株,其栽種之方式為對該大麻植株進行澆水、施肥,其栽種目的乃係為了其等自己施用而為;另參酌被告自警詢以還均已自白不諱,又無前案紀錄等情,均已如上述,是本案實有違法情節輕微、情輕法重之情,本院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須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然依被告上開犯罪態樣及情節,誠屬輕微,如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仍有過苛之情形,雖上開解釋後,相關機關尚未修正,本院認仍應參酌解釋之精神,及本案犯罪情節後,就被告所犯酌減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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